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崴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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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期
2020-02-05
109年2月製

 防疫照顧假Q&A
基於防疫的必要措施,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決議,高中以下學校延後至2月25日開學。
2月11日至2月24日期間如有照顧12歲以下學童之需求,家長其中1人得請「防疫照顧假」。
因為「防疫照顧假」是基於因應防疫的特別措施,不可歸責於勞工,所以雇主應予准假,且不能視為曠工、不能強迫請事假、不能扣全勤獎金、不能以此為由解僱。
Q1:基於防疫的必要措施,中小學配合指揮中心延後開學之決策,勞工權益可以請什麼假?
A:
1.基於防疫需要,中小學延後開學,勞工如有照顧12歲以下學童之需求,得請「防疫照顧假」。
2.因為這是為防疫應變處置之特別措施,所以雇主應予准假,且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

Q2:如果雇主不給假,如何處理?
A:
1.勞工配合防疫照顧需求而未出勤,雇主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扣發全勤獎金等不利之處分。
2.雇主如扣發全勤獎金,將依違反勞基法22條工資未全額給付處罰;如強制勞工一定要請特別休假或事假,將依違反勞基法第38條或第43條規定處罰,處罰金額都是2萬元至100萬元。

Q3:防疫照顧假是公假?還是家庭照顧假?
A:
1.「防疫照顧假」係為防疫應變的特別措施,並非公假性質,雇主應配合准予符合條件者,但此一特別措施並未強制雇主應付薪資,希望勞雇雙方要共體時艱,共同為防疫而努力。
2.此一特別措施是因應中小學延後兩星期開學的配套,使有12歲以下子女之受僱家長有多一個請假的選項,與各公私部門既有的相關請假規定(如:家庭照顧假、事假、特別休假等)併行,並沒有排他或替代的關係。
Q4:中小學都配合指揮中心延後開學,只有12歲以下學童之家長可以請「防疫照顧假」嗎?國、高中家長可以請什麼假?
A:
有鑑於 12歲以下之學童不宜獨自留於家中,特訂定「防疫照顧假」提供有12歲以下學童之家長多一個選擇。國、高中家長如有照顧需求,仍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或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
109.2.3 勞動部

 新北配合《勞動事件法》施行 全國首創擴大勞工訴訟補助範圍
勞工打官司免驚!因應明年1月1日起施行《勞動事件法》新制,新北勞工局近日修訂《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事件及涉訟權益補助金要點》規定,未來在法院勞動調解不成立的勞工,也可申請涉訟補助,期能更落實扶助勞工訴訟及保障勞工法定權益。
局長陳瑞嘉表示,原先涉訟補助對象僅限在勞工局調解不成立的勞工,但勞動事件法採勞動調解程序先行原則,起訴前勞資雙方必須先至法院或勞工局聲請調解,為擴大保障至法院聲請調解的勞工,除了將法院勞動調解不成立的案件納入涉訟補助範疇,更明確規範續行訴訟程序之聲請費為補助範圍。意即,未來申請補助的勞資爭議事件,不以經勞工主管機關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調解不成立者為限;經法院依勞動事件法調解不成立者,亦可提出申請。
勞工局進一步說明,勞工涉訟補助自100年起實施至今,提供有律師費、裁判費、強制執行費及訴訟期間生活費用等項目補助,截至今年11月,已補助逾千件,補助金額多達4560萬元,總計有21家(次)工會及670位(人次)勞工受惠,希望藉由擴大扶助範圍,讓涉訟補助措施更完善,並協助勞工行使權利。
勞工局提醒,如勞資雙方發生勞資爭議,經勞工主管機關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或法院依勞動事件法調解不成立,或雖經調解成立,雇主未依調解結果履行,本局設有勞工訴訟扶助,勞工可於提起各審訴訟之日起六個月內,且於該審訴訟程序終結前申請相關訴訟費用補助,勞工朋友可多加利用,以保障自身權益。想了解勞工涉訟補助,可上新北勞動雲網站(https://ilabor.ntpc.gov.tw/page/subsidy-for-labor-in-litigation)。
撰稿人:勞資關係科 股長李祐承 29603456分機6524
資料詳洽:勞資關係科 科長賴彥亨 29603456分機6523/0905729200

