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崴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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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期
2016-10-19
105年10月製

 為了減少紛爭 出勤紀錄須勞雇雙方共同確認
勞基法規定出勤紀錄必須以紀錄至分鐘,由於事涉工時及加班費計算,勞雇雙方錙銖必較,鑑於第一線勞檢員對出勤紀錄認定爭議多,雇主也備感困擾。為了減少紛爭,勞動部決定研擬出勤紀錄行政指導原則,明定出勤紀錄應該由勞雇雙方共同確認,減少紛爭。
勞基法規定趨嚴,各界反映執行率不佳,為了確保勞工權益,勞動部今年以來大幅提升勞動檢查量能,光是今年上半年勞動條件檢查達3萬多場次,裁罰數量達到5000多件,增幅驚人。隨著勞檢能量加大,第一線勞檢員不只負荷大增,各類爭議驟增,尤以出勤紀錄認定,問題最大。
勞動部表示,舉凡勞工是否超時工作、加班費計算、職災認定,甚至全勤獎金,出勤紀錄都是重要依據。勞基法去年修法,加重雇主保存出勤紀錄罰則,由2萬至30萬元提高為9萬至45萬元。出勤紀錄若登載不實,處罰2萬至30萬元。
勞動部已於去年訂定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也就是說新聞媒體工作者、外勤業務員及汽車駕駛等在外工作者的工時認定及出勤紀錄記載,已有參考原則,反而固定工作地點勞工如何計算工時,除了出勤紀錄外,無相關參考準則。
勞動部表示,固定場所勞工看似工時較易認定,但是一般企業不會下班時間到就趕人,勞工難免也會下班後留在公司處理私務,如果單以刷卡紀錄認定工時,難免有出入。例如下班前剛好接一通電話,講了很久後才去刷卡下班,到底算不算加班?晚上有約,空檔留在公司打電話,可能談到公務,也可能純聊天,如何計算工時?各類狀況都有,但誰說了才算?
官員表示,目前正訂定出勤紀錄指導原則,做為勞檢員及勞雇雙方規範,其中針對目前出勤紀錄只由人資單方面確認,改由勞雇雙方共同確認。為免時間過久,雙方不易確認,也希望訂定一定時間出勤紀錄,交由勞雇雙方確認,例如是否每周刷卡紀錄,應有勞工簽名確認。
2016.10.1 聯合晚報 記者陳素玲

 勞動條3字第1050132134號--核釋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
核釋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該例假之安排,以每七日為一週期,每一週期內至少應有一日例假,原則上勞工不得連續工作逾六日。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事前徵得勞工同意後(同意書範例如附件),限於二週期內適當調整原定之例假,其間隔至多十二日:
一、年節、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屠宰業或承載旅客之運輸業,為因應公眾之生活便利,致有使勞工連續工作逾六日之必要。
二、因勞工從事工作之地點具特殊性(如海上、高山或偏遠地區等),其交通相當耗時,致有連續工作逾六日之必要。
三、因勞工於國外、船艦、航空器、闈場或電廠歲修執行職務,致有連續工作逾六日之必要。
勞工之例假經調整後,連續工作逾六日者,雇主應考量其健康及安全。調整例假之原因結束後,勞工不得連續工作逾六日。
本解釋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一日生效。

