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崴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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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期
2015-10-15
104年1月製

 資方若禁員工跳槽同行 勞動部:需給員工半薪補償
部分企業在勞工到職時,會簽約要求未來若離職,一定期間內不得跳槽到同行工作,即「競業禁止條款」,勞工為求飯碗常無奈接受。勞動部近日研擬行政指導原則,建議企業需基於保護營業秘密或優勢技術等原因,才能要求員工簽署;且禁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2年,期間每月須提供至少半薪做為補償,最快下月底公布。
競業禁止條款爭議由來已久,國內航空和科技業契約較常訂類似條款,但因法無明訂,遇爭議時法院見解不一。勞動部原規劃修《勞動契約法》明確規範,但考量修法時間較長,因此先參考法院判決訂定「勞資雙方簽訂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參考原則」,供勞資雙方參考。
勞動部說,參考原則建議企業必須是基於保護營業秘密及優勢技術,才能要求員工簽署競業禁止條款,且禁止就業期間最長2年。離職禁業期間僱主需給予至少半薪做為補償,且不得用先前給的紅利或獎金折抵。若未約定補償條款的競業限制,屆時到法院恐怕會視為無效。
至於勞工若違反競業禁止條款的罰則,勞動部說參考原則並無明訂上限,但有揭示若約定違約金過高,法官可依《民法》第252條規定,減至較合理的數額。
勞動部說,該原則是供勞資雙方參考,並無罰則,約定條款是否無效也須由法院判定。該參考原則近日將公布,未來《勞動契約法》修法方向也會朝此原則進行。(唐鎮宇/台北報導)

 為落實童工保障,工資將回歸適用基本工資一般規定。
勞動部表示,為提升童工之勞動條件,日前預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刪除該細則第14條「童工之基本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百分之七十」之規定。勞動部並表示該條文刪除後,童工工資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勞動部指出,《勞動基準法》第44條規定,15歲以上未滿16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為童工。有鑑於現行同法施行細則第14條有關童工基本工資之規定,僅以年齡作為得減給工資之依據,未衡酌童工亦有與16歲以上之勞工提供相同效率、相同價值勞務之可能,恐有與同工同酬原則相違之虞;再以《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業自103年11月20日公布施行,為宣誓落實兒童權利公約之決心,提升童工之勞動條件,爰刪除該條規定,使童工併受基本工資一般規定之保障。
勞動部另表示,本次預告修正施行細則時,亦配合《勞動基準法》本(104)年 6月3日有關縮短法定正常工時相關規定之修正,一併酌修所定休假日(國定假日)及增訂補假原則等。
勞動部表示,該細則修正草案尚在預告階段,相關政策將於法制作業程序完成後,始正式發布。

 勞工工時縮短 明年國定假日少7天
勞工法定工時縮短為每週40小時,週休二日明年起將全面實施。勞動部因應工時調整,昨天預告修正勞基法施行細則,勞工的國定假日由現行19天減為12天,比公務員多放了1天勞動節,一年可休約116天,約220萬勞工受影響。
因應工時縮短,勞動部先前已提出配套。勞工原享有19天國定假日,將拉齊與公務員11天一致;不過,勞工五一勞動節還是放假,共有12天放假日。
現行未享週休二日的勞工1月2日開國紀念日翌日、3月29日革命先烈紀念日、9月28日孔子誕辰紀念日、10月25日台灣光復節、10月31日蔣公誕辰紀念日、11月12日國父誕辰紀念日、12月25日行憲紀念日放假,修法後改為只紀念不放假,約220萬勞工受影響。
根據蘋果日報報導,這項變革對已實施週休二日的勞工影響不大,非周休二日者則是每週休息日增加、國定假日減少,整體來說仍受惠;最不利的是打工族,原一年有19天國定假日可領雙倍時薪,未來僅剩12天。 
立法院院會今年5月15日三讀修正通過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明定每週工時不得超過40小時,確立週休二日法源,明年1月1日實施。

 受僱者所請併入病假之生理假連同病假日數已屆法定上限,仍有請生理假需求,雇主應給假但得不給薪。
為明確勞雇雙方於《性別工作平等法》有關請休生理假之權利義務,勞動部今(8)日發布《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解釋令,明令受僱者年度內所請併入病假之生理假連同病假之日數,已屆受僱者所適用相關法令所定病假之日數上限者,如年度內仍有請生理假之需求時,雇主應給假,但得不給薪,並自即日起生效,勞動部將通函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轉知轄管事業單位參考。
勞動部指出,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1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3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如就適用勞動基準法勞工得援引之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1項規定:「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30日。...」同條第3項:「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來看,年度內併入病假之生理假連同病假之日數,最多合計可達30日,加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3日,共計有33日,雇主應給付半薪。惟,受僱者若已依上開規定請完病假連同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33日)後,仍有請生理假之事實需求,每月得否再請生理假一日,以及雇主應如何給薪,勞雇雙方仍有疑義,爰做成本解釋令。
舉例來說:勞工至104年8月底止,病假已請30日,又1、2、3月每月各請1日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已屆請假日數上限,倘該勞工於9月至12月間仍有請生理假之需求,每月得請1日生理假,惟雇主得不給付薪資。勞資雙方之約定優於性別工作平等法者,從其約定。

