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崴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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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期
2017-07-13
106年7月製

 蘇花路斷怎麼上班 勞動部:遲到僱主不可扣薪
蘇花公路於端午節連假期間中斷,勞工明天上班該怎麼辦?勞動部表示,因路已經斷第三天,要北返的勞工已有時間應變,恐無法適用天災停班相關規定不出勤;但若勞工上班地點在路斷附近,若上班時間因此遲到,僱主不可扣薪或給予不利處分。
勞動部官員表示,依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第6點規定,落石路斷確實是天災,雖然縣市首長沒有宣布停止辦公,但勞工確實因為天災而導致遲到,僱主不能因此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若僱主違反相關規定,可處2到100萬元罰鍰。
但若勞工認為路斷而拒絕出勤,勞動部官員說,因為路已經斷第三天,勞工若要北返,有足夠時間選擇其他交通工具替代,很難主張比照「颱風」規定拒絕出勤,若勞工因故無法出勤,可用事假、特休假等其他假別處理。
2017.5.30 唐鎮宇/台北報導

 暴雨來襲無法上班 勞動部:雇主不得要求補班
大台北、桃園、新竹地區今凌晨梅雨鋒面、西南氣流來襲,龐大雨量導致多個路段淹水或道路中斷,新北市府更宣布金山、三芝、石門、淡水、萬里等停班停課,勞動部提醒,依據天災相關辦法,勞工所在地若宣布停班停課或因天災阻斷交通,導致上班遲到或無法出勤,雇主不得視為曠職,要求補班等不利處分。 
依據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天然災害發生時,勞工所在地,地方政府若宣布停班停課,或因天災等阻塞交通導致遲到或因此無法出勤,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 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勞動部提醒,勞工若住家、上下班行經路途、公司所在地,因天災導致交通受阻,無法出勤或上班可能遲到,須電話等告知雇主,雇主可要求勞工說明上下班路線為何受天災影響。 
另外,勞動部表示,若勞工今天為休假、特休、例假日,雇主因天災要求出勤,勞基法已經明定應給予勞工雙倍薪資和事後補休一日,否則可處2萬至100萬的罰鍰。
2017.6.2 聯合報 記者呂思逸

 上班途中「停班停課區」 勞工可不到班
大台北、桃園、新竹地區今凌晨梅雨鋒面來襲,新北市府更宣布金山、三芝、石門、淡水、萬里等停班停課。勞動部今日表示,勞工上班途中經過停班停課區域,勞工可以不必到班,雇主不得要求補班,但雇主亦可不發薪。 
勞動部官員表示,勞工若因為今天的豪大雨而遲到,雇主不可以記遲到;若勞工今天未到班,雇主不可以曠職處理,也不可以要求補班。 
勞動部也指出,針對勞工今日因豪大雨而未到班部分,勞動部「希望」雇主薪水照發,但雇主若不發薪水,也沒有違法。 
另外若有部分地區「停課不停班」,勞工需要照顧小孩,可請家庭照顧假,雇主不得拒絕。 
官員表示,目前家庭照顧假併到事假,雇主不得拒絕。但有些公司提供有薪家庭照顧假。此外,今年勞工特休假也較往年增加,遇到「停課不停班」情況,亦可運用特休假來照顧小孩。
2017.6.3 經濟日報 記者江睿智

