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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薪假別怕!特休假換錢不會變少 875萬勞工即起受惠新規定
2020-11-17
今年因疫情影響無法出國,許多上班族到了年底還剩一堆特休假,若年底未休完要結清,剛好公司又放無薪假,勞工結清薪資恐減少。不過,勞動部近日發布新解釋,規定若年底僱主要將勞工特休假結清,工資計算須跳過有實施無薪假的月份,只能依最近一個月沒有實施無薪假月份的正常工時來計算特休假結清薪資,約875萬名適用《勞基法》的勞工都將受惠,新規定即日起生效。

《勞基法》規定,勞工年資達半年以上可享特休假,依年資不等有3到30天有薪假。若到年度終結勞工還沒有休完,僱主須在年度終結時結清工資發給勞工。

勞動部官員說,依《勞基法施行細則》規定,特休假結清的工資計算,是依勞工最近1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工資除以30,得到一日工資;再將一日工資乘以沒有休完特休假天數。但今年疫情影響,許多企業實施減班休息(俗稱無薪假),會導致勞工最近1個月的薪資下降,連帶影響特休假結清薪資,對勞工不公平。

因此勞動部近日發布解釋,規定僱主計算特休假結清時,須跳過有實施無薪假的月份,要依沒有實施無薪假的月份來計算勞工特休假薪資。

舉例來說,若某勞工和僱主約定特休假採曆年制,月薪3萬元,今年特休假剩餘4天。該勞工9月份是正常工作,但10月到12月和僱主約定實施無薪假,每月實施6天,這3個月每月的實領薪資變成2萬4000元。

若依原規定,年度終結時,僱主只要依2萬4000元薪資除以30,得到每日工資為800元,再乘以剩餘特休假4天,發給該勞工3200元特休假結清工資即可;但依勞動部新規定,僱主須依3萬元(9月份工資)除以30,得到每日工資為1000元,再乘以剩餘特休假4天,要發給勞工4000元特休假結清工資才是合法。

勞動部官員說,特休假也可遞延使用期限1年,但前提是勞僱雙方都要同意才行。特休假的結清工資要在年度終結的30天內發給勞工,若僱主未依勞動部新規定發放,勞工可檢附相關證據,撥打1955專線或向各縣市勞政主管機關檢舉,若查證屬實可開罰2萬到100萬元。(唐鎮宇/台北報導)

新聞來源:https://tw.appledaily.com/life/20201116/ATDQS3TJ3BGJZHKSED3PEQJLI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