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崴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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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期
2019-07-10
108年7月製

 勞工職災保險法草案預告 雇主未申保最高罰三百萬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法》單獨立法草案明天(6日)預告,勞動部指出,除擴大納保對象新增30多萬人受惠,本次立法最大亮點是凡受僱於登記有案事業單位的勞工,保險效力從到職日起算,就算雇主未依法申報加保,勞工發生職災後也照樣拿得到保險給付,也會針對該雇主處以10萬到300萬罰鍰。草案預告至8月4日。
勞動部表示,目前勞工保險包括普通事故保險及職業災害保險,都規範在《勞工保險條例》內,考慮兩保險間的衡平性,很難只針對職災保障做有效提升,且外界也建議應有效連結災前預防與災後重建相關措施,因此有必要將職災保險與勞保脫鉤,並整合職災勞工保護法,將職災預防、補償及重建規範在同一部法律。
勞動部勞動保險司長鄧明斌說,現行規定僱用5人以上的登記有案事業單位的勞工,才需強制加保,新法則不分僱用人數,全部納入保障範圍,預估將多納入30萬餘人;同時將臨時或短暫受僱於自然人雇主的勞工,納為特別加保對象,並規劃簡便加保管道與三級制的加保級距,讓工地臨時工類型的勞工更有保障。
針對提高投保薪資,上限由現行的4萬5800元調高至7萬2800元,涵蓋約9成以上勞工薪資水準,下限則訂為基本工資2萬3100元,確保照顧到薪資較低勞工的給付權益,若按平均投保薪資估算,雇主每人每月負擔的職災保費會從66元增加到75元。鄧明斌說,新法施行初期仍以目前平均費率0.21%計算保費,上路3年後再精算調整。
給付權益部分,除擴大醫療給付支付範圍、提高傷病給付額度,失能及遺屬年金給付也刪除年資規定,改按投保薪資一定比例發給,確保年資較短的職災勞工權益,並建立部分失能年金制度,此外,可併領職災保險或其他社會保險年金給付,但職災保險年金給付會減額發給。
鄧明斌強調,本次立法最大亮點是參照德、日先進國家作法,只要受僱於登記有案事業單位的勞工,保險效力起算點為到職日,與雇主申報加保與否無關,若雇主沒幫勞工加保,勞工發生職災照樣可請領給付,該雇主還會被罰10萬到300萬元罰鍰,罰鍰收入會回繳作為職災保險基金。
職災預防重建部分,勞動部職安署長鄒子廉表示,現行存有地方與中央二級制的職業疾病鑑定,易產生行政處分矛盾,未來將改由中央負責認定;此外,由於先行是以保費收支結餘40%作為預防與重建專款,但每年收支結餘浮動,導致經費來源不穩定,新法草案則改成直接提撥年度應收保費20%,確保經費收入,由於每年應收保費約100億元,預估未來用在職災預防重建約20億元。
鄧明斌說,因職業工會過去認為若擴大強制納保,恐影響他們的會務運作,本次單獨立法將賦予職業工會擔任更積極的角色,比如職業工會可做為小型事業單位的加保委託代辦單位,或辦理職災相關勞教等。
2019.6.5 聯合報 記者葉冠妤

 家樂福與中視違反勞基法 挨罰逾百萬元
台北市勞動局今天公布第6次違反勞基法名單,共有119家業者挨罰,其中,家樂福挨罰新台幣140萬元最多,其次是中視110萬元,再者是仁寶電腦的90萬元。
勞動局下午公布108年第6次違反勞動基準法名單,家樂福未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使勞工延長工時及同意使女工於晚間10時至翌日清晨6時工作,依違反勞基法第32條第1項及49條第1項開罰140萬元,目前訴願中。
中視則是延長勞工工作時間,卻未依規定給加班費及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法定規定,依違反勞基法第24條第1項及第32條第2項開罰110萬元。
仁寶電腦則是出勤日未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延長工時超過法令規定,及延長工時未依法給加班費,依違反勞基法第30條第6項、第32條第2項及第24條第1項開罰90萬元。
其餘遭開罰的業者,領域遍及飯店、小吃、補習班、眼鏡行、運動用品店及客運業者,開罰金額最低為2萬元。
2019.6.5 中央社 記者梁珮綺

 勞工局勞檢阿羅哈初步發現違反勞基法 最高可罰300萬元
勞工局11日上午前往阿羅哈客運公司針對高速公路翻車案進行勞檢,經查當事司機最近一星期之出勤資料,初步發現公司疑涉有違反勞基法規定,包括:使勞工連續出勤超過6天、未依規定給予勞工每7天至少有2日之休息。
此外,勞工局也說,該公司輪班勞工更換班次時,未使勞工至少有連續11小時之休息,並使勞工1日連續出勤時間超過12小時。
勞工局將針對違反勞基法36、32、34部分,依行政程序查察裁處,每條最高可分別裁罰新台幣100萬元罰鍰。
2019.6.11 聯合報 記者蔡容喬

