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崴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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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期
2018-04-29
107年4月製

 拿不出員工出勤紀錄 直接罰9萬
引言:勞動基準法新規定今(1)日起實施,將修正「一例一休」等規定中的僵化新制,勞動部已經宣示,新法沒有調整期,本報將推出5篇專文,以實務常見情況,介紹這次修法到底有哪些重點、企業該如何調整現在的排班,才能兼顧勞資雙方權益、避免誤踩違法紅線。
勞動基準法新制將3月1日正式上路,相關勞動法令的勞動檢查也將無縫接軌,但勞動部指出,在檢查企業是否違反七休一、輪班間隔等新法彈性之前,最重要的就是要雇主先拿出員工出勤紀錄,只要雇主未備置出勤紀錄,勞檢員一上門就會直接開出9萬元的罰單。王先生是一家中型貿易公司的老闆,公司分作內、外勤兩大部門,內勤人員主要是以行政事務為主,出勤紀錄由打卡機統一管理,但外勤人員除了每天早會進公司,其他時間、包括下班時間都不在公司內,因此打卡紀錄只有上班時間、沒有完整的下班時間,鮮少讓勞工加班,但他也遭到勞工局盯上,經勞檢後、雖然企業無重大違失,但仍被以「出勤紀錄未依規定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依法開罰2萬元。「這絕對不是勞檢在找碴!」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署長鄒子廉指出,雇主應重視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的重要性,「因為這是勞檢員可以檢查有沒有超時工作、有沒有正常休假的依據」,而且在常見的違法態樣中,包括未依規定給付加班費、加班工時超過法定上限、連續上班超過6日,如果沒有確實記載各種出勤情況,勞檢員將無法在第一時間參照。一線勞檢員也透露,不少企業會以公司規模小,僅以簽到方式,表示勞工當天有上班,沒有紀錄「幾點幾分」上下班,甚至有些企業會發放出勤表,讓勞工填寫「幾點上下班」後簽名,沒有確實登載至分鐘、也明顯沒有查核機制。鄒子廉也強調,沒有出勤紀錄、就是直接開罰9萬元,但如果雇主心存僥倖、刻意登載不實,勞檢員也會在現場參考其他佐證,例如電腦使用記錄、訂單記錄等,往下做更深入的檢查,「確實管理員工是雇主的責任」。《勞基法》中沒有規定一定要如何記錄出勤紀錄,鄒子廉指出,企業有大有小,但人事管理的權限就是在雇主,不能輕忽企業對出勤的自主管理,「難道員工晚打卡下班、沒有加班事實,雇主也會發加班費嗎?」,「大企業的員工如果被中小主管逼著先打卡、再加班,也是會反彈」,一定要好好重視出勤紀錄,除了依規定登載,也應該主動了解紀錄是否屬實。出勤紀錄在《勞基法》中是很重要的部分、但因為很小、所以常被忽視,他建議,企業應當針對出勤紀錄有自我管理稽核機制,來矯正管理階層與員工不正確登載,應主動預防員工過勞、違反勞動相關法令的機會,未來如果被勞檢時,也能即時提出管理紀錄,避免受罰。
2018.3.1 工商時報【文╱邱琮皓】

 勞動部重申,「例假七休一」規定之例外情形,係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勞動部雙重把關,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行業需求會商勞雇團體,並評估確有必要適用例外規定後,報請勞動部同意後公告之
有關媒體報導「汽車客運業者指稱常配合政府活動如燈會等協助疏運,卻未被指定適用「例假(七休一)」規定例外情形」,勞動部說明如下:
勞動部說明,本次《勞動基準法》修正後,新增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勞動部」雙重把關機制之同意並指定後,始可為之。有關汽車客運業未被指定適用「例假(七休一)」規定例外情形,係因於草案預告期間,仍有部分勞工團體有不同意見,爰暫予保留,後續仍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交通部再持續與勞、雇團體溝通,評估是否確有適用之必要,再送請勞動部同意,以落實部會合作把關機制。又,縱屬經勞動部公告之行業,仍須符合公告內所定特定情形,且完備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之法定程序,始得適用「例假七休一」例外規定。
勞動部表示,前105年9月10日「例假七休一」令釋所定三類特殊情形(包含:勞工於國外、船艦、航空器、闈場或電廠歲修執行職務等)得例外調整例假,因配合新法修正,業併自107年3月1日停止適用。至原令釋所允之三類特殊情形,如有繼續適用例外規定之必要,仍應依新法規定,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行業需求會商勞雇團體,並評估確有必要適用例外規定後,報請勞動部同意;復經勞動部勞動基準諮詢會討論,評估相關意見後公告之。
勞動部呼籲,《勞動基準法》修正案,業自今(107)年3月1日施行,法令執行沒有空窗期,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絕不容許有違規脫法情事。雇主如違法,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或社會局(處)申訴,或撥打勞動部勞工諮詢申訴專線1955,以維權益。
2018.3.1 勞動部

