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崴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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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9期
2023-12-06
112年12月製

 因應勞保、職保及勞退投保(提繳)薪資分級表修正,勞保局將主動辦理投保薪資及提繳工資逕調作業
配合基本工資自113年1月1日起調整為27,470元,勞動部修正「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及「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分級表」,並自是日起施行。為簡政便民,勞保局將主動辦理投保薪資及提繳工資逕調作業,投保(提繳)單位毋須另行申報。
勞保局表示,「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的第1級月投保薪資均修正為27,470元,其餘等級及金額均未修正,又「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備註欄第2項有關職業訓練機構受訓者之月投保薪資將增設26,400元等級。至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分級表,則增訂27,470元等級,其餘維持不變。
為減輕投保(提繳)單位作業負擔及保障勞工權益,勞保局將主動針對勞(就)保投保薪資(勞退提繳工資)為26,400元之被保險人(勞工)辦理逕調作業,自113年1月1日起調整為27,470元。惟如屬部分工時身分、職業工會低收入會員、庇護性就業身心障礙者或職業訓練機構受訓者,考量其實際收入不隨基本工資調整,故不列入勞(就)保投保薪資(勞退提繳工資)逕調對象,仍維持26,400元。至職保投保薪資部分,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下限即為基本工資,故職保投保薪資為26,400元之所有被保險人將一併自是日起調整為27,470元。
勞保局說明,上開逕調相關事宜,已於112年10月份繳款單(同年11月25日前寄發)背面印製通函周知投保(提繳)單位,並於勞保局e化服務系統公告。又實際逕調之被保險人(勞工)名單,將列印於113年1月份有異動被保險人計費清單(勞工退休金計算名冊),併隨當月保險費(勞工退休金)繳款單於113年2月25日前寄發,網路申辦單位可至勞保局e化服務系統查詢、下載。屆時請投保(提繳)單位詳細核對,如與實際情形不符,可於繳款期限內向勞保局反映。
又為便利投保(提繳)單位辦理明年度保險費扣繳及勞工退休金計收事宜,113年1月1日起適用之「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保險費分擔金額表」及「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分級表」均已更新,歡迎至該局全球資訊網之「大家常用的服務/常用書表下載」(https://www.bli.gov.tw/0103450.html)項下參閱。亦可於「便民服務/簡易試算/勞保、就保、職保個人保險費試算」專區(https://www.bli.gov.tw/0014162.html)試算應分擔之保險費。
另勞保局提醒,農民退休儲金每月提繳金額,依勞動部公告之勞工每月基本工資乘以提繳比率計算。配合113年基本工資調整,自明年1月起農民退休儲金每月提繳金額也隨之調高,例如選擇提繳比率10%之農民,每月提繳金額將自2,640元提高為2,747元,政府相對提撥部分亦隨之提高,農民退休生活更有保障。至農民退休儲金每月提繳金額是於次月底扣款,所以,明年1月起配合基本工資調整的提繳金額,是於113年2月底扣款,後續月份以此類推,請農民留意農民退休儲金扣款帳戶餘額並備足存款,以免扣款不成功而影響自身權益。
112.11.28 勞動部

 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須符合法定要件才有效,雇主應謹慎合理使用
現今新創與科技產業逐漸盛行,知識與技術密集產業的商業機密成為企業重要資產,雇主為了避免勞工離職後洩漏公司機密因而受到損害,常於正式僱用時與勞工簽訂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對於保護雇主營業利益固然甚有助益,然因該等約定對具憲法保障工作權、生存權與自由權的工作者有所限制,勞雇雙方是否可以約定並遵循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其效力如何判斷,對勞資雙方而言十分重要。
我國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9條之1增訂前,實務及學說皆對於上述問題有所爭議,為兼顧勞雇雙方權益之保障,並使審查標準明確化,我國於民國104年12月16日增訂勞基法第9條之1,明定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應符合之4要件(如圖)。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是否符合法定要件,需由法院解釋適用後為最終之判斷,過程中如何兼顧法理與勞雇雙方權益而為之權衡,實務見解值得觀察。
勞動部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下稱勞安所)於111年進行「我國勞工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樣態及爭議處理之探討」,藉由爬梳修法後之歷年法院判決,發現實務上對於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部分法定要件之效力仍會存在不同見解的判斷標準,尤其在合理補償的判斷標準。另透過比較法研究,發現多數國家並未全面禁止競業禁止條款之簽訂,但對於條款效力之控制有不同處理模式,有透過明文規定,或雖未立法但透過判例法理之運作,而設有寬嚴不同之限制。此外,透過實證研究發現,實務上有些雇主會先與勞工簽訂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待勞工提出離職當下,雇主再衡量是否需要禁止該勞工為競業行為;也有部分雇主不在意條款效力,而廣泛與所有勞工簽訂條款之情形。
勞安所除在報告中就法制改善與政策推動提出研究建議外,也特別提醒事業單位,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並非簽了就有效,應謹慎合理使用,避免不當限制勞工轉換職業自由,也提醒勞工注意自身權益,若認為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未符合法定要件,可以訴請法院確認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無效。對於研究報告有興趣者,可至勞安所官網下載,網址:https://results.ilosh.gov.tw/iLosh/wSite/ct?xItem=40098&ctNode=322&mp=3。
112.11.24 勞動部

