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崴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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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期
2020-01-07
109年1月製

 勞動部修正發布「食品外送作業安全指引2.0」,要求業者合理派單及提供足夠保險保障
為強化食品外送作業安全及權益保障,勞動部修正發布「食品外送作業安全指引2.0」,除將合理派單及提供足夠相關保險保障〈包含保險種類及額度〉納入該指引修正外,同時增列外送業者應置備反光標示等防護設施及避免工作負荷造成勞工身心健康危害等預防措施。
勞動部表示,為強化食品外送作業之相關安全防護規定及安全指引之法效性,分別於10月24日、29日及11月12日邀集外送平台業者、專家學者、地方政府及勞動檢查機構進行研商,經參考各界意見,增列食品外送業者應置備安全帽、反光標示等防護設施、低溫預防措施,及避免工作負荷及績效壓力等造成外送員身心健康危害。同時,於該指引內容增列外送業者應於合理範圍內予以適當分派工作及提供足夠相關保險保障,並增列保險建議種類及額度檢核表供外送業者遵循。
勞動部強調,食品外送為新興經濟型態產業,業者應積極建立風險管理機制,除提供交通事故災害防止等必要之安全衛生保護措施,以維護外送員之生命安全外,亦應建立適當之風險評估及合理之工作分派機制,並提供足夠之相關保險,以保障工作者身心健康及基本權益。
2019.12.3 勞動部

 總統今(4)日公布《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 為勞動力發展開啟新的里程碑
總統今(4)日公布《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施行日期將由行政院定之。
勞動部指出,因法案相關施行細則與實施辦法尚待徵詢各界意見以利實務順利執行,需有法制作業時間,且法案訂有禁止年齡因素歧視之強制性規範與罰則;為避免雇主未來因誤觸法令而遭處罰,需先進行政策宣導與倡議,故明定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勞動部表示,本次立法在明文禁止因年齡因素歧視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保障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勞動權益,並透過各項措施促進就業,排除就業障礙,以建構友善就業環境。
考量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主要面臨年齡歧視、社會刻板印象等問題,因此《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訂定「禁止年齡歧視」專章,禁止雇主因年齡因素歧視求職或受僱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此外,為協助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續留職場,未來也會強化運用職務再設計、職業訓練、創業輔導等措施協助在職、失業及退休之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傳承智慧經驗與技術,促進世代交流與合作。再者,考量65歲以上勞工需求,放寬雇主以定期契約僱用65歲以上高齡者,增加勞雇雙方彈性,也將運用獎補助提高雇主僱用誘因。尤其,未來將整合中央與地方政府資源共同推動銀髮人才服務,設立「銀髮人才服務中心」或據點,宣導倡議中高齡及高齡人力運用及延緩退休,開發短期性、臨時性、部分工時等工作機會,並建置退休人才資料庫促進退休人力再運用。
勞動部表示,今日總統公布《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是臺灣歷史性的一刻,制定此法的目標在於建構友善就業環境,發揮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的職場優勢,更呼籲企業共同珍惜及善加運用中高齡及高齡人才寶貴的經驗及知識,並期望透過本法訂定,促進企業與中高齡及高齡勞工成為雙贏夥伴關係,強化職場世代合作及提升國家競爭力。
2019.12.4 勞動部

