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崴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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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期
2019-01-27
108年1月製
 
 無薪假再暴增! 汽車大廠實施人數破2000人
勞動部今(3)日公布最新無薪假統計,截至11月30日止,實施無薪假廠商26家、人數暴增到3278人。勞動部官員透露,其中有單一金屬機電事業單位通報無薪假人數就達2000多人,據傳就是桃園大型汽車製造商「國瑞汽車」。
勞動部表示,上期(107年11月15日)無薪假實施家數計20家,實施人數665人,但上期事業單位中,無停止實施者,另新增6家,實施人數增加2613人。但多數事業單位的實施人數在50人以下,實施期間未超過3個月,實施方式多為每月休5~8日。
據了解,桃園市汽車製造大廠國瑞汽車公司已經在11月底前正式通報桃園市勞動局,同時勞動局在收文後,已轉報勞動部,主因是因應消化庫存和調節產量,而通報「因景氣影響實施勞雇雙方減少工時」。
勞動部每月公布兩次無薪假通報人數,之前公布無薪假較多人數是2015年12月底的4761人,當時也是單一企業華映通報無薪假2515人,導致人數暴增,隔月即降到1000餘人。10月16日最新無薪假通報人數達3490人,是2015年12月以來最高,當時實施的事業單位也是國瑞汽車。
近幾年台灣景氣穩定,無薪假通報人數都在200、300人左右,但今年截至10月15日、10月31日,以及11月30日的無薪假通報,人數多在3000人以上,顯見景氣已受到明顯波動。
107.12.4 經濟日報 記者葉卉軒
 
 台大醫院要員工「自假上課」 勞動部函釋有違勞基法
台大醫院工會召開記者會,出示台北市勞動局「打臉」台大醫院資方的函釋,並行動劇方式象徵打破資方謊言,並呼籲院方遵守台北市勞動局規定,停止侵犯同仁權益。 
不少醫院醫療人員被要求進修,卻得使用自己的假。台大醫院企業工會歷經半年爭取,台北市勞動局日前作出函釋,認定必修課程時間應視為工作時間,要求台大醫院依勞基法給補休或加班費。對此,台大醫院回應,將會配合勞動局規範行事,並持續與工會協商。
類似情形在各級醫療院所都屢見不鮮,衛福部照護司表示,只要是醫院強制性要求、非醫療人員自願參加的課程時數,勞動部都認定為工時;如醫院對於相關規定有誤解、未加以遵守,衛福部會積極向院方宣導。
台大醫院企業工會監事、內科病房護理師張佑安說,全院醫療人員每年會被要求接受固定時數的傳染疾病、抗生素等感染管制課程,還有營養、物理治療等跨專業課程、消防安全訓練課程;在急診、加護病房等特殊單位工作的醫護人員還得接受多達100小時的急救教育訓練,如果沒有如期取得學分就會影響績效,但是,這些課程卻得利用自己的假去上課。
類似情形在各家醫院都經常上演,台北市立聯合醫院企業工會日前針對會員進行問卷調查,發現高達88%、約2000位員工被強制上進修課,但半數以上的人不能報加班費、不能申請補休或公假。有護理師透露,能不能給補休,有時得看單位護理長的意願。
北市聯醫企業工會理事郭簣瑩說,這些課程有時非常集中,有的護理師被要求得在3天內上完,這嚴重影響護理師上班精神與病人安全。舉例來說,有的小夜班護理師早上8點開始上課,當天下午4點開始上小夜班,直到午夜0點才下班,回家休息8小時後再繼續上課,如何集中精神上班?
台大醫院企業工會秘書廖郁雯指出,今年七月成立即開始針對這個議題向院方協商,但遭院方忽視,因此工會在八月底向台北市勞動局提出勞動檢查與勞資爭議調解,過程中台大醫院找來三名律師屢屢否認工會訴求。所幸上月底台北市勞動局函文台大醫院,認定部分必修課程應視為工作時間、應依法給予加班費或補休,呼籲院方遵守勞基法規範。
不少醫院醫療人員被要求進修,卻得使用自己的假。台大醫院企業工會歷經半年爭取,台北市勞動局日前作出函釋,指出多類強制性的「全院必修面授課程」的上課時間應視為工作時間,要求台大醫院依勞基法給補休或加班費。 
台大醫院企業工會監事、內科病房護理師張佑安說,不少醫院醫療人員依規定要進修,但卻必須使用自己的假。
107.12.4 聯合報 記者羅真
 