 失業率連二降 就業回溫
主計總處昨(22)日公布10月失業率為3.43%,連續二個月走跌,較9月下降0.05個百分點,為23年同期新低,經季節調整後的失業率為3.41%,較9月下降0.03個百分點。主計總處國勢普查處副處長陳惠欣表示,目前整體勞動市場呈現穩定。
不過,陳惠欣特別提到,製造業就業人數自去年第3季開始受到影響,10月製造業就業人數月減2,000人,年減1.9萬人。陳惠欣表示,製造業整體就業情勢目前還是受到全球景氣復甦步調放緩,以及中東地緣政治風險、美中貿易爭端的不確定性因素衝擊,景氣表現相對低迷,進而影響廠商用人需求。
112.11.23 聯合新聞網 記者葉卉軒/台北報導

 因配合登革熱清消停工 雇主不必發給工資
(中央社記者吳欣紜台北22日電)台灣登革熱疫情雖趨緩,但仍有事業單位因配合衛生單位防治登革熱必須停工消毒,勞動部今天說,停工不可歸責於勞雇任何一方,因此勞工不必工作、雇主也不必發工資。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黃維琛今天告訴中央社記者,近期有許多事業單位發文詢問,因配合衛生單位清潔消毒,事業單位必須停工,不得開業工作,因而衍生是否發放工資的疑義。
黃維琛說,事業單位停工期間的工資如何發給,應視停工原因再依具體個案認定,過去在疫情期間,有工廠因防疫被勒令停工清潔消毒,那屬於業主被要求的情況,不可歸責於勞雇任何一方,因此勞工不必工作、雇主也不必發工資。
黃維琛說,這次雇主配合登革熱防治清潔消毒而停工,也屬於不可歸責於勞雇任何一方的情況,因此停工期間勞工不必工作、雇主也不必發工資。
另外,也有家長反映,因為接獲幼兒園通知要消毒,自己必須將小孩接回,想知道是否有公假。
黃維琛說,經過詢問衛福部,可請公假者僅有配合清消場所的所有人、管理者或使用者,幼兒園配合清消,家長接回小孩不可請公假。
112.11.22 The Central News Agency 中央通訊社(編輯:陳政偉)

