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崴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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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期
2018-05-27
107年5月製

 「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均為休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欲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之行業, 得經勞資雙方同意實施「8週彈性工時」調整出勤日
勞動部表示,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內政部所定「兒童節」(4月4日)及「民族掃墓節」(4月5日)為應放假之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給薪。
勞動部說明,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依內政部「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規定,「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均為應放假之節日;其中「兒童節」為4月4日,「民族掃墓節」係以農曆清明節氣為準,今(107)年為4月5日。故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上開2日雇主均應依法給假並給薪,如徵得勞工同意於前開休假日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前述休假日如適逢勞工之例假或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
勞動部指出,民間企業多有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之情形,惟107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之日曆表所列清明連續假期,係以「一日換一日」之換班(假)概念調整出勤,以形成連假,例如:為使107年之兒童節及清明期間可以連假5天,而將3月31日之非上班日與4月6日之上班日對調。為使各行各業均有比照公部門「一日換一日」之換班(假)之可能,勞動部業於105年1月21日公告指定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之行業為《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項規定之行業。爰事業單位如欲參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得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項規定實施「8週彈性工時」,於經「有工會者,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之程序後調整出勤。
勞動部強調,兒童節及清明期間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雇主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申訴,以維權益。
2018.3.31 勞動部

 企業七大勞檢地雷 勞動部訂SOP減爭議
勞動部已宣示今年勞動條件勞檢目標是6萬場次,是史上最高目標,為減少與企業的認定爭議,勞動部針對企業俗稱的七大「勞檢地雷」訂出SOP,針對勞檢實務常見的認定爭議,如所有員工上下班時間都一致、勞工自願加班、以及下班滯留公司等擬訂處理原則。
勞動部強調,一切回歸有無提供勞務為認定基準,只要雇主未表示拒絕或採防止措施,一律要給加班費。
近年勞檢密度加大,企業除了備感壓力,也對官方勞檢認定標準有意見。勞動部為減少了降低與雇主紛爭,加強訓練勞檢員專業執法能力,勞動部也針對企業常反映的七種「勞檢地雷」,擬訂SOP處理原則,強化執法立場,也讓勞檢員有所依據。
七大勞檢地雷中,與加班相關認定是最常見的紛爭,例如雇主以「加班要事先申請」,「勞工於雇主不知情情況下自發性加班」、「下班後滯留公司處理私務」等為由,拒絕給付加班費。其他如「例假日電腦開機紀錄」、「下班後監視器拍到仍在公司」、「勞工補休未休」等,也是常見爭議。
勞動部表示,過去勞動部曾有函釋說明,事業單位實施加班申請制雖無不可,但是如果雇主明知勞工在提供勞務,卻未表示拒絕或採取防止措施,必須認定是加班,要給加班費。亦即雇主不能以勞工未經申請就加班,不符工作規則為由,拒絕給付加班費。
官員表示,加班單不是認定加班的唯一標準,若勞工於工作場所有提供勞務事實,都屬工作時間。
至於下班後滯留公司,勞動部認為,加班認定除出勤紀錄外,也要以事實認定,雇主若可提出證明勞工逗留公司並非提供勞務,就可認定非加班;但也要約訪勞工當事人了解滯留原則,並參考公司其他勞工出勤狀況,才能綜合判斷。
其他如以勞工電腦開機紀錄作為例假出勤依據,或打卡下班後被監視器拍到仍在公司等,勞動部表示,這些狀況是否屬於加班,都要進一步個別確認是否有提供勞務事實,不會逕自認定雇主違反規定。
也有企業員工上下班打卡時間一分鐘不差,被開罰「出勤紀錄登載不實」,勞動部表示,下班太過準時雖會懷疑可能有虛偽不實,但會要求勞檢員要更充分蒐集資料或請雇主說明,避免在未經查證情況下主觀認定登載不實。
2018.4.2 經濟日報 記者陳素玲