勞雇雙方協商調整例假同意書(範例)
立同意書人:      公司(以下簡稱甲方)、勞工      (以下簡稱乙方)。緣乙方任職於甲方      部門,擔任      職務,茲因下列原因之一:
年節、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屠宰業或承載旅客之運輸業,為因應公眾之生活便利,致有使勞工連續工作逾六日之必要。
因勞工從事工作之地點具特殊性(如海上、高山或偏遠地區等),其交通相當耗時,致有連續工作逾六日之必要。
因勞工於國外、船艦、航空器、闈場或電廠歲修執行職務,致有連續工作逾六日之必要。
經雙方協商後,乙方同意於二週期內適當調整原定之例假,其間隔至多十二日,並訂立條款內容如下,以資共同遵守履行。
一、實施期間及方式:
(一) 乙方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配合甲方調整例假。
(二) 實施期間甲方應考量乙方之健康及安全。
(三) 實施期間乙方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覺得不能負荷,可隨時終止例假之調整,並回復原定之例假。
(四) 實施期間如調整例假之原因消失,甲方應立即回復雙方原約定之例假,不得藉故拖延。
二、權利義務之其他依據:甲乙雙方原約定之勞動條件,除前述事項外,其餘仍依原約定之勞動條件為之,甲方不得作任何變更。
三、甲方有違反本同意書約定事項,乙方得終止本同意書。
四、誠信協商原則:以上約定事項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同意本誠信原則另行協商。
五、同意書之存執:本同意書一式作成二份,由雙方各執一份為憑,並由甲方併同乙方出勤紀錄保存五年。
 
立同意書人:
甲方:         公司   負責人:         (簽名)
乙方:         (簽名)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國定假日遇颱風假 勞動部:不補休
今日(28)為孔子誕辰紀念日(俗稱教師節),因勞基法尚未刪除勞工七天國假日,因此今日勞工可休假;同時又適逢梅姬颱風襲台,全台縣市今日停班停課,勞動部昨晚表示,不必再另行補休。
勞動部官員進一步指出,根據「勞基法」第40條規定,颱風屬天災,雇主若因天災因素而停止勞工假期,要求勞工出勤,雇主須加發一天工資,並補休一天。
官員強調,今日是孔子誕辰紀念日,勞工可放假。各縣市府若發布停班停課,即放颱風假,比照一般勞工休周六日放颱風假處理方式,不須再另行補休。
因勞基法「一例一休」尚未完成修法,亦即勞工七天國定假日尚未刪除,因而出現孔子誕辰紀念日休假一國兩制,即勞工放假,軍公教上班情況,休假混亂不已。不過因梅姬颱風襲台,全台縣市政府宣布今日停班停課,意外達成今日軍公教勞達到全國休假一致,有網友調侃,算是另類解套。
2016.9.29 經濟日報 記者江睿智

 去年上班族年薪67.5萬元 創19年新高
行政院主計總處今公布受僱員工動向調查,去年受僱員工每人總報酬為67.5萬元,創下19年新高,較前年增加1.6萬元、2.4%。
但主計總處分析,去年受僱員工總報酬中,經常性薪資(本薪)佔68.8%,為歷年最低,較前年減少0.8個百分點;非經常性薪資(包括加班費與非按月發放之工作、績效、年節及全勤獎金等)佔17.4%則為歷年最高,較前年增加0.8個百分點。非薪資報酬部分,因勞退新制實施、近年來勞健保費率調升,佔比達13.8%,較去年減少0.1個百分點。
調查也發現,去年正職員工每人每月平均薪資為4萬8018元,較前年增加0.7%;時薪族平均時薪為159元,較前年增加0.6%。
在退休狀況方面,去年員工平均退休年齡為58.1歲,同樣創下歷年新高,較前年增加0.3歲;但退休人數有9萬4千人,並未創新高。主計總處分析,是因人口老化、加上2008年《勞基法》強制退休年齡由60歲提高到65歲所致。
2016.9.29 蘋果日報 記者:唐鎮宇

