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崴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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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期
2019-05-09
108年5月製

 解析/徵人啟事貼門口恐被罰6萬 算「公開揭示」?
公司行號、超商餐廳、小麵攤等雇主,在公司及營業場所門口,貼上「誠徵xxx人員 內洽」的昭告文字,要小心了!雇主可能被罰6萬元以上罰鍰。
熟悉勞資問題的諭律國際企業諮詢管理顧問公司總經理王冠斌表示,按「就業服務法」第5條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提供職缺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4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的情形」,違者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王冠斌表示,上述招工的告示,貼在自家營業住所的門口,但未說明經常性薪資範圍,是否違反法規上的「未公開揭示」,仍有討論的空間,但是,近期確有中小企業業主反應,因為這樣的招工告示,而接獲相關主管單位關切的電話。
王冠斌認為,由於招工告示未限於刊登在求才網站或報紙,貼在自家營業場所,也是國內習見的招工方式,若雇主因此而受罰,實有違社會民情,也有矯枉過正之虞。此一問題,仍有待主管機關進一步解釋。
「就業服務法」上路後,按勞動部的說法,若雇主標示「薪資面議」,最後卻給薪低於4萬元就構成違法條件,即便宣稱「試用期」滿後,才會調高到4萬元以上,也會挨罰,相關規定甚嚴,已引起許多中小企業感到無所適從,擔心動輒受罰。
108.4.2 經濟日報 記者李娟萍

 夜點費算工資應納入退休金計算 退休員工告贏台電
受僱在台電公司林口發電廠任職年資都超過40年以上的李姓退休員工等6人,指控台電未將深夜值班夜點費,納入平均工資來計算6人的退休金,提告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台電指夜點費性質屬餐費,並非工資不應納入退休金計算。新北地院認為,勞基法實施前後年資的認定標準均屬相同,這筆夜點費符合「勞務對價性」及「經常性給與」二項要件,應認屬工資,日前判處台電應補發李員等6人退休金共計118萬6896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分別於民國59年至64年間,受僱在台電公司林口發電廠擔任機械技術員的李姓、陳姓、余姓及吳姓男子和擔任電機轉運員的陳姓及鄭姓男子,因屆齡先後於民國103年至107年間退休,在台電任職年資少則43年,最多達46年。
因林口發電廠為全天候24小時作業運轉,李男等人按日班、小夜班、大夜班三班制輪流作業,輪值大、小夜班者可分別獲發給400元、250元深夜值班夜點費,李男等人指控台電核發6人退休金時,均未將夜點費納入平均工資來計算退休金,提告要求台電應補發退休金。
台電指稱,依經濟部所研訂經濟部所屬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作業手冊規定,夜點費並非明定或經濟部核准得計入平均工資給與項目,且夜點費性質屬於餐費,並非工資,不應納退休金計算範圍。
新北地院認為,這筆夜點費為雙方就特定工作條件達成協議,並成為勞工於一般情形下經常可領得的給付,性質上屬勞工因工作所獲得報酬,制度上亦具有經常性,符合勞基法「勞務對價性」及「經常性給與」二 項要件,自應屬於工資的一部分,日前判處台電應補發李員等6人退休金,金額自16萬5000餘元至21萬9000餘元不等,合計共118萬6896元,仍可上訴。
108.4.13 聯合報 記者王長鼎