 停班後續工作 勞動部:加班費加倍
針對昨日全台各地傳出豪雨災情,勞動部強昨(2)日特別強調,如果宣布停班課之後,雇主讓勞工留下繼續工作時,宜依加班費規定、加發工資。
勞動部表示,正常工作時間結束後,公司因為天災需要勞工留下來協助,須按《勞基法》相關規定,可不經勞工同意,調派勞工加班,惟加班費要「加倍發給」,且於24小時內通知工會、或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但勞動部強調,雇主要有必要措施、注意勞工的安全問題。
受到西南氣流與滯留鋒面影響,北台灣昨出現強降雨,導致基隆市全市、以及新北市、苗栗縣、南投縣的部分地區從下午開始,接連宣布停止上班上課。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謝倩蒨昨日指出,依照「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在工作所在地宣布停班之後,勞工受到大雨影響無法返家,仍留在公司內工作,因為有服勞務的事實,雇主宜加給工資,如果勞工未能提供勞務,也不宜扣發工資。
謝倩蒨強調,如果是在正常工作時間結束後,公司因為天災需要勞工留下來協助,就必須依照《勞基法》第32條第3項規定,可以不經得勞工同意,調派勞工加班,加班費要「加倍發給」,但必須要在24小時內通知工會、或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在事後補給勞工適當的休息時間。
謝倩蒨提醒,雇主如果要求勞工繼續工作,就要有相對的必要措施、注意勞工的安全問題,由於勞工在通勤路線若發生意外,都屬於職災補償範圍,雇主也需協助勞工平安返家。
勞動部強調,如發生縣市政府未宣布停班,但勞工上班、居住或上下班必經之地確實因淹水、暴雨等導致道路中斷,雇主不得視為遲到、曠職、或強迫勞工請事假等其他假別,也不得強迫勞工補工作、扣發全勤等不利益處分,違反規定可罰2到100萬元。
2017.6.3 工商時報【邱琮皓╱台北報導】

 全球勞力緊缺 薪資卻漲不動?
《華爾街日報》報導,照邏輯判斷,當勞動力市場趨於緊俏,勞工應能取得更佳薪資。然而全世界有股趨勢似乎日益明顯,即就算處於低失業率狀態,薪資也漲不動,令經濟學家苦苦思索卻不得其解,看看日本最新公布的數據就知道了。
日本失業率已降至2.8%、創23年新低,照理來說勞工應能要求更好的薪資,但實際上----日本勞工加薪幅度卻是零。日本官方昨公布,4月勞工平均薪資為27萬5321日圓(約7.6萬元台幣),經通膨調整後,與1年前相同。
美國5月失業率也降至16年新低(4.3%),但經通膨調整後薪資水準和1年前相比也幾乎不見增長。在英國,第1季薪資水準經通調整後甚至小幅下滑,為2014年來首見,即使失業率處於40多年來最低(4.6%)。
失業率持續降低、薪資卻原地踏步,這種現象已成已開發經濟體最大不解之謎之一。
日本經濟學家可能握有些許線索。一種說法是,日本經歷了漫長的通貨緊縮時期,在經濟成長疲軟的氛圍下,勞工對於要求加薪懷抱遲疑,尤其是身處跨國大企業的員工,因那些企業可從東南亞或墨西哥等地尋求更低廉的勞動力。
此外,日本勞動力人口組成發生變化,可能是另一個因素,特別是在安倍晉三2012年底出任首相後。
安倍政府上台後,年長者、婦女和外國勞工等新勞動力,開始承擔起日本社會的低薪、兼職或非常規工作;同時,年屆60~65歲已從職場正式退休的人----通常因年資高都已爬升至較高層級職位----這群人即使想繼續工作,也不太可能爭取到與原先類似的薪水。
例如,68歲的Kazuo Noguchi曾任鐘錶廠工程師,已於4年前退休,但最近又開始找工作。他只是希望保有活力、維持退休前的生活方式,並不指望靠新的工作過活。他說:「錢只要夠用就好,那就是額外的零花錢。沒工作讓我覺得沒人關心我到底是否存在。」
部分經濟學家認為,即使勞動力緊缺推升了低階工作的報酬,但原本高薪資的勞工從職場退休,抑制了平均薪資水準上漲。野村證券經濟學家Takashi Miwa表示:「當人們因年屆高齡而脫離勞動力市場,一大塊薪資將跟著消失。而這些人也將被薪資更低廉的勞工所取代。」
官方並未統計進入和脫離勞動力市場的勞工薪資水準差異,但經濟學家Ryo Kambayashi和Yuko Ueno根據1993~2012年日本薪資普查資料,估計那些脫離勞動力市場的勞工平均時薪約為2010日圓,而進入勞動力市場勞工則為1217日圓,差了快1倍。
也有一些經濟學家專注於研究生產力低落等因素的影響,但無論實際肇因為何,目前就業市場最渴求勞動力仍屬低薪工作。例如,日本連鎖便利商店營運商FamilyMart Uny Holdings,一直在日本語言學校舉辦招募活動向外國人招手。
另外,日本7-ELEVEn(7-11)本周才在東京舉辦招聘活動,對象為二度就業的高齡人口,約100人參加了活動,學習如何在櫃檯收錢。日本7-11母公司SEVEN & i HOLDINGS(7&i)的幹部表示,雇用年長者從事兼差,能夠幫助控制人事成本。(劉利貞/綜合外電報導)
======網友看法======
有網友留言說,用時薪勞工,加上派遣工,當然薪資沒辦法提升;也有人說,經通膨調整後,與1年前相同,已經不錯了,台灣是倒退嚕。
還有網友指出,「雇用年長者從事兼差,能夠幫助控制人事成本。也間接導致正職的員工薪水無法增加,畢竟論經驗哪比的過已經在社會退休的人,工作經驗豐富的第二春人員一個月領25萬日幣,其他30-40歲的人會好意思領30萬日幣嗎?」
2017.6.7

