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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沒過,公司說「明天不用來」就沒有資遣費?勞動部答案很多人搞錯
2026-10-07
不少上班族進入新公司時,都會被告知前3個月屬於「試用期」,也因此有人認為,只要試用沒有通過,公司一句「明天不用來了」就能結束聘僱,不必預告,也沒有資遣費。不過,依勞動部目前說法,試用期並不是勞動法令保障之外的例外;如果公司因工作不適任而終止契約,能不能隔天就不用上班,以及有沒有資遣費,其實要分開判斷。

試用期不是法律空白,公司不能只靠「試用沒過」終止契約
現行《勞動基準法》並未另外設置一套「試用期員工」制度。勞動部指出,過去《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曾有試用期間相關規範,但已在1997年刪除。目前勞資雙方仍可依工作性質,在不違反契約誠信原則下,約定合理試用期間;但勞工從到職第一天開始,工資、工時、休假、勞健保及退休金等權益,原則上仍受到相關勞動法令保障。

依勞動部公布的「試用期相關權益與注意事項」,如果試用結果是「不適任、未通過」,實際上由雇主決定終止聘僱關係,應依《勞基法》第11條「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等相關規定處理,而不能只因為員工仍在試用期,就認定公司可以任意終止契約。《勞基法》第11條列出的法定事由,包括歇業或轉讓、虧損或業務緊縮、業務性質變更需要減少勞工,以及勞工對於所擔任工作確不能勝任等。

不過,試用期解僱在司法實務上仍存在不同見解。近年法院判決有認為,試用期本身具有考察勞工是否適任的功能,雇主在合理試用期間內,對是否繼續僱用具有較大的判斷空間;如果是根據具體事實作成客觀、合理的不適任評價,且沒有權利濫用,法院可能認定終止契約具有正當性。因此,個案最後是否屬於《勞基法》第11條資遣,仍可能依契約內容、考核理由與法院認定而不同。

工作未滿3個月,公司可能真的能說「明天不用來」
如果員工才到職1、2個月,公司能不能今天通知,明天就不用來?關鍵在於《勞基法》第16條的「預告期間」。

依規定,雇主依第11條等事由終止勞動契約時,勞工工作3個月以上、未滿1年,應提前10日預告;工作1年以上、未滿3年,要提前20日;工作3年以上,則須提前30日。如果沒有給足法定預告期間,雇主原則上須支付相應的預告期間工資。

但工作未滿3個月者,目前《勞基法》並沒有明文規定固定的預告天數。勞動部也說明,若勞雇雙方事前另有合理約定,則依約定處理。因此,一名到職只有2個月的員工,如果公司合法終止契約,確實可能出現今天通知、隔天就不用上班的情況。

沒有法定預告期,不代表沒有資遣費
預告期與資遣費是兩件不同的事。依勞動部說明,如果工作未滿3個月的勞工,是由雇主依《勞基法》第11條等資遣規定終止契約,即使沒有法定預告期間,仍應依規定計算資遣費。若是適用勞退新制的勞工,《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資遣費按工作年資,每滿1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平均工資;未滿1年者按比例計算,最高以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例如,一名適用勞退新制的員工,計算資遣費所使用的平均工資為4萬元,完整工作3個月,若屬依法資遣,粗略換算為4萬元 × 1/2 × 3/12=5000元。實際金額仍要依平均工資、實際工作年資及適用制度計算,但資遣費並沒有「至少做滿3個月才開始算」的門檻。若員工已工作滿3個月,公司依《勞基法》第11條資遣,除了資遣費外,還要再處理法定預告期間。以工作4個月為例,原則上應提前10日通知;若沒有給足,還可能涉及預告期間工資。

重大違規遭解僱,結果就不一樣
並不是所有試用期間遭到解僱的人,都一定可以領到資遣費。如果公司主張的不是工作能力不適任,而是員工出現《勞基法》第12條所列情況,例如嚴重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對雇主或同事實施暴行或重大侮辱,或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3日、1個月內曠工達6日等,雇主若符合法定要件,可以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依《勞基法》第18條,若是依法依第12條終止勞動契約,勞工不得請求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因此,「試用考核不適任」和「重大違規遭解僱」的法律效果不同,不能全部用「試用沒過」概括。

公司要你寫自願離職單,先看真正是誰決定離職
實務上也常出現另一種情況:主管先告訴員工「你的試用沒有通過」,接著要求簽署自願離職單。依勞動部目前說法,如果實際情況是公司認為員工不適任,並由公司決定結束聘僱關係,就不應要求勞工改成自請離職。

因為「自願離職」與「遭公司終止契約」可能產生不同法律效果,除了資遣費之外,也可能影響非自願離職證明及後續申請失業給付等權益。試用期沒過,公司一句「明天不用來」,真正要看的並不是「是不是試用期」,而是公司用什麼理由終止契約、員工已經工作多久,以及離職性質最後如何認定。工作未滿3個月,法律目前確實沒有固定的預告天數;但如果依勞動部目前見解屬於《勞基法》第11條資遣,資遣費仍應按年資比例計算。至於個案是否構成合法試用期解僱,仍須依契約內容、實際考核理由及司法認定判斷。

參考資料
勞動部「試用期相關權益與注意事項」
勞動部「預告期間天數計算」
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2條、第16條、第18條
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司法院「試用期間之法律問題研究」
2026.10.7 風傳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