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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中的法律/補休期限 須經勞雇協商
2026-09-07
補休到底能不能「過期歸零」?不少勞工面對公司規定補休須在特定期限內休完,逾期未休即失效,甚至不得累積的做法,恐涉及勞動基準法適用爭議。根據勞基法規定,雇主並非沒有權利與勞工約定補休期限,但補休期限必須經勞雇雙方協商,不能由雇主單方面決定,更不能以期限屆滿為由讓勞工原本應得的工資權益直接歸零。

其實依勞基法規定,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時,或於休息日出勤後,可選擇依工作時數換取補休;補休必須是由勞工選擇並經雇主同意,並非雇主可以片面決定。換言之,公司即使希望避免補休長期累積,也可與勞工協商訂定補休期限,但不能將「不得累積」視為雇主單方面的絕對權利。

至於補休期限如何訂定,在法律對於補休的最長期限已有明確規範。為避免補休無限期累積,勞基法施行細則規定,補休期限最長可到勞雇雙方約定的特別休假年度末日,例如採曆年制、周年制、會計年度或學年度等,均以該特別休假約定年度的末日作為補休最終期限,期限屆滿後不得再行遞延。

也就是說,雇主可以透過制度設計,避免勞工將補休無限期累積,但並非可以任意設定一個日期,到了期限就讓補休「消失」。法律並未規定補休的最短期限,因此原則上可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不過,若雇主訂定的期限過短,導致勞工實際上幾乎沒有機會使用補休,仍可能產生違法疑慮。

此外,勞基法第32條之1賦予勞工選擇補休權利,雇主不能片面替勞工決定是否補休。舉例而言,公司若規定「當月產生的補休必須在當月底前休完」,但實際工作繁忙、排班又由公司掌握,導致勞工根本無法在短時間內休畢,這類過短的期限就可能實質剝奪勞工的補休選擇權,進而涉及違反勞基法問題。

值得注意的是,補休期限屆滿後,並不代表雇主可直接將未休時數歸零。若補休期限屆滿仍有未休畢的時數,雇主仍應依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的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雇主若約定「期限到了沒休完就直接失效、不發工資」,不僅可能因違反法律強制規定而屬無效,更可能面臨行政處罰。

若雇主強行規定補休逾期「直接失效歸零」,可能違反勞基法第32條之1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將面臨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因此,對企業而言,若希望建立明確的補休管理制度,律師建議應與勞工充分協商,並以書面方式明訂於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包括補休期限、排休方式及期限屆滿後的工資給付方式,避免以公司單方面公告或內規剝奪勞工權益。

對勞工而言,如果公司已明文規定「補休過期歸零」,或實際上因公司排班、業務需求等因素,導致補休根本無法使用,建議可先保存出勤紀錄、補休時數、公司公告、工作規則及薪資資料等相關證據,維護自身權益。(本文由竑德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王翼升口述,記者余弦妙採訪整理)
2026.9.7 經濟日報 王翼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