 加班補休新規定 勞部新版問答集解惑
勞動基準法修正案3月正式上路,由於外界仍有許多疑慮,因此勞動部再次發出新版問答集為民眾解惑。根據新版問答集,勞動部明確指出,加班換補休後,雇主不能片面抵充無薪假。
勞動基準法修正案今年3月起正式上路,包含取消休息日加班費做1(小時)給4(小時)的規定、加班可一比一換補休、特休假可遞延等。由於外界仍有許多疑慮,甚至常常寫民意信箱詢問,因此近期又再度出版新版問答集供民眾參考。
新版問答集分為休息日加班費、加班時數、加班補休規定、特別休假遞延規定、輪班換班間距、例假七休一與其他7個部分,共有26道問答。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副司長黃維琛受訪表示,民眾最常問的就是加班換補休及例假七休一的部分,希望這次的問答集可以解答民眾疑惑,未來也將會針對外界疑問,定期更新。
根據這次的問答集,勞動部強調,補休的選擇權在於勞工,雇主不可以片面要求勞工不領加班費只能選擇補休,補休日期由勞工提出後,徵得雇主同意排定,並非由雇主排定。

勞工提出的補休日期,如果雇主不同意,即屬協商不成立,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標準,發給加班費,不能片面拿補休去抵充無薪假。
勞動部也解釋,從今年3月1日起,雇主請勞工加班或休息日出勤工作後,勞工如有意願選擇補休,才有勞動基準法第32條之1規定的適用,至於107年2月28日以前,勞雇雙方如已約定換取補休,仍依勞雇雙方約定辦理。
勞動部也說,若勞工特休假遞延後仍未休畢,雇主應依「原請休年度」的工資標準發給工資,也就是說若勞工107年仍有4天特休假沒休完,遞延到108年後仍沒有休完,則雇主應依107年年度終結時應發給的工資基準。>>2018勞動基準法修法常見問答集
http://www.hr.org.tw/news2.asp?ctype=2&autono=7026
2018.3.8 聯合新聞網

 106年勞資爭議27,169件 僅次金融海嘯
根據勞動部統計,106年勞資爭議案件共27169件,是93年統計以來第二高,僅次於發生金融海嘯的98年。勞動部認為,主因勞工對權利意識提升,也證明勞工信賴勞資爭議調解制度。
近年來勞工權利意識逐漸抬頭,連帶著勞資爭議件數也有增加,根據勞動部統計106年的勞資爭議案件有2萬7169件,為93年有統計資料以來的第二高,僅次於發生金融海嘯的98年3萬385件。
根據統計,其中有1萬2603件為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構)勞資爭議協商調處案件,也只僅次於發生金融海嘯的98年1萬5104件。
106年勞資爭議案件當中,發生最高前三行業分別為批發及零售業、製造業跟支援服務業,主要爭議類別為工資爭議、給付資遣費爭議跟其他權力事項爭議。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長王厚偉接受中央社電訪表示,近年來勞工權利意識每年提高等都是勞資爭議案件提高的原因,不能說是不好的現象,因為也證明勞工信賴政府的勞資爭議調解制度。
2018.3.12 經濟日報

 女性深夜工作未經工會同意 量販店被罰
桃園一家量販店的3名女性員工在到深夜11點以後及凌晨上班,被桃園市府勞動檢查發現,依違反勞基法「女性勞工不得夜間10時到隔日清晨6時」工作,裁罰5萬元。
量販店打行政官司指出,賣場屬於「事業場所」,沒有工會,15年前勞委會曾函釋,女性於夜間工作「如無事業場所工會,應經勞資會議同意」,3名女性夜間工作是經勞資會議同意,主張撤銷裁罰。
法院審理時,桃園市府表示,工會法8年前修訂後,事業場所如無工會,女性夜間工作應由企業工會行使同意權,主張裁罰無誤。
法官查出這家量販店100年5月1日成立企業工會,曾與公司多次協商女性夜間工作議題,去年6月下旬還協商過,對於津貼等未達共識,法官因此認定3名女性員工夜間工作未經企業工會行使同意權,以違反勞基法,判裁罰有理。
2018.3.19 聯合報 記者呂開瑞