 公司欠薪不給 勞工控桃市勞動局調解消極
桃園一家從事人力仲介的豐繹公司其2名離職員工今天在桃園市產業總工會陪同下,到桃市府前抗議,員工指控公司欠薪、積欠勞退且勞健保高薪低報,2人共被積欠約20萬元,但公司主管以拖待變,迄今仍未還清,員工也指控案件進入勞資調解,但調解過程感受不到市府勞動局的積極態度,會議主席還頻滑手機,心寒嘆道調解會意義何在,到底幫了勞工什麼?
豐繹公司鄭姓主管受訪表示,他與2名員工本想到外成立公司,但負責人得知後,認為工作受到影響,因此他決定幫付2名員工薪水,但坦言薪水確實有慢,但沒有故意不給,由於案件進入勞資爭議調解,他也向公司請辭,並強調會負責支付拖欠的4月薪水,這周內處理。
市府勞動局勞資關係科長張哲航今天出面說明,表示勞動局4月30日受理該起勞資爭議調解,並於5月27日下午開調解會議,當天因勞資雙方無法達成共識,故調解不成立,並強調勞動局向來公正中立,並無偏袒另一方,由於員工檢舉該公司欠薪,勞檢處已經受理檢舉,正在排時間查察,違者會依法裁處,勞方若要提起訴訟,可申請市府勞工權益基金補助。
林姓與陳姓女員工出面說明積欠薪水經過,表示該公司從3月開始拖延發薪,三催四請才陸續領到二、三月薪水,她們依法向公司寄發存證信函,並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但5月27日調解過程,資方卻委派無決定權的人來「傳話」,對方表示5月29日就會給薪水,但迄今仍遲遲未給,鄭姓主管與張姓負責人互踢皮球,身為勞工也感受不到勞動局有給任何實質協助。
中華航空企業工會秘書長朱梅雪到場聲援,表示參與調解當天,資方違法欠薪是不爭事實,但調解會議流於形式,主席甚至頻滑手機,勞方訴求明顯不受重視;桃園市產業總工會理事長莊福凱也說,資方明確欠薪,公部門為何不罰?應硬起來直接吊銷營業執照,給予懲戒。
2019.6.11 聯合報 記者張裕珍

 從屬公司員工酬勞費用 申報認列解析
為營造有利企業留攬人才之租稅環境,財政部於去(107) 年12 月28 日發布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0701031420 號令,公司為獎勵及酬勞從屬公司員工,該從屬公司依財務會計規定,衡量自其員工取得勞務並於既得期間內認列之費用,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得列報為從屬公司之薪資支出,該解釋令為臺灣企業留才注入了一劑強心針。
員工獎酬方式
去年8 月1 日修正(11 月1 日生效)的公司法,擴大留才工具運用,放寬員工獎酬制度可以擴及章程明訂之符合一定條件的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將原只可以發放給本公司員工或單向發給子公司的員工獎酬,雙向放寬,不論是母公司發給從屬公司員工,或是從屬公司發給母公司員工都可以適用,提供企業極大的彈性,為員工獎酬方式主要法令規範。
會計處理
母子公司間的股份基礎給付交易:
以往對於母公司以其本身之權益商品給與子公司員工之交易,僅有母公司於會計處理上予以入帳;隨著96 年8 月23 日國內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9 號「股份基礎給付之會計處理準則」之發布及適用,如該公報第3 段明訂「移轉母公司或聯屬公司之權益商品予提供企業商品或勞務者」,亦適用本公報之規定,故取得勞務之子公司亦應入帳,惟針對配股給子公司員工之詳細會計處理,該公報並無相關規範。
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9 號是參考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公報第2 號(IFRS 2,93 年2 月發布版本),IFRS 2 規定,取得勞務之公司應認列酬勞費用,即使子公司員工所獲得之權益商品係由母公司所給與亦然;惟對於集團內個別公司對此類交易之會計處理,93 年版IFRS 2 並未探討, 但國際財務報導解釋第11 號(IFRIC 11)針對此議題提出解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亦發布(97)基秘字第017 號函作出與IFRIC 11 相似之相關規範。即子公司取得子公司員工提供之勞務,並由母公司負責交割義務時,子公司將相關取得之員工勞務認列為當期薪資費用,並視為母公司對子公司的資本投入。後98 年IFRS 2 修訂將IFRIC 11 納入,IFRIC 11 亦於99 年起廢止。
因應全球化時代之來臨,為增加國際企業間財務報表之比較性,並降低企業於國際資本市場之募資成本,102 年起,上市上櫃公司、興櫃公司、國營事業及金管會主管之金融業,採用IFRSs 編製財務報告。非上市上櫃及興櫃之公開發行公司、信用合作社及信用卡公司則自104 年起採用IFRS 編製財務報告。
自105 年1 月1 日起,為使中小企業會計處理能與國際接軌,並簡化會計處理,實施企業會計準則公報。選擇適用企業會計準則公報(EAS)的非公開發行公司如有母子公司間的股份基礎給付交易,108 年1 月1 日以後應適用EAS第23 號「股份基礎給付」(107 年10月發布,企業亦得提前適用),子公司將相關取得之員工勞務認列為當期薪資費用,並視為母公司對子公司的資本投入。
2019.6.11 會計研究月刊文.袁金蘭、王昭悌