 拜訪客戶不算加班?法院支持勞檢裁罰
桃園某銀行營業員連續2天超時工作,銀行未給加班費,被市府勞動檢查發現,裁罰5萬元,銀行以員工是拜訪客戶,非提供勞務主張免責,法官判裁罰有理。
桃園地院調查,在銀行服務的潘姓營業員,2年前的7月中旬,連續2天下午拜訪客戶,隔天補登下班時間為下午4點50分,超過約定下班時間50分鐘,銀行未給行員加班費,被市府勞動檢查發現,裁罰銀行5萬元。
銀行提行政訴訟指出,「營業員就職約定書」約定上班時間是上午8點到下午4點,潘姓員工連續2天下午外出,隔日補登簽退時間,但其訪談客戶紀錄表並無登載任何提供勞務的內容,且以拜訪「非自己客戶」名義外出,與業務無涉,不屬於提供銀行勞務,主張不算加班、應撤銷裁罰。
法院審理時,桃園市府指出,曾訪談二名工作性質與潘姓員工相同的營業員,二人都表示,因業務與證券交易有關,中午無休息時間,收盤後都會外出訪視客戶,外訪到何時結束,隔日再補登下班時間,拜訪客戶屬於「業務範圍」。
法官審理後,引用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勞工是否延長工時,應以出勤紀錄為主要依據」,銀行主張員工拜訪「非自己客戶」,不算提供勞務,法官認定這項主張不足以推翻員工出勤紀錄,以銀行未給超時工作加班費,判裁罰無誤。
107.12.10 聯合報 記者呂開瑞

 企業疑似要大量資遣 主管機關可派員查訪
勞動部近期修正「地方主管機關執行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應行注意事項」,明文規定若地方政府認為某事業單位有大量解僱勞工的疑慮,就可以派員查訪,預防公司突然大量資遣勞工。
勞動部近期公告修正「地方主管機關執行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應行注意事項」,並修正名稱為「主管機關執行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注意事項」。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科長金士平今天受訪表示,這次修正是因應實務上的需要,增加許多明確規定,讓地方政府可以遵守。
金士平說,像這次修正就明定,如果地方主管機關認定事業單位有大量解僱勞工的疑慮,可以立刻派員進入公司查訪,並與工會或勞資會議代表會商,也提供相關必要的協助。
金士平表示,也明定定期契約期限尚未屆滿的勞工,算在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的人數裡面、在主管機關認定有必要時,事業單位必須檢附財務報表等相關文件。並說,由於實務上也有遇過在勞資協商時,發現沒有工會或勞資會議代表有缺額的狀況,因此也要求地方主管機關在接獲大量解僱通報時,就應先調查清楚,避免沒有人可以代表協商。
此外,金士平指出,這次修正也要求主管機關,當發現解僱計畫書所載的解僱日期與實際解僱日期不符時,必須調查原因及勞資雙方是否有依法協商。
為了避免協商委員會對於相關專業不熟悉,導致協商不易聚焦,金士平說,授權主管機關可視個案情形,邀集會計師、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員,提供專業意見,讓勞資雙方可以順利協商。
107.12.10 中央社
 
 華航七度違法讓女員工夜間工作 遭罰30萬元
中華航空公司前年5月間,遭桃園市府勞動局檢查發現,未經工會同意就讓3名女員工凌晨至隔日下午出勤,違反勞基法規定,且是第七次違反,因此裁罰30萬元並公布姓名。華航不服提告抗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查出勞雇雙方並未另行約定夜間工作,認定裁罰合法,判華航敗訴,可上訴。
桃市府勞動局發現,華航在2016年5月1日凌晨4點40分起至同日下午1點22分止,讓3名女員工出勤工作。
華航主張,公司與華航企業工會在前年1月5日簽訂團體協約,第30條約定:「甲方不得派遣乙方懷孕女性會員於夜間工作時段內從事工作。」反面解釋,約定僅針對「懷孕女性」而並無「未懷孕女性」特別約定,因此不須經工會同意。
勞動局則辯稱,依《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一項規定,雇主不得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除非符合但書。華航並未經過工會同意,違反法規,依法裁罰。
法院指出,勞基法的立法本旨,是就各項工作條件的最低標準作規定,而基於對女性勞工保護,原則上不得在夜間工作,除非有例外情形,如雇主經工會同意、提供必要安全衛生設施、提供交通工具或安排女宿,始被允許。
法院表示,勞基法第84條之一規定,讓部分工作性質特殊者,與雇主間有合理協商工作時間的彈性。經勞動部核定公告的工作,雙方可就工時、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等事項另行約定,不受相關法條最低標準的限制。因此,須符合「勞雇雙方另行約定」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兩項要件。
法院認為華航將協約作反面解釋,就勞基法保障勞工的立法意旨來看,已有疑慮,且華航企業工會三度回函表示雙方簽訂團體協約,未約定同意女性會員勞工於夜間工作。
法院也查出,華航並未與3名女員工依勞基法第84條之一,簽署個別約定,而團體協約也沒約定女性會員可在夜間工作,認定華航未經工會同意就讓女性勞工在夜間工作,勞動局裁罰於法尚無不合。
107.12.13 聯合報 記者賴佩璇
 