 例休解套 汽車貨運、桶裝瓦斯業變形工時鬆綁
一例一休上路後,又有行業增加彈性工時。勞動部今(15)日表示,將在明日公告把汽車貨運業、桶裝瓦斯批發與零售業納入彈性工時適用,增加排班彈性,預估8萬多名勞工因此影響。
根據《勞基法》規定,有2周、4周、8周3種彈性工時,納入8周彈性工時後,可將「一例一休」中的休息日在8周內挪移,單周最長可上6天班、正常工時上限從原本40小時提高為48小時。
勞動部明日將公告,將宅配、物流等汽車貨運業納入8周變形工時,是14年來首次新增行業別,預計影響8萬名勞工;而桶裝瓦斯批發與零售業納入4周彈性工時適用,是2年來首度新增業別,預計影響數千名勞工。
勞動部表示,物流業者在春節等送貨旺季,工作較密集,人力需求量大,但其他時間相對工作量較少;桶裝瓦斯的批發零售業則是礙於法令規定,業者店面僅能存放6桶瓦斯,若賣完了勢必得再叫貨,加上從事相關行業人員較少、流動率高,時不時會遇到人力吃緊的情況。
要納入變形工時,需經過勞資會議或工會同意外,還要經過勞動部公告的行業,而根據勞動部網站,目前適用8周彈性工時的行業包含貨運業等24種行業。
8周變形工時的部分,仍需遵守正常工時8小時、每7日需有1日休假;但4周變形工時部分,納入後每天正常工時可增至10小時,例假可在2周範圍內挪移,僅要求勞工2周有2例、4周有4休,勞工最多可以連上20天班,若雇主願意支付休息日加班費,甚至可連上24天班。
2017.6.15 今日新聞NOWnews

 修正「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六日勞動部勞動條 3 字第 1060131269號令
修正發布第 2、7、11、20、20-1、21、24 條條文;
增訂第14-1、23-1、24-1~24-3 條條文;
刪除第 14、23、48、49 條條文