 112年第4次人力需求調查結果概況
事業單位預計113年1月底較112年10月底人力需求淨增加4.9萬人。
各行業中以製造業人力需求淨增加1.3萬人較多。
增加人力原因主要為「公司營運擴增或多角化經營」及「退離者之補充」。
為了解113年1月底就業市場人力需求情形,勞動部於112年10月2日至10月20日就員工規模3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辦理「112年第4次人力需求調查」,回收有效樣本計3,044家,相關調查統計結果摘述如次:
一、事業單位預計113年1月底較112年10月底人力需求淨增加4.9萬人
各事業單位113年1月底較112年10月底預計增加人力者占24.5%、減少人力者3.8%、人力需求不變者65.3%、無法預估者6.4%;需求人數預計增加5.6萬人、減少7千人,淨增加4.9萬人。
近期全球經濟成長及終端需求復甦力道受限,外需產業人力需求相對保守,惟疫後消費動能延續,且即將進入春節及寒假旅遊消費旺季,內需產業人力需求殷切,加以退離人力補充需求增加,致整體事業單位人力需求續處高檔。
二、按行業別觀察,以製造業人力需求淨增加1.3萬人較多
與112年10月底相較,113年1月底工業部門人力需求預計淨增加1.8萬人,服務業部門淨增加3.1萬人,後者已連續5季高於前者。各大業以製造業淨增加1.3萬人較多(電子零組件製造業、金屬製品製造業、食品及飼品製造業分別淨增加3千人、2千人、1千人),住宿及餐飲業淨增加7千人次之,批發及零售業淨增加6千人再次之。
三、按職類別觀察,以技術員及助理專業人員淨增加1.5萬人較多,服務及銷售工作人員1.1萬人次之與112年10月底相較,113年1月底各職類人力需求以技術員及助理專業人員淨增加1.5萬人較多,服務及銷售工作人員淨增加1.1萬人次之,技藝、機械設備操作及組裝人員淨增加9千人再次之。
四、事業單位增加人力原因主要為「公司營運擴增或多角化經營」及「退離者之補充」
事業單位113年1月底較112年10月底增加人力主要原因,以「公司營運擴增或多角化經營」占50.4%最多,「退離者之補充」占32%次之。
按行業別觀察,人力需求淨增加較多之製造業、住宿及餐飲業、批發及零售業,增加人力主要原因均以「公司營運擴增或多角化經營」最多(分別占44.5%、43.8%、42.5%),「退離者之補充」次之(分別占41%、28.2%、36.8%);其餘各行業增加人力之首要原因亦多為「公司營運擴增或多角化經營」,惟運輸及倉儲業、其他服務業為「退離者之補充」(分別占37.6%、41.6%),醫療保健及社會工作服務業為「長期缺工」(占37.8%)。
112.11.14 勞動部

 勞動部提醒僱用適用勞退舊制勞工之事業單位,應於今(112)年年底估算次一年度符合退休要件勞工之舊制退休金,並於明(113)年3月底前補足
年終將至,勞動部今(10)日提醒,事業單位如有僱用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勞退舊制)勞工,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於今(112)年底估算次一年度符合勞動基準法第53條(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工作25年以上,或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及第54條(年滿65歲)退休要件之舊制勞工所需之退休金,事業單位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如有不足,雇主應於明(113)年3月底前一次補足。 
勞動部說明,勞動基準法第56條所定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制度(勞退舊制)自75年11月1日起實施,以促請雇主為其所僱勞工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預做未來支付舊制退休金之用。又為加強勞工退休金提撥制度,充足退休準備,預防及解決雇主突發性關廠歇業,無力支付勞工資遣費、退休金,影響舊制勞工之退休金權益,104年2月4日進一步修正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規範雇主應每年估算符合退休要件之舊制勞工退休金,並足額提撥。該項規定並經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6號判決肯認其立法目的係為使雇主提早準備,確保次年度成就退休條件之勞工能獲得法定足額退休金,以強化勞工請領退休金權益之保障,符合憲法第153條第1項國家應實施保護勞工政策意旨。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尚有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義務之事業單位,截至111年12月底為止為8萬4千餘家,足額提撥準備金比率已達99.8%,有效保障勞工權益。未來勞動部亦將偕同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持續宣導並督促雇主落實法令規定,安定勞工退休生活。 
勞動部重申,為保障舊制勞工退休金請領權益,事業單位應依前開規定落實足額提撥義務,估算時可使用勞動部建置之試算軟體(網址:https://calc.mol.gov.tw/pension/labor_priority.aspx),先行進行試算。如有法令或試算軟體使用上之疑問,可撥打勞動部免付費專線1955,或檢附相關資料,逕洽所在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協助。
112.11.10 勞動部

 115家企業違反勞基法 北市開出908萬元罰單
超時加班讓員工心累,這類雇主小心挨罰。台北市勞動局公布9月份違反《勞動基準法》裁罰結果,共115家事業單位遭到裁處,總罰鍰金額908萬元。其中遭罰最多的愛的世界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事業單位,各吃下45萬元罰單。
今(2023)年9月份因違反勞基法,遭勞動局裁罰鍰金額前5名企業,分別為愛的世界股份有限公司、天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富士達股份有限公司、金石堂圖書股份有限公司、欣欣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都因未按照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之規定,依法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各罰45萬元。
主要違法態樣前5名,分別為未依法給付平日延長工時工資,計28家、占24.4%;未依法給予休息日出勤之工資,計24家、比重20.9%;未依法給付工資,計20家、比例為17.4%;每7日中未有1例假1休息日,計20家、占比17.4%;未逐日記載出勤時間至分鐘為止,計16家、占13.9%。
台北市勞動局長高寶華表示,雇主應依法給付勞工工資,維持勞工生計;積極補充人力,適當調度,避免讓勞工超時加班及給予勞工足夠之休息,保障勞工身心健康;主動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讓勞工退休後生活無虞。
高寶華提醒,企業主應將員工視為珍貴的資產,而非單純的人力成本,遵守勞動法令、保障勞工權益不僅是企業法定的義務,也是企業的社會責任,唯有勞資雙方共同合作、彼此珍惜,才能創造經濟繁榮、雙贏的局面。
另外,協助台北創業生態系接軌國際,北市府於11月9日至12月2日舉行「2023台北國際創業節」系列活動,以「創業臺北 躍向國際」為主題,規畫國際論壇、國際新創Demo Show、亮點企業頒獎典禮、大型創業展覽等,各項活動陸續登場。
112.11.7卡優新聞網 記者 段楚禎 報導