 108年1月1日起投保薪資分級表修正,勞保逕調作業及相關注意事項
基本工資自明(108)年1月1日起從原先22,000元調整為23,100元,「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亦配合修正,並同步自明(108)年1月1日施行。
新修正的投保薪資分級表第1級月投保薪資金額修正為23,100元,刪除原分級表第2級22,800元,原第3級24,000元遞移為第2級,餘級次均遞移,24,000元以上維持原級距及金額,最高1級仍為45,800元,修正後分級表計16級。職業訓練機構受訓者、部分工時勞工及庇護性就業身心障礙被保險人之薪資報酬未達基本工資,月投保薪資增列22,000元等級,其餘等級及月投保薪資下限均維持原規定未變動。
配合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修正,勞保局將自明(108)年1月1日起主動調整下列2類被保險人之投保薪資至23,100元,保險費自當日起按調整後金額計收:
(1)107年12月份月投保薪資為22,000元之全時工作被保險人(部分工時、庇護性就業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受訓者、職業工會低收入會員被保險人除外)。
(2)107年12月份月投保薪資為22,800元之所有被保險人。
經勞保局逕行調整月投保薪資之被保險人明細資料,將列印於明(108)年1月份保險費繳款單(108年2月下旬寄發)之本月有異動被保險人計費清單(網路申辦單位請至勞保局e化服務系統查詢、下載),屆時請各投保單位詳細核對,並儘早於繳款期限前反映不符事項。
勞保局提醒,投保單位如有依原投保薪資分級表申報投保薪資為24,000元,但分級表修正後是可以申報投保薪資為23,100元之被保險人,請自即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自行申報調整其投保薪資為23,100元,並自108年1月1日生效。
新修正的「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及「保險費分擔金額表」已公布於勞保局全球資訊網(www.bli.gov.tw)業務專區「勞工保險/書表下載(或書表及範例)/承保業務所需表格」,或請利用網站之搜尋(查詢)功能直接查詢、下載,此外亦可至該局網站首頁「網路快速服務」之「保險費/給付金額試算」專區試算應分擔之保險費。
107.12.14 勞動部
 
 勞動事件法三讀 專家建議:企業應儘速審視管理機制 降低勞資爭議
建立勞工訴訟機制,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勞動事件法》,資誠 (PwC) 認為,企業應捨棄舊思維,別再將工會是為洪水猛獸,更要重新審視內部管理機制適法性,讓遊戲規則更加明確,降低勞資爭議外部化的機率。
立法院在世界人權日當天三讀通過《勞動事件法》,明訂各級法院應設置勞動專業法庭、勞工可在勞務提供地的法院訴訟,並降低勞工舉證責任與訴訟費用負擔,保障勞工訴訟權利。
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蔡朝安指出,勞動事件法新制實施前,因官司曠日廢時,勞工會陷入生計困難,影響其提出訴訟的意願,並迫於壓力而和解。
此外,勞工在訴訟期間另謀他就,未來縱使雇主敗訴,雇主還可主張以勞工另外所領取的所得,扣抵應給付給勞工的薪資。 
不過,未來新制實施後,在爭訟期間,勞工可請求雇主繼續僱用及給付工資,使勞工無後顧之憂,在勞工聲請保全成本降低的情況下,將有助於提高勞工提出訴訟意願,扭轉勞資雙方在訴訟確定前的地位。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司長王厚偉表示,勞動事件法有一個很特別的設計,是由調解委員會適時曉諭當事人可能的訴訟結果,以加速調解的進行;此外,法院也會審酌調解人、調解委員會所調查的事證資料或解決事件的適當方案。
王厚偉呼籲,因應勞動事件法新制上路,企業要儘快瞭解規定內容,做好的內部制度調整,避免遇到麻煩。 
台北大學法律學院勞動法研究中心教授郭玲惠表示,未來新法施行後,只要是受領自雇主的給付,原則就推定為工資;而未打卡不等同曠職。但要注意的是,未來出勤紀錄如何記載、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如何認定出勤及紀錄等,將是後續關注焦點。
107.12.17 鉅亨網記者郭幸宜
 