 有關勞資雙方協商遞延之特別休假期限,及遞延之特別休假未休日數 工資應否列入平均工資計算疑義,勞動部特予說明。
勞動部本日(107年4月11日)針對《勞動基準法》第38條有關遞延特別休假規定發布補充性解釋,澄清勞雇雙方疑義,俾供勞雇雙方遵循,相關說明如下:
疑義一:特別休假之遞延是否可約定未及一年之期間(例如:3個月或6個月);又,前開遞延期間屆期後,於次一年度末日前得否再協商遞延。
勞動部解釋:
參酌法令規定及立法意旨,特別休假可經由勞雇雙方協商遞延未及一年之期間;在屆期後也可經勞資雙方協商再次遞延,惟實施期限仍不可以超過次一年度之末日。勞動部提醒,遞延之特別休假,於次一年度終結之末日仍未休之日數,雇主仍應發給工資,不可以再遞延。
茲舉例:
假設勞雇雙方約定特別休假採曆年制(即每年12月31日為年度終結日),並約定特別休假遞延期間為3個月,勞工甲107年度有特別休假14天,於107年12月31日年度終結時,仍有10天特別休假未休,勞工甲經與雇主協商合意後,將10天特別休假全數遞延三個月至108年3月31日;屆期後,倘若尚有5日特別休假未休,雇主依法應結清工資,惟亦可經勞雇雙方協商再予遞延,但遞延期間仍不得超過108年12月31日。
疑義二:遞延之特別休假未休日數工資應否及如何列入平均工資計算。
勞動部解釋:
(一)《勞動基準法》所定之「平均工資」,係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所稱「工資總額」,係指計算事由發生當日前「6個月」內因工作獲得之報酬總額。
(二)要判斷遞延之特別休假未休日數工資是否列入平均工資計算,必須先確認該遞延特別休假日數之「原年度終結時點」,是否在平均工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之內;如果在平均工資計算期間內,才有列計之可能。然而,由於這些因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係屬「原特別休假年度」全年度內未休假工作所得之報酬,其中究竟有多少未休之日數屬於平均工資計算期間之工作報酬,因而必須列入平均工資計算,法無明文,可由勞雇雙方協商議定。至於「原特別休假年度終結」之時點,如果不在平均工資計算期間內者,可不必計入。
茲舉例:
延續上開案例,雇主倘於108年4月1日資遣勞工甲,屆時仍有5天「遞延之特別休假」未休,於計算資遣費之平均工資時,計算說明如下:
(一)平均工資計算期間為108年3月31日往前推算6個月,至107年10月1日。
(二)因勞工甲平均工資之計算期間跨107、108年度,遞延之5天未休特別休假,其「原年度終結時點」為107年12月31日,恰在平均工資計算期間內,因此,所結算之金額應該納入計算。然而,這5日之工資因屬「原特別休假年度」(107年)全年度未休假工作所得之報酬,究竟有多少未休日數屬於107年10月1日至107年12月31日這段期間之未休日數,因而應算入平均工資計算期間之工資總額,由勞雇雙方協商議定。
勞動部表示,有關勞資雙方協商遞延之特別休假期限,及遞延之特別休假未休日數工資應否及如何計入平均工資計算疑義,已發布通函釋示相關規定及問答集(如附件),以供民眾查詢瞭解。各項勞工權益問題,均可撥打勞動部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085151」諮詢。
2018.4.11 勞動部

 功能被勞基法取代 勞動部擬廢止工廠法
民國20年起開始實施的工廠法,因功能逐漸被勞動基準法或職業安全衛生法取代,加上適用者也都納入勞基法中,因此勞動部召開幾次專家會議後,今天預告廢止工廠法。
為規範用發動機器的工廠工人勞動條件及保護等事項,民國18年12月30日制定公布「工廠法」,並從民國20年8月1日施行。
但由於考量,勞動情勢快速變遷,已與原立法時空背景截然不同,加上實務上已經幾乎沒有人適用工廠法等因素,勞動部今天預告廢止工廠法。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謝倩蒨說,勞動部跟各地方政府以及專家學者開過會後認為,工廠法的部分條文內容已經被勞動基準法或職業安全衛生法取代,加上民國81年已公告指定其他凡用發動機器從事製造、加工、修理、解體的事業適用勞動基準法,原則上工廠法適用對象應已納入勞動基準法保障。
謝倩蒨也指出,工廠法的部分條文內容也未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或其他相關法令規範,因此在實務上恐會出現不知道該引用哪條法條的規定,因此才決議廢止已經不合乎時宜的工廠法。
至於廢止時程,謝倩蒨表示,預告期間有60天,這段期間都會再收集各界意見,若順利的話,也還需送立法院審議後,才會正式廢止。
2018.4.12 聯合新聞網

 實習生納勞保?教育部會同勞動部 兩個月內研議
實習生沒有勞保,在職場受到意外傷害怎麼辦?教育部將會同勞動部,於兩個月內研議實習生的相關保障。
立法院今日上午召開社福與衛環委員會,邀集勞動部、教育部就「有效維護實習生與建教生應有權益」、「因應暑期及畢業潮將至,有效保障求職者與打工學生權益」等案列席報告。
立委陳宜民質詢時提到,暑假將至,許多學生可能赴勞動場所實習,但他們只有健保與平安保險,沒有支薪就沒有勞保,目前並沒有類似「實習勞保卡」的制度,盼主管機關研議實習生的勞動保障。
針對此議題,教育部同意會同勞動部,針對沒有領薪水、但是確實在職場工作的實習生相關保障進行討論,承諾在2個月內研議相關辦法。
2018.4.20 聯合報 記者羅真

