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崴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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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期
2017-06-15
106年6月製

 休息日加班換補休 勞動部:不得損及勞工權益
《勞基法》有關一例一休規定上路近半年,對於休息日加班後請假,以及休息日加班換補休到底該如何計算,各界一直有疑問。勞動部今公布和休息日相關函釋,明訂休息日加班途中勞工請假,請假時數可不計入加班時數上限;另外若休息日加班要換補休,應在不損及勞工權益、不影響僱主人力因應下約定。
目前一例一休有關「休息日」加班規定,除前2小時休息日加班費每小時應發給1又1/3倍以上加班費,之後每小時應發給1又2/3倍以上加班費外,也明訂要「做1給4」,也就是休息日加班就算只工作1小時,僱主也應發給4小時工資;工作5小時,也要發給8小時工資,以此類推。
勞動部今公布的函釋指,若勞工於休息日出勤工作後,要選擇補休,法律並未禁止;但勞僱雙方應在不損及勞工權益及不影響僱主人力因應之前提下,就補休標準、補休期限以及屆期未休完之時數要如何處置,妥為約定。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副司長黃維琛說,依該函釋,勞僱雙方可自行約定,包括換補休的計算方式、補休屆期後能不能取消或延長等,勞工若覺得條件划不來,可以不同意,僱主就必須依《勞基法》發給加班費。若最後發生爭議,僱主要負責舉證義務,證明勞工當時就有同意。
至於僱主能否事先約定勞工一律換補休,黃維琛說,還沒發生加班事實前,不能事先要求勞工拋棄或做出選擇,若有這樣的約定應視為無效。
2017.5.3 (唐鎮宇/台北報導)

 【老闆快看】休息日做1給4又請假 可依實際工時計算加班
《勞基法》有關一例一休規定上路近半年,對於休息日加班後請假,以及休息日加班換補休到底該如何計算,各界一直有疑問。勞動部今公布和休息日相關函釋,明訂休息日加班途中勞工請假,請假時數可不計入加班時數上限。
目前一例一休有關「休息日」加班規定,除前2小時休息日加班費每小時應發給1又1/3倍以上加班費,之後每小時應發給1又2/3倍以上加班費外,也明訂要「做1給4」,也就是休息日加班就算只工作2小時,僱主也應發給4小時工資;工作5小時,也要發給8小時工資,以此類推。
勞動部今公布的函釋指,若勞工在休息日加班實際僅工作2小時,應列計加班4小時,且計入每月加班46小時的上限。但若勞工原本和僱主約好休息日要出勤8小時,結果因為事假、病假等原因請假3小時,則可以勞工實際工時(5小時)計入每月46小時的加班上限。
至於請假部分工資要如何處理,勞動部先前已有過函釋,就依該假別的計薪方式處理。
2017.5.3 (唐鎮宇/台北報導)

 投保單位關廠,勞工雖選擇優惠方案自願離職,仍得請領失業給付
為保障失業勞工權益,勞動部日前函示,勞工如因投保單位關廠而離職,不因其係選擇優惠方案自願離職,而影響離職事由之認定;該勞工仍得請領失業給付。 
勞動部表示,日前有投保單位關閉廠區生產線,並讓原廠區勞工選擇改赴國外廠區工作,或按優於《勞動基準法》資遣費標準離職方案申請自願離職,部分勞工選擇自願離職後,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審核是否符合非自願離職資格衍生疑義。考量就業保險目的在保障勞工非因本身因素而離職失業之就業安全,故函示如勞工因投保單位關廠而離職之事實明確,雖選擇優惠方案自願離職,並不影響非自願離職事由之認定,仍得請領失業給付。 
勞動部提醒,就業保險立法目的在協助就業,並非消極性給付。勞工辦理失業認定時,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將提供各項促進就業措施,如提供就業資訊、服務及研習活動,以提升求職技巧及工作媒合機會;經適性、適訓輔導後,得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以提昇就業技能並請領生活津貼;參加創業輔導課程,提供創業貸款利息補貼等,請勞工朋友善加運用各項促進就業資源。
2017.5.9 勞動部

 高薪低報逃不了 勞保局鎖定2萬家企業
高薪低報僱主小心了!勞保局今年依去年報稅薪資所得資料比對勞保投保薪資執行「加保維新」專案,查到近2萬家企業疑似高薪低報,本月及下月將發函請僱主如實申報,若提出不合理調低投保薪資理由,可能會挨罰。 
勞保局納保組組長劉金娃表示,每年都會根據財稅資料比對勞保投保薪資,今年同樣分成兩部分,一部份是連續三年高薪低報遭逕調投保薪資,僱主今年又再調低者,共有7397家;另一部份是公司平均投保薪資和同縣市同業別平均落差太大,約有1.2萬家。
劉金娃說,本月起將發函要求僱主如實申報,若僱主收到通知後如實幫員工投保,就不會挨罰;但若不理會勞保局通知,或提不出合理調降說明,經查證屬實,勞保局將處應繳保費的4倍作為罰鍰。
劉金娃說,加保維新專案每年都會進行,每年都會撈出約2萬家疑似高薪低報企業。以去年為例,最後共有3165家企業挨罰,合計罰鍰達8700多萬元,受害勞工約8234人次。
2017.5.11 蘋果日報(唐鎮宇/台北報導)