第 2 條 依本法第二條第四款計算平均工資時,下列各款期日或期間均不計入:
一、發生計算事由之當日。
二、因職業災害尚在醫療中者。
三、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二項減半發給工資者。
四、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而不能繼續其事業,致勞工未能工作者。
五、依勞工請假規則請普通傷病假者。
六、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請生理假、產假、家庭照顧假或安胎休養,致減少工資者。
七、留職停薪者。
第 7 條 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下列事項:
一、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
二、工作開始與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休息日、請假及輪班制之換班。
三、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與給付之日期及方法。
四、勞動契約之訂定、終止及退休。
五、資遣費、退休金、其他津貼及獎金。
六、勞工應負擔之膳宿費及工作用具費。
七、安全衛生。
八、勞工教育及訓練。
九、福利。
十、災害補償及一般傷病補助。
十一、應遵守之紀律。
十二、獎懲。
十三、其他勞資權利義務有關事項。
第 11 條 本法第二十一條所稱基本工資,指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報酬。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與休息日、休假日及例假工作加給之工資。
第 14 條 (刪除)童工基本工資
第 14-1 條 本法第二十三條所定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勞雇雙方議定之工資總額。
二、工資各項目之給付金額。
三、依法令規定或勞雇雙方約定,得扣除項目之金額。
四、實際發給之金額。
雇主提供之前項明細,得以紙本、電子資料傳輸方式或其他勞工可隨時取得及得列印之資料為之。
第 20 條 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或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變更勞工正常工作時間、例假、休息日或延長工作時間者,雇主應即公告周知。
第 20-1 條 本法所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之時間如下:
一、每日工作時間超過八小時或每週工作總時數超過四十小時之部分。但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變更工作時間者,為超過變更後工作時間之部分。
二、勞工於本法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之時間。
第 21 條 本法第三十條第五項所定出勤紀錄,包括以簽到簿、出勤卡、刷卡機、門禁卡、生物特徵辨識系統、電腦出勤紀錄系統或其他可資覈實記載出勤時間工具所為之紀錄。
前項出勤紀錄,雇主因勞動檢查之需要或勞工向其申請時,應以書面方式提出。
第 23 條 (刪除)國假
第 23-1 條 本法第三十七條所定休假遇本法第三十六條所定例假及休息日者,應予補假。但不包括本法第三十七條指定應放假之日。
前項補假期日,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
第 24 條 勞工於符合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取得特別休假之權利;其計算特別休假之工作年資,應依第五條之規定。
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給予之特別休假日數,勞工得於勞雇雙方協商之下列期間內,行使特別休假權利:
一、以勞工受僱當日起算,每一週年之期間。但其工作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為取得特別休假權利後六個月之期間。
二、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期間。
三、教育單位之學年度、事業單位之會計年度或勞雇雙方約定年度之期間。
雇主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規定告知勞工排定特別休假,應於勞工符合特別休假條件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第 24-1 條 本法第三十八條第四項所定年度終結,為前條第二項期間屆滿之日。
本法第三十八條第四項所定雇主應發給工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發給工資之基準:
(一)按勞工未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乘以其一日工資計發。
(二)前目所定一日工資,為勞工之特別休假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一日之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其為計月者,為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
二、發給工資之期限:
(一)年度終結:於契約約定之工資給付日發給或於年度終結後三十日內發給。
(二)契約終止:依第九條規定發給。
第 24-2 條 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五項所定每年定期發給之書面通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雇主應於前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發給工資之期限前發給。
二、書面通知,得以紙本、電子資料傳輸方式或其他勞工可隨時取得及得列印之資料為之。
第 24-3 條 本法第三十九條所定休假日,為本法第三十七條所定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特別休假。
第 48 條 (刪除)
第 49 條 (刪除)
試用期不支薪「可罰150萬」
就業市場常見企業以「試用期」名義,給予較差的勞動條件,不少社會新鮮人為求轉正職,加上不清楚法令,權益常受損。勞動部說,勞雇雙方雖可自行約定「試用期」,但工資、工時、休假等仍須符合勞基法規定,也應有勞健保和提繳勞退金;試用期結束就算不續聘,也須給資遣費。 
一名媽媽近日在勞動部臉書發問,她女兒找暑期工讀,雇主明說「試用一周,不行就沒薪水」,詢問是否違法。該發問引發網友討論,有網友還說,餐飲、服務業等流動率高工作,雇主幾乎都會表明「沒做滿七天,沒錢領」。 
各行業假「試用期」之名,行剝削之實的案例時有所聞。一名出版社倉管人員就說,面試時雇主說晚上六點下班,但上班首日就加班到八點,雇主卻說「你還在試用期,沒有加班費」;青年九五聯盟也說,不只常見試用期薪水遠低於正職,還有雇主甚至要求第一個月無薪實習,以便了解公司運作;也有人到遊留學機構工作,試用三個月都沒勞健保。 
勞動部表示,勞基法並未明訂「試用期」,一旦勞動契約生效,勞雇聘用關係就成立,都須符合勞基法規定,否則最高可開罰一百萬元,甚至可再加重五成,罰到一百五十萬元。
勞動部勞動條件司副司長黃維琛說,勞雇雙方雖可在不違背誠信原則下約定「試用期」,但不僅應給薪,工資也須至少比照基本工資,除每天正常工時是八小時,加班也應有加班費,休假也應「一例一休」,雇主也應提繳每月薪資百分之六的新制勞退金;雇主也應幫勞工投保勞健保。
「試用期」結束也不能隨意解雇,雇主若認為勞工不適任、要解雇,除了須依勞基法規定提前預告勞工,也須依比例發給資遣費。
2017.6.19 記者呂思逸、吳佩旻

