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崴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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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期
2019-08-07
108年8月製

 學生實習 「提供勞務就須給薪」
不少在校生利用暑假到業界實習,但過去常有企業假實習之名,行雇用之實,遊走灰色地帶,教育部拋出校外實習專法草案,將實習分「工作型」及「一般型」,但尚未完成立法。勞動部強調,只要有提供勞務就具傭佣關係,適用勞動法規,雇主須依法給薪給假等。
根據高教工會去年七月公布的「全台大專院校實習情況調查」,指高達八成實習生有雇傭事實,其中六成七無薪資或津貼。
現行校外實習規範僅有「產學合作實施辦法」,但契約內容由學校與廠商自訂,實習生職務由雙方自由心證,因此常有爭議,教育部為此擬定「專科以上學校校外實習教育法草案」,把校外實習區分為一般型與工作型,前者為單純學習訓練關係,後者則有勞工性質,應受勞動法令保障。專法也將要求各校建立完整實習機制。
教育部技職司司長楊玉蕙說,專法上路後,九成以上的校外實習工作將不再處於灰色地帶。不過,因專法還在行政院審議,暑假已到,恐又會徒生爭議。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副司長黃琦雅說,不管教育部專法上路沒,以餐飲科系學生為例,若到飯店實習,與其他員工提供一樣的勞務,就是勞工,受勞基法保障,也是專法所稱的「工作型」校外實習;但若如果只是到企業純粹見習,參觀產製作業流程、聽座談等,未提供勞務,就是「一般型」校外實習。
黃琦雅建議,不管是透過學校產學合作,或學生自己應徵的實習缺,不論名稱、名目,關鍵在釐清雇傭關係,確認是否提供勞務,就能避免企業把實習生當作廉價人力。
108.7.1 聯合報 記者葉冠妤、章凱閎

 企業提撥勞退金 可列費用
營利事業提撥勞工退休金,可以認列費用以節稅,勤業眾信會計師廖哲莉表示,因應勞退新、舊制以及各類職工退休金機制不同,其可認列費用的百分比也不盡相同,原則上依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為基準,得分別認列總額15%、4%及8%作為當年度費用申報。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昨(9)日舉辦長照議題研討會,會中聚焦企業對中高齡職員的退休金規畫與稅務分析,廖哲莉指出,退休金制度依據員工屬性分為三種,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勞退舊制勞工、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的勞退新制勞工,以及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的部分職業從業人員,法規上給予公司的權利義務也不同。
廖哲莉表示,在勞退舊制當中,雇主需負擔勞工每月工資2%至15%退休準備金、勞退新制中則是僅規範提繳率不得低於當月薪資6%;進到稅法的認定中,這兩筆費用皆可依照實際提繳的金額認列當年度費用,不論是為新制、舊制勞工提撥退休金,最多都可以認列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的15%。
廖哲莉指出,但還是有非勞基法適用範圍的職工,包括各級公立學校及幼稚園工作者、研究發展服務業人員、職業運動員及醫師等,營利事業為他們準備退休金,可以有兩種做法。其一是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提列退休金準備項目,為負債的一種,這種做法在稅法上得認列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4%作為費用。
廖哲莉進一步說明,另一種做法則是專門開設金融專戶,與該營利事業完全分離,其保管、運用及分配等,在符合財政部規定的情況下提撥退休基金,在稅法上更可認列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8%的費用,可以減除當年度所得。
前述狀況都適用於企業平時提撥或提列的給付,但如果是營利事業實際支付退休金或是資遣員工,而導致勞退舊制的專戶、職工退休基金專戶不足以支付或沖轉時,不足部分也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108.7.10 經濟日報 記者程士華

 5月經常性薪資41,865元 年增2.4%
主計總處今(10)日公布5月薪資概況,全體受雇員工經常性薪資平均為41,865元,年增2.4%,;若加計獎金及加班費等非經常性薪資後,總薪資為49,815元,年增3.48%。
其中,5月非經常性薪資達7,950元,因部分廠商發放績效獎金,較4月增加32.17%,年增率為9.55%;累計1至5月全體受僱員工經常性薪資平均為 41,641 元,較上年同期增加 2.29%,總薪資較上年同期增加 1.79%。
就行業別經常性薪資變動觀察,不動產業因部分廠商5月業績較佳,致呈月增3.3%較高,金融及保險業則因部分廠商4月業績較佳,導致呈月減3.6%。總薪資部分,電力及燃氣供應業、電子零組件製造業均受部分廠商5月發放績效獎金影響,分別月增1.5倍、18.6%較高,用水供應及污染整治業則受部分廠商4月發放績效獎金影響,月減7%。
若考量物價因素,今年1至5月的「實質性經常性薪資」平均為40,773元,仍然不及15年前的水準,2004年同期的實質性經常性薪資平均為40,864元薪資成長幅度仍還沒趕上物價攀升的速度。
主計總處說明,「薪資」指的是廠商支付員工的工作報酬,包括本薪、按月津貼等俗稱月薪的經常性薪資,以及年終獎金、年節獎金、紅利、績效獎金和加班費等非經常性薪資,二者加計為總薪資,計入物價影響後的數據就是「實質」薪資。
108.7.11 經濟日報 記者林于蘅

