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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108年訴願案件統計及類型分析
2020-05-15
勞動部為貫徹憲法保障人民訴願之權利,防止公權力之恣意致損害人民權益,並糾正不當或違法之行政處分,爰依《訴願法》第52條之規定,設勞動部訴願審議委員會,辦理有關勞工行政事務之訴願管轄業務。
勞動部統計,以108年度為例,勞工行政事務之訴願管轄業務,收辦案件數達2,244件,其中以《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及《就業服務法》為訴願案收件數前3大類,分別為847件、572件及436件,以上合計占該年度訴願案件比率約83.48%,又訴願決定撤銷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撤銷原處分者,共計145件,約占作成決定案件數2,402件之6.04%,可因訴願制度獲得救濟;另訴願人不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部分,108年度收受法院裁判結果,駁回計170件,占收到裁判案件192件之88.54%,與105年81.82%、106年87.31%及107年87.23%相比較,維持率逐年增長,表示多數案件法院仍贊同本部訴願決定之結果。
勞動部表示,以《就業服務法》訴願案為例,常見有工地或工廠因為缺工,與人力派遣公司簽訂派遣契約,派遣勞工前來工作,這些工地或工廠之管理者沒有查驗前來工作外國人的身分,就讓外國人工作,後來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動檢查時,才發現這些勞工原為行蹤不明外國人,以致這些工地或工廠因容留外國人非法從事工作,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4條規定而被處罰。被處罰非法容留外國人工作之訴願人,多半主張與人力派遣公司所簽訂的契約,已明定派遣公司應派遣「合法勞工」,且外國人之雇主為人力派遣公司,並非訴願人,認為應無違反就業服務法之規定,而提起訴願。然而依據《就業服務法》第44條規定,雖訴願人與該外國人間無聘僱關係,但未依《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申請許可,而讓該外國人停留於其處所,為其從事勞務提供或工作事實之行為,仍違反該條規定,並且人力派遣公司亦同時因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款所定未經許可聘僱外國人,會被處以罰鍰。訴願審議委員會會以訴願人對於自身所經營之工廠或管理之工地有管理監督之權責,對於所派遣前來工作場所提供勞務之外國人,仍負有查證身分之注意義務,予以訴願駁回之決定。
訴願屬於行政救濟的一環,雇主或民眾對直轄市、縣(市)政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有違法或不當之情形,導致其權利或利益受有損害時,可透過訴願制度尋求救濟。
2020.5.15 勞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