 新北公布第6波違反勞基/職安/性工法雇主名單 凱基商業銀行(股)公司罰最高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今(18 )日公布今年第6波違反勞動基準法/職業安全衛生法/性別工作平等法的雇主名單,計有314家業者。勞基法違規情形以未依法給付加班費最為嚴重,計有107家;其次為使勞工超時工作,計有77家;至於出勤紀錄未逐日記載勞工出、退勤時間,則有55家;另外,未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及未按月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者,亦有2家。違反職安法部分,以未提供必要的安全衛生設施最為普遍,計有41家。違反性工法1家。以上違規雇主名單皆已匯入「新北勞動雲」的「違法雇主查詢」專區(https://ilabor.ntpc.gov.tw/cloud/Violate)。
本次違反勞基法被處罰鍰金額最高者為金融業的凱基商業銀行(股)公司,因未將輪班津貼納入加班費計算基礎,致計給勞工加班費不足,且有使勞工加班及女性勞工於午後10時之後工作,亦未經工會同意,遭處罰鍰75萬元;其次為電腦設備製造業的鑫禾科技(股)公司及緯創資通(股)公司,分別有使勞工單月加班達85.5及51小時,各遭處罰48萬元;另外,醫藥保健業的中化合成生技(股)公司,則有使勞工單月加班達67.7小時及更換班次未給予連續11小時休息,遭處罰鍰38萬元。
勞工局進一步說明,勞基法罰鍰金額已提高至100萬元,新北市政府亦已於107年6月13日修正公告新的裁罰基準,未來將按違規次數及僱用勞工人數決定罰鍰金額,違規事業單位如為上市/櫃公司者,將加重裁罰金額百分之二十。以違規事業單位僱用勞工人數101人以上為例,如經檢查發現未依法計給勞工加班費,第1次違規的罰鍰金額,原則上將自10萬元起算;如該事業單位為上市或上櫃公司,加重處罰百分之二十後,第1次違規的裁罰金額將至少從12萬元起算。勞工局呼籲雇主莫存僥倖,以免屆時遭受高額罰鍰。
107.12.19 新北市訊
 
 三類高薪白領 擬納責任制
勞動部將於24日召開勞動基準諮詢會,可望通過國發會「高薪白領納入責任制」的提案,屆時將排除《勞基法》工時與休假限制,由勞雇雙方另訂契約。
根據勞基法84條之1規定,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及間歇性工作、性質特殊之工作等人員工時等規定,可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亦即俗稱的「責任制」。
企業盼望放寬「責任制」適用對象聲浪從未停歇,國發會今年5月向勞動部提出建議。
國發會主委陳美伶先前指出,此案不需透過修法,只要經由勞動基準諮詢委員會討論同意,公告後便能實施,預計年底「會給大家很好的答案」。
根據國發會提案,包括「一定薪資條件的監督管理人員」、「責任制專業人員的工作性質者」及「新創公司核心人員」都將納入責任制。
107.12.21 經濟日報 記者林彥呈
 
