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崴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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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期
2017-05-17
106年5月製


《勞基法》新法中的特休假新制今年起實施,上路超過3個月,勞動部面對實務上各問題的答案,都無法讓勞資雙方滿意,不少企業為了省去麻煩,紛紛調整請假相關規定,例如取消有薪事病假、取消優於法令的特休假等。對此,勞動部強調,這些未經勞資協商、片面取消規定的,都屬違法行為。
特休假新制上路後,由於新法將資淺勞工的特休假日數大幅提升,有雇主為了節省到年度終結前的結算麻煩,用各種方法「催促」員工使用特休假,包括在員工使用事假、病假之前,優先使用特休假;將特休假以小時計,要求員工在遲到或早退的時候,都以特休假沖抵;或減少、甚至刪除工作規則中的有薪事病假,就是希望員工年度終結、契約終止時能把特休假用光光。
勞動部強調,雇主不可片面變更勞動契約與工作規則,應與勞工協商。至於雇主要求員工以特休假當成事病假、或是沖抵遲到或早退,勞動部則認為,因為事病假都可能會影響到全勤,遲到、早退不但會影響全勤、也會影響到考績等管理機制,雇主應提供勞工可自由選擇使用特休假的權力,而不是限制「只能」用特休假處理。
為了因應新法,雇主也會將部門的特休假管理放在基層主管身上,有基層主管設立內規,要求每天只有固定幾個請特休的名額,讓所有員工去「廝殺」搶名額。勞動部表示,企業為了營運需求,確實需要固定數量的人力,但不建議設下這種標準,希望勞資雙方能多協調。
另外,新法大幅提高特休假的日數,也有企業開始將原優於《勞基法》的刪除,勞動部說明,《勞基法》是最低底限,鼓勵企業依舊維持給勞工優於法令的特休假,至於優於法令部分,可在工作規則中制定,在年度終結時,可遞延、結清或做其他用途。
2017.4.24 工商時報

 老闆提撥沒? 企業勞退舊制提撥率衝9成
勞動部前年通過修法,事業單位勞退舊制提撥每年3月底前要足額提撥,否則開罰。今年期限又將屆,勞動部表示,經過兩年努力催繳,已提撥11.5萬家,占應提撥12.3萬家的九成以上,剩8000餘家尚未足額提撥,其中九成是30人以下小公司,近半數欠繳金額100萬元以下,積欠餘額300多億。勞動部4月起將以差額一億元以上,及連續二年未提撥差額者優先查處。 
勞動部表示,去年度需提撥退休準備金差額者,各縣市目前已發函提醒各勞退舊制須提繳單位,應儘速於3月底前補足,自4月起將由各地方主管機關加強查核。 
勞基法規定勞退舊制雇主每月須提撥舊制勞工薪資2~15%至準備金專戶,累積至足以支應為止,但因沒有罰則,以往提撥率低,很多企業提撥不足。歷經華隆、太子汽車等企業因未提撥舊制退休金,至員工求助無門案例,勞動部修改勞基法,增訂雇主應於每年底檢視次一年度符合退休條件之勞工所需退休金,並於次年3月底前補足勞工退休準備金差額,違者依法可處新台幣9萬~45萬元罰鍰,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修正案於2015年2月完成三讀。 
新制去年上路,企業反彈聲浪大,尤其很多企業長期未提撥,必須一次補足,財務壓力大,勞動部與地方政府軟硬兼施,一方面起請地方政府加強查核,對惡意不願足額提撥企業開罰,但企業若非屬惡意,則給予寬限期,至今提撥率大增。 
勞動部統計,全國應提撥舊制退休金事業單位共萬家,至今年2月底止,足額提撥家數達11.5萬家,占應提撥家數93%,還有8400多家未足額提撥,六成二為五人以下小公司,30人以下占九成以上,因公司規模太小,資金調度較困難。地方政府會視個別情況給予寬限期。
官員強調,截至今年2月底,共有59家遭罰,其中台北市17家、新北市16家、桃園市6家。
2017.4.5 聯合晚報 記者陳素玲