 7成罹災營造業勞工未受教育訓練 勞動部推台灣職安卡
勞動部指出,營造業職災死亡案件占全產業接近半數,其中重大職業災害中,高達7成以上的罹災者未接受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為了進一步要求營造工地負起教育訓練責任,勞動部從源頭管控,將在7月推出「台灣職安卡」,今年目標發出1萬張,以便檢核勞工是否接受過教育訓練,若營造場端的雇主未確實安排受訓,勞檢查獲將可處3萬到15萬元。
勞動部職安署職業安全組長李文進表示,營造業常以層層轉包方式經營,短期、臨時性勞工沒有一定雇主,流動性高,導致施工安全意識薄弱,從事作業前常未接受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所以容易發生職災,根據統計,營造業職災死亡案件就占了全產業近半數,且以2018年為例,營造業124名職災死亡勞工,有87人未受過教育訓練,等於高達7成罹災者未接受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李文進說,目前台北市已有職安卡,台中市則有工安卡,勞動部的「台灣職安卡」將整合職安卡與工安卡資訊,並擴大到全台實施,勞動部也已經編訂教材,由勞動檢查機構培訓合格授課講師,營造作業勞工如受訓滿6小時課程,經線上測驗合格,即發給「台灣職安卡」,證明已訓練合格,可受雇於全國營造工地作業,無需再重複接受相同訓練;此外,卡片也以虛擬卡方式發行,用手機掃描或身分證字號登入,就可查詢勞工受訓紀錄。
李文進表示,營造廠商可做好把關,透過台灣職安卡,確認勞工是否接受過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若未提供或要求勞工受訓就雇用,勞檢被發現就會開罰3到15萬元。
2019.6.14 聯合報 記者葉冠妤

 勞動部將於6月27日預告「商港碼頭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之車機操作員、地勤作業員、配艙作業員、解繫固作業員、車機維修員及船務代理業之責任監督管理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各界如有意見,可於7月10日前提供
勞動部將於6月27日就核定「商港碼頭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之車機操作員、地勤作業員、配艙作業員、解繫固作業員、車機維修員及船務代理業之責任監督管理人員」為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進行草案預告,蒐集意見。
勞動部說明,考量「商港碼頭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之車機操作員、地勤作業員、配艙作業員、解繫固作業員、車機維修員及船務代理業之責任監督管理人員」相關作業必須配合船舶靠港期間作業。然船舶受天候、海象、先前出口港埠作業等因素,時有無法盡依預定期間靠港情事,進而產生船舶接續靠港,難以避免需及時趕辦貨物裝卸作業以緩解港口壅塞情形。各類工作因具有連續作業及工作期間集中之特性,為配合船舶貨物裝卸相關作業,爰預告核定「商港碼頭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之車機操作員、地勤作業員、配艙作業員、解繫固作業員、車機維修員及船務代理業之責任監督管理人員」為《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預告期間至7月10日,各界如有意見,請提供勞動部。
勞動部重申,《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意旨,在給予雇主與特定勞工合理協商工作時間的彈性。經核定為《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之工作者,固得不受該法部分規定(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及第49條)之限制,惟勞雇雙方另行約定之工作時間等,仍應參考該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其特別約定,應以書面並經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備,始生效力。至勞工縱使屬於經核定為該條規定工作者,惟雇主未曾將勞雇間之約定以書面報送該當地主管機關核備,或當地主管機關未予核備者,仍不得主張排除前開各該條文之限制。雇主如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申訴,以維權益。
2019.6.21 勞動部