員工遭性騷擾未調查 新北勞工局開罰4家業者
新北市有4家業者分別因未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員工遭性騷擾未以審慎態度啟動後續調查程序,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遭新北市府勞工局裁罰。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今天公布品安診所、剛谷科技公司、冠雨公司及互動國際數位等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名單。違法事業單位,受害勞工在感受遭到性騷擾後,向雇主反映,雇主卻沒有及時糾正與補救。 
勞工局分析,互動國際數位公司僱用勞工30人以上,未依性平法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遭處新台幣10萬元罰鍰。
品安診所於知悉員工遭性騷擾後,未以審慎態度啟動後續調查程序,且未採取防止性騷擾的相關措施,違反性工法,遭處10萬元罰鍰。 
冠雨有限公司則同時違反前述2項規定,雖訂有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卻未於工作場所公開揭示,並於知悉員工遭性騷擾後,未依辦法啟動後續調查程序,仍使員工處於具冒犯性的工作環境,分別遭處10萬元罰鍰。 
剛谷科技因未使育嬰留職停薪員工復職,違反性工法規定,遭處2萬元罰鍰。
2017.6.20
勞工局說,在違法案例中,勞工遭性騷擾都是同事間以按摩為由,碰觸到對方敏感部位。受害勞工在感受遭性騷擾後,向雇主反映,雇主未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
勞工局提醒雇主,平時應教育員工尊重他人身體,在工作時應避免肢體上的接觸,以防止職場性騷擾。相關名單已匯入「新北勞動雲」的「違法雇主查詢」專區(https://ilabor.ntpc.gov.tw/cloud/Violate)。

 農林漁牧 納四周彈性工時
勞動部今(22)日將預告農林漁牧業適用四周彈性工時,最快7月中公告上路,預估約七、八萬勞工受到影響。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謝倩蒨表示,屆時公告後,日前米穀公會申請的「稻穀檢驗收購」、「烘乾作業」兩項工作者,經過勞資會議或工會同意後,即可適用四周彈性工時。不過,碾米作業及食品作業加工等屬於製造業,則無法適用。 
根據勞動部四周彈性工時規定,勞工四周內正常工作時數可彈性分配,兩周內至少有兩天例假。多數情況下,勞工將可連續上班12天;極端情況下,甚至可連續上班24天。 
勞動部官員表示,勞基法早已允許農林漁牧業適用四周彈性工時,部分農林漁牧業雇主亦早已依此方式排班,有的業者尚不知有此放寬;但勞動部曾在1986年發布函釋,允許雇主將例假彈性安排,換言之,允許勞工可連續工作12天,因此很多農林漁牧業雇主還可以因應;直至2016年底,勞動部強制七休一,再加上一例一休新制上路,許多農業漁牧業吃不消,於是向勞動部要求適用四周彈性工時。 
農民農委會 一致贊同
 【記者董俞佳、呂思逸/台北報導】勞動部擬開放農林漁牧業為四周變形工時適用對象。農民與農委會都一致表示贊同,一方面農忙時期不一,且農業生產「看天吃飯」,不像一般公私企業,更需彈性工時和排班。
農糧署長陳建斌說,農業生長很容易受季節、天候等影響,且農忙時節、產季等都不一定,「不是像工廠有固定的生產線、農業是沒有規則的」,勞動部放寬「當然非常好」。 
台盛有機農場第二代負責人詹雅雯說,農業工作需視當天天候而定,以蔬菜為例,下雨天一定要到田裡,而且農忙時期,若不趕快搶收,可能導致農作物受損,不可能像一般工作,可定期準時休假。
2017.6.22 經濟日報 記者江睿智

