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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連假未經勞工同意隨意挪假 雇主最高可被開罰100萬
2020-09-23
記者余弦妙/台北報導

下周即將迎接中秋連假,勞動部今(22)日指出,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中秋節為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如徵得勞工同意於前開休假日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前開休假日如適逢勞工例假或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

勞動部表示,不少民間企業會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的情形,109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的日曆表所列中秋連續假期,是以「一日換一日」的換班(假)概念調整出勤,以形成連假。以109年的中秋連假4天而言,是將9月26日的非上班日與10月2日的上班日對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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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勞動部強調,為使各行各業均有比照公部門「一日換一日」的換班(假)的可能,勞動部已在105年1月21日公告指定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的行業為《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項規定之行業。事業單位如欲參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得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項規定實施「8週彈性工時」,於經「有工會者,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之程序後調整出勤。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謝倩倩提醒,8周彈性工時必須經過工會同意或勞資雙方開會同意過後才能調整出勤,若是沒有經過工會同意,或勞資會議同意即可開罰2-100萬元。

謝倩倩也近一步舉例,本次中秋連假薪資該怎麼算,若假設勞工月薪為3萬6000元來計算,以工作每日8小時來推算,時新為150元,10月1日性質為國定假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休假日出勤加倍發給工資。試算:150元×8小時=1,200元。

10月2日及3日(星期五、六),性質為休息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有關休息日出勤加給之規定計算。試算:150元×2小時×4/3+150元×6小時×5/3=1,900元。

10月4日(星期日),性質為例假,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出勤工作。

勞動部強調,包括「中秋節」在內的任何一個國定假日之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均應依法辦理。雇主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申訴,以維權益。
 
新聞來源: 中秋連假未經勞工同意隨意挪假 雇主最高可被開罰100萬 | ETtoday財經新聞 | ETtoday新聞雲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00922/1814927.htm#ixzz6YpOIBjG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