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崴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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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期
2017-11-15
106年11月製

 禁菸還偷偷抽 公司解雇判有理
抽支菸解癮,竟丟了工作。蔣姓男子在電機廠工作,公司嚴格禁菸,他上班時偷吸菸被查獲遭解雇,法官也認定違規情節重大,判解雇有理。 
桃園地院調查,蔣姓男子在某電機公司重電廠任職,去年5月間在廠區茶水間吸菸時被查獲,由於他在到職時曾簽下「違規吸菸願受免職處分」誓願書,被公司以違規情節重大解雇。 
他認為吸菸行為並未對公司業務項目、營運影響重大,應以記大過、降職或其他適當懲罰,以公司懲罰手段顯不相當,訴請雇傭關係存在。 
法院審理時,電機公司表示,廠區生產變壓器、配電盤,屬高危險場所,釀災可能造成大規模人員傷亡、財物損失,員工到職日都簽下禁菸誓願書,廠區四處張貼「全面禁煙」標語,過去也有員工吸菸被解雇,蔣男任職18年,應知禁菸工作規則,主張解雇有理。 
法官認為,公司明定員工在廠區吸菸得解雇,用意在防範吸菸可能引發重大災害和人員傷亡,蔣是資深員工應知規定,且簽下「違規吸菸願受免職處分」誓願書,判他敗訴。
2017.9.28 聯合報 記者呂開瑞

勞動部提醒,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辦理自願參加勞保時,要與所僱員工以同一投保單位加保
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得自願參加勞保,勞動部提醒該等雇主加保時,要與受僱員工以同一投保單位加保。 
該部指出,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受僱勞工應以雇主為投保單位辦理加保;而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為自願加保對象,如欲參加勞保時,應與所僱員工以同一投保單位加保。至於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身分者,始得由職業工會辦理加保。
2017.10.3 勞動部

 性別工作平等申訴 竟以這種歧視最多
台灣少子化問題嚴重,國發會主委昨(6)日也說人口問題是國安問題,必須嚴肅面對,但勞動部統計顯示,近年性別工作平等申訴案件逐年提高,七年間增加兩倍,去年440件中,直接與懷孕、生育歧視至少160件,占三分之一以上,若包括因為懷孕被資遣解僱或影響考績升遷等案件,占比可能達半數,顯示職場存在對女性懷孕、生育嚴重歧視,在政府高喊拚生育情況下,格外諷刺。
統計發現,性別工作平等法2002年3月8日上路後,隨著各項保障女性在職場平等對待,女性勞工兩性平權意識抬頭,相關申訴案件逐年增加。從早期每年不到百件,十年後已經接近300件,去年更達到440件。分析性別平等申訴案件類型,卻發現肩負生兒育女責任的女性勞工,最常在懷孕與生育期間受到職場不利境遇。
勞動部「性別工作平等」申訴案件中,分為「性別歧視」、「性騷擾防治」及「工作平等措施」,在26種歧視類別中,直接與女性懷孕、生育有關歧視約九種,例如「規定或事先約約定因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產假」、「產檢假」、「安胎休養」、「哺乳時間」等相關申訴,都屬不利女性懷孕育兒行為。
以去年為例,440件申訴案,與上述九類歧視相關案件就有160件,占36%,前年405件申訴案,懷孕及生育歧視157件、39%其中最多的是「規定或事先約定因結婚懷孕就應該離職或留職停薪」50件,占近半數,也就是雇主毫不掩飾,公然訂定違反性平法工作規則。
次高件數是「育嬰留職停薪」45件、「安胎休養」20件占第三,連基本的「產假」都有16件,都可看出女性勞工不但產後育兒職場壓力大,在懷孕初期就可能面臨職場不利對待。
勞動部表示,懷孕及育兒歧視的確是工作平等申訴案件大宗,因為性別工作平等法當初立法原旨除了保障女性在職場工作權,也有母性保護意涵。官員坦承,產檢假、安胎等申訴案件屬於直接歧視,其他歸類在「考績」、「升遷」、「解僱」等工作歧視,也可能與勞工懷孕、生產或育兒間接相關。
2017.10.07 經濟日報 記者陳素玲

