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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僱用管理及工作場所就業平等概況
2024-03-08
為了解《性別平等工作法》實施情形及受僱者在職場就業平等實況,勞動部於112年8至9月分別以「事業單位」及「受僱者」為調查對象,辦理「僱用管理就業平等概況調查」及「工作場所就業平等概況調查」,其中事業單位回收有效樣本為3,031份、受僱者為6,013份(女性4,804份及男性1,209份)。調查統計結果摘述如下:

一、性騷擾防治情形

(一)112年員工規模3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已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占8成9

《性別平等工作法》實施以來,該訂定比率由91年的35.5%增至112年的88.6%,20多年來已提高53.1個百分點。

(二)女、男性受僱者最近一年在工作場所未遭受性騷擾各占9成6、9成9

女、男性受僱者最近一年(111年9月至112年8月,以下皆同)在工作場所未遭受性騷擾各占96.3%、99.5%,曾遭受性騷擾則分占3.7%及0.5%。就女性受僱者觀察,其遭受性騷擾且加害者(可複選)為「客戶」及「同事」者較多,各占2%及1.5%;有提出性騷擾申訴占1.8%,申訴後大部分認為有改善;女性未提出申訴原因占比最高者為「當開玩笑,不予理會」。

女性受僱者遭受性騷擾之主要樣態以非肢體接觸(含言語、偷窺、偷拍、跟蹤、傳訊、暴露等)占1.8%較多,性別歧視言行亦占0.6%,有肢體接觸部分,非敏感部位占0.8%,敏感部位占0.4%,性要求(含性侵害)占0.1%。

 

二、促進工作平等措施

(一)事業單位同意員工申請母性保護相關假別之比率多達9成

112年事業單位會同意員工申請《性別平等工作法》各項假別之比率,除「家庭照顧假」79.7%外,其餘均逾8成3。會同意員工申請母性保護相關假別之比率以「產假」之95.1%最高,另「安胎休養」與「流產假」分別為92.8%及92.7%,「陪產檢及陪產假」、「生理假」與「產檢假」則各為88.2%、87.6%及85.4%。

(二)員工規模10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有設立「托兒服務機構」或提供「托兒措施」占7成;有設置「哺(集)乳室」占8成1

《性別平等工作法》於91年1月規範僱用250人以上事業單位須提供「托兒設施或措施」及設置「哺(集)乳室」,105年5月修正擴大適用至僱用100人以上事業單位。112年員工規模10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有設立「托兒服務機構」或提供「托兒措施」者占70.5%,有設置「哺(集)乳室」者占80.7%,分別較105年上升18.9及2個百分點;250人以上事業單位之該2項比率則分別為85.4%及90.1%,各較91年提高49.1及70.5個百分點。

 

三、就業歧視情形

(一)事業單位辦理各項業務有性別及跨性別/性傾向考量續降

112年事業單位辦理各項業務多數無性別及跨性別/性傾向考量,部分有性別考量之比率以「工作分配」17.1%最高,「薪資給付標準」、「育嬰留職停薪」各4%次之,其他皆未及3%;有跨性別/性傾向考量者亦以「工作分配」7.3%最多,其他皆未及3%;各項比率皆較111年下降。

(二)受僱者在職場上遭受不平等待遇及就業歧視情形

1.女性受僱者因性別在職場遭受不平等待遇比率以「調薪幅度」之3.3%最高,男性則為「工作分配」之1.7%

女性受僱者最近一年因性別在職場遭受不平等待遇比率,以「調薪幅度」之3.3%最高,其次為「薪資給付標準」及「工作分配」,各占2.8%。

男性受僱者最近一年因性別在職場遭受不平等待遇比率,以「工作分配」之1.7%最高,其次為「考核(考績或獎金)」之1.4%,「調薪幅度」、「薪資給付標準」各為1.2%居第三。

2.兩性受僱者最近一年遭受性別以外之就業歧視因素均以「年齡」最多,女性占3.9%、男性占4.9%

受僱者最近一年在職場上遭受性別以外之就業歧視因素,兩性均以「年齡」居多,女、男性分別占3.9%、4.9%,其他則女性「思想」、「階級(含職位區隔)」及「容貌(含五官、身高及體重)」,均占2%左右,男性「容貌(含五官、身高及體重)」、「階級(含職位區隔)」分占2.2%、2%。
2024.3.8 勞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