 責任制再添一例 住院醫師8月適用
勞動部今天召開勞動基準諮詢委員會,討論住院醫師、記帳士是否適用勞基法責任制。住院醫師方面,與會勞資雙方有共識納入責任制;但記帳士方面,諮詢委員認為可透過延長工時、人力調整因應,而未通過納入責任制。
有「血汗條例」之稱的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也是俗稱的「責任制」。依法,性質特殊的行業別可排除一般正常工時、加班及例假日(7休1)規定,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休假等。但必須是勞動部公告的行業別。
住院醫師將在9月納入勞基法,但由於住院醫師培養過程中,一周工時加上值班約有80小時工時,難以遵守勞基法現有的工時、例休假等規範,因此台灣醫院協會向勞動部申請納入責任制。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謝倩蒨表示,經與會委員討論後,認為住院醫師因涉及病患就醫權益、需有彈性工時,屬特殊性質行業別,有共識納入勞基法責任制,預估有4680人受影響。她也表示,預計9月前完成住院醫師納入責任制的法制作業程序,同步配合住院醫師納入勞基法時程。
至於記帳士方面,由於勞動部已公告會計師、會計助理納入責任制,因此有單位提出將記帳士納入責任制。但謝倩蒨表示,與會委員認為記帳士僅在報稅期間特別忙碌、非全年慣例,應可運用現行延長工時規定、或透過人力調整因應,目前多持保留態度。
108.4.15 聯合報 記者章凱閎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今(22)日初審通過《勞動基準法》修正草案,未來,雇主不得與派遣勞工簽訂定期契約,且派遣勞工遭積欠工資,要派單位應先給付,以確保派遣勞工權益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今(22)日初審通過《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9條,及第22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明確規定派遣事業單位不得與派遣勞工簽訂定期契約;另派遣勞工遭積欠工資,得向要派單位請求先給付,以保障派遣勞工的工作及工資安全。
勞動部部長許銘春今日出席立法院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在接受立法委員質詢時表示,目前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均肯認派遣勞工係從事派遣事業單位之經常性業務,應屬不定期契約。並且勞動部過去也正式函釋要求派遣業者不得因為客戶需求,與所僱勞工簽訂定期契約,避免讓派遣勞工淪為「用完即丟」的勞工。今日,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審議通過《勞動基準法》第9條修正條文明確規定,派遣業者不得與派遣勞工簽訂定期契約,派遣公司如違法與派遣勞工簽訂定期契約,主管機關得依《勞動基準法》處以新臺幣2萬元到100萬元罰鍰,將有助於強化派遣勞工之工作穩定。
許銘春也強調,過去派遣業者如惡意倒閉或刻意積欠工資,派遣勞工往往難以追討遭積欠的工資,今增訂要派公司在派遣勞工遭積欠工資時,除透過向政府申訴,政府對違法雇主進行裁罰外,還可以要求要派單位先行給付派遣勞工工資,要派單位再向派遣公司求償或由應付給派遣公司的費用中扣除。如此,對勞工賴以為生的工資收入,才有多重保障。許部長提醒所有要派公司,應該謹慎挑選合法的派遣事業單位,避免讓企業陷入風險,共同努力讓派遣勞工權益保障更加周全。
部分立法委員關心,勞動部今日同意2項條文增列至《勞動基準法》,是否代表總統政見跳票。對此,許銘春表示,任何有利派遣勞工權益保障的政策方向與作法,皆會予以支持,只是各界對派遣專法仍存有歧見,因此,現階段勞動部透過行政指導及入法等多元方式,強化保障派遣勞工相關重要權益;並優先將各界具有共識部分,儘速納入《勞動基準法》,並以實踐總統政見,而建構更完整的「派遣勞工保護專法」仍列為長期最終目標。
同時,許銘春部長也對立法院朝野黨團與立委的支持,表達感謝之意,她並允諾,後續立法院進法案審查時,勞動部將密切配合。未來,新修正法案完成三讀施行後,勞動部將對勞雇雙方加強宣導,督促企業遵守勞動法令,確保派遣勞工權益。
108.4.22 勞動部

 立法院三讀通過《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勞動基準法》修正案,強化勞工退休金權益, 及派遣勞工工作穩定與工資安全
立法院今(26)日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勞動部表示,本次修法,不僅可以保障派遣勞工的工作穩定及確保取得工資的權利,另在勞工退休金權益的促進部分,除擴大適用對象及稅賦優惠範圍外,並加重罰則、公布違法雇主名稱及退休金不適用相關法律債務免責等,以強化勞動債權保障。
勞動部說明,《勞動基準法》增訂攸關派遣勞工重要權益的條文,為政府致力保障派遣勞工權益的政策目標,樹立了一個相當重要的里程碑,派遣勞工不會再淪為「免洗筷」,同時也讓派遣勞工賴以為生的工資得以獲得多重保障。勞動部並再次強調,保障派遣勞工權益為勞動部重要政策,這次派遣勞工權益保障入法可以有效確保派遣勞工的工作穩定和工資安全,並不會發生勞工團體擔心有鼓勵企業使用派遣的情形,所以未來將持續透過行政指導及入法等多元方式,讓派遣勞工重要權益獲得更為完善的保障。
勞動部同時說明,為保障勞工退休金權益,94年7月1日起施行《勞工退休金條例》,雇主須按月為勞工提繳不低於每月工資6%之退休金,儲存於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另外,為鼓勵勞工及早為退休做準備,勞工在每月工資6%範圍內亦得自願提繳退休金,享有稅賦優惠,截至108年2月底止,參加新制勞工有679萬餘人。因應經濟社會情勢變遷,本次修法對於勞工老年經濟生活安全將更有保障,具有正面效益。修法重點包括:
一、擴大適用對象:
將取得永久居留之外國人納入本條例適用對象,保障長久居住於我國後之退休生活。
二、增加退休金稅賦優惠適用範圍:
自營作業者、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受委任工作者等,以執行業務所得自願提繳退休金部分,亦可享有稅賦優惠,以鼓勵其提繳,及早累積退休所得。
三、勞工請領退休金均得開立不得扣押之專戶:
保障請領一次退休金之勞工權益,比照月領退休金之勞工,均得開立專戶儲存退休金,並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四、勞工之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求權時效延長:
勞工死亡,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退休金請求權時效由5年延長為10年。
五、強化勞動債權保障:
(一)違反本條例經處以罰鍰或滯納金者,應公布事業單位、事業主或受託機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處分金額。
(二)事業單位未依本條例繳納退休金或滯納金,且其財產不足清償時,其代表人或負責人負清償責任。
(三)退休金、滯納金優先於普通債權受清償。
(四)勞工退休金不適用公司法之重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清算、破產法之破產等債務免責規定。
六、加重罰則:
參照《勞動基準法》第78條規定,未依規定給付舊制退休金、新舊制資遣費,由新臺幣25萬元以下罰鍰,提高為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七、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
勞工退休基金之監理事項提升至勞動部掌理,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負責基金之運用管理業務等。
勞動部最後說明,非常感謝立法院朝野政黨與委員們的大力支持,讓法案能順利完成三讀通過,在新法正式公布施行的過渡期間,勞動部會多加對外宣導,特別是關於派遣勞工權益的新規定,將協助企業妥為因應,以保障勞工權益。
108.4.26 勞動部