 社福機構責任制 勞動部擬每月工時上限220小時
老人養護、身障服務等社福機構,因照服員、保育員須24小時留守,早在19年前就納入責任制,勞動部雖訂有「工時指引」,每月總工時不得超過240小時,但因勞動條件不佳,照服員訓練完成後投入職場比率低,勞動部正進行檢討,擬將社福機構照服員每月總工時調降20小時成220小時。 
勞基法第84條之1(俗稱責任制),經勞動部經核定公告行業,勞資雙方可自行約定工時、例假、休假等勞動條件,不受勞基法規範。但責任制工時也非無限上綱,勞動部針對各責任制職別訂有工時上限。 
由於責任制長期被稱血汗條款,在「一例一休」引發爭議擬重修之際,勞動部也正同步檢討責任制工時,研擬調降社福機構責任制勞工工時。 
台灣老人福利機構協會榮譽理事長賴添福說,老人福利機構已找不到人力投入,供給遠趕不上需求,一旦又限縮工時,恐找不到人輪班,增加人事成本只能轉嫁給消費者,最終受害還是經濟弱勢者。 
台中社福產業工會籌備小組成員廖家弘則說,社福機構照服員、保育員就是因為適用責任制,人力才會不願投入,惡性循環下,僅存人力還被壓榨,他就曾見過滿懷熱血的同事過度勞累,累積太多情緒,決定離開。廖家弘說,社福機構理應直接排出適用責任制,也有助照服員培訓後願意投入該市場。 
勞動部說,會持續開會研議,責任制檢討會與「一例一休」修法並行檢討。
2017.10.11 聯合報 記者呂思逸

 下班兼差出車禍 勞動部勞保局認定不一
若勞工兼差兩份工作以上,下班後直接前往下一份工作的路上發生車禍,算不算職業災害?勞保局認為只要勞工有加保就可申請職災給付,但勞動部條件司卻認為不適用職災補償。 
有勞工日前發文詢問勞動部,若勞工兼差兩份工作以上,下班後直接前往下一份工作的路上發生車禍,算不算職業災害?可否依法申請相關補助或要求雇主負擔職災補償責任? 
對此,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負責相關業務的官員今天告訴中央社,根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7月17日勞保3字第0980019382號函,被保險人為執行職務,於前一就業場所逕赴另一就業場所的合理交通途徑而言,不因被保險人是一般受僱勞工或職、漁業工會會員而有所差別。 
官員表示,也就是說只要勞工兩份工作裡,其中一份有加保勞保,就可依照勞工保險條例向勞保局申請職災相關給付。 
不過同樣狀況,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的認定卻不一樣,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回函表示,根據內政部主管勞工行政事務時期以75年6月23日(75)台內勞字第410301號函釋,勞工上下班必經途中之意外事故,應包含交通事故及其他偶發事故,此類事故非出於勞工私人行為而違反法令者,應屬職業災害,但仍應就個案發生之事實情況予以認定。 
條件司回函中認為函釋中的上下班指的是由日常居住處出發與返回日常居住處而言,因此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59條的職災補償相關規定。 
舉例來說,由於兩個單位的認定不一致,當兼兩份工作的A勞工在甲公司下班至乙公司的交通路途上出車禍,在工資補償部分僅能依照傷病給付的規定,從不能工作的第4天起向勞保局申請7成的工資補償,但不能要求雇主負擔職災補償責任,支付剩下3成的工資。
2017.10.16 經濟日報