 加班補休期限 勞動部:須與特休同步
勞動基準法修正案3月正式上路,加班換補休的期限比照特休假,採曆年制或週年制。勞動部也強調,特休選擇週年制,加班補休期限也只能為週年制,不能特休週年制,加班補休選擇曆年制。
勞動基準法修正案1月三讀通過,並將在3月1日正式實施,其中加班換補休部分,勞工加班後,可依其意願選擇要加班費或一比一換補休時數,其補休期限則比照特休假(如:週年制、曆年制、教學單位之學年度、事業單位的會計年度或勞雇雙方約定年度期間),超過期限雇主需給付工資給勞工。
外界也好奇是否可以特休假採取週年制,而加班補休的期限採取曆年制等,兩者採用不同規則?對此,勞動部官員受訪回應,兩者只能相同,這樣勞工跟雇主才能清楚知道何時才為結算工資的日子。
也就是說,若A勞工特休假為週年制,其加班補休也需為週年制;B勞工的特休假為曆年制,那加班補休也只能為曆年制,只要超過期限,雇主就必須要發給工資。
不過,官員也指出,勞資雙方可以另約定補休需在3個月或6個月內休畢。
2018.3.19 聯合報

 15行業1800家企業 勞檢來了!
勞動部公布今年勞動條件專案檢查對象,鎖定15個涉及公共安全、高工時、高違規,及僱用青少年及派遣工等弱勢就業族群的行業,包括國道客運駕駛、保全業、科技業(電子零組件)等過勞行業,工讀生及勞動派遣等易違規行業統統上榜,預計檢查1800家企業。
此外,勞基法七休一例外行業專案勞檢則是「重點中的重點」,將勞檢500家企業。勞動部表示,今年度勞動條件專案檢查分上下半年。勞動部表示,今年度勞動條件專案檢查分上下半年,上半年(3-6月)專案檢查七個對象,航空及交通運輸業、醫療院所、物流業、工讀生(今年鎖定便利商店、飲料店、量販業)、私立幼兒園、物業管理(大廈管理員)、漁船勞工等。
下半年(7-11月)專案檢查保全服務業、部分工時勞工、金融保險業、國道客運業、電子零組件製造業、勞動派遣、養護機構等。
至於勞基法七休一例外的行業,如製造業、旅行業等12個行業,也是今年專案檢查重點對象,檢查時間3-11月。勞動部表示,排除七休一適用行業都有限制特殊時間或特殊地點,且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另員工30人以上者,還要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因此會從上網登錄企業篩選檢查對象,檢查是否符合經工會同意等程序。
勞基法一例一休再修法今年3月上路,勞動部已宣示沒有輔導期,也沒有空窗期,今天則公布今年專案勞檢15大行業,總計檢查1800家企業。勞動部表示,15個行業也會針對過去專案檢查違規對象複查,因此曾被裁罰的業者可能都是檢查對象。
除了15個專案勞檢行業外,勞動部表示,一般檢查仍會不定期進行,對象為社會關注行業,如醫療保健服務業;此外,高違規、高風險及申訴檢查,都會照常進行。
勞動部表示,去年勞動檢查發現,雇主未依規定給予加班費、未詳實登載出勤紀錄及使勞工工作超時等違法態樣最為常見,希望事業單位多注意,勿抱持僥倖心態。
2018.3.20 聯合晚報 記者陳素玲

 勞工的出勤紀錄,得由勞雇間約定最適宜雙方之記載方式
有關媒體評論「《勞動基準法》強制要求出勤表,獨角獸公司在臺灣會被煩死」一文,勞動部澄清,出勤紀錄之記載方式,非以「打卡」為限,任何能覈實記載勞工出勤時間工具所為之紀錄,均得作為勞工之出勤紀錄。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出勤紀錄為勞工工資、工時查核以及職業災害認定之重要依據,《勞動基準法》課予雇主置備出勤紀錄之義務,係為明確勞資權益。有鑑於科技日新月異,《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出勤紀錄記載方式,早已不再僅以傳統之簽到簿或刷卡機為限,可輔以電腦資訊或電子通信設備協助記載,本部已應產業變遷,經濟活動越趨多元,訂定「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參照該指引二、(六)列舉行車紀錄器、GPS 紀錄器、電話、手機打卡、網路回報、客戶簽單、通訊軟體(如工時APP),或其他可供稽核出勤紀錄之工具。故凡可資核實記載勞工出勤時間工具所為之紀錄,均得作為勞工之出勤紀錄;勞雇間得約定最適合雙方之工時記載方式。
勞動部再次強調,出勤紀錄為勞工工資、工時查核以及職業災害認定之重要依據,覈實記載勞工出勤情形,可明確勞資間權利義務關係,對於事業單位亦有所助益。新創公司於適用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如有疑義,勞動部與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定當協助因應調適法令。 
2018.3.26 勞動部