 預防過勞 北市9月展開強力勞檢
台北市政府勞動局今天宣布,為杜絕職場過勞,將對高風險行業展開強力勞檢,對象包括運輸業者,還有向勞動局核備、聘雇責任制工作者的企業。責任制工作者勞檢預計9月展開。
北市勞動局今天舉辦「職場健康體檢,全面啟動」記者會暨宣導會,會中宣示將對責任制審核嚴加把關,並展開強力勞檢,杜絕雇主僥倖心理。
勞動局職業安全衛生科科長蔡爾森指出,由於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責任工作者人數增加,其中7成為保全人員。不僅特定行業工作者工時增加,還出現職場過勞,罹患腦心血管疾病人數也在增加。
他表示,因此,今年9月到12月,勞動局將對聘雇勞基法第84條之1責任制工作者和運輸業駕駛的事業單位展開勞動檢查。
適用勞基法第84條之1規定的工作者,包括約定工時及責任制員工。蔡爾森說,向勞動局核備聘雇這類工作者的事業單位共400家,勞動局預計將對其中120家進行勞檢。
蔡爾森指出,運輸業者方面,由於從業人員數量眾多,高達4242名駕駛,勞動局規劃從5月到109年12月,對其中400名駕駛進行勞動檢查。
勞動局長賴香伶表示,去年辦理保全人員高關懷計畫訪視,發現工時長、責任制泛濫等現象,希望藉由積極查核,為高風險作業者職場健康把關。
另外,勞動部去年通過,今年7月起,聘雇200人以上的企業,就必須設置勞工健康服務醫護人員。蔡爾森指出,預計北市將有353家事業單位須設置醫護人員,勞動局也將對這些單位展開查核。
2018.4.21 中央社

 高雄A+1驚傳歇業 勞局:涉大量解雇未通報將開罰
高雄知名百貨A+1驚傳停業,高雄市勞工局表示,事前並未接獲A+1資遣通報及大量解雇勞工通報,下午派員到總公司人資部門了解後,得知該公司預計分批解僱勞工共計142人,但公司未在60日前向勞工局通報,涉違反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將依法裁處10萬至50萬元。
勞工局說,該公司已完成發放預告工資及資遣費事宜,將在5月4日解雇10人、5月14日解雇44人、5月24日解雇88人,勞工局將持續追蹤,若停業導致勞工權益受損,會協助勞工申請勞資爭議調解。針對遭解雇的勞工,也會協助就業媒合、職業訓練或申請失業給付等。
勞工局表示,A+1有博愛店、鳳山店、中山店、德民店及澄清店等5家門市,分屬於威緻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及七熹股份有限公司,根據勞保局3月份勞工投保資料,威緻公司投保64人,七熹公司投保84人,共有168名員工。
2018.4.25 聯合報 記者蔡容喬

 超時加班 勞動部擬修法提高罰則
日前發生大貨車撞死兩名國道員警,肇事司機事後被查出連上22天班,由於目前勞基法對勞工超時工作罰鍰2至100萬元,被質疑罰則太輕,勞動部長許銘春今天表示考慮提高罰鍰,下會期開議就會提出。
但是否增訂雇主刑責,許銘春仍態度保留,強調必須廣徵各方意見,凝聚共識。她也要求各地政府要對景山交通集團旗下20家公司都要勞檢,確認出事駕駛超時加班是否為普遍現象。
對於客貨運業者透過交通部打算再向勞動部闖關,重新爭取適用七休一例外,許銘春直接回絕,她表示,勞動部還未收到交通部申請,「但是沒有安全就沒有彈性,在防過勞機制未建構完成前,勞動部不會同意。」
許銘春今天出席職業安全衛生署與長照產業簽署健康伙伴儀式,會後接受訪問時表示,國道事故發生後,她第一時間就請高雄市政府到駕駛受僱的聯全通運勞檢,並做出重罰300萬決定。
她說,從此事件就可知道,勞動條件的好壞不只是勞資的事,社會更承受嚴重後果,因此事後除請高市嚴懲不法,開出最高罰鍰,未來一定會加強客運及貨運運輸業勞檢密度與強度,希望業者一定要遵守法令規定,維護勞工權益及公共安全。
被問到罰則太輕,許銘春表示,勞動部會就此檢討,目前罰則最高雖是100萬元,但情節重大,仍可以再加重,勞動部不排除修法提高上下限。至於外界批評高市開罰300萬元只是個案,許銘春表示,不會是個案,裁罰權責雖在地方政府,但會視個案情節做處理。
勞基法修後增訂七休一例外情況後,客貨運業者之前爭取排除七休一,勞動部後來因為工會反彈而踩煞車,要求業者再與工會溝通後,有必要再提出申請。交通部昨天證實上月曾邀集勞資雙方討論是否放寬,但勞資並無共識。許銘春表示,沒有收到交通部申請案,但是沒有安全就沒有彈性,在勞工防過勞機制未建構完成前,勞動部的立場是不會同意。
2018.4.27 聯合晚報 記者陳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