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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懷孕女法警值夜班 桃園地檢署被認性別歧視判賠5萬元
2020-11-09
2020-11-07 15:27 聯合報 / 記者曾健祐/桃園即時報導

桃園地檢署法警室指派1名懷孕的女法警值候審勤務、命值夜班到天亮,她主張因此子宮出血、有先兆性流產症狀,且申訴被另名康姓男法警性騷,卻仍被安排2人會接觸的勤務,控訴桃檢性別歧視導致身心受創,求償30萬元;桃園地院認為她有理由,判桃檢應賠5萬元,全案確定,不得上訴。

女法警主張,2017年2月懷孕後以專案呈請長官,在兼顧性別實質平等下適當調整她勤務,經首長批准後,卻仍被指派3月7日擔任候審勤務,導致隔天凌晨收班身體不適、子宮出血,有先兆性流產跡象,但仍被命9日值正班勤務直到凌晨5點10分。

她說,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機關對妊娠女性公務人員應採取必要工作調整或其他健康保護措,不宜指派午後10點至隔日6點工作,但當時卻未獲調整被迫夜間執勤,構成對懷孕婦女歧視。

女法警還說,同年4月19日對1名康姓男法警提出性騷擾申訴,但法警室沒向上報告,或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調整雙方勤務,仍數度指派康與她一同值班,造成她心裡極大壓力,身心潰堤、意圖輕生,一共向桃園地檢求償30萬元。

桃園地檢表示,依法院組織法、高檢署法警執行職務注意事項,除逮捕、人犯解送涉及強制力不宜由懷孕女法警執行,其餘報到、收案並非全不得指派,且女公務員懷孕身心狀況不同,有賴依狀況反應,機關予以適當調整,且法警室在首長批准前就已排定她勤務,她事後也沒反應要調整。

桃檢說,女法警就性騷擾部分未舉證受害情節,泛指因法警室怠於職務害她生理、精神受損,且她早在2月就被診斷出胚胎著床不穩,難認和之後勤務有關,且她沒和康男同處值班,主張駁回。

桃園地院二審合議庭認為,女法警2月11日確診妊娠7周,有先兆性流產症狀,並上簽表達調整勤務獲同意,但仍被安排候審、正班勤務,在下午5點50分至隔天8點30分上班,確實被輕忽孕婦不宜夜間工作,對她造成工作上敵意,而有性別歧視影響她表現,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

法院發現,法警室知悉性騷申訴案後,仍將女法警、康男安排可能接觸勤務,而未採取必要隔離措施,且她事後赴精神科就診,有憂鬱傾向,可見桃檢造成她處於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造成健康受損,判處桃園地檢應賠償女法警一共5萬元。

新聞來源:https://udn.com/news/story/7321/4996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