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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勞工權益、避免勞資爭議 雇主應於勞工到職日投保勞保
2021-08-16
勞工局近日接獲雇主反映,勞工於到職時因主張欠款或已自行在外加入職業工會自願不投保,再加入勞保會損及他的權益等等理由,甚至自行切結拜託事業單位不要加入勞保。雇主配合勞工請求,因此未依法辦理投保而事後遭受檢舉,並經勞保局核處罰鍰。勞工局呼籲,不論雇主是否為強制納保單位,於勞工到職當日即應為勞工辦理勞工保險,當勞工發生職災時,除有保險給付之保障,雇主亦可有效分攤職災補償責任,避免後續勞資爭議及違規。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指出,如勞工發生職業災害,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無論勞工是否加入勞工保險,雇主須完全負擔職災補償責任,未投保勞工保險的勞工,如遭遇職業災害受傷或致死亡,相關補償費用應由雇主全額負擔。如勞工於到職當日發生職業災害,雇主遲至第二日後才投保,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因屬「非到職當日」加保,保險效力至加保之翌日開始計算,造成勞工無法申請勞保職業災害給付,雇主亦無法主張抵充,職災所生費用雇主必須全部負擔,得不償失。

勞工局長張大春表示,為勞工投保為法律賦予雇主之義務,不少雇主因勞工個人因素及請求,而未替勞工加入勞工保險,當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未投保之勞工無法獲得保障,加入工會的勞工縱然可獲得勞保職業災害給付,雇主仍需依法為職災補償,自不得予以抵充。因此,為避免損害勞工權益或發生勞資爭議,雇主於勞工到職當日即應為其投保,以保障勞工並可降低職災補償責任。

勞工局指出,現行勞保費用由勞工(20%)、雇主(70%)及政府(10%)分別負擔,雇主不得自勞工薪資扣除雇主應負擔之費用,否則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之規定,如雇主有工資未全額給付勞工之情形,依法可處以罰鍰。另雇主如違反勞工保險條例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將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由雇主依規定賠償之。民眾如有勞動權益問題,可上勞工局官網( https://www.labor.taichung.gov.tw/ )查詢,或撥打專線04-22289111分機35200、1999市民一碼通諮詢。
2021.08.16 風傳媒 王秀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