 僱用暑期工讀生,應申報參加勞(就)保及提繳勞工退休金
暑期打工季節來臨,各投保單位於暑假期間僱用工讀生,應依規定於其到職當日申報參加勞(就)保。又投保單位如屬勞動基準法適用行業,亦應為工讀生提繳勞工退休金。 
勞保局表示,為維護暑期工讀生工作安全及保障其權益,在106年5月份保險費及勞工退休金繳款單(106年6月底前寄發)背面印有通函,以加強提醒投保單位應於暑期工讀生到職當日辦理參加勞(就)保及提繳勞工退休金,並覈實申報投保薪資及勞退月提繳工資,避免受罰。    
另外,投保單位申報工讀生參加勞(就)保及提繳勞工退休金時,請填寫勞保、勞退2合1加保申報表(僅參加就保單位,請填寫就保、勞退2合1加保申報表),寄送勞保局辦理。又勞(就)保投保薪資及勞退月提繳工資,請按其每月實際工資總額覈實填報,勞保局會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及「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之規定自動歸級為適當等級。如所僱用的工讀生為部分工時人員,申報加保時請務必於加保申報表上註明「部分工時」字樣。    
勞保局強調,從事2份以上工作的工讀生,如服務單位都屬於勞保強制投保單位(例如僱用員工5人以上的公司、行號),各雇主均應為其辦理參加勞保;又如服務單位皆適用勞動基準法,各雇主亦均應為其提繳勞工退休金。工讀生也可利用自然人憑證、郵政金融卡、勞動保障卡、電話及臨櫃辦理等方式查詢雇主有沒有幫自己加保及提繳勞工退休金,以隨時掌握個人投保及提繳資料,查詢管道的相關資訊可至勞保局全球資訊網(http://www.bli.gov.tw/)查閱。
2017.6.23 勞保局

 勞、就保及勞退薪資被低報,勞保局將比對財稅薪資資料逕行調高
為維護勞工權益,避免勞、就保及勞退薪資被雇主低報,勞保局將比對105年度的財稅薪資資料,如發現雇主低報投保薪資、提繳工資,將分批逕行調高,並自逕調日106年7月1日、8月1日起按調高後之金額計收勞、就保保險費及勞工退休金。 
勞保局表示,今(106)年度透過財政部協助取得105年度財稅薪資臨時所得資料辦理財稅逕調,更能貼近勞工逕調時的實際薪資,惟因仍有時差,故被保險人(勞工)逕調後之金額如與目前每月薪資總額不符,事業單位可於收到逕調通知函(分別於106年6月底及7月底寄發)30日內,檢具薪資佐證資料(如薪資明細等)寄送勞保局辦理更正。 
勞保局預估,通知逕調勞、就保投保薪資單位3萬餘家,逕調人數13萬餘人,每月增加保險費收入6千餘萬元;通知逕調勞退提繳工資單位4萬餘家,逕調人數18萬餘人,每月增加退休金9千餘萬元。 
又勞保局會將被逕調單位列入後續的追蹤查核,如屬多次、連續被逕調等單位將辦理專案查核,經查核違法屬實即予裁罰,以督促雇主覈實申報員工之投保薪資、提繳工資,積極維護勞工權益。
2017.6.23 勞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