 大量解僱通報案件11月份歷史最低, 勞動部積極推動入廠查訪機制,保障勞工權益
勞動部今(2)日公布去(108)年11月大量解僱統計件數及人數,1至11月底大量解僱總件數,為近7年歷史最低。另11月單月計畫解僱人數雖較歷年高,主因「中華映管」於11月30日解僱1900人。整體各產業的大量解僱情勢並無異常。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去(108)年迄至11月底,事業單位通報大量解僱總件數計189件,為自102年至今之新低,顯示我國整體企業經營情況較往年相對穩定。又1到11月計畫解僱總人數計15,045人,以及11月單月計畫解僱人數,雖較以往高,惟皆因個別事業單位,如茂迪(916人)、華映(4,400人)及中連貨運(915人)等,其中,華映於11月通報解僱1,900人,通報人數較多致整體人數攀升,如扣除前開個別事業解僱人數,則整體解僱人數趨勢並未有異常,又茂迪是因全球太陽能生產過剩、華映為公司財務困難、中連貨運為營運方向改變,而有解僱計畫,都非為整體產業經濟趨勢影響等情形。
勞動部強調,本部於接獲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訊息時,即請當地勞動主管機關入廠查訪,輔導廠商依法辦理,維護勞工權益,對其大量解僱之勞工,勞動部亦提供失業給付、就業媒合、職業訓練及積欠工資墊償之服務,以穩定勞工生活,協助其儘速重返勞動市場。以華映勞工為例,已有2,747人完成初次失業認定、1,170人曾就業、182人參加職業訓練,且華映公司積欠勞工工資及資遣費,本部已墊償法定工資及資遣費撥入各勞工帳戶,以維護其權益。
109.1.2 勞動部

 勞動部自即日起受理本(109)年各項工會輔導及獎勵措施, 促進工會組織發展
為營造籌組工會的友善環境,並為強化工會協商實力,勞動部已開始受理新成立工會獎勵金、工會簽訂團體協約獎勵金、輔導籌組工會及補助工會辦理教育訓練之申請,期能提供工會相關資源,有助於工會會務正常運作發展。
勞動部說明,工會在籌組及成立之初常面臨資訊不對等或工會幹部不明瞭工會運作上的困境,且從過往勞工籌組工會之經驗來看,工會成立初期,往往因資源不足,導致勞工不願加入工會及會務無法有效運作之情形。因此,勞動部展開推動協助組織工會三部曲,分別在勞工組織工會前、籌組中及組織成立新工會後,提供勞工各種補助及獎勵措施。以去(108)年為例,有6家工會組織運用勞動部輔導措施,協助勞工成立新工會,有7家新成立之工會透過該部補助經費辦理會員勞工教育。另外,醫療產業、科技製造業以及金融保險業之勞工,在該部協助措施下,成立了6家企(產)業工會。勞動部表示,凡是對組織工會有正向助益的措施,該部皆會持續辦理,希望以全方位的輔導網絡,協助新成立工會穩定運作,發揮工會功能。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為了肯定工會簽訂團體協約為會員爭取權益提升勞動條件所付出的努力,勞動部自105年訂定「勞動部獎勵工會簽訂團體協約實施要點」,依簽約內容核發獎勵金,最高可達新臺幣30萬元。去(108)年度工會申請簽訂團體協約獎勵金計70件,核發獎勵金額達新臺幣1100萬元。其中有54件包含利潤分享條款或優於勞動法令之勞動條件,佔簽訂團協比率為77%,相關條文內容如「甲方以公司年度定義淨利提撥10%,作為員工績效獎金與年終獎金」、「依公司當年度的稅前盈餘提撥15%作為當年度「績效考核獎金」的總發放金額」等。勞動部表示,勞工組織工會,能順利簽定團體協約,讓會員享有更優勞動權益,為該部重要施政目標。今(109)年,該部對於勞資雙方透過高度自治的和諧勞資關係,努力促進員工權益簽訂團體協約,會持續提供各項鼓勵措施。
勞動部最後提醒,符合補助資格的工會,可於「勞動部網站—便民服務(捐補助專區)」下載相關申請表格;另工會簽訂團體協約,可立即向該部申請,申請書表可至「勞動部網站/業務專區(勞動關係)」下載。如有相關疑義,亦可電詢勞動部 (電話:02-8995-6866)。
109.1.10 勞動部