 台北市公佈違反勞基法 109筆名單 知名企業 南山人壽、媚登峰、日盛商銀、中華電信、典匠資訊皆上榜
台北市政府勞動局公布108年第12次公告違反勞動基準法名單,本期違規名單共有109筆,其中包括南山人壽、中華電信、媚登峰、日盛商銀、典匠資訊等知名企業。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違反勞基法第32條第1項;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違反內容是未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使勞工延長工時;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法令規定;未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被罰220萬元,目前在進行訴願中。
媚登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勞動基準法第39條;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1項;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違反內容是未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使勞工延長工時;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法令規定;假日工資未給或於休假日工作未依規定加給工資;未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使女工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未依法給付休息日工作之工資;未使勞工每7日中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被罰66萬元。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違反勞基法第24條第1項,違反內容是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被罰30萬元。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違反勞基法第32條第2項,違反內容是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法令規定,被罰30萬元。
典匠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違反勞基法第22條第2項;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違反內容是工資未全額給付給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被罰20萬元,目前在進行訴願中。
2019.12.6 出處: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特休遞延 不是雇主說了算
時序進入年底,有些勞工特休假消化不完,去年勞基法修法要求若是特休假沒休完,必須折給工資,但如果雇主不想給錢,要求遞延到明年,雇主說了算嗎?
勞動部表示,根據立法意旨,特休假沒休完,原則上雇主應發就沒休完的天數發給工資。雇主不得片面要求遞延,必須透過工會或勞資會議機制討論,取得一致性原則。即使如此,若是個別勞工不同意,也可主張發給工資,雇主不得拒絕。
勞工常在年終特休假仍休不完,為免勞工休假與加班費都拿不到,去年勞基法針對特休假增訂修正條文,第38條第4項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遞延不限次數 最長到次年終結日
也就是說,雇主可在勞工同意下,將特休假遞延,而且遞延不限次數,但最長不得遞延到次一年度終結日。也就是今年特休假,可以勞雇雙方同意後遞延三個月、六個月,約定時間到了之後,也可以再次遞延,但最長只能遞延到明年12月31日止。
舉例而言,假設勞雇雙方約定特別休假採曆年制(即每年12月31日為年度終結日),並約定特別休假遞延期間為三個月,勞工甲今年年度有特別休假14天,到今年12月31日年度終結時,仍有十天特別休假未休,勞工甲經與雇主協商合意後,將十天特別休假全數遞延三個月至明年3月31日。屆期後,如果還有五天特別休假未休,如果勞工與雇主都同意,也可以再次遞延,但遞延期間不得超過明年12月31日。
若次年度仍未休完 依規定發給工資
如果甲勞工到明年12月31日,還是有二天特休假沒休完,雇主應依規定發給工資,不能再協商遞延。
但勞動部強調,特休假是否遞延,不是雇主說了算,根據勞基法規定及立法意旨,雇主必須透過工會或勞資會議機制,先就遞延期限或如何遞延等進行討論,可以協商一致性原則,但勞工特休假遞延與否,仍應由個別勞工與雇主雙方協商同意後,才能進行。
也就是說,如果雇主單方面或規定勞工一律將未休畢的特別休假,遞延至次年度實施,並不符合法令規定。
另外,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休的特休假,勞工在次一年度請休時,應優先由遞延特別休假日數中扣除。
2019.12.9 聯合晚報 記者陳素玲

 108年度符合足額提撥舊制勞工退休準備金之事業單位 已達99.08%,保障勞工退休金權益
《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雇主應於每年年底估算次一年度符合退休條件勞工所需之退休金,並於次年3月底前補足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差額。本(108)年度截至12月15日,符合足額提撥規定之事業單位達97,765家,佔全部舊制事業單位98,672家的99.08%,足額提撥比率已超過去年底98.48%,提撥退休準備金計1,051億餘元。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為落實提撥退休準備金差額規定,每年均會同地方政府在各地辦理說明會,並輔導事業單位估算及補足差額,108年辦理30場說明會,共計2,662家事業單位代表參加;自4月起由地方政府開始查核及裁處,違反規定者,依法處9萬元至45萬元罰鍰,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本年度裁罰件數共65件,罰鍰累計金額為926萬元。
勞動部特別呼籲,本項規定經過4年來每年持續不斷查核及輔導,多數事業單位已熟悉規定並補足差額,109年即將開始,事業單位請確實於今年底前估算下一年度符合退休條件勞工所需退休金金額及專戶餘額情形,並於明(109)年3月底前依法補足差額,以保障勞工退休金權益。
2019.12.17 勞動部