 勞工朋友領過勞保老年給付後再從事工作,仍可參加職業災害保險,保障工作安全。
勞動部表示,為加強保障中高齡勞工的工作安全,已令釋放寬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年逾65歲已請領公教人員保險、軍人保險等社會保險養老給付,再從事工作者,得由其投保單位辦理參加職業災害保險。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為促進中高齡勞工再就業,考量許多勞工朋友請領老年給付後,仍有繼續工作需要,不論其就業型態,皆有發生職業災害的可能,故放寬上述規定。鑑於近來發生數起職災意外事件,部分遭受災害的勞工朋友,因係領過勞保老年給付後再從事工作,而雇主並沒有為其辦理參加職災保險,導致無法請領職災保險給付。因此,勞動部特別呼籲,有僱用此類勞工的投保單位,可僅參加職災保險,一方面確保勞工職災給付權益,一方面也讓雇主得抵充職災補償責任,勞資雙方皆可受惠。 
此外,勞動部為避免因雇主不熟悉法令,而未替渠等勞工辦理參加職災保險,除透過各種管道持續加強宣導外,近期將由勞工保險局主動寄發通知,提醒投保單位相關規定,以確保勞資雙方權益。
2017.4.11 勞動部

 1例1休新後門 彈性工時「空班日」遇國假免補休
去年底上路的《勞基法》「1例1休」新制又出現新後門。某些實施彈性工時的企業運用排班制,上班時間並非每天8小時、每周上班5天,可能是每天10小時、每周4天等狀況,這些公司因為挪移工時,員工可能有1例1休以外不用上班的「空班日」。勞動部上個月發出函釋,指出若僱主運用空班日叫勞工加班,不必比照休息日未滿4小時也給4小時加班費,而且若勞工的空班日遇到國定假日,也不必再額外給補假。
目前《勞動基準法》有2周、4周、8周彈性工時,所有行業都可使用2周彈性工時,但經勞動部公告的行業才可實施4周、8周彈性工時;運用2周、4周彈性工時的企業可以挪移正常工時,每天從8小時增加到10小時,在每周40小時工時下,如此就可能出現例假日、休息日以外的「空班日」。
勞工若在休息日出勤加班,現行規定未滿4小時要給4小時加班費。勞動部指出,如果某企業單周工時達40小時,僱主要求勞工在空班日出勤,可以不必依休息日「做1給4」的費率發加班費;如果該企業單周工時未滿40小時,例如每天9小時、每周4天共36小時,若僱主要求月薪制勞工在空班日出勤4小時,是否給加班費則由勞資雙方約定。
至於若空班日遇到國定假日,勞動部指出,國定假日是指「免除當天工作義務」,該上班的人不用上班,但若某勞工當天空班,本來就不用上班,所以也不必再給補假。
2017.4.14 蔡永彬、唐鎮宇/台北報導

 移工請特休假返國 雇主若拒絕最高可罰30萬元
就業服務法去年修正,移工工作三年免出境,為保障移工請假返國權益,勞動力發展署修正外國人請假辦法,移工請特休假與本國勞工相同,由移工指定使用時間,雇主有權可協商,但是不可拒絕,否則可裁罰6萬至30萬的罰鍰。
發展署說明,現行受僱於事業單位或漁船的移工,已有勞基法特休假權益,家庭類移工勞動契約也規範特休假,移工若計畫返國,可在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安排特休假回國。
發展署表示,移工請休特休假,可以口頭或書面提出,無須提出相關證明,雇主原則應同意,雇主若遇有大量訂單或家庭被看護者照顧迫切需要時,可與移工協商調整返國期。
若勞資協商調整不成立時,雇主仍應依移工原來排定的日期,同意移工返國,否則將違反就業服務法,地方勞工主管機關將可開罰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勞動部將廢止雇主的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另外,發展署提醒,若移工請婚假、喪假、事假等返鄉探親時,須回歸勞基法、性別工作平等法或勞動契約約定辦理,需繳交相關證明。
2017.4.19 聯合報 記者呂思逸