 健保財務拉警報 費率喊漲
政院高層昨(6)日透露,我國健保財務的安全準備金存量僅剩1.79個月,雖然仍在安全範圍,但隨人口老化使健保支出增加,2021年安全準備金就會低於1.5個月的健保支出水位,屆時一定得調漲健保費率。(學者籲啟動三代健保)
官員說明,健保財務連三年帳面赤字,安全準備金的目的是為了平衡保險財務,當年度收支發生短絀時,由安全準備先行填補;全民健康保險會109年度審議健保費率,預估至109年底安全準備金仍有1,041億元,約為1.79個月,未達調漲費率門檻,維持今年一般保險費率4.69%不動。
官員指出,以台灣當前高齡社會所使用健保的情況,明年安全準備金勢必會低於1.5個月所需的健保費用,屆時就得依法調整費率;且調漲幅度須滿足2021年的收入減支出後的餘絀可負擔二個月的健保費支出。
官員強調,健保費率的調漲已明文入法,據健保法第78條,保險安全準備總額以一至三個月之保險給付支出為原則;2015年健保會研定之費率調漲機制,決議若當年年底安全準備餘額不足1.5個月時須調漲,漲幅以隔年年底可維持二個月的保險給付支出之金額為原則。
雖然調整費率會影響民眾經濟負擔,亦增加雇主之非勞動成本,衝擊產業競爭力;但官員指出,台灣人口老化的數據是已知且可以預見的,未來使用健保的金額勢必會顯著攀升。
針對健保費率明年漲不漲,健保署昨天表示,還言之過早也沒有答案。健保署副署長蔡淑鈴表示,去年在健保會上定調,今年不會調漲保費,至於明年,則仍要依照程序經健保會討論後,才有個方向。
觀察近年健保財務統計,2016年健保費率從4.91%降至4.69%,隔年便首次出現赤字、虧損98億元,2018年更擴大虧損至266億元,收入沒有增加,支出卻逐年攀升,健保財務出現大洞難補。
109.1.6 經濟日報 記者林于蘅、黃文奇

