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崴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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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期
2015-12-10
104年12月製

 員工到(離)職當日如適逢放假日, 可於次一上班日申報加(退)保。
勞動部於近日修正發布《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相關規定,放寬員工到(離)職當日如適逢週休二日、國定例假日、因颱風宣布停班等放假日,或於夜間(當日17時後至24時前)到職,可於次一上班日申報加(退)保,並檢附到(離)職等相關證明文件,其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得自其到(離)職當日生效。
勞動部表示,依照《勞工保險條例》規定,投保單位應於員工到職當日,填具加保表寄送勞保局辦理加保,其保險效力之開始,自加保當日生效。但因實務上常有員工於週休二日、國定例假日、因颱風宣布停班等放假日到職或於夜間到職,惟因郵局未營業或勞保局未上班,致投保單位無法為其送件。為保障勞工加保權益及兼顧投保單位作業之便利,本次修正放寬相關規定,明定投保單位可在放假日之翌日(即次一上班日)為勞工申報加保,並檢附到職相關證明文件,經勞保局審核後,即可追溯自勞工到職當日生效加保。
此外,投保單位於員工離職之當日辦理退保,其保險效力於退保申報表寄送勞保局之當日24時停止。而老年年金給付是自投保單位為員工辦理退保,向勞保局提出申請之當月起按月發給。實務上也常有員工於月末且適逢週休二日、國定假日等放假日離職退保並申請老年年金給付,惟因郵局未營業或勞保局未上班,以致員工須延至次月始得提出申請。為增進被保險人請領給付權益,往後此類情形可由投保單位在次一上班日為員工補辦退保與申請老年年金之手續,並檢附員工本人出具之同意追溯請領文件,經勞保局審核後,即可追溯自其離職日生效退保,並以離職之翌日為提出老年年金給付之申請日,自申請之當月起發給老年年金給付。

 安胎休養請假期間如登記結婚、須產前檢查或遇親屬身故, 受僱者可改請婚假、產檢假或喪假。
為保障受僱者於安胎休養請假期間權益,勞動部今(13)日發布《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解釋令,明定受僱者於安胎休養請假期間內結婚或遇親屬喪亡,在婚假或喪假可請假之期限內,得改請婚假或喪假;其有產前檢查之事實及需求者,得改請產檢假,並自104年11月13日起生效,勞動部將通函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轉知所轄事業單位參考。
勞動部指出,安胎休養之請假期間通常較長,若受僱者於安胎休養請假期間內辦理結婚登記、須產前檢查或遭逢親屬身故,如無法轉換假別,恐未能於各該假請假期限內請假,影響其權益。有鑑於各該假別之給假目的殊異,基於勞雇權益衡平上之考量,爰令釋若受僱者確有此相關事由並提出證明文件,得改依各該假別請假。

勞動部令
中華民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勞動條 4 字第 1040131548 號
核釋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受僱者於安胎休養請假期間內結婚或遇親屬喪亡,在婚假或喪假可請假之期限內,得改請婚假或喪假;其有產前檢查之事實及需求者,得改請產檢假。 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幫助勞工渡難關。
為使勞工能在雇主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被積欠工資時,得以受到即時保障,避免於因雇主突然發生倒閉情形影響生計,因此《勞動基準法》第28條定有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制度,委任勞保局辦理基金之提繳及墊償業務,並自76年2月起開始墊償。該法更於本(104)年2月6日修正墊償範圍擴大至退休金及資遣費,幫助更多勞工渡過生活難關。
勞保局表示,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是由適用《勞動基準法》的事業單位(雇主),每月按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萬分之2.5提繳,當雇主發生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時,勞工因而被積欠的工資、《勞動基準法》的退休金、資遣費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的資遣費,向雇主請求而未獲清償,可以由該基金先行墊付,而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償款償還給該基金。透過企業互助精神及社會連帶責任,以加強對勞工經濟生活的保障。
經統計,截至本年11月上旬止,已墊償事業單位1,643家,受益勞工人數達57,708人,墊付金額總計41億2,446萬餘元。其中因本年墊償範圍擴大至退休金及資遣費,已受墊償資遣費人數有233人,金額為710萬餘元。
另,《勞動基準法》第28條修正擴大墊償範圍係於本(104)年2月6日生效,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在修法生效後歇業的事業單位勞工才可以申請墊償退休金或資遣費;但如在修正生效前,雇主已發生清算或宣告破產的情形,在該法修正生效後,尚未清算完結或破產終結者,勞工對於其雇主所積欠的退休金及資遣費,仍可在規定的數額內申請墊償。
勞保局提醒,勞工如符合上述規定申請墊償退休金及資遣費,請務必在請求權時效內,向勞保局申請墊償,以免喪失權利。如果事業單位已清算或宣告破產,由清算人或破產管理人出面簽署債權,申請時需另檢附向清算人、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的證明。相關資訊可至勞保局全球資訊網(http://www.bli.gov.tw/)「工資墊償」項下查詢。