 新北公布第6波違反勞基/職安/性工法雇主名單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今(20)日公布今年第6波違反勞動基準法/職業安全衛生法/性別工作平等法的雇主名單,計有284家業者。勞基法違規情形以未依法給付加班費最為嚴重,計有81家;其次為使勞工超時工作,計有45家;至於出勤紀錄未逐日記載勞工出、退勤時間,則有39家;另外,未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者,亦有2家;未依法給付勞工退休金者,則有1家。違反職安法部分,以未提供必要的安全衛生設施最為普遍,計有47家。違反性工法,則有8家。以上違規雇主名單皆已匯入「新北勞動雲」的「違法雇主查詢」專區(https://ilabor.ntpc.gov.tw/cloud/Violate)。
本次公布名單中,國光客運、大有巴士及統聯客運因有使勞工超時工作或未給予勞工例假休息等情形,經按其違規次數分別遭處罰鍰120萬元、100萬元及75萬元;另港商World Gym因未足額給付勞工加班費及未給予國定假日加倍工資,分別係第7次及第2次違法,總計遭處罰鍰90萬元;此外,三洋窯業則因未全額給付勞工工資、未足額給付勞工加班費、未給予勞工例假休息及未依規定給予特別休假,共遭處罰鍰75萬元。
局長陳瑞嘉表示,勞基法罰鍰金額已提高至100萬元,新北市政府亦已於107年6月13日修正公告新的裁罰基準,依照違規次數及僱用勞工人數決定罰鍰金額,違規事業單位如為上市/櫃公司者,將加重裁罰金額百分之二十。以違規事業單位僱用勞工人數101人以上為例,如經檢查發現未依法計給勞工加班費,第1次違規的罰鍰金額,原則上將自10萬元起算;如該事業單位為上市或上櫃公司,加重處罰百分之二十後,第1次違規的裁罰金額將至少從12萬元起算。勞工局呼籲雇主遵守法令規定,以免屆時遭受高額罰鍰。
2019.12.20 撰稿人:勞動檢查處陳怡伶(勞基/職安法部分) 22523299分機213
就業安全科黃月英(性工法部分) 29603456分機6360

 勞工職災保險保護法今送政院 將公布違法雇主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草案,涵蓋職災預防、補償與重建,單獨立法後將擴大納保對象,新增32萬人受惠,最大突破點是保險效力從勞工到職日起算,就算雇主未依法申報加保,勞工不幸發生職災後,也照樣拿得到保險給付,此外,若雇主違法未替員工加保,將公布事業單位。勞動部今已核定該草案,函報行政院審議,勞動部長許銘春說,這是送給勞工的耶誕禮物。
勞動部勞動保險司司長白麗真指出,經法規會建議,職災保險單獨立法的法案名稱改為「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共6章、108條,草案的重點之一是擴大納保範圍,保障不同型態勞工的就業安全,凡受雇登記有案事業單位的勞工,不論雇用人數,都將強制納保,保險效力更從到職日起算。
針對提高投保薪資,白麗真說,會再另訂投保薪資分局表,上限將由現行的4萬5800元調高至7萬2800元,涵蓋約9成以上勞工薪資水準,下限則訂為基本工資。
給付水準部分,白麗真表示,現行傷病給付是第1年發給投保薪資7成,第2年減為5成,草案則規定2年皆發給投保薪資的7成;失能年金、遺屬年金刪除年資採計,改按投保薪資一定比例發給。
特別的是,草案新增兩條,其中一條是新增授權條文,作為監督管理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財團法人的辦法,另一條則為強化罰則功能,罰則從現行保費4倍,提高至2萬到10萬元,並得連續處罰,若勞工不幸發生職災,雇主還會被處以10萬到300萬罰鍰,白麗真說明,為落實課投保單位或雇主的相關義務,除提高罰則額度,也會公布違法事業單位。
2019.12.24 聯合報 記者葉冠妤