 雇主小心被罰!勞動部曝特休NG態樣
[NOWnews今日新聞] 特別休假是勞工的法定權益,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2項規定,特休日期的排定應按照勞工意願;勞工工作滿半年給予3天特休、滿1年再給7天,總計10天;年終將近,勞工特休未修畢除協商遞延到明年外,其餘都該核算並發放工資。勞動部今(3)日表示,實務上仍有部分雇主不清楚特休規定而受罰,因此提出與特休請休及折發工資有關的常見NG態樣,提醒雇主勿踩雷。
與特別休假請休有關的NG態樣
1、勞工工作滿1年只給特別休假7日:
勞動部指出,實務上仍有雇主誤以為勞工工作滿半年取得的3天特休,可從滿1年的7天中扣除,依法勞工工作年資滿半年及滿1年的3天及7天特別休假,雇主應分別給予。
例如:勞工在111年3月1日到職、112年4月1日離職,其享有的法定特別休假日數分別為滿半年的3日,以及滿1年的7日,共計10日。
2、雇主逕自排定勞工之特別休假期日:
特休日期應按勞工意願排定,當事業單位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者,雇主不得於補班日當日逕自要求勞工排定特別休假;或事業單位受景氣影響而需減班休息時,也不得逕自將勞工的特別休假納入排休。
3、未給予部分工時勞工特別休假:
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行業的勞工,不論其約定的出勤方式及薪資給付方式為何(部分工時或全時工作、按件計酬或按時計酬),均有該法相關規定之適用,部分工時勞工如果在同一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雇主也要給予特休。
4、雇主未告知勞工下一年度可休日數:
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3項規定,勞工於符合特休條件之日起30日內,雇主應告知勞工年度內可休特休日數。
5、雇主未每年定期以書面通知勞工特別休假日數:
雇主應將勞工當年特別休假期日及未休日數所發給之工資,記載於勞工工資清冊,並以書面通知勞工;書面通知之形式,得以紙本、電子資料傳輸方式為之。
與特別休假未休日數折發工資有關的NG態樣
特休沒休完怎麼辦?勞動部提醒,年終將近,事業單位如約定以曆年制(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特休請休期間,因年度終結而未休畢的特休日數,除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以外,其餘日數,不論未休原因為何,雇主均應結清發給勞工工資。
1、雇主因勞工自行離職而未結算未休日數工資:
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規定,契約終止時,未休之特休日數,均應結算工資,就算勞工自行離職,雇主仍應就未休畢之日數,結算工資給勞工。
2、年度終結未於規定期限內核發未休日數工資: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1有明定未休日數工資發給之期限,於年度終結時,應於契約約定之工資給付日或於年度終結後30日內發給。
例如:採曆年制的事業單位,如約定發薪日為次月5日,則年度終結應結算之特別休假未休日數工資,應於次年1月5日發給,或於次年1月30日前發給。
3、特別休假未休日數工資金額計算有誤:
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之1所定基準計算未休日數工資數額,或僅以本薪或底薪計算,造成工資有少給之情事。
4、未休日數工資以發放年終獎金為由拒給:
特休未休日數工資,與事業單位依民俗所發給之年終獎金,分屬不同事項,雇主不得宣稱年終獎金已內含未休日數工資為由,拒為給付。
5、事先與勞工約定所有特別休假均直接折發工資:
特休是提供勞工休憩的機會,未休畢之日數才折發工資,所以雇主不得與勞工事先約定一律拋棄特休排定的權利,全數折發工資。
勞動部提醒,雇主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申訴,以維護自身權益。
112.11.3 今日新聞 記者李琦瑋/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