 立法院今(27)日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部份條文增修,明確競業禁止、調動、必要服務年限及童工等規範,充分保障勞工權益。
立法院於今(27)日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增修案,明確競業禁止條款應符合要件及競業期間最長不得逾2年、雇主調動勞工應符合之五原則及約定必要服務年限條款應有之要件與非歸責勞工事由提前終止時,勞工毋須負違約責任等規範;另增列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不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且未滿18歲之人受僱從事工作,應有法定代理人同意。本次所增修之條文,將有效降低過去勞資雙方約定相關條款或雇主行使調動權衍生之爭議,更可達到調和勞工權益及企業利益之目的。
近年來國內外企業競爭激烈,企業為保護經營利益,往往會要求各部門、不分職位或不論是否會接觸營業秘密的勞工都簽訂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另部分企業因擔心無法留才或員工流動率過高,因此透過與勞工簽訂最低服務年限條款,限制勞工一定時間內不得離職。勞工常常為爭取工作機會,被迫簽訂相關條款,之後提前離職或被雇主逼迫離職時,又會面臨無力償還巨額違約金之困境。又部分企業會藉由調動,以逼迫員工離職或調動後勞動條件大幅降低等不利對待。以上爭議時有所聞。本次立法院三讀通過條文,皆可有效解決相關爭議。
有鑑於此,立法院江惠貞、蔣乃辛及王育敏等多位立法委員連署提出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第10條之1、第15條之1、第44條及第46條,針對「離職後競業禁止」、「調動」、「最低服務年限」及「童工」相關規範進行增修,分別說明如下:
1.  增訂第9條之1:雇主與勞工約定「離職後競業禁止」,應符合下列要件:(1)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2)勞工須擔任之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營業秘密;(3)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及就業對象,不得逾合理範圍;(4)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且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雇主未符合上述規定中任何一項規定,其與勞工所約定之條款無效;另明訂合理有效競業禁止條款,最長競業禁止期間不得逾2年,凡超過2年者,縮短為2年。
2.  增訂第10條之1:明訂雇主調動勞工工作,除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外,並應符合(1)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需,且不得有不當動機與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2)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3)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4)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5)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3.  增訂第15條之1:雇主有意與勞工約定最低服務年限,必需要對勞工有投入專業培訓費用成本,或提供勞工合理補償,違者其約定無效。另發生不可歸責勞工事由導致勞工提前終止勞動契約時,勞工不用負擔違約相關責任,包含違約金、損害賠償或返還訓練費用等責任。
4.  修正第44條及第46條:增訂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不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雇主倘違反前開規定,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另增訂未滿18歲之人受僱從事工作者,雇主應置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文件之規定,雇主倘違反前開規定,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勞動部表示,今(27)日立法院所三讀通過之條文,除可保障勞工競業期間生活、明確雇主合理行使調動權範圍、保障勞工職業選擇自由及保障未成年人勞動相關事項外,更可對於有營業秘密、特定技術、投入大量成本培訓員工之企業,有意與勞工簽訂相關條款時,有更明確有效規範依據,以保護企業之競爭力,充份發揮調和勞工權益及企業利益之效果,對勞資雙方均有利。

