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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端午連假前離職6/17仍需補班
2023-06-16
阿燦預計端午連假前跳槽新公司上班,向公司告知離職日為六月十八日,沒想到人事提醒阿燦,公司休假制度比照政府機關辦公日曆表,六月十七日補班為補六月廿三日工作日,且不會給加班費。

阿燦心想「借假還假這道理我懂,但我根本沒遇到彈性休假日,憑什麼要我補假!平白無故被公司拗一天假?」對此,勞工局說明,政府機關辦公日曆表拘束的是行政機關而非勞工,《勞動基準法》所謂一例一休,應該每七日給予勞工二日休息,若事業單位想比照政府機關辦公日曆表辦理,讓國定假日形成連續假期調整休息日(就是配合彈性放假及補班),則「補班日」會造成勞工一週上班六日,這情況下,會不符合一例一休規定。

為讓願意比照政府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的事業單位不違法,勞動部已指定比照政府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及休假行業,可適用八週變形工時制度,但事業單位還是要先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才能合法實施八週變形工時,並以「一日換一日」方式,將勞工週六休息日與工作日跨週進行對調,不受每七日應休息二日限制。

端午節連假(自六月廿二日至廿五日)為例,經調整實施後,六月十七日(週六)就是補班日,雇主已經合法實施變形工時情形下,週六補班日會成為勞工正常工作日,勞工在當天應該正常出勤,雇主不需要計給休息日加班費(因為原本休息日已經調整到六月廿三日休息);若補班日想要放假就要向雇主請假;反之,若使勞工在六月廿三日(週五)彈性休假當天出勤,因為該日已調整為休息日,雇主必須按《勞基法》規定計給休息日加班費。

勞檢處說明,事業單位與勞工約定比照政府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及休假,且合法實施變形工時制度後,就不會因為勞工的到、離職日,進而影響補班日或彈性休假日性質,除非勞雇雙方重新協商。意即勞工六月十七日補班日後才到職,六月廿三日仍然可以休息;相反,勞工若六月廿三日彈性休假日前就離職,六月十七日還是正常工作日,必需正常出勤,不算加班。

勞工局提醒事業單位,若未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擅自調整勞工的工作日和休息日,是不合法定程序;此外,近來屢接獲民眾陳情,事業單位週六補班日若沒有營業需求,建議應依法實施週休二日即可,沒必要比照政府機關辦公日曆表調整補班,反過來又要求勞工在週六補班日必須請事假或特別休假,甚至直接以無薪假處理,進而引發勞資爭議,恐觸犯《勞基法》規定。
2023.6.16 台灣新生報 記者蘇春瑛/新北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