 107年臺南勞檢開罰1197件,勞工局為勞工權益把關!
107年度截至11月底,本府勞工局勞檢中心實施4,460次勞動條件檢查,裁處1,197件,罰鍰金額總計5,046萬9,000元,此外亦有辦理13場次之勞動基準法宣導會。依據勞動條件檢查及裁處件數分析,以出勤紀錄未置備或未覈時記載(27%)、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計(23%),每七日未有一日例假日休息(18%)等分佔違法事項前三名(如附表一);若依行業別比較,以製造業24%、批發零售業19%、住宿及餐飲業14%分佔違法業別前三名(如附表二),前述違規事項及業別,將列為108年勞動條件宣導、輔導重點。
農曆除夕即將來臨,春節是我國傳統且重要的節日,有全家團圓的重要意義,有關勞工於農曆除夕及春節期間之出勤、放假及工資給付等,事業單位應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同時過年前後期間為國道客運、零售量販店、儲配運輸物流業等之業務量高峰期,勞動條件常被忽略,因此本局將另對上述高工時行業進行勞動條件檢查,以期每位勞工平安過年。
提醒事業主自108年1月1日起,修正基本工資:每月基本工資調升至23,100元(月薪),每小時基本工資比照調升至150元(時薪),依《勞動基準法》第21條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農曆除夕及春節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明(108)年度2月4日至2月7日為農曆除夕至大年初三為應放假之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支薪。另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如徵得勞工同意於應放假之日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所稱工資加倍發給,係指除當日工資照給外,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內工作者,另再加發一日工資所得;按時計酬者,每日工作時間8小時內,則應依150元×2倍=300元/時計給。
農曆除夕及春節遇例假及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假: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1條規定,應放假之日如遇勞工例假及休息日者,應於其他工作日補假,而補假期日,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若勞雇雙方所約定之休息日及例假,剛好落於農曆除夕至大年初三(今年2月4日至2月7日)期間者,雇主應在其他工作日補假2日給勞工;另事業單位亦可比照或參考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並與勞工協議工作日與休息日對調,例如:1月19日(六)與2月8日(五)互換,讓勞工得以有連休之機會。
勞工局局長王鑫基提醒,各行各業於農曆除夕及春節期間,雖行業間之屬性不同,仍希望企業主能確遵勞動基準法之相關規定,如有違法之情事,除可處新臺幣2萬元至100萬元之罰鍰外,本局亦會依法公布該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等,不可不慎。此外王鑫基局長再次呼籲,勞資共同打拼,相互體諒,以期勞資共榮。
107.12.26 臺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中心
 
 勞基法例外審核SOP 勞部:須詳述反對意見
勞動部今天邀集各部會召開鬆綁七休一及輪班間隔例外的審核機制SOP會議,會中達成共識,向勞動部申請鬆綁時,須詳述反對意見,並載明為何在有反對意見下仍要申請例外的理由。
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蔣萬安等人日前認為現行鬆綁七休一、輪班間隔例外的審核標準缺乏嚴謹明確的必要程序,要求勞動部在年底前檢討。
勞動部今天邀集衛生福利部、交通部、內政部、文化部、經濟部等各部會討論相關標準作業程序(SOP)的內容。
會後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副司長黃維琛說,會中達成幾項共識,包含徵詢勞資雙方的意見時,必須要找有代表性的;向勞動部申請時,必須詳實記載所有意見,尤其針對反對意見的評估、溝通等。
黃維琛表示,像是勞方的意見一定要找相關的工會,或者要找到實際從事此行業的工作者,不一定是要能夠來開會,也可以採用問卷的形式,且要有充分共識溝通的時間。
黃維琛指出,反對意見部分,也要求各地事業主管機關必須在把所有意見詳實列出來後,再向勞動部申請,且必須要詳實記載後續與反對意見的溝通,以及為何會做出這樣的決定。
黃維琛表示,要鬆綁七休一或使用輪班間隔例外需要經過很多道把關程序,即使勞動部公告放寬後,也必須在經過勞資會議或工會同意,才能實施。
107.12.28 中央社
 
 元旦四天連假出勤怎計薪? 勞動部告訴你
今年元旦4天國定連假,許多人開心出遊,但仍有勞工須上班。勞動部近日在臉書上公告,期間勞工若出勤,公司該如何給薪?勞動部指出,若上周六(22日)勞工補班,31日則是休息日,雇主如徵得勞工於休息日工作者,應給付休息日加班費。另外,元旦為國定假日,若勞工出勤加班,雇主也應給加班工資,違者可處2萬到100萬元罰鍰。
今年元旦連假為107年12月29日到108年1月1日,共計4天,其中31日原定為上班日,部分公司為配合放連假,於前一周末(22日)調整補班。
勞動部表示,假設某勞工周一至周五為工作日,周六為休息日、周日為例假。勞資雙方若希望放連假,可比照政府機關辦公日曆調整出勤,依照「8週彈性工時」規定,將107年12月22日的休息日與107年12月31日的工作日調整互換,勞工若在22日補上班,按理31日應成為休息日,雇主如徵得勞工在休息日工作,應給付加班費。
反之,若「沒有比照」政府機關辦公日曆調整出勤,22日維持為休息日,勞工不必出勤工作,31日則仍為工作日。雇主如徵得勞工在休息日工作,應給付休息日加班費。
此外,勞工若在元旦出勤加班,雇主應給加班工資;若未依法給加班費,勞工可檢附相關證據,撥打1955專線檢舉,違者可處2萬到100萬元罰鍰。
勞動部提醒,從元旦起,每月基本工資由新臺幣從2萬2000元調整至2萬3100元,預估約有180.14萬名勞工(本勞136.34萬名,外勞43.8萬名)受惠;每小時基本工資也由140元調整為150元,約有45.6萬名本國勞工受惠,請雇主務必遵守給薪。
107.12.28 聯合報 記者吳佩旻
 