 勞動部調查 勞工平均每月加班15.9小時
勞動部昨(14)日發布「2019年勞工生活及就業狀況調查」,近一年有加班的勞工占46.3%,平均每月加班15.9小時;其中,專業 / 科學及技術服務業勞工最命苦,該業65.4%勞工近一年都有加班。
電力及燃氣供應業、出版 / 影音製作 / 傳播及資通訊服務業、金融保險業等,都是經常加班的行業。
勞動部調查指出,隨著通訊軟體應用普遍,勞工下班後曾被雇主以電話、網路、手機App或LINE等通訊方式交辦工作,且當下立即執行工作比率為12.4%,並因LINE而加班每月平均加班6.4小時。若和2018年調查LINE加班比率9.1%,平均月加班4.8小時相較,2019年LINE加班呈增加之勢。(10%做白工 沒錢沒補休)
哪些行業最易被LINE加班?調查指出,勞工曾在下班後接獲服務單位以通訊方式交辦且執行工作比率以出版 / 影音製作 / 傳播及資通訊服務業占27.1%最高,其次為教育業占18.5%,醫療保健及社會工作服務業占16.2%、專業 / 科學及技術服務業占16.0%居第三。
勞動部調查指出,上述三行業勞工,被老闆LINE加班,因此平均每月分別加班7.1、4、及6.2個小時。
為了解勞工近一年工作狀況、對工作環境的滿意及職涯規劃等情形,勞動部每年辦理「勞工生活及就業狀況調查」,最近一次調查是2018年6月至2019年5月間,以參加勞保本國勞工為調查對象,回收有效樣本4,116分,於昨日發布調查結果。
結果發現,近一年有加班的勞工占46.3%,較上次調查下降1.5個百分點,平均每月加班工時15.9小時,較上次調查略增0.3小時。
而加班比率最高行業是專業 / 科學及技術服務業占65.4%最高,其次為電力及燃氣供應業占61.7%,出版 / 影音製作 / 傳播及資通訊服務業、金融及保險業皆占58.9%,並居第三。製造業占50.4%,亦即約一半製造業勞工近一年都有加班。
若觀察平均每月加班的工時,則以運輸倉儲業達20.3個小時為最多。製造業過去一年有加班勞工,平均每月加班19.6小時;支援服務業平均每月加班18.4小時;營建工程業平均每月加班16.2小時。
而醫療保健業平均每月加班15小時,金融保險業平均每月加班12小時。
109.1.14 經濟日報 記者江睿智

 11月經常性薪資42,130元 年增2.16%
主計總處今(10)日公布去年11月薪資概況,全體受僱員工經常性薪資平均為42,130元,年增2.16%;若加計獎金及加班費等非經常性薪資後,總薪資為47,998元,年增2.26%。
就行業別經常性薪資變動觀察,不動產業因本月業績較佳致月增1.54% 較高。
總薪資部分,電子零組件製造業因部分廠商發放員工酬勞(紅利),月增20.39%;電力及燃氣供應業因部分廠商發放不休假獎金,月增38.89%。
累計2019年1至11月全體受僱員工經常性薪資平均為41,829元,較上年同期增加 2.22%,總薪資較上年同期增加2.01%;剔除物價因素後,實質經常性薪資年增 1.70%,實質總薪資年增1.49%。
若考量物價因素,去年1至11月的「實質性經常性薪資」平均為40,793元,仍然不及16年前的水準,2003年同期的實質性經常性薪資平均為40,885元薪資成長幅度仍還沒趕上物價攀升的速度。
主計總處說明,「薪資」指的是廠商支付員工的工作報酬,包括本薪、按月津貼等俗稱月薪的經常性薪資,以及年終獎金、年節獎金、紅利、績效獎金和加班費等非經常性薪資,二者加計為總薪資,計入物價影響後的數據就是「實質」薪資。
109.1.10 經濟日報 記者林于蘅

 109年春節期間之出勤及工資給付規定
勞動部表示,農曆除夕、春節(農曆初一至初三)這4天均為國定假日,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假並給薪,如適逢勞工休息日及例假者,則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擇日補假;至於雇主徵得勞工於國定假日(補假日)或休息日出勤工作者,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付出勤工資。
勞動部說明,民間企業如屬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今(109)年1月25日及26日(農曆初一、初二)適逢休息日與例假,應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規定擇日補假。又勞雇雙方如約定於1月28日及29日(農曆初四、初五)補假,以形成6天春節連假,因為補假當天性質為國定假日,因此,勞工如於1月28日及29日出勤者,雇主應加倍發給工資。至於1月25日出勤者,雇主應給付休息日加班費。
勞動部補充說明,民間企業如欲比照本年度「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調整為7天春節連假,可依照「8週彈性工時」規定,於「有工會者,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之程序後,將109年2月15日的休息日與1月23日的工作日調整互換。由於調整之後,1月23日已成為休息日,雇主屆時如再有需要勞工於該日出勤,則應給付休息日加班費。
勞動部進一步舉例,勞雇雙方如約定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補假日經協商約定為1月28日及29日,並比照行政機關辦公日曆,運用「8週彈性工時」形成7天春節連假。假設月薪(新臺幣,以下同)36,000元的勞工(以36,000元30日8小時,推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出勤8小時,各日出勤工資給付規定如下:
一、1月23日(星期四)及1月25日(星期六):性質為休息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有關休息日出勤加給之規定計算。
試算:150元2小時+150元6小時=1,900元
二、1月24日(星期五)及27日至29日(星期一至星期三):性質為國定假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休假日出勤加倍發給工資。
試算:150元8小時=1,200元
三、1月26日(星期日):性質為例假,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出勤工作。
勞動部強調,109年春節期間之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雇主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申訴,以維權益。
109.1.17 勞動部