 教召撞上例假、休息日 勞動部:無須補假
一例一休上路,勞工應享有周休二日,有排班勞工投訴,他被抽中教育召集,期間剛好撞上例假日,雇主沒給補假,他當周只剩休息日,實質休假一天,根本沒周休二日,勞動部解釋,公假是免除工作義務,例假沒有工作義務,雇主當然無須給予公假,也無須給予補假,勞工權益不受影響。 
勞動部解釋,教育召集是國民應盡的義務,依據兵役法施行法第43條規定,受教育召集、勤務召集、點閱召集的學生及職工,應給予公假,公假是免除勞工工作義務,例假、休息日本來就沒有工作義務,雇者不用給予公假。 
另外,因法令僅規範,僅有國定假日、休息日碰上國定假日,才須給予補假,公假不在其中,雇主無須再給予補假。 
該名勞工直批,當兵在營休假,都給補休,教召為什麼不能比照辦理,「很奇怪現象」,法令根本有問題。 
對此,勞團高教工會組織部主任林柏儀表示,勞基法是最低勞動基準,若從勞工休息權益、平等對待原則較高標準 ,既然平常上班日被教召,可以免除一天工作義務,例假日被教召,同等也該獲得補償,再免除一天工作義務。
2017.4.17 聯合報 記者呂思逸

 勞動部訂定勞資爭議調解倫理規範,建構不適任調解人退場機制,確保爭議調解品質。
勞動部表示,自100年《勞資爭議處理法》開始增設「調解人」機制施行迄今已屆5年,對於勞資紛爭解決已發揮相當助益;該部為能持續穩定勞資爭議調處品質,已修正通過「勞資爭議調解辦法」第24條之1,建構不適任調解人退場機制,並訂定「勞資爭議調解倫理規範」,對於調解人之專業知能及行為操守等有較高要求,未來調解人如經地方主管機關查證有不當行為屬實且情節重大者,將可透過該部所設置「調解人註銷證書審查小組」審議,以建立不適任者之退場機制,相信將能使我國勞資爭議調解制度,持續獲社會大眾與勞資雙方當事人之肯定與信賴。 
勞動部說明,於100年所通過實施《勞資爭議處理法》新法,除對調解案件之申請、受理及當事人資格、應備文件、遵行事項、相關處理程序及其效力等相關規範作大幅之修正外,並增設「調解人」機制,以強化訴訟外爭議處理機制之功能;其中調解人之具備資格,係由對勞資爭議實務或法制嫻熟之律師、學者、離退公務人員,以及經地方主管機關推薦後經該部認證合格者擔任,目前經該部認證合格之調解人已有400餘位,皆在第一線為勞資雙方間協處紛爭。 
勞動部表示,近年我國勞資爭議案件數皆在2萬2千件以上,其中約有8成案件仰賴調解人之協處,顯見「調解人」機制確實有效增強爭議處理效能,並多能發揮居中協助雙方爭議解決,讓勞工權利得以救濟。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勞資爭議調處品質良窳與否,調解人影響至關重大,雖現今調解機制已上軌道,惟實際執行面上,該部近年來有接獲地方主管機關或民眾反應,仍有少數調解人於調處前(後),有不諳法令、接續管理或調處不公等不當行為之情事發生,該部為能持續穩定勞資爭議調處品質,業於本(106)年3月15日修正通過「勞資爭議調解辦法」,建構不適任調解人退場機制,並蒐集調解程序中常見之不當行為,訂定「勞資爭議調解倫理規範」,要求調解人本身專業知能及行為操守應有較高標準;未來,調解人如經地方主管機關查證有不當行為屬實且情節重大者,將可透過「調解人註銷證書審查小組」本於公正、公開及透明之原則進行調查事實及審議等,以確認能否再擔任調解人,期使勞資爭議調解制度,繼續獲得社會大眾與勞資雙方之肯定與信賴。 
勞動部最後強調,除法制規範面外,該部去(105)年底亦完成「調解人不當行為態樣宣導短片」,並發送各地方主管機關及受委託辦理調解業務民間團體使用,後續該部仍將透過各項宣導、訓練與研習等行政手段,持續教育調解人,務必讓我國爭議調解的服務品質,繼續在經濟快速基礎上,讓勞工權益得以確保。
2017.4.25 勞動部