 責任制勞工基本工資 明年調漲
明年起,因勞基法縮短工時案上路,責任制勞工的基本工資計算將連動調整。勞動部發布函釋指出,雇主應依新工時制度重新計算、調高責任制勞工的基本工資。以保全人員為例,每月正常工時若為二四○小時,明年起,基本工資不得低於二萬五五一一元。
一般勞工的工時、休假等規定,須符合勞基法規定,但部分勞工因工作性質關係,依法執行恐窒礙難行,勞基法因而賦予彈性,適用責任制的工作者,可不受勞基法一般工時、休假規範限制。
不過,勞動部也說,責任制不是雇主說了算,須是勞動部指定適用的工作者、且勞雇約定的契約經地方主管機關完成核備者,相關正常工時、延長工時、例假和國定假日等,才能不必比照勞基法。現行有四十一類工作者被指定適用責任制,像是外勤人身保險業務員、不動產經紀人員、會計助理人員和保全人員等。
勞動部說,基本工資是以一般勞工的每月法定正常工時作為計算基礎,現行是每兩周正常工時八十四小時。但責任制勞工的工時可打破法定工時限制,正常工時通常遠高於一般勞工,依規定,基本工資須依勞雇雙方約定的每月正常工時來換算。
以保全人員為例,每月正常工時上限可達二四○小時,若勞雇約定每月正常工時二四○小時,現行基本工資應為二萬四七八八元。但不少保全不清楚基本工資可比一般勞工多出四千多元,拚命加班或停休來換取工資,長年來因而挨批「血汗」工作。
明年起因落實勞工全面周休二日,勞基法法定正常工時下修為每周四十小時,責任制勞工基本工資會跟著連動調高,勞動部因而發布函釋教大家該怎麼算。
勞動部提醒勞工,應先檢視自己是否為政府指定的責任制工作者,其次再看雇主是否有將約定契約完成核備,符合上述兩條件,你才是責任制勞工;最後再檢視自己薪資是否有符合責任制該有的基本工資,若未符合可向各地勞工局檢舉。
雇主若違反給薪規定,可被開罰二萬到卅萬元。



 退休金、資遣費墊償 可溯及既往
勞基法已修法擴大墊償基金可墊付退休金、資遣費,勞動部最近在勞基法施行細則增訂「追溯條款」,從寬認定適用對象,將法律生效前已聲請清算、破產,目前仍在進行程序案件都可適用,符合墊償退休金、資遣費資格,擴大對受害勞工保障。
這幾年曾爆發多的重大解雇案,包括大眾電信宣布破產、奇力光電、太子汽車等,不少案件一拖好幾年,懸而未決。在勞動部從寬認定工資墊償適用對象後,不少勞資爭議案件納入適用也出現一線生機。勞動部表示,只要公司有申請清算、破產,通通可以適用。
另當初修法通過勞工退休金等債權與第一順位等同,訂有八個月緩衝期,已在上月正式生效。今後公司關廠歇業後,勞工若有被積欠工資等債權,就可與銀行共同分配。
去年底立院通過勞基法28條重大修法,兩大重點,一是對於歇業清算破產公司,墊償基金墊償範圍從工資擴大到退休金、資遣費,兩者合計可墊償六個基數。其二,勞工工資、退休金、資遣費等債權提升到與第一順位抵押權相同。前者2月4日總統府公布後即生效,後者為使金融機構可以調度,今年10月才生效。
勞動部表示,勞基法28條將退休金、資遣費納入墊償範圍,對勞工權益影響重大,儘管法律不溯及既往,但過去很多勞工爭議陳年老案往往受限公司仍在清算或破產程序,員工權益無法主張,因此配合修訂勞基法施行細則時,增訂「追溯條款」,將法律生效前已經爆發的企業欠費案, 若是公司已聲請清算、破產程序,員工仍可申請墊償退休金及資遣費。