 雇主舉辦尾牙春酒應宣導防範性騷擾 如未依妥處最高裁處50萬罰鍰
農曆年節前後,正是機關(構)舉辦尾牙及春酒的旺季,北市政府勞動局特別提醒事前加強宣導以防範性騷擾事件發生。
依勞動部函釋尾牙聚餐,如為雇主舉辦之活動,於該場合發生員工遭受性騷擾事件時,雇主仍應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善盡性騷擾防治責任;員工則可依內部申訴管道向雇主申訴遭受性騷擾,若認為雇主未依性別工作平等法妥善處理,事業單位勞工可再向地方勞工主管機關進行申訴。
北市勞動局表示,公司在慰勞員工的辛勞而舉辦尾牙或春酒時,應事先提醒防範,無論是主管的公開慰問勉勵、表演節目、或主管與下屬間、同事與同事間的互動,都應注意分際,切勿因一時歡樂而做出不適當的行為,讓慰勞美意變調。若發生性騷擾事件,也不應掩飾逃避,而應依性別工作平等法及事業單位訂定之職場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並加強教育訓練,避免再次發生。勞動局提醒事業單位,如未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2項規定妥處,是會被裁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喔!
109.1.17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競業禁止條款合理補償的5大原則
不少高科技公司常以競業禁止條款防範公司員工被挖角,並且約定違反員工要支付鉅額賠償金。但勞動基準法規定競業禁止條款區域及期間不能逾越合理範圍,並合理補償勞工所受損失,也就是說,公司要求優秀員工不能隨便跳槽,必須給予「合理補償」,也就是必須符合三前提,包括每月補償金不得低於勞工離職時薪資半數;必須足以維持勞工生活所需等,可一次給付或按月給。
競業禁止常見於科技業,不少公司擴大解釋,除限制高層或關鍵性職務不能隨便跳槽,連基層及不可能接觸重要職務的工作也設限,後來勞基法修法增訂條款,防止業界濫用。
勞動部表示,首先,約定競業禁止的期間、區域、職業活動及就業對象不能逾越「合理範疇」;雇主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有「合理補償」。
母法規定競業條款最長不超過二年,施行細則明定,競業條款時間必須符合企業卻欲保護的營業祕密或技術資訊時效性(如產品生命周期等),不能一概約定兩年,例如某些晶片雖具機密,但若已為新的晶片取代,若一般認為合理時間為一年,就不能訂二年。
競業禁止範圍,須以事業單位實際從事營業活動區域為限,不能無限擴大範圍,例如宣稱公司未來一年將於海外全面設點等;但若屬公司董事會已通過決議的投資計畫,則不在此限。
至於母法所指的「合理補償」,則是必須符合五原則,包括
一、每月補償金額不低於勞工離職時一個月平均工資50%。
二、補償金額足以維持勞工離職後競業禁止期間之生活所需。
三、補償金額與勞工遵守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及就業對象之範疇所受損失相當。
四、其他與判斷補償基準合理性有關之事項。
五、前項合理補償,應約定離職後一次預為給付或按月給付。
109.1.20 聯合晚報 記者陳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