 基本工資下月審議 今年可望續漲
勞動部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下月十四日召開。蔡英文政府執政以來,勞工基本工資年年漲幅約百分之五,月薪從二萬○○○八元到二萬三一○○元,目前時薪更站上一五○元,勞動部長許銘春先前公開表態,希望今年往調升方向走,明年又是大選年,外界預估這次基本工資可望續漲。
許銘春日前在立院答詢時表示,八月中召開的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由勞、資、政、學四方代表委員決議調升幅度,但勞動部「希望朝調升方向走」,許銘春更提及,盼能在蔡總統的連任任期內達到基本工資三萬元的目標。蔡總統曾說,基本工資三萬元是她的夢想。
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孫友聯認為,依照近幾年的模式,預期這次基本工資仍然會調漲,但未必跟選舉年有關。他表示,因台灣過去對於調整基本工資採取較保守、抗拒的態度,更一度有七年的時間不曾調漲,相較於其他國家或多或少都有調漲基本工資,希望我國這回基本工資調整至少比照往年,甚至有更大幅度調漲,才追趕得上其他國家。
108.7.11 聯合新聞網 記者葉冠妤

 職災保險投保薪資上限提高 勞動部:有利雇主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法目前正在預告期,各界提供意見給予勞動部,其中商總針對投保薪資上限提高至新台幣7萬2800元提出疑慮。勞動部表示,提高投保薪資上限對雇主有利。
勞動部6月預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法草案,將投保薪資上限大幅調升至勞退提繳級距第8組第44級的7萬2800元,調整之後,上限勞工的雇主負擔將由每月96元增加到153元。
而在罰則部分,雇主未申報投保可處2萬至10萬元罰鍰,並得連續處罰,針對未申報期間發生職災,勞工請領保險給付者,可再處雇主10萬至300萬元罰鍰。
此草案預告期至8月4日,勞動部勞保司職災保險科長林煥柏今天表示,目前已收到包含民眾、各部會、企業主等各界意見。在企業主部分,商總提出將投保上限維持4萬5800元的意見,也有小雇主認為處罰太重、希望降低罰款額度。
林煥柏指出,投保薪資調高,對雇主是有利的,雇主只要付出一點點的保費,一旦勞工發生職災,勞基法的職災補償責任就可以高額度抵充,若是單獨立法之前,差距都必須由雇主負擔,上限一提高,對雇主而言絕對有利。
罰則部分,林煥柏表示,由於雇主若沒有幫勞工加保,對職災勞工影響會相當大,所以草案才會有這樣罰鍰的設定。
此外,財政部給予是否考慮罰鍰納入國庫、國發會給予給付額度是否要有區別等建議,另外也有民眾針對草案內法規定義等進行發問。
林煥柏指出,預告期結束後,將會參酌外界意見討論是否要調整草案,希望今年能送入行政院。
現行參加勞保投保單位數為56萬餘家、勞工1038萬餘人,根據勞動部推估,職災保險單獨立法後預估將增加納入4人以下投保單位14萬餘家、約30萬餘人。
108.7.12 中央社記者吳欣紜

