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卡機故障、手寫出勤記錄對不上!雇主不服遭罰9萬元、提訴願遭駁回
2026-10-15
打卡機壞了、公司準備搬家,就能不記員工出勤嗎?台北某公司因打卡設備故障,未能提供員工連續3個月的出勤紀錄,遭勞動局開罰9萬元。公司辯稱已改用人工登記,事後也著手補資料,但因當初的請假紀錄與事後補交的打卡表對不上,訴願仍遭駁回。台北市政府強調,雇主依法必須保存出勤紀錄,不能以設備故障或事後補救作為免罰理由。
台北市一家工業設計公司因打卡設備故障,未能提供員工出勤紀錄,遭台北市政府勞動局依違反《勞動基準法》裁罰9萬元,並公布公司名稱及負責人姓名。公司不服,主張辦公室搬遷期間改採人工登記,且事後已著手改善,請求撤銷或減輕處分。不過,台北市政府認為,公司無法提出足以證明員工實際上下班時間的紀錄,事後補交的打卡表又與請假資料不一致,決定維持原裁罰。
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指出,勞動局於民國115年4月20日進行勞動檢查,發現該公司無法提供員工115年1月至3月的出勤紀錄,違反《勞基法》第30條第5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5年。勞動局因此於6月10日裁處9萬元罰鍰,並依法公布相關資訊。
公司訴願表示,年初因辦公室預計搬遷及設備調整,原有打卡設備故障,期間改由助理人員人工登記員工上下班時間;勞動檢查當天,負責彙整資料的人員適逢請假,才未能即時提供完整紀錄。公司並稱,事後已著手整理相關資料、檢討改善出勤管理,且未造成員工薪資或權益受損。
不過,訴願決定書指出,依勞動檢查當天的會談紀錄,公司財務長表示,打卡設備已故障很久,因準備搬遷而未維修,當時僅能提供員工請假資料,沒有其他資料可以佐證每日實際出勤時間。
此外,公司當時提供的請假資料,僅以手寫方式在月曆上記載員工請假日期,未記錄上下班時間,無法作為完整出勤紀錄。公司事後雖補交今年1月至3月的打卡表,但與先前提供的請假資料,在請假日期或假別上出現不一致,難以確認何者可作為勞資爭議時的佐證,因此不採信公司事後提出的資料。
訴願決定書進一步指出,雇主有主動了解及遵守勞動法令的義務,即使違規並非出於故意,仍難認沒有過失。公司事後改善制度,不影響違規事實的認定;即使未實際造成勞工薪資或權益受損,也不能免除依法置備出勤紀錄的責任。
依《勞基法》第79條第2項規定,未依法置備出勤紀錄可處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同法第80條之1第1項並規定,主管機關應公布違規事業單位及相關裁罰資訊。訴願決定認為,勞動局已裁處法定最低額9萬元,且法規並未要求裁罰前須先給予改善機會,因此原處分並無違誤,決定予以維持。
2026.10.15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即時報導
台北市一家工業設計公司因打卡設備故障,未能提供員工出勤紀錄,遭台北市政府勞動局依違反《勞動基準法》裁罰9萬元,並公布公司名稱及負責人姓名。公司不服,主張辦公室搬遷期間改採人工登記,且事後已著手改善,請求撤銷或減輕處分。不過,台北市政府認為,公司無法提出足以證明員工實際上下班時間的紀錄,事後補交的打卡表又與請假資料不一致,決定維持原裁罰。
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指出,勞動局於民國115年4月20日進行勞動檢查,發現該公司無法提供員工115年1月至3月的出勤紀錄,違反《勞基法》第30條第5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5年。勞動局因此於6月10日裁處9萬元罰鍰,並依法公布相關資訊。
公司訴願表示,年初因辦公室預計搬遷及設備調整,原有打卡設備故障,期間改由助理人員人工登記員工上下班時間;勞動檢查當天,負責彙整資料的人員適逢請假,才未能即時提供完整紀錄。公司並稱,事後已著手整理相關資料、檢討改善出勤管理,且未造成員工薪資或權益受損。
不過,訴願決定書指出,依勞動檢查當天的會談紀錄,公司財務長表示,打卡設備已故障很久,因準備搬遷而未維修,當時僅能提供員工請假資料,沒有其他資料可以佐證每日實際出勤時間。
此外,公司當時提供的請假資料,僅以手寫方式在月曆上記載員工請假日期,未記錄上下班時間,無法作為完整出勤紀錄。公司事後雖補交今年1月至3月的打卡表,但與先前提供的請假資料,在請假日期或假別上出現不一致,難以確認何者可作為勞資爭議時的佐證,因此不採信公司事後提出的資料。
訴願決定書進一步指出,雇主有主動了解及遵守勞動法令的義務,即使違規並非出於故意,仍難認沒有過失。公司事後改善制度,不影響違規事實的認定;即使未實際造成勞工薪資或權益受損,也不能免除依法置備出勤紀錄的責任。
依《勞基法》第79條第2項規定,未依法置備出勤紀錄可處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同法第80條之1第1項並規定,主管機關應公布違規事業單位及相關裁罰資訊。訴願決定認為,勞動局已裁處法定最低額9萬元,且法規並未要求裁罰前須先給予改善機會,因此原處分並無違誤,決定予以維持。
2026.10.15 經濟日報/ 記者邱琮皓/台北即時報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