 9月28日「孔子誕辰紀念日」為《勞動基準法》所定休假日, 雇主應依法給假、給薪, 如因業務需勞工於該日出勤,必須徵得勞工同意, 且工資應加倍發給。
勞動部表示,《勞動基準法》有關「週休二日」修法草案已送請立法院審議,並排入本會期優先法案。一旦修正通過,將以國定假日全國一致作為配套。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9月28日孔子誕辰紀念日」係現行《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應放假之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勞資雙方原約定之工作日如適逢該日,應予放假且工資照給。雇主如因業務需勞工於該日出勤,必須徵得勞工同意,工資並應加倍發給,亦即除原本約定照給之工資之外,再加發一日工資。前開加倍工資得在勞工於9月28日出勤後,經與雇主協商合意後,得以補休取代,惟雇主不得逕命僅得補休。
勞動部指出,本部於本(105)年6月21日發布勞動條3字第1050131239號令釋略以,104年12月9日修正發布,並自105年1月1日施行之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修正案,包括將勞工國定假日由19日調整為12日等8條文,自105年6月21日起失效。自同日起,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回復104年12月9日修正發布前之條文,其中第23條所定國定假日即恢復為19日,相差之7日國定假日分別為:一、孔子誕辰紀念日(9月28日)。二、台灣光復節 (10月25日)。三、先總統 蔣公誕辰紀念日 (10月31日)。四、國父誕辰紀念日(11月12日)。五、行憲紀念日(12月25日)。六、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之翌日(1月2日)。七、革命先烈紀念日(3月29日)。
勞動部提醒,包括現階段「9月28日孔子誕辰紀念日」在內的任何一個國定假日之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均應依法辦理。雇主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或撥打「1955專線」申訴,以維權益。
勞動部將積極溝通,爭取立法委員支持,儘速推動完成勞動基準法有關「週休二日」之修法。
2016.9.13 勞動部

 勞動部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今(8)日決議,基本工資時薪分二階段調整,第一階段自105年10月1日起調至126元,第二階段自106年1月1日起調至133元;基本工資月薪自106年1月1日起調整至21,009元,調幅5%。
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於本日(105年9月8日)召開第31次會議,邀請勞、資、學、政四方委員共同與會討論,達成共識決議,尊重勞動部建議:自106年1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由20,008元調整至21,009元,調升1,001元,調幅5%;每小時基本工資分二階段調整,第一階段自105年10月1日起調為126元,第二階段自106年1月1日起調整至133元,總計調升13元,總調幅10%。全案將由勞動部陳報行政院核定。
勞動部表示,本次會議之前,業已多方積極邀請所有委員出席會議、充分溝通,雖然部分委員因故未能出席會議,惟因出席委員人數已過半,會議仍按議程舉行,並依前次會議(105年7月26日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第30次會議)決議,實質討論「配合法定正常工時縮減,每小時基本工資是否應連動調整至126元」及「現行基本工資是否調整」二案。會中,勞、資雙方委員均能秉持理性態度討論,經與會者多階段充分交換意見,綜合考量經濟成長率、消費者物價指數、勞動生產力及扶養比等經社數據,最終達成尊重勞動部建議之共識。此一決定,係在解決低薪化問題,落實兩公約精神考量下所作成,並非根據單一公式決定。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本次每月基本工資調升至21,009元後,預估約有162餘萬名勞工受惠;至於每小時基本工資調升至133元,預估約有39餘萬名勞工受惠。
鑑於國內近兩年來經濟成長不如預期,企業盈餘分配給勞工之份額偏低,導致薪資成長相對停滯。蔡總統及林院長甫上任後即指示勞動部應積極面對處理,照顧非典型就業勞工,並解決年輕人低薪、改善低所得者工作貧窮問題。勞動部呼籲,事業單位之人事成本雖因基本工資調升而有所增加,惟基本工資之調升對於低所得家庭確有實質助益,希望雇主本於照顧弱勢勞工之精神,展現企業社會責任,將營收獲利回饋給共同打拼的勞工,勞工所得增加後亦應積極提升自我工作績效,以創造和諧、雙贏的勞資關係。
2016.9.8 勞動部