 企業注意! 今年勞檢目標6萬場次 歷年最高
勞動部本月起展開密集勞檢,今年更新聘82名勞檢員執行任務擴大勞檢,勞動部長許銘春宣布今年勞動條件檢查目標將達6萬場次、安全衛生檢查10~11萬場次,都是歷年最高。
勞動部職安署今日起在國家文官學院為今年度新進職業安全衛生及勞動條件檢查員訓練,所有學員將在此住一個月,進行學科訓練,總計82名新進檢查員參訓,其中37名職業安全衛生檢查員訓練班具有理工相關科系碩士以上學歷的學員約有九成,已具備各該領域一定專業;45名勞動條件檢查員,具有法律背景者約二成,其餘學員大都為勞工、社會相關科系學歷,且大多從事過企業人資工作。
許銘春致詞時除表態支持為勞檢員加薪外,也宣布今年勞動條件檢查目標為6萬場次,安全衛生勞檢為10~11萬場次。
職安署表示,原則上每位勞檢員每年勞檢目標為200場次,為了避免勞檢手段引發企業反彈,將會加強勞檢員溝通協調及檢查技巧,並會安排實務參訪課程就實際案例演練,減少不必要爭議。
2018.3.29 經濟日報 記者陳素玲

 雇主申請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 將逐步提高須檢附之勞資會議紀錄次數
為有效落實勞資會議的運作,強化勞資會議既有配套機制,勞動部表示,現行事業單位招募外籍勞工前須申請的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應檢附已召開之勞資會議紀錄,因此,自本(107)年5月1日開始,雇主向地方勞工主管機關申請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時,將以逐步漸進方式,增加應檢附勞資會議紀錄的次數,以展現事業單位的企業社會責任。
勞動部說明,雇主於申請招募外籍勞工許可前,應檢附最近1次的勞資會議紀錄,向地方政府證明事業單位已依規定召開勞資會議,經地方政府檢視後核發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雇主才能依規定,向勞動部申請外籍勞工招募許可;另依據《勞動基準法》及「勞資會議實施辦法」規定,事業單位至少每3個月應舉辦勞資會議1次。因此,於本(107)年3月30日重新作成「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第5款規定的解釋令,調整雇主申請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時須檢附的勞資會議紀錄次數,並自本(107)年5月1日生效,以有效落實勞資會議的運作。
舉例說明,自本(107)年5月1日起至7月31日列為「輔導期」,雇主若於上開期間向地方勞工主管機關申請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時,只須檢附1次勞資會紀錄,例如,雇主於本(107)年5月1日申請無違反勞動法令證明,即須檢附本(107)年2月1日至4月30日間召開的勞資會議紀錄影本。自本(107)年8月1日至10月31日期間,雇主向地方勞工主管機關申請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時,須檢附2次勞資會議紀錄,例如,雇主於本(107)年8月1日申請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時,即須檢附本(107)年2月1日起至4月30日及5月1日至7月31日間分別召開的2次勞資會紀錄。以此類推,自108年2月1日後,雇主向地方政府申請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時,應檢附至少4次勞資會議紀錄。
勞動部進一步補充,為使申請外國人的雇主更具企業社會責任,依規定召開勞資會議以協調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合作及提高工作效率,呼籲事業單位配合政府輔導並確實依規定舉辦勞資會議。相關規定可洽勞動部電話服務中心02-8995-6000諮詢。
2018.3.30 勞動部

 「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均為休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欲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之行業,得經勞資雙方同意實施「8週彈性工時」調整出勤日
勞動部表示,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內政部所定「兒童節」(4月4日)及「民族掃墓節」(4月5日)為應放假之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給薪。
勞動部說明,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依內政部「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規定,「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均為應放假之節日;其中「兒童節」為4月4日,「民族掃墓節」係以農曆清明節氣為準,今(107)年為4月5日。故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上開2日雇主均應依法給假並給薪,如徵得勞工同意於前開休假日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前述休假日如適逢勞工之例假或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
勞動部指出,民間企業多有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之情形,惟107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之日曆表所列清明連續假期,係以「一日換一日」之換班(假)概念調整出勤,以形成連假,例如:為使107年之兒童節及清明期間可以連假5天,而將3月31日之非上班日與4月6日之上班日對調。為使各行各業均有比照公部門「一日換一日」之換班(假)之可能,勞動部業於105年1月21日公告指定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之行業為《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項規定之行業。爰事業單位如欲參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得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項規定實施「8週彈性工時」,於經「有工會者,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之程序後調整出勤。
勞動部強調,兒童節及清明期間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雇主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申訴,以維權益。
2018.3.31 勞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