 防操垮 學徒制明年周休二日
學徒制明年也將實施周休二日!勞動部研擬修改「明師高徒計畫」,明定徒弟每周受訓不得超過5天、每月時數不得高於160小時、每天不得超過8小時等上限,並增訂禁止晚間10點至隔日7點的夜間訓練,預計明年實施。
「明師高徒計畫」是勞動部102年10月推出的師徒制培訓計畫,因原先只規定每個月最少受訓100小時,未訂定上限。上月一位金工徒弟出面控訴每月工時超過200小時,且雇主額外負擔薪資要求延長上工時間,卻未加保勞健保,勞動部檢討後,決定修改相關辦法。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表示,未來訓練時數比照《勞動基準法》,每月總時數不得高於160小時、每天訓練8小時以內、每周最多5天,為了避免學徒過於疲勞影響訓練成效,也增訂禁止夜間訓練。
至於若雇主另外負擔酬勞,要求學員增加工時延長勞務,勞發署認定屬於勞雇關係,必須加保勞健保,且薪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延長工時同樣比照《勞基法》,單日的訓練時數加上延長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1個月延長工時不得超過46小時。
勞發署表示,相關規定已在簽呈階段,預計明年實施,另日前訪查各師徒制事業單位,約有10餘對師徒每月訓練時數超過160小時,已要求依照新規定改善。
勞發署指出,「明師高徒計畫」至今累計2199對師徒,徒弟的就業率達8成,成為合格師傅必須符合公告職類,並具備從事相關工作5年以上、持有專業證照等要件,並分署審核通過,目前合格師傅共有1564位。

 高鐵被爆壓榨勞工 積欠加班費
9成5員工每月工時達200小時
財務窘迫的高鐵違法壓榨員工!高鐵九成五員工每月工時達兩百小時,嚴重過勞,影響營運安全;高鐵工會理事長黃昱凱更控訴,公司從未支付加班費,八年來欠薪五億元,要求交通部與勞動部全面徹查,糾正高鐵的違法行為。
過勞影響安全 工會盼徹查
「高鐵如此壓榨員工,是把員工當機器、衛生筷嗎?用完就丟嗎?」黃昱凱昨天在民進黨立委趙天麟陪同下召開記者會,踢爆高鐵未經同意強迫員工加班,多數員工每月工時達兩百小時,且公司營運八年來,從未支付國定假日加班費,約欠薪四億元,加上雙週變形工時,公司也沒付加班費,約欠薪一億元,共計欠薪五億餘元。
營運8年未付加班費 約5億
高鐵副總經理徐宜中回應表示,工會反映的部分問題言過其實,「每月平均工時超過兩百小時,嚴重過勞」絕非事實,高鐵今年七月已招聘一七一名員工補強人力,應足以因應明年單週工時四十小時的勞動新制,並舒緩工時緊張問題。
高鐵︰已補171人 可舒緩
至於高鐵員工薪資給付均依照《勞基法》規定,相關加班費計算方式,亦依照「勞資會議」協商後通過之「輪班排班人員班表超時結算方式調整」決議辦理,超過之工作時數均給付一‧六七倍加班費。
趙天麟強調,高鐵是國人倚賴的交通工具,安全性尤為重要,駕駛、車務員與站務員都是安全的一環,如今面臨超時工作問題,不僅對員工不公平,更危害乘客安全,相關單位必須全面徹查,重視高鐵員工過勞議題。
交通部高鐵局組長楊正君表示,針對高鐵勞資爭議已轉達高鐵與工會進行協商,盼勞資雙方研擬共識。
勞動部就業安全衛生署簡任技正李昆峰表示,近日將交查檢舉事項,確認有無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