 護理人員已適用《勞動基準法》, 醫療機構應依法辦理勞工權益事項,避免受罰。
勞動部近年來持續接獲護理人員陳情,有醫療機構訂定不合理的排班或休假規定,或要求簽訂影響權益的合約,對此,勞動部提醒,全國醫療機構及護理人員,除依公務人員法令進用者應依該等法令保障相關權益外,其餘護理人員皆已適用《勞動基準法》,各醫療機構如與護理人員有違反《勞動基準法》強制或禁止規定之約定時,該等約定應屬無效,另違反《勞動基準法》部分,經查明屬實者,主管機關得依法進行裁處。
勞動部表示,近期接獲相關護理人員反映,遭醫療機構要求簽署不合理約定,例如要求護理人員簽訂「服務態度合約書」,並規定凡被反映服務態度欠佳之同仁,一年超過4次以上一律解僱。勞動部強調,雇主欲解僱員工,除須有《勞動基準法》規定的事由外,應是已善盡所有管理與輔導之手段,員工所違反事項達情節重大到無法改善,最後只能採取解僱的懲處手段。因此,醫療機構如欲提升護理人員的服務態度,應經由管理制度對員工加以輔導協助改善,不得僅以累積違反次數而直接予以解僱。另外,部分醫療機構為解決醫療人力不足,而與護理人員約定最低服務年限條款,並要求龐大違約金。勞動部特別提出說明,去(104)年底修正施行的《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已明定最低服務年限條款的有效要件及違約責任,說明如下: 
1.簽訂最低服務年限條款必須符合「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或「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二要件。 
2.勞工因非可歸責於自身的原因而於最低服務年限期限屆滿前離職,不負違約責任。
如果醫療機構約定最低服務年限條款的目的,僅在考量降低招募的不便、須耗費時間重新訓練新進員工或避免人力短缺等因素,並無提供護理人員相關專業技能培訓,也無給予護理人員合理補償,則雙方所約定的最低服務年限條款,依法無效;另即便雙方所約定的最低服務年限條款符合法定要件,但護理人員因醫院要求超時加班、未給加班費等違反勞動法令之情事而選擇離職或遭雇主虧損或業務緊縮等事由資遣,則醫療機構不得要求護理人員負違約責任。
勞動部強調,勞工應從事工作的開始及終止時間、休息時間、例休假及輪班制之換班等有關事項之約定,本不得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範,尤其是護理人員輪班、休息時間及加班等常見的勞資爭議問題,醫療機構應該更為謹慎處理,例如雇主更換護理人員工作班次時,即應依法讓其有足夠休息時間以恢復體能。該部並補充說明相關重要勞動法令,以讓護理人員清楚認識自身勞動權益,同時避免醫療機構誤觸法令: 
1.「醫療保健服務業」雖屬得適用4週彈性工時之行業,得於每2週內安排至少2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不受每7日中即應排定至少應有1日例假之限制;但彈性工時須經過工會同意,無工會者須經過勞資會議同意,始得實施。 
2.基於雇主原因使護理人員無法休完特別休假時,應依法給予未休假日數之工資。 
3.護理人員之出勤紀錄,雇主應確實記載其上下班時間,並記載至分鐘為止。 
4.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徵得勞工同意加班後,應依法給付加班費。勞工加班後,同意選擇補休而放棄領取加班費,亦屬可行,惟有關補休標準等事宜,應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決定。另雇主如要求勞工或縱經勞工同意,於加班事實發生前,一次向後拋棄加班費之請求權,均屬無效,雇主仍應依法給付加班費。
勞動部提醒,醫療機構與護理人員約定之勞動條件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準,如經勞動條件檢查發現有違反上開情事者,除依法處罰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外,並將限期令其改善,以保障護理人員權益。
2016.9.7 勞動部