 工具機廠度小月 放無薪假
美中貿易戰火延燒,國內工具機整機廠及組裝廠,持續傳出以「做四休三」方式放無薪休假,部分公司甚至開始強制特休或精簡部分人力來度小月,業界形容,慘況甚至比2008年的金融海嘯有過之。
台中市勞工局指出,台中市去年僅一家業者通報「放無薪假」,不過今年到目前為止,已有七家業者通報無薪假,影響人數達986人,其中機械設備製造與機械組裝買賣業就占了四家,而這四家的影響人數就超過500人。
據了解,勞工局正針對上述廠商展開訪廠認定作業,而廠商放無薪假,主要受美中貿易戰導致的不景氣影響,部分廠商之間低價搶單、惡性競爭,也讓業者經營壓力日增。
一位工具機大廠老闆指出,上次金融海嘯雖造成斷崖式消退,景氣很快落底,但迅速反彈回升;然而此次美中兩大強國的貿易磨擦,可說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讓市場有如深陷濃霧,伸手不見五指。
據了解,部分工具機大廠過去景氣好時,工具機出貨每月可達數十台、甚至上百台,最近卻傳出月出貨量「只剩個位數」;市場上小型組裝廠、零組件廠求售的傳言,更是滿天飛。
「機械產業不怕客戶不買,卻怕客戶觀望遲疑!」業者說,工具機廠從去年底就陸續傳出有大廠放無薪假,不過最近一、兩個月情況有加重趨勢,「做四休三」逐漸成為常態,原本要徵人的廠商,不是凍結,就是開始精簡人事。
台灣機械公會統計,受美中貿易戰火延燒影響,台灣機械今年上半年出口累計128.1億美元,較去年同期衰退5.9%,顯示出口面臨嚴峻挑戰。
面對機械出口衰退,台灣機械公會理事長柯拔希對是否下修今年出口預測,尚未鬆口。不過業界早有心理準備,包括程泰、亞崴、高鋒等大廠,都已陸續將今年營收目標下修15%至20%。
108.7.15 經濟日報 記者宋健生

 誰說勞退基金會破產 這筆錢一定領得到
網路上不斷謠傳勞工退休基金會破產,提醒勞工不要太依賴勞工退休金,勞工退休基金是不是都會破產?到底那筆退休基金沒有破產問題,勞工可要搞清楚,才不會被唬弄。
勞動基金分很多種 功能不一樣
一般人稱的「勞工退休基金」只是通稱,大家常聽到「勞動基金」、「勞保基金」、「勞退基金」,其實各有不同。其中「勞保基金」指的是勞工投保勞保繳交的勞保費成立的基金;「勞退基金」又分為「勞退舊制基金」與「勞退新制基金」;「勞動基金」則是指所有與勞工相關的基金,包括勞保基金、勞退基金、工資墊償基金、就業保險基金等,全部統稱為「勞動基金」。
只有勞保基金 有破產危機
上述基金中,唯一面臨財務危機,也就是勞工朋友擔心會破產的其實只有「勞保基金」,其他的勞工退休基金都不存在破產問題。
按照官方發布的勞保基金去年精算報告,如果不進行年金改革,勞保基金破產時間將從2027年提前到2026年。
至於勞退舊制基金與勞退新制基金,因為都屬足額提撥與確定給付,也就是雇主已經把勞工的退休金全部提足,而且勞工可以領取的退休金也非常明確,不是「活愈久領愈多」,基金不會有收支逆差問題,更無破產問題,勞工一定領得到。
勞動部所屬的「勞動基金運用局」,統籌投資管理上述與勞工相關的基金,並將所有基金統稱「勞動基金」,目前每月定期公布各項基金投資報酬率。其中勞保基金投資愈好,挹注基金收入,有助延緩基金破產時間。勞退新制基金投資收益則是分配到勞退新制勞工帳戶,讓所有勞工分紅,投資愈好,勞工分得愈多,也沒有破產危機,是勞工最穩定的退休金。
勞退自提多6% 多領多少算給你看
勞退基金雖然不像勞保基金面臨破產問題,但是對於適用勞退新制的勞工來說,只有雇主提撥薪資6%仍顯不足,若能增加自提6%,總計12%,再加上勞保老年年金,可讓退休生活保障更足夠。
除了年紀較高勞工外,多數勞工都已適用勞退新制,只要有工作,雇主就會按月提撥薪資的6%到個人帳戶,直到60歲,累計帳戶的錢,勞工可以選擇一定領走或是按月領。
想要知道自己到60歲,勞退新制約可累計多少錢,可以到勞動部網站的勞工退休金個人帳戶設算表計算,填入每個人目前薪資,設定每年薪資成長幅度,例如1%、2%或3%,以及勞退新制基金投資收益分配,就可估算60歲時的帳戶總額。
108.7.16 聯合晚報 記者陳素玲、王又立/製作