 勞工意識抬頭 團協近2年增近6倍
團體協約法施行85年,但台灣勞動意識不足,工會少,企業與工會簽定團體協約數量少得可憐。數十年來團協件數停滯,五年前才破百,近兩年因教師可以組成職業工會與校方爭取簽訂團協,團體協約暴增近六倍,去年團協件數衝上近700份。 
勞動部分析,除了開放教師組工會,另外2010年勞動三法新增資方不得拒絕工會協商團協的「誠信協商條款」之賜,工會更有力量要求簽訂團協。 
團體協約法雖早在1932年11月起施行,但因團體協約必須是工會與雇主簽訂,不是由勞工單獨與資方簽署,台灣極少企業成立工會,即使有工會,資方不見得願意協商等情況下,團體協約份數少得可憐。團協簽訂內容可包括工資與工時,如薪資、僱用、調職、解僱與離職、休假、退休等,一般以爭取優於勞基法規定為目標。 
勞動部表示,勞動部於2007年推動勞動三法修法(工會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團體協約法),大幅鬆綁工會成立,並增訂團體協約「誠信協商條款」,勞資雙方非有正當理由,不得任意拒絕進行團體協約協商,違者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新三法於2010年上路,為團體協約營造有利條件。 
統計顯示,七、八十年來團協數字都在5、6件左右,直到2010年勞動三法修法通過後,加上教師可以參加工會,團協件數逐年提高,兩年間終於突破百件,達到101件;2014年更一舉增加到300件,2015年再倍增為664件,去年有效團協份數已達698件,上看700件,是五年前的十倍之多。 
勞動部表示,勞動三法通過後,團體協約即逐年增加,2014年暴增近200件,則與教師透過組職業工會向學校爭取簽訂團體協約有關,當年高雄市各中小學校長透過校長協會,陸續與191個老師職業工會簽訂團協,隔年又與性質相同的教師產業工會也簽團協,才會出現兩年間團體協約件暴增3、400份。 
勞動部表示,近五年來企業工會團協也增加兩倍多,從2011年的67件增到去年的161年,頗有斬獲,顯示工會要求資方簽訂團協實力正在提升。官員表示,團協有效期間最長三年,但即使終止,未簽訂新的團協前,協約內容仍有效,若再加上仍有餘效的團協,件數應該更多。
2017.6.1 聯合晚報 記者陳素玲

 「一例一休」 主計總處:職缺增 調薪人數反減
行政院主計總處今天發布統計調查,截至今年2月,因「一例一休」,職務空缺人數為23.3萬人,較去年2月增2.8萬人(年增0.32個百分點);但經常性薪資調升員工的比率,為29.2%,年減3.5個百分點;均未調薪的廠商比率79%,近3年新高。
主計總處表示,今年2月底工業與服務業廠商空缺人數增加2.8萬人,受近期景氣回溫、2016年勞基法修法,廠商用人需求增加,空缺率為3.01%,增加0.32個百分點。
調查顯示,廠商空缺人數以製造業8.8萬人、占37.9%最多,批發及零售4.3萬人居次,住宿及餐飲1.8萬人第三。
空缺人數最高的製造業中,以電子零組件製造業1.9萬人最多,金屬製品製造業1萬人居次,機械設備製造業8千人第三。
主計總處指出,各類職缺中,以技藝相關工作人員、機械設備操作人員、組裝人員5.5萬人、占23.6最高;服務及銷售人員5.3萬人、22.9%居次;第三為專業人員4.3萬人、18.4%。
不過,去年調升經常性薪資廠商比率為20.9%,調薪員工人數比率為29.2%,分別減少0.2與3.5個百分點。主計總處表示,去年上半年全球經濟成長滯緩,雖下半年景氣回溫,但部分廠商調薪趨於保守。
調查顯示,全面調升經常性薪資廠商占12.9%,減0.4個百分點,調薪幅度以3%至未滿6%占6.6%最多;部分調升經常性薪資廠商占7.9%;調降經常性薪資之廠商占0.4%,較104年減少0.1個百分點。
2017.6.1 聯合晚報 記者張為竣

 蘇花路斷怎麼上班 勞動部:遲到僱主不可扣薪
蘇花公路於端午節連假期間中斷,勞工明天上班該怎麼辦?勞動部表示,因路已經斷第三天,要北返的勞工已有時間應變,恐無法適用天災停班相關規定不出勤;但若勞工上班地點在路斷附近,若上班時間因此遲到,僱主不可扣薪或給予不利處分。
勞動部官員表示,依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第6點規定,落石路斷確實是天災,雖然縣市首長沒有宣布停止辦公,但勞工確實因為天災而導致遲到,僱主不能因此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若僱主違反相關規定,可處2到100萬元罰鍰。
但若勞工認為路斷而拒絕出勤,勞動部官員說,因為路已經斷第三天,勞工若要北返,有足夠時間選擇其他交通工具替代,很難主張比照「颱風」規定拒絕出勤,若勞工因故無法出勤,可用事假、特休假等其他假別處理。
2017.5.30 唐鎮宇/台北報導

 暴雨來襲無法上班 勞動部:雇主不得要求補班
大台北、桃園、新竹地區今凌晨梅雨鋒面、西南氣流來襲,龐大雨量導致多個路段淹水或道路中斷,新北市府更宣布金山、三芝、石門、淡水、萬里等停班停課,勞動部提醒,依據天災相關辦法,勞工所在地若宣布停班停課或因天災阻斷交通,導致上班遲到或無法出勤,雇主不得視為曠職,要求補班等不利處分。 
依據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天然災害發生時,勞工所在地,地方政府若宣布停班停課,或因天災等阻塞交通導致遲到或因此無法出勤,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 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勞動部提醒,勞工若住家、上下班行經路途、公司所在地,因天災導致交通受阻,無法出勤或上班可能遲到,須電話等告知雇主,雇主可要求勞工說明上下班路線為何受天災影響。 
另外,勞動部表示,若勞工今天為休假、特休、例假日,雇主因天災要求出勤,勞基法已經明定應給予勞工雙倍薪資和事後補休一日,否則可處2萬至100萬的罰鍰。
2017.6.2 聯合報 記者呂思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