 雇主欠退休金、資遣費加重罰 最高150萬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勞工退休金條例修正案,對積欠退休金、資遣費的雇主加重處罰,最高額度由新台幣廿五萬元增至一百五十萬元,勞動部並得公布公司與負責人名稱。此外,取得永久居留許可的外籍人士,可以適用勞退新制,估計一萬五千人受惠。
近年國內爆發多起積欠退休金或資遣費爭議,纏訟多年,損害勞工退休生活。這次修法將積欠退休金或資遣費的雇主,由現行廿五萬元以下罰鍰,提高至卅萬至一百五十萬元,並且限期給付,如果屆期未給付者,應按次處罰。
如果雇主未依規定繳納退休金或滯納金,且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其財產不足清償,由其代表人或負責人負清償責任;雇主未繳納退休金等權責,將優於普通債權,必須優先清償。為督促雇主提繳勞退金與繳納滯納金,勞動部應公布違規的事業單位與負責人名稱。
修正後的勞退條例也擴大勞退新制適用對象,取得永久居留許可的外籍人士,包括外配或一般外籍人士,均可適用,估計有一萬五千人受惠;另外為了鼓勵自營作業者、實際從事勞動的雇主、受委任工作者等「職業勞工」每月自提百分之六的退休金進入個人勞退帳戶,新法規定相關金額不計入所得稅課稅,受惠者超過十萬人。
此外,過去在勞工去世後,家屬領取勞退金的請求權期限是五年。以去年底而言,全國約兩萬兩千人死亡屆滿五年,遺屬仍未請領,四億多元退休金充公。這次修法也將遺屬及法定請領人的勞退帳戶請求權期限,放寬到十年。

 颱風天出外勤 雇主須提供防護設備
【記者程嘉文/台北報導】立院昨天三讀通過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正案,將風災危害情況納進法條,要求雇主對於颱風天擔任外勤的員工,必須提供防護設備。另外也三讀修正勞基法,使用派遣勞工的要派單位,若在派遣單位積欠工資時,有補充給付之責任。
同時,為避免派遣單位以「要派契約期間」作為與派遣勞工訂定定期契約的理由,規避勞工法令相關終止契約及給付資遣費的責任,此次修法條文也明定,派遣單位與派遣勞工訂定的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
立院昨也三讀修正勞工退休金條例,這三個攸關勞工的修正案,預計均可望在五一勞動節之前公布生效。
108.4.27 聯合報 記者程嘉文

 立院三讀了!颱風天出外勤 雇主須提供防護設備或安全措施
立法院今天通過三項勞動相關法律修正:包括重罰雇主不按時提撥退休金的「勞工退休金條例」,攸關勞工颱風出勤安全的「職業安全衛生法」,與派遣人員權益有關的「勞動基準法」。預計三法的修正,可望在五一勞動節之前公布生效。
民進黨立委劉建國指出,考慮到勞工在颱風天戶外工作的風險,應在「職業安全衛生法」中,要求雇主有提供勞工防護設備,或採取其他確保安全措施的必要責任。
針對派遣雇用愈來愈普遍,為避免派遣單位積欠工資,勞動基準法修正條文明訂,經請求派遣單位給付仍未給付時,要派單位就有補充給付的責任,以此保障派遣勞工的經濟安全。
同時,為避免派遣單位以要派契約期間作為與勞工訂定定期契約的理由,以規避勞工法令相關終止契約及給付資遣費的責任,三讀條文也明定,派遣單位與派遣勞工訂定的勞動契約,應為不定期契約。
勞退條例修正案則將雇主積欠退休金、資遣費的罰鍰,增至30至150萬元,並限期給付,否則按次處罰。勞動部應公布違規的事業單位與負責人名稱,督促雇主提繳勞工退休金與繳納滯納金。外籍人士若取得永久居留許可,可申請可申請加入勞退新制。另外,為鼓勵自營作業者、實際從事勞動的雇主、受委任工作者等人自提退休金,將不計入所得稅課稅。
108.4.26 聯合報 記者程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