 總統、副總統及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日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所定放假日,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工作日之勞工,依法放假一日
勞動部今(27)日表示,為保障具投票權的勞工得以行使參政權,勞動部已指定選舉投票日為《勞動基準法》所定放假日,因此,109年1月11日(星期六)中華民國第15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當日,具有投票權且原屬工作日的勞工,雇主應依法讓勞工放假一日,工資照給。至於具投票權但當日原屬勞工的休息日或例假者,因勞工本得於當日行使投票權,因此不另外給假。
勞動部表示,放假「一日」指的是午前零時至午後12時連續24小時。由於投票權僅得於投票當日行使,性質與一般國定假日不同,因此,投票日不得再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實施。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雇主如果徵得具投票權勞工同意於投票日出勤工作,應不妨礙其投票,並應加給當日出勤工資,至於計算方式分為下列兩種類型:
一、原屬勞工的工作日:應加倍發給出勤時段的工資。舉例而言:勞雇雙方約定當天出勤8小時,勞工外出投票2小時,返回工作6小時,雇主須加給6小時的工資。
二、原屬勞工的休息日:視工作時數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有關休息日出勤加給之規定計算。
勞動部再次提醒,雇主未依法給假或給薪者,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最高100萬元之罰鍰,並應補給工資。勞工權益如有受損害者,可就近向工作所在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即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勞工或社會局、處)申訴,以維權益。
2019.12.27 勞動部

 109年元旦起 若未依法調漲基本工資 最高將罰鍰100萬
勞工局表示,勞動部於108年8月19日發布勞動條2字第1080130910號公告,基本工資將自109年1月1日起調整月薪為新臺幣(以下同)2萬3,800元,時薪為158元。有鑑於事業單位多有因工資未達基本工資而受罰,勞工局於新北勞動雲粉絲專頁推出「寒假打工少8塊也不行?」四格漫畫,希望能用簡單詼諧的方式提醒民眾基本工資新制上路。
勞工局補充說明,基本工資係指勞工於正常工作時間內所獲得之報酬,且不以底薪為限,不論雇主以何種名目給付,如為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經常性給與,均屬工資之範疇,且基本工資旨在保障勞工的最低生活水準,不論本國勞工或外籍勞工,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工作者,雇主給付勞工之工資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另外,勞工局提醒事業單位,元旦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之應放假日(俗稱國定假日),雇主應給勞工休假,若事業單位因業務需求要求勞工當日出勤提供勞務,依法應加倍發給工資;此外,若上開應放假日適逢勞雇雙方約定之休息日或例假日,雇主應再給勞工補休。違反上述規定者,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新北市勞工局
 
 109年1月1日起投保薪資分級表修正, 勞保局將辦理逕調作業,請投保單位配合核對
配合基本工資自明(109)年1月1日起調整為23,800元,「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1級月投保薪資金額同步修正為23,800元,餘各投保薪資等級之金額均予維持,修正後分級表仍為16級。職業訓練機構受訓者、部分工時勞工及庇護性就業身心障礙被保險人之薪資報酬未達基本工資者,月投保薪資增訂23,100元等級,其餘等級及月投保薪資下限均維持原規定未變動。
勞保局將自明(109)年1月1日起主動調整108年12月份月投保薪資為23,100元之全時工作被保險人(部分工時、職業工會低收入會員、庇護性就業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受訓者除外)投保薪資為23,800元,保險費自當日起按調整後金額計收。又經勞保局逕行調整月投保薪資之被保險人明細資料,將列印於明(109)年1月份保險費繳款單(109年2月下旬寄發)之本月有異動被保險人計費清單(網路申辦單位請至勞保局e化服務系統查詢、下載),屆時請各投保單位詳細核對,並儘早於繳款期限前反映不符事項。
新修正之「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及「保險費分擔金額表」,可至本局全球資訊網首頁「大家常用的服務」\「常用書表下載」專區查閱。
2019.12.31 勞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