 求職糾紛 雇主未標明薪資最多
台南市勞工局表示,勞資糾紛多,不論是雇主或應徵者都要謹慎避免觸法。發生糾紛最多的是雇主招聘員工未標明薪資;還有求職者申訴,雇主要求他將金髮染回黑髮,雇主此舉已違反就業服務法,涉及就業歧視。
南市勞工局就業促進科表示,有一名年輕求職者投訴,在應徵工作時,雇主要求他將金髮染回黑髮,後來和解撤案;另外像是要求應徵者洗掉刺青等,都是就業歧視。
勞工局表示,就業歧視申訴目前仍以性歧視(懷孕、育嬰、產假)為最大宗,只要不是看工作能力,而是針對容貌、五官、出生地(新住民)、種族、宗教、黨派、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身心障礙者或工會會員身分等要求限制,都是就業歧視。
要求應徵者將金髮染回黑髮 涉及就業歧視
另外,不少雇主違反項目是在應徵工作薪資條件欄寫「面議」,勞工局說,107年11月30日就業服務法修訂,經常性薪資4萬元以上,才可以寫面議,4萬元以下,必須標明薪資,這是保障求職員工權益。
勞工局說,求職詐騙申訴也不少,有些雖未構成詐騙,但也讓求職者有受騙感覺,曾有年輕求職者申訴,直銷業者要求他加入會員,並購買產品3萬多元,他認為遭詐騙,但因不是雇傭關係,不屬於勞基法或就業服務法,而是消費糾紛,就轉介給消保官。
也有應徵司機者請公司代訂兩套西裝4、5萬元,公司只派他跑兩趟車,感覺遭到詐騙,但公司並沒有強制要求置裝,只是說沒有西裝可以代訂,未構成求職詐騙,勞工局提醒應徵者要多了解工作內容,以免與預期不符。
108.7.17 聯合報 記者吳淑玲

 颱風來襲 勞局:不得強迫員工出勤執行職務
中央氣象局十六日晚間發布「丹娜絲」海上颱風警報,台中市政府勞工局提醒,依據「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工作地、居住地、上下班必經地其中之一宣布停止辦公,或勞工因災阻塞交通而未出勤,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處分。
勞工局長吳威志指出,勞工因天然災害無法出勤,與勞基法有關「放假」之目的與概念不同,請事業單位體恤勞工,不宜扣發工資;若勞工應雇主要求願意配合出勤,宜加給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協助。如雇主因業務性質需要,需特定勞工照常出勤者,應由勞雇雙方事前約定;有工會者,應徵得工會同意,無工會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
吳威志也呼籲,雇主應考量天候狀況、勞工安全等因素,不得強迫員工於颱風假當日出勤執行職務,尤其是有外送的飲料店、小吃店,以及大型百貨及電影院等行業,以維護勞工生命安全,並避免職業災害發生。
108.7.18 台灣新生報記者張淑珠

 勞檢、勞保爭議多 勞動部訴願翻案率7%
民眾若對政府行政處分不服,可以提出訴願,訴願到底翻案比例高不高?勞動部去年收到2228件訴願案,獲得翻案比率約7%;如果對訴願決定仍不服,可向行政院提起行政訴訟,約有一成三改變結果。訴願或行政院訴訟翻案比例雖不高,但若民眾認為中央或地方政府行政處分不當,仍可透過訴願尋求救濟。
勞動處分攸關勞資權益,公權力行使亦非百分之百不容挑戰。憲法保障人民訴願的權利,以防止公權力恣意致損害人民權益,並糾正不當或違法的行政處分,設勞動部訴願審議委員會專責受理有關勞工行政事務的訴願案。
不服訴願會決定 可再提行政訴訟
以去年度為例,勞動部收到訴願案件數達2228件,其中以涉及勞基法791件、勞保條例552件、就服法371件為訴願案收件數前三大類,合計1714件,占該年度訴願案件76.93%。整體來說,後來訴願會決定撤銷,以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撤銷原處分者,共計144件,約占決定案件數2044件的7.04%,也就是約有7%因訴願制度獲得救濟。
另一方面,訴願人因為不服訴願會決定,又提起行政訴訟部分,去年度收受法院裁判結果,在188件案件中,駁回164件,獲得翻案者24件,也就是行政法院有87.23%贊同勞動部所做的訴願決定,另有13%更改訴願決定。
勞檢提訴願最多
到底都是什麼類型的案件提出訴願?又為何有些縣市會自行撤銷原處分?勞動部表示,例如近年勞檢案件多,很多雇主因為未備妥出勤紀錄,或是出勤紀錄未記錄到分鐘,一開罰就是9萬元,但後來雇主在電腦發現刷卡資料,找到新的事證;又或是加班費計算,因為出現新的事證導致情勢變更,縣市政府可能就直接撤銷原處分,訴願會也可直接做出不受理訴願決定,全案實質得到翻案。
勞保多為給付爭議
至於勞保條例則以傷病或失能給付爭議較多,例如被保險人對勞保局判定的失能等級不服,或是勞工因職災申請勞保傷病給付,雙方對於到底治療後應休養期限有不同認知等。
事實上,訴願屬於行政救濟一環,雇主或民眾對直轄市、縣(市)政府所進行的行政處分,若認有違法或不當情形,導致其權利或利益損害時,都可透過訴願制度尋求救濟。
108.7.22 聯合晚報 記者陳素玲