 勞動部今(20)日公告「稻穀收穫期從事稻穀之檢驗收購或烘乾作業之人員」,自即日起為《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另「信用合作社業僱用之經理職以上人員」則自107年1月1日起廢止適用
勞動部表示,為利稻穀收穫期之稻穀檢驗收購、烘乾作業順利運作,並得有合理彈性空間安排勞工之例假及休息日,爰於今(20)日公告「稻穀收穫期從事稻穀之檢驗收購或烘乾作業之人員」為《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另考量信用合作社業原援引比照銀行業適用該條規定之理由已不復存在,爰公告「信用合作社業僱用之經理職以上人員」,自107年1月1日起不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 
勞動部說明,稻穀檢驗收購、烘乾作業受到物產週期及天候因素影響,於稻穀收穫期間,農友收穫後之濕稻穀倘未能及時妥善處理,恐造成稻穀酸敗及加速品質劣變,處理作業有即時性及特殊性,且其產物與民生息息相關,爰於今(20)日公告「稻穀收穫期從事稻穀之檢驗收購或烘乾作業之人員」為《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以符實際需求。 
勞動部另指出, 「信用合作社業僱用之經理職以上人員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50條之1第1款規定者」,於民國88年間公告為《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後經邀集勞資團體、相關主管機關及學者專家審慎檢討,認為信用合作社業之營業規模較銀行業為小,且銀行業之經理職以上人員業自104年1月1日起廢止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信用合作社業原援引比照銀行業適用該條規定之理由已不存在,難認有繼續適用該條規定之必要,惟考量事業單位增補專業人力之需求,爰公告自107年1月1日起廢止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 
勞動部重申,《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意旨,在給予雇主與特定勞工合理協商工作時間的彈性。經核定為《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之工作者,固得不受該法部分規定(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及第49條)之限制,惟勞雇雙方另行約定之工作時間等,仍應參考該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其特別約定,應以書面並經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備,始生效力。至勞工縱使屬於經核定為該條規定工作者,惟雇主未曾將勞雇間之約定以書面報送該當地主管機關核備,或當地主管機關未予核備者,仍不得主張排除前開各該條文之限制。雇主如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申訴,以維權益。
2017.10.20 勞動部

 勞工天災出勤安全裝備 勞動部納勞檢項目
勞動部長林美珠今天表示,勞動部會加強處理雇主提供安全裝備給在颱風天出勤勞工的問題,將會把安全裝備納入勞檢項目,必要且個人性的裝備,希望雇主需一人提供一套。
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陳宜民上午在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質詢表示,勞動部所寫的新聞採訪人員安全衛生指引中,建議媒體人員在颱風天的防護裝備為安全帶、安全帽、救生衣等。
陳宜民說,但很多新聞記者在颱風天出勤或至災害現場採訪,都未著相關防護裝備,或是到現場跟警消人員借。請問勞動部是否有去檢查?詢問過去因未提供安全裝備給勞工在颱風天出勤而開罰的案例有幾例?
林美珠表示,有3例通知改善。
陳宜民說,勞動部不願將勞工颱風假入法,勞檢又疏忽雇主未提供相關安全裝備給在颱風天出勤的勞工。要求勞動部要落實勞檢,隨時檢查雇主是否有提供安全裝備。
林美珠說,勞動部會加強處理,如果是必要的個人性防護裝備,勞動部會要求雇主需一人提供一套,也會納入勞檢的項目。
2017.10.20 中央社