七休一例外原則…勞工簽同意書 才能實施
勞動部昨(1)日指出,雇主若要實施七休一例外原則,必須獲得勞工的同意並與勞工簽定同意書;即便簽了同意書,勞工持正當理由,隨時可終止例假調整。
勞動部昨日亦同步發布「勞雇雙方協商調整例假同意書」草案,公開徵詢意見。
官員強調,根據勞基法第36條令釋,七休一例外情況最長為二周,因此雇主要求勞工調整例假期間若超過兩周,便不適用此同意書。
同意書中明訂勞工例假有四原則。第一,調整例假明訂期間,最長為兩周;第二,在該期間雇主應考量勞工的健康安全。第三,若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覺得不能負荷,可隨時終止例假調整,回復原定例假。第四,實施期間如調整例假原因消失,雇主應立即回復雙方原約定,不得藉故拖延。
2016.9.2 記者江睿智╱台北報導 | 聯合新聞網

勞退舊制未足額提撥 仍有1.9萬家
勞工舊制退休金規定,今年起必須在3月底前足額提撥次年勞工所需退休金,至今仍有1.9萬家企業未足額提撥,金額達500多億,較4月未足額提撥金額1227億元逐月下降。勞動部表示,7月各地方政府已陸續開罰11件,8月再開罰7件,由於必須再三確認企業應提撥額度,並限期改善,因此開罰時間會有落差。
地方政府陸續開罰動作,顯然已達一定效果。
勞動部統計,往年事業單位提撥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平均每年約600億元,2015年提撥暴增為836億元,今年1至7月提撥金額高達1858億元,大幅增加二倍以上,顯示事業單位逐漸重視退休金提撥。
勞基法去年2月修正公布,規定舊制退休金必須足額提撥,雇主每年底應檢視次年成就退休條件勞工所需退休金,於次年3月底前補足差額。各縣市勞工局今年4月起啟動查核,發現全台仍有3.2萬家企業未足額提撥,缺口達1227億,陸續發函1.6萬家事業單位要求說明,7月起首波開罰11件後,8月再開罰7件。
勞動部表示,目前仍有1.9萬家未足額提撥,應補足金額約500多億元,每月都有2、3千家企業補足差額。 官員表示,舊制退休金提撥涉及勞工成就退休年資計算,地方政府必須確認人數及金額,並且勸導改善後才會開罰;一般企業也都會在開罰前盡可能補足,勞動部尊重地方政府處理策略。
2016.8.31 聯合晚報 記者陳素玲

勞動部放寬托兒措施經費補助要件--雇主提供受僱者托兒津貼者,最高補助60萬元。
勞動部為擴大推動企業托育服務,鼓勵雇主提供托兒措施,近日修正發布「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放寬申請托兒措施經費補助要件,雇主提供受僱者托兒津貼者,每年可申請經費補助,最高補助新臺幣60萬元。
為鼓勵雇主提供友善員工育兒設(措)施,勞動部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訂定「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不限事業單位規模大小,補助雇主設置員工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或托兒措施。該補助辦法,原規定雇主須與已登記立案之托兒服務機構簽約辦理托兒服務,並由雇主提供員工托兒津貼,才可申請補助,為擴大鼓勵雇主提供其受僱者托兒服務,放寬補助要件,不以與托兒服務機構簽約為限,雇主提供受僱者未滿12歲子女送托於托兒服務機構之托兒津貼者,即可申請經費補助。另外,配合本次辦法的修正,勞動部於本(105)年9月1日起至9月20日止增辦經費補助申請,歡迎有意願申請之事業單位,踴躍向各地方主管機關 (勞工或社會局、處) 提出申請,同時至該部企業托兒與哺(集)乳室資訊網上傳申請資料。
勞動部表示,日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3條於本(105)年5月18日修正公布,僱用受僱者應提供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或托兒措施之適用對象,由250人以上擴大為100人以上之雇主,歡迎雇主運用本項補助經費提供受僱者哺育與托兒服務,營造友善員工之職場環境。
勞動部說明,詳細資訊可至該部企業托兒與哺(集)乳室資訊網(網址:http://childcare.mol.gov.tw)查詢,如有疑義,可電洽勞動部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085151詢問相關事宜。
2016.8.30 勞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