 雇主扣薪懲戒員工 勞動部:需符合比例原則
為維護職場秩序,常有雇主會以扣薪資作為懲戒員工的手段,像是遲到罰錢等。勞動部今天表示,即便勞雇雙方有約定,扣薪仍必須符合比例原則。
勞團今天前往勞動部訴求防災假入法,有櫃姐透露,只要空櫃或未到勤就會被開高額罰單,在颱風期間,即便縣市政府宣布放颱風假,仍有許多專櫃人員為避免被開罰單,冒風雨前往公司出勤。
根據台灣專櫃暨銷售人員產業工會調查顯示,國內百貨公司對專櫃人員普遍訂有遲到或空櫃罰款,目前所知最高金額為空櫃2小時罰款新台幣3000元、一日1萬元,也有專櫃廠商以扣全勤獎金作為懲罰手段。
然而扣薪狀況其實不止出現在百貨業,其他行業也常有雇主因員工遲到等原因而要求扣薪等。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謝倩蒨指出,勞動基準法22條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假設雇主與員工事先約定遲到可扣薪,仍必須符合比例原則。
她舉例,假設員工1小時薪資180元,1分鐘等於3元,如果員工遲到5分鐘,應該扣15元,若雇主因遲到扣500元就是不符合比例原則。
不過,謝倩蒨指出,以台灣專櫃暨銷售人員產業工會今天的訴求來看,若雇主因勞工拒絕颱風假出勤而扣薪或減薪,可開罰2萬元至100萬元。
108.7.19 中央社

 行政院會通過「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草案
行政院會今(25)日通過勞動部擬具的「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台灣在去(107)年已正式邁入高齡社會(老年人口超過14%),推估將在8年後 (115年)達到「超高齡社會」的標準(老年人口超過20%)。隨著高齡化及少子女化的人口結構轉變,15至64歲工作人口自104年達到最高峰後開始逐年減少。為因應未來勞動市場可能出現的勞動力短缺風險,政府透過各種政策、方案及修法,多管齊下,希望提升各年齡層的勞動參與率。 
蘇院長指出,過去有些人過早離開職場或退休,現在雖為中高齡或高齡者,但實際仍有體力、技術、經驗及意願重返職場,政府也要活化這方面的人力資源,促使他們可以繼續投入國家發展所需。 
蘇院長強調,為促進及提升中高齡及高齡者的勞動參與,本案以制定專法方式,明文保障其就業權益,一方面使其享有公平的工作機會,同時也讓雇主得以定期契約等彈性方式,讓65歲以上國人的勞動力能夠再運用。同時期盼藉由發揮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的職場優勢,透過經驗傳承及世代合作,共創社會及經濟的發展。
蘇院長表示,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勞動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立法程序。
該草案內容要點如下: 
一、立法目的、用詞定義及適用對象。(草案第1條至第4條) 
二、雇主應依所僱用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需要,提供友善就業環境。(草案第5條) 
三、中央主管機關應蒐集勞動狀況,辦理供需服務評估等相關調查或研究,並應會商相關機關訂定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計畫;地方主管機關應依轄區產業特性及前開計畫推動就業。(草案第6條及第7條) 
四、主管機關得遴聘受僱者、雇主、學者專家及政府機關代表,研議、諮詢有關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權益事項。(草案第8條) 
五、雇主不得以年齡為由予以差別待遇,並就差別待遇之內涵、排除差別待遇限制、舉證責任、申訴程序、損害賠償責任及處罰等事項予以規範。(草案第12條至第17條、第41條及第42條) 
六、為協助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工作,傳承其技術及經驗,並促進世代合作,雇主得採取在職訓練、職務再設計或提供就業輔具及同一工作分工合作等方式為之,主管機關得予補助或獎勵。(草案第18條至第22條) 
七、主管機關應協助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或創業,並得發給相關津貼、補助或獎助。(草案第23條至第27條) 
八、為支持退休後再就業,放寬得以定期契約僱用65歲以上勞工,雇主得於達強制退休年齡人員退休前1年,提供退休準備或再就業相關協助,中央主管機關並得為相關補助及建置退休人才資料庫。(草案第28條至第32條) 
九、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得推動銀髮人才服務,地方主管機關應定期向中央主管機關提送執行成果報告,並接受中央主管機關之監督及考核。(草案第33條至第35條) 
108.7.26 勞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