 新鮮人平均起薪首破27K 創七年新高
1111人力銀行和yes123求職網今天公布職場新鮮人就業調查,根據1111人力銀行調查顯示,今年職場新鮮人平均薪資達2萬7850元,年增6%,起薪創七年新高。
yes123求職網的調查則指出,今年剛畢業或退伍的新鮮人,約有六成二,目前處於「上工中」的狀態,略高於去年同期的61.1%,但企業對於今年新鮮人平均只打59分,僅接近及格邊緣。
1111人力銀行調查指出,已經找到工作的新鮮人,其中有一成六甚至換過三份以上工作。細究新鮮人頻換工作的原因,以「不滿意薪資」38.8%為主,其次則是「升遷機會小」16.7%及「無法勝任工作/工作量過多」16.1%。
進一步分析曾經換過工作的新鮮人「現職薪資」發現,平均可拿到2萬9727元,與第一份工作待遇的2萬7850元相比,新鮮人的跳槽代價是1877元。調查指出,新鮮人選擇工作考量仍以「薪資福利」(52.0%)、「工作地點/交通車程」(45.7%)及「職務內容」(40.2%)為主。
新鮮人最愛企業家 張忠謀奪冠
而誰是新鮮人最想追隨的企業主?日前公開宣布將於明年中退休的台積電董事長張忠謀以壓倒性票數拿下冠軍,其次則是鴻海集團董事長郭台銘及義美食品總經理高志明。主要是具備「企業經營哲學」、「管理風格」及「營運績效/企業獲利」等特質。
yes123求職網今天公布的「職場菜鳥與企業評鑑調查」顯示,對於自己的工作表現,新鮮人給自己打了70.1分,但企業對於今年新鮮人平均卻只打59.1分,僅接近及格邊緣,顯見雙方認知確實有落差。
企業認為新鮮人有不少需要改進的地方:像是「一個指令一個動作,不會多想多做」(46.7%)、「做事方法不對,弄錯優先順序」(38.1%)、「忘東忘西,粗心不仔細」(34.2%),以及「已被指正過,再犯同樣錯誤」(30.2%)、「動作太慢,拖延進度」(27.9%)。
而對90世代的職場新鮮人,「企業」認為最貼切的形容又有哪些?調查顯示,29%認為是「水蜜桃族」:外在亮麗,但不耐重擊;25.5%認為是「檸檬族」:每遇不滿,有酸民性格,需調和平衡;14.3%認為是「果凍族」:性格鮮明,內在脆弱。
2017.10.23 聯合晚報 記者葉卉軒

 勞動部於今(31)日預告《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各界如有意見,請於11月7日前提供。
勞動部於今(31)日預告《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近來各界所提意見中,影響層面廣泛且急迫之議題,研擬修法草案,以解決勞雇雙方反映現行《勞動基準法》彈性不足之問題,並使勞動權益獲得更合理之保障。 
勞動部指出,105年12月21日修正公布之《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除明定週休二日外,亦同時強化勞工特別休假權益。施行以來,勞動部與地方政府透過「宣導」、「輔導」、「檢查」及「檢查後協助改善」等4大措施,並與產業主管部會共同合作,協助企業落實法令。 
勞動部表示,週休二日新制實施後,各界仍有希望適度調整延長工時限制、例假安排及特別休假規定之修法建議,為使相關法令能更符勞雇實務需求,勞動部擬具《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透過預告程序傾聽各界意見,其修正重點如下:
1.休息日出勤之工時及工資之計算改依勞工實際出勤時間計算,使雇主指派勞工於休息日工作回歸實際需求,至其工作之時間,仍計入每月加班時數上限。
2.各界對於加班時數多有應允勞雇協商彈性空間之建議,惟修法建議不一。經綜整大多數意見,擬具甲乙兩案,在符合「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之程序後,得為以下之調整;另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並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甲案:得將1個月加班時數上限適度放寬為54小時。
乙案:加班時數得以3個月為週期,單月得運用之加班時數上限適度放寬為54小時,惟3個月之加班總時數仍不得超過138小時。
3.現行輪班制勞工更換班次至少應間隔11小時休息時間之規定,對於勞工身心健康當有助益,惟如一體施行,恐將衝擊現有採行三班制方式輪班之產業。經考量實務運作情形,擬具甲乙兩案如下:
甲案:以給予連續8小時之休息時間為原則;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另約定超過連續8小時之休息時間。
乙案:仍以給予連續11小時之休息時間為原則;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得另約定給予適當之休息時間,惟不得少於連續8小時,至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並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4.例假安排,除實施4週彈性工時之事業單位仍按其原適用之規定外,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例假得於每7日之週期內調整;另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並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以符合勞工調整例假以形成連假之需求,並兼顧雇主因應人力調度適度調整例假之需要。
5.年度終結之未休之特別休假日數,得經勞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年實施,以符合特別休假以休憩之目的,惟為確保勞工特別休假權益不因遞延致減損,次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經遞延但未休畢之特別休假,雇主仍應發給工資。   
勞動部強調,本次修正草案係為使勞雇雙方有適度協商調整之空間,有助週休二日新制等規定進一步落實,以建構符合當前社會與經濟發展所需,並兼顧安全彈性之勞動制度。各界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得於106年11月7日前提供勞動部研參。
2017.10.31 勞動部