 勞動部108年1月1日起新實施之重大政策或效率便民措施
政策或措施/新制說明(含新制實施之預期效益)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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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工資調整
1.每月基本工資由新臺幣(以下同)22,000元調整至23,100元,調升1,100元,調幅5%;每小時基本工資由140元調整為150元,調升10元,調幅7.14%。
2.每月基本工資調升至23,100元後,預估約有180.14萬名勞工(本勞136.34萬名,外勞43.8萬名)受惠;至於每小時基本工資調升至150元,預估約有45.6萬名本國勞工受惠。
3.自108年1月1日起施行。
法令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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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
1.配合基本工資調整,修正「勞工月提繳工資分級表」將第19級月提繳工資修正為23,100元,修法後,受益勞工約134萬餘人。
2.自108年1月1日施行。
法令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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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
1.配合基本工資調整,修正勞保投保薪資分級表第1級之月投保薪資為23,100元,受益勞工約317萬餘人。
2.自108年1月1日施行。
法令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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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基本工資調整,辦理勞(就)保月投保薪資、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逕調作業
1.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5項規定,「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及「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2.配合基本工資自108年1月1日起調高為23,100元,已修正「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及「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
3.自108年1月1日逕行調整。
法令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5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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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率調整案
1.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13條第2項規定,普通事故保險費率為被保險人當月投保薪資7.5%至13%;上揭條文自98年1月1日施行時,保險費率定為7.5%,施行後第3年調高0.5%,其後每年調高0.5%至10%,並自10%當年起,每兩年調高0.5%至上限13%。但保險基金餘額足以支付未來20年保險給付時,不予調高。
2.依照就業保險法第41條第2項規定,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本法被保險人之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率應按被保險人當月之月投保薪資1%調降之,不受勞工保險條例第13條第2項規定之限制。
3.依上開規定,自108年1月1日起,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率將由9.5%調整為10% (不含就業保險費率1%)。
4.自108年1月1日調整。
法令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13條第2項、就業保險法第41條第2項、勞動部107年8月20日勞動保1字第107014042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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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適用行業別及費率表」調整案
1.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13條第3項規定,「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適用行業別及費率表」,每3年調整1次,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2.現行「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適用行業別及費率表」自105年1月1日起施行,至107年12月31日止施行滿3年。
3. 新修正之「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適用行業別及費率表」,其中行業別災害費率整體平均費率調降0.01%,從0.15%下修至0.14%,上下班平均費率則採單一費率,仍維持0.07%不變,合計修正後職業災害保險費率平均為0.21% (0.14%+0.07%)。
4.行業分類仍維持現行19大類,55種行業別。行業別費率加計上下班災害費率後,費率最高為0.96%【石油及天然氣礦業、砂、石採取及其他礦業】;最低為0.11%【 (1)電子零組件、電腦、電子產品及光學製品、電力設備及配備製造業、(2)電腦程式設計、諮詢及相關服務業、資訊服務業、(3)金融服務業、保險業、證券期貨及金融輔助業、(4)研究發展服務業、(5)教育業、(6)醫療保健業、居住型照顧服務業、其他社會工作服務業】。
5.以上修正自108年1月1日起調整。
法令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13條第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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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工會漁會勞保補助款由每人每月補助新台幣10元調整為12.5元
1.為補助職業工會與漁會辦理勞保加、退保及催、收繳勞保費等業務,與提高勞保費收繳率,自93年起開始實施。
2.考量自93年起物價、工資及郵資確有成長,且為鼓勵工、漁會提升勞工(會務人員)薪資,爰修正「職業工會漁會辦理勞工保險業務補助作業要點」,補助款金額由每人每月補助新台幣10元調整為12.5元。
3.自108年1月1日施行。
法令依據:職業工會漁會辦理勞工保險業務補助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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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技術士技能檢定收費用標準」
1.因應物價指數波動及基本工資調升,同步辦理技術士技能檢定學科及術科測試收費標準修正。本次修正費用額度在70元至350元區間,整體平均每位應檢人增加費用為173元(平均調幅為6%)。
2.為協助弱勢族群取得就業所需技術士證,本部訂有「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要點」,符合資格者於報名檢定時,可同時申請補助。
3.自108年1月1日施行
法令依據:規費法及技術士技能檢定規費收費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