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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拒勞檢明起最高罰15萬 可連續開罰
2020-06-11
勞基法第80條之1及勞動檢查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日前經立院三讀,總統令公布,明天(12日)起將正式生效,往後事業單位若違反勞基法,主管機關應公布項目,除現行已有的事業單位、負責人姓名,還要包含處分日期、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此外,拒絕勞動檢查的事業單位,得按次處罰3萬以上、15萬以下罰緩。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謝倩蒨說明,因過往地方勞政主管機關開罰違反勞基法的事業單位時,會公布事業單位、負責人姓名,但公布裁罰金額的部分卻沒有法源依據,因此有立委認為應資訊公開,提出勞基法80-1修正案,要求增加公布罰鍰金額。
此外,過去常發生事業單位拒絕勞檢,卻只能一次開處3萬到15萬元,這次一併修正勞動檢查法部分條文,明訂拒絕勞動檢查的事業單位,得按次處罰3萬以上、15萬以下罰緩;再者,為促進職場安全衛生,維護工作者安全及健康,也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年定期公布勞動檢查年報。
2020.6.11 聯合報 / 記者葉冠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