 加班需經僱主同意才有加班費?勞動部:錯!
勞動部今公布去年勞工行政事務訴願統計,去年共有2522件訴願,多與加班費、出勤記錄、勞保失能等級認定與是否違法聘用外籍勞工有關。全體訴願中,只有15%訴願成功,另外85%訴願都遭駁回。
勞動部說,遭訴願駁回的2126件中,約有240件、相當於11%選擇再打行政訴訟,但最後約29件勝訴。
勞動部法務司副司長傅慧芝表示,最常見訴願案就是未依法給付勞工加班費,未依法置備勞工簽到簿、或簽到簿未逐日記載勞工出勤等,導致被地方政府裁罰。提出訴願的僱主多半會主張「不知道法令規定」,或是以為「勞工加班須經僱主同意後,始可請領加班費」等,事實上若該行業適用《勞基法》,僱主就不能以不知道法令而免則;而勞工延長工時若確實有在工作,僱主就應該依法給付加班費。
傅慧芝說,因外籍配偶不需工作許可就可在台工作,因此實務上常有逃逸外勞謊稱自己是外籍配偶應徵工作,僱主又未查證就錄取,導致遭勞檢時被發現僱用非法外勞而挨罰。傅慧芝呼籲,僱主僱用外籍配偶時,應詳加核對其護照、依親之戶籍資料、出入境及居留申請資料等相關證件,如有必要,亦可向移民署查證無誤才能僱用。(唐鎮宇/台北報導)

 勞保投保上限 勞部:最高調至4萬8
(中央社記者張茗喧台北2015年9月12日電)勞保投保薪資上限10年未調,造成勞工高薪低報問題嚴重。勞動部今表示,已計畫將投保薪資上限調整至新台幣4萬5800元或4萬8200元。
媒體報導,基本工資持續調升,但勞保投保薪資上限10年來仍停留在新台幣4萬3900元,不僅打破勞工保險史紀錄,也使得高薪低報問題日益嚴重,顯示制度已不合時宜。
勞動部今天表示,104年度勞保年金改革方案中,計畫將投保薪資上限調整至4萬5800元或4萬8200元,並將逐步調高年金給付平均月投保薪資,同時研擬年資給付率、保險費率及政府編列預算撥補等。
勞動部強調,勞保投保薪資天花板並非不能打破,但因勞保投保薪資是保險費金額及各項給付的主要依據,必須考量整體勞、資雙方保費負擔能力,並評估對勞保財務的影響,未來將會在勞保基金財務精算方案中評估調高投保薪資上限問題。
勞動部解釋,現行規定中,年金給付是採加保期間最高60個月的投保薪資平均計算,而老年一次給付是採離職前3年的投保薪資計算,如調高投保薪資上限,短期內雖可增加保費收入,但將屆退休的勞工將可大幅提高老年給付的領取金額,對勞保財務即刻造成衝擊。
此外,針對媒體報導中指出,國外投保薪資上、下限落差4倍,勞動部表示,國外年金制度採計,多半是根據終身加保期間,或是15至20年間的投保薪資計算,但台灣現行勞保年金則是從投保期間中,採納最高的60個月做計算,無法相提並論。

 新修正「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適用行業別及費率表」將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105年度勞保職災保險實績費率計算調整作業亦自105年1月1日起適用。
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費率,分為上、下班災害費率及行業別災害費率,每三年調整一次。新修正之「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適用行業別及費率表」,將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修正後之上、下班災害費率為0.07%,行業別災害平均費率為0.15%,合計修正後職業災害保險費率平均為0.22% (0.07%+0.15%),與現行費率相近。
其中上、下班災害費率較現行費率微幅調升0.01%;行業別災害平均費率則較現行費率微幅調降0.01%,行業分類維持現行19大類,55種行業別。行業別費率加計上下班災害費率後,費率最高為0.99%【石油及天然氣礦業、砂、石及黏土採取業、其他礦業及土石採取業】;最低為0.11%【(1)電子零組件、電腦、電子產品及光學製品、電力設備製造業、(2)電腦系統設計服務業、資料處理及資訊供應服務業、(3)金融中介業、保險業、證券期貨及其他金融業、(4)研究發展服務業】。
總體而言,修正後職業災害保險費率,仍維持原費率不變的投保單位數約20萬6千餘家、投保人數約280萬7千餘人;費率調降的投保單位數約4萬9千餘家(最高調降0.08%)、投保人數約101萬1千餘人;費率調升的投保單位數約27萬8千餘家(最高調升0.04%)、投保人數約620萬2千餘人。受僱勞工之職業災害保險費係由雇主全額負擔,職業工人則需自行負擔60%,保險費預估一年約增加3億609萬餘元。
勞保局說明,為激勵雇主重視改善勞工安全衛生設施及減少職業災害發生,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採實績費率制,又105年度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實績費率適用單位應採計之職災費率已計算完成,適用對象為103年7月1日起至104年6月30日止,平均僱用被保險人數達70人以上之投保單位,其行業別災害費率應按其101年至103年職業災害保險給付總額占應繳職業災害保險費總額之比率高低計算調整,再加計新修正之上、下班災害費率0.07%,即為其105年度適用之勞保職業災害保險費率。
105年度計有11,434家投保單位適用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實績費率(較104年增加246家),其中減收職業災害保險費者計8,201家(占71.7%),加收者計2,374家(占20.8%),維持原費率者計859家(占7.5%)。
為使投保單位有充分之保險費調整作業期間,勞保局將從104年10月底開始分批將新費率表及實績費率計算調整結果通知各投保單位。請各投保單位就勞保局檢附資料核對最近月份保險費繳款單所列「業別」欄,如有不符,請檢具相關證照(如載有營業項目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備函說明主要營業項目申請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