 休假新規未經勞資協商 勞動部:違法
《勞基法》新法中的特休假新制今年起實施,上路超過3個月,勞動部面對實務上各問題的答案,都無法讓勞資雙方滿意,不少企業為了省去麻煩,紛紛調整請假相關規定,例如取消有薪事病假、取消優於法令的特休假等。對此,勞動部強調,這些未經勞資協商、片面取消規定的,都屬違法行為。
特休假新制上路後,由於新法將資淺勞工的特休假日數大幅提升,有雇主為了節省到年度終結前的結算麻煩,用各種方法「催促」員工使用特休假,包括在員工使用事假、病假之前,優先使用特休假;將特休假以小時計,要求員工在遲到或早退的時候,都以特休假沖抵;或減少、甚至刪除工作規則中的有薪事病假,就是希望員工年度終結、契約終止時能把特休假用光光。
勞動部強調,雇主不可片面變更勞動契約與工作規則,應與勞工協商。至於雇主要求員工以特休假當成事病假、或是沖抵遲到或早退,勞動部則認為,因為事病假都可能會影響到全勤,遲到、早退不但會影響全勤、也會影響到考績等管理機制,雇主應提供勞工可自由選擇使用特休假的權力,而不是限制「只能」用特休假處理。
為了因應新法,雇主也會將部門的特休假管理放在基層主管身上,有基層主管設立內規,要求每天只有固定幾個請特休的名額,讓所有員工去「廝殺」搶名額。勞動部表示,企業為了營運需求,確實需要固定數量的人力,但不建議設下這種標準,希望勞資雙方能多協調。
另外,新法大幅提高特休假的日數,也有企業開始將原優於《勞基法》的刪除,勞動部說明,《勞基法》是最低底限,鼓勵企業依舊維持給勞工優於法令的特休假,至於優於法令部分,可在工作規則中制定,在年度終結時,可遞延、結清或做其他用途。
2017.4.24 工商時報