 八方雲集違法解僱案 一審敗訴
八方雲集違法解僱勞工一案,士林地方法院於5月17日判決八方雲集敗訴,雙方僱傭關係存在,新北市勞工局表示,八方雲集僱有40名外國籍勞工,若該公司因此而非法解僱本國勞工,將函請勞動部管制後續相關外勞引進作業。
新北市勞工局表示,士林地方法院已於5月17日判決雙方僱傭關係存在,並指出資方在第1次調解會議即已針對解僱爭議調解成立,後續再以相同理由解僱勞方,且未提具相關事證證明勞方影響資方與加盟主間信賴關係,判決資方解僱不合法;對此,八方雲集已於14日前提出上訴。
新北市勞工局副局長吳仁煜今(17)日表示,資方尚未恢復僱傭關係,籲請資方應尊重法院判決,立即恢復與勞工僱傭關係,以維護勞工權益。
新北市勞工局並說明,經查詢,截至13日止,八方雲集僱有40名外國籍勞工,倘若該公司確實有非法解僱本國勞工之情事,將函請勞動部依就業服務法第54條規定,管制該公司後續相關外勞引進作業。
本案雙方前於2018年1月15日因解僱事由爭議,召開第1次調解會議,雙方已就勞工在車上裝設GPS蔽頻器,違反工作規則解僱爭議調解成立,確認僱傭關係仍然存在。
但在復職後,資方改為記勞工大過二次,之後又以勞工因處分事宜到處申訴,並請加盟店轉交陳情案件,造成資方商譽受損予以解僱處分;勞工因此再次申請調解,並在去年3月21日召開第2次調解會議,調解人雖於會中建議應恢復勞工僱傭關係,但資方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
勞工並於107年5月2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但資方仍舊重複主張首次解僱理由,致一審敗訴;另本案也經勞工局補助勞工訴訟所需裁判費、律師費及訴訟期間生活費用。
新北市勞工局提醒,如勞資雙方發生勞資爭議,經勞資爭議處理法調解不成立,或雖經調解成立,雇主未依調解結果履行,可在訴訟日起六個月內,向勞工局提出勞工訴訟扶助,且提供訴訟程序終結前申請相關費用補助,如律師費、裁判費、強制執行之執行費及訴訟期間生活費用。
2019.6.17 經濟日報 記者林于蘅

 暑期工讀旺季 雇主記得幫工讀生加勞保、提繳勞退金
暑期打工季節來臨,勞保局提醒事業單位聘僱暑假短期工讀生,仍需自工讀生到職日起,幫工讀生辦理參加勞保、就保及提繳勞工退休金。
勞保局說明,投保單位在暑期工讀生到職當日申報參加勞、就保及提繳勞工退休金時,應填寫勞保、勞退2合1加保申報,寄送勞保局辦理,此外,勞(就)保投保薪資及勞退月提繳工資,也需按其每月實際工資總額填報,勞保局會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及「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規定,自動歸級為適當等級,如果所僱用的工讀生為部分工時人員,申報加保時,就必須在加保申報表上註明「部分工時」字樣,便於正確計收勞(就)保保險費及勞工退休金。
勞保局指出,假設工讀生同時從事兩份以上的工作,事業單位若屬員工5人以上的勞保強制投保單位,各別雇主都應該為其辦理參加勞保,如果事業單位適用的是勞基法,雇主也應為其提繳勞工退休金。
工讀生也可利用自然人憑證、郵政金融卡、勞動保障卡、電話及臨櫃辦理等方式,查詢雇主有沒有幫自己加保及提繳勞工退休金,相關資訊可至勞保局網站(https://www.bli.gov.tw/)查閱。
2019.6.25 聯合報 記者葉冠妤

 勞保局將比對財稅薪資資料,逕行調高勞、就保及勞退薪資
為避免雇主低報勞、就保及勞退薪資,勞保局將主動比對107年度財稅薪資資料,如勞工的投保薪資、提繳工資有偏低情形,將分批自108年7月1日、8月1日起逕行調高,並按調高後之金額計收勞、就保保險費及勞工退休金,以保障勞工權益。
勞保局表示,今(108)年度財稅逕調係透過財政部取得107年度財稅薪資臨時所得資料辦理,惟因非屬今年度資料,與逕調時之工資存在時間落差,故被保險人(勞工)逕調後之金額如與目前每月薪資總額不符,事業單位可於收到逕調通知函(分別於108年6月底及7月底寄發)30日內,檢具薪資佐證資料(如薪資明細等)寄送勞保局辦理更正。
勞保局預估通知逕調勞、就保投保薪資單位3萬餘家,逕調人數12萬餘人,每月增加保險費收入5千萬餘元;通知逕調勞退提繳工資單位4萬餘家,逕調人數17萬餘人,每月增加退休金8千萬餘元。
勞保局強調,單位如被多次、連續逕調者,將會列入後續追蹤並辦理專案查核,經查核違法屬實即依規定予以裁罰,以督促雇主覈實申報員工之投保薪資、提繳工資,進一步保障勞工權益。
2019.6.25 勞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