 一例一休若放寬 學者籲:勞檢須課責雇主義務
行政院預計11月推出一例一休修法草案,未來擬放寬現行七休一限制,加班費改核實計算,以及放寬加班工時彈性等。對此學者各持不同看法,有人認為達到勞資雙贏,有人質疑勞工權益被剝削,不願埋單。台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教授辛炳隆指出,未來放寬規定後,勞檢恐有困難,例如每季加班上限,若前兩個月超標,第三個月就該有控管機制,政府須課以雇主主動回報的責任。
據了解,未來修法方向將朝放寬七休一,改為十四休四。原定加班費「做一給四、做五給八」也改為核實計算,並放寬加班工時彈性,每月上限從46小時延長至54小時,或採工時銀行概念,每一季不得超過138小時。藉此解決勞資雙方一直以來所反映成本太高,導致員工減少加班機會等問題。 
對於目前草案的可能方向,辛炳隆表示肯定,因為放寬工時及加班彈性都對勞資雙方有利,但他也擔憂,「未來勞檢制度恐須重新檢視」。若採工時銀行概念,恐更難確認雇主是否違規,因此建議若勞檢單位在前兩個月發現有時數超標的疑慮,就應對雇主發出提醒,要求下個月縮減工時,且為了避免後續追蹤的繁複作業,政府應課予雇主主動回報責任。 
他認為,放寬七休一後,雖然上班天數可能延長至12天,但比四周變形工時允許連續上班24天更友善,唯有找到勞資雙方都能接受的平衡點,才能避免資方申請納入四周變形工時,勞工受到更大剝削。但他也建議,政府未來應以專業的醫學數據,去評估人體可從事勞動工作的最大負荷,以職業安全的角度來規範工作天數上限。 
辛炳隆說,加班費原本「做一給四、做五給八」的規定,是為了以價制量,強迫雇主落實周休二日,未來若改為核實計算,恐失去利益平衡,他認為應恢復,若雇主認為成本太高,建議加班前4小時採核實計算,第5小時起給8小時薪資。因為假日出勤和延長平時加班時數,對勞工來說成本完全不同。 
政大勞工所教授劉梅君則表示,修法方向已明顯傾向資方,她完全無法接受。她表示,許多企業反映一例一休讓成本增加,產業吃不消,但其實說穿只是減少盈餘。若真有企業因為照顧勞工而無法維持營運,可顯示大多企業的營運基礎都奠基在剝削勞工上,這樣的企業也不該讓它繼續生存。 
「企業把勞基法當天花板,而不是樓地板」劉梅君說,勞基法是保障勞工權益的後盾,但許多企業只把它視為天花板,為避免利潤減少,剝削勞工仍很常見,她認為企業不該只把勞工看做左右生產力的唯一指標,像是改變管理模式、提升機器設備等,都能解決相關問題。 
劉梅君認為,勞基法不該是「one size fits all(一體適用)」,現行的草案就猶如一件衣服要套在高矮胖瘦的所有族群身上,卻因為有人穿不下,而必須放寬修改,並不是很好的做法。她建議,勞資關係要對等、走得長遠,政府應扶植成立工會,讓各企業工會連結成產業工會,再由工會與企業之間進行團體協商,才會是最好的結果。
2017.10.31 聯合報 記者吳佩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