 一例一休修法後 北市勞動局公布企業違反勞基法前五大事項
一例一休修法後,各企業也即將邁入勞檢的輔導期間,而台北市勞動局於前(24)日,也提出本年度1月~2月企業對於違反勞動基準法狀況,作出前五大項的違規統計,如下: 
北市勞動局公布106年1月至2月違法事業單位名單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今(24日)公布106年1月至2月違反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名單,共計196家。按其主要違法態樣前五名,分別為:勞基法第24條(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45家)、第30條第5項(未依規定置備勞工出勤紀錄,33家)、第30條第6項(出勤紀錄未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27家)、第32條第2項(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法令規定,24家)、第36條(未按規定給予勞工例假及休息日,29家)。另為使民眾進一步了解哪些案件正進行相關行政救濟程序,從本次公告開始,將增加「訴願」或「行政訴訟」的註記。勞動基準科黃毓銘科長表示,由於稽查頻率增加,舉發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也隨著提升,105年度裁罰案件1,721件,較104年1,575件增加了9.3%。此外,因行政救濟相關法律知識逐漸普遍,事業單位不服訴願決定及行政處分採取之行政訴訟案增加,105年度受理行政訴訟案件達39件,較104年度成長了200%,主要訴訟項目為加班費給付不足、超時工作以及績效獎金未列為工資等處罰案件類型。勞動局長賴香伶表示,部分行政訴訟案件判決,對於法律事實的見解也不一致,已對檢查實務有相當的挑戰度。以日前北市兩宗科技公司的加班費給付行政訴訟為例:一件法官認為勞工實際工作時間應以出勤紀錄為主要法定參考依據,加班申請制度僅為輔助管理手段,法官認為事業單位有差勤管理、指揮監督權力,對勞工下班時段無工作事實,需負舉證責任,否則,出勤紀錄有延後下班應認為延長工時,事業單位無法免除給付加班費之法定義務,判定勞動局裁罰理由確立。但另一件的法官則採行事業單位已有設置加班申請制度,而該事業單位事後出具勞工否認加班之切結書,又傳喚在職之勞檢被抽檢勞工出庭作證,而勞工陳述自願逗留工作場所,即以此認定勞工無加班事實,事業單位毋須給付加班費,判定撤銷勞動局之行政處分。為提升勞檢效能與品質,勞動局於每季均舉辦法律研討會議,針對遭撤銷處分之訴願案及行政訴訟案件,提出檢討改進策略,對於勞動檢查實務也辦理進階訓練,提升檢查深度能力,以捍衛勞工權益。
2017.4.25 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休息日加班換補休 勞動部:不得損及勞工權益
《勞基法》有關一例一休規定上路近半年,對於休息日加班後請假,以及休息日加班換補休到底該如何計算,各界一直有疑問。勞動部今公布和休息日相關函釋,明訂休息日加班途中勞工請假,請假時數可不計入加班時數上限;另外若休息日加班要換補休,應在不損及勞工權益、不影響僱主人力因應下約定。
目前一例一休有關「休息日」加班規定,除前2小時休息日加班費每小時應發給1又1/3倍以上加班費,之後每小時應發給1又2/3倍以上加班費外,也明訂要「做1給4」,也就是休息日加班就算只工作1小時,僱主也應發給4小時工資;工作5小時,也要發給8小時工資,以此類推。
勞動部今公布的函釋指,若勞工於休息日出勤工作後,要選擇補休,法律並未禁止;但勞僱雙方應在不損及勞工權益及不影響僱主人力因應之前提下,就補休標準、補休期限以及屆期未休完之時數要如何處置,妥為約定。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副司長黃維琛說,依該函釋,勞僱雙方可自行約定,包括換補休的計算方式、補休屆期後能不能取消或延長等,勞工若覺得條件划不來,可以不同意,僱主就必須依《勞基法》發給加班費。若最後發生爭議,僱主要負責舉證義務,證明勞工當時就有同意。
至於僱主能否事先約定勞工一律換補休,黃維琛說,還沒發生加班事實前,不能事先要求勞工拋棄或做出選擇,若有這樣的約定應視為無效。
2017.5.3 (唐鎮宇/台北報導)

 【老闆快看】休息日做1給4又請假 可依實際工時計算加班
《勞基法》有關一例一休規定上路近半年,對於休息日加班後請假,以及休息日加班換補休到底該如何計算,各界一直有疑問。勞動部今公布和休息日相關函釋,明訂休息日加班途中勞工請假,請假時數可不計入加班時數上限。
目前一例一休有關「休息日」加班規定,除前2小時休息日加班費每小時應發給1又1/3倍以上加班費,之後每小時應發給1又2/3倍以上加班費外,也明訂要「做1給4」,也就是休息日加班就算只工作2小時,僱主也應發給4小時工資;工作5小時,也要發給8小時工資,以此類推。
勞動部今公布的函釋指,若勞工在休息日加班實際僅工作2小時,應列計加班4小時,且計入每月加班46小時的上限。但若勞工原本和僱主約好休息日要出勤8小時,結果因為事假、病假等原因請假3小時,則可以勞工實際工時(5小時)計入每月46小時的加班上限。
至於請假部分工資要如何處理,勞動部先前已有過函釋,就依該假別的計薪方式處理。2017.5.3 (唐鎮宇/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