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8期
2019-09-04
108年9月製
修正「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勞動檢查法案件處理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原名稱: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勞動檢查法罰鍰案件處理要點)
為齊一各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職業安全衛生法或勞動檢查法處分書稿/罰鍰催繳通知書稿格式,及增加主管機關對於按次累加罰鍰金額依違規情節裁量之合理彈性,爰修正「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勞動檢查法案件處理要點」,完整內容請參閱附件。
https://www.osha.gov.tw/1106/1113/1115/25764/
108.8.2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6月經常性薪資4萬1782元 後續關注景氣趨緩影響
主計總處今天發布6月全體受僱員工每人經常性薪資平均為新台幣4萬1782元,年增2.38%,全體受僱員工平均總薪資則為4萬8286元,年減0.44%。
儘管薪資持續成長,勞動市場相關指標已經可以看出受景氣擴張趨緩影響的跡象,主計總處指出,接下來仍需繼續關注其他指標,看看景氣趨緩影響程度有無擴大。
主計總處的薪資調查範圍是指廠商支付給員工的工作報酬,其中經常性薪資包含本薪、按月津貼等,也就是一般慣稱的月薪,非經常性薪資則包含年終獎金、年節獎金、績效獎金及加班費等,經常性薪資與非經常性薪資合計便是總薪資。
108.8.12 中央社記者潘姿羽
勞動部: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第十三條之一、第十四條、第十六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第十三條之一 職工福利委員會得視需要及經費狀況,辦理下列設施及業務:
一、餐廳。
二、宿舍或住宅。
三、理髮室。
四、托嬰中心、幼兒園、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及社區公共托育家園等托兒設施。
五、洗衣室。
六、圖書室。
七、康樂室。
八、日用品供應。
九、其他有關職工福利之事項。
前項設施及業務,以所屬事業單位之職工及其眷屬為受益對象。其經費應以自給自足為原則,不足部分由職工福利金撥充。
辦理第一項第四款所定設施者,得受其他事業單位委託,收托該事業單位職工子女,不受前項有關受益對象規定之限制。
第十四條 職工福利委員會得附設職工福利社,辦理前條所定設施及業務。
第十六條 (刪除)
108.8.8 勞動部
勞動部:一般醫學訓練及專科醫師訓練之牙醫師適用勞動基準法
勞動部業已於108年7月18日以勞動條1字第1080130812號函檢送「醫療保健服務業僱用之住院醫師(不包括公立醫療院所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者)適用勞動基準法」公告勘誤表1 份在案(正本諒達);依醫師法第7條之1授權訂定之相關辦法接受一般醫學訓練及專科醫師訓練之牙醫師,係屬勞動部旨揭公告之適用範圍。
出處: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勞動部因應《勞動事件法》施行,將擴大勞工訴訟扶助範圍,落實扶助勞工訴訟之宗旨
勞動部預告「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修正草案,以配合《勞動事件法》即將施行,將勞動調解程序及工會集體訴訟納入勞工訴訟扶助範圍,避免勞工因訴訟費用而怯於訴訟,導致自身權益受損,有效落實扶助勞工訴訟之宗旨。
勞動部表示,自98年委託財團法人法扶基金會推動「勞工法律扶助專案」,陸續提供有律師代理酬金、訴訟期間必要生活費用及民事訴訟裁判費等扶助,截至本(108)年6月底,共計扶助24,000餘件,協助勞工爭取應有權益已超過34億元,對於勞工循訴訟途徑爭取應有權益,已發揮極大功效。
勞動部說明,《勞動事件法》已於去(107)年11月9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施行日期將由司法院另定,該法為強化當事人自主及紛爭統一解決的功能,新增「勞動調解程序」,並加強工會在集體訴訟中扮演的角色;勞動部為因應該法上路,並持續落實扶助勞工訴訟之宗旨,著手本次修正,以完善訴訟扶助機制,主要重點如下:
一、勞動調解係為強化當事人自主解決爭議功能,並有法官及勞動調解委員參與程序,迅速妥適處理勞資爭議,為協助勞工在調解階段爭取應有權益,將提供律師代理酬金、聲請費及必要生活費等法律扶助。
二、《勞動事件法》中,工會能依該法第40條或受勞工依《民事訴訟法》第44條之1向法院聲請勞動調解或起訴,為有效協助工會及其會員爭取權益,將提供律師代理酬金、聲請費及裁判費等法律扶助。
例如,日後勞工想透過新增的勞動調解程序處理爭議,又需要律師等法律扶助資源,目前勞動部尚無法源依據,待本次修正通過後,在勞動調解階段即可向本部申請法律扶助,透過相關資源的投入,將有助於勞工爭取應有權益。
本辦法草案目前正值預告階段(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09226&log=detailLog),歡迎各界提供相關意見,後續本部將據以進行相關法制程序,期盡速施行,以協助全國勞工朋友。
108.8.13 勞動部
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今日會議結論,自109年1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調整至23,800元,調幅3.03%;每小時基本工資調整為158元,調幅5.33%
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於今(14)日召開第34次會議,經勞、資、學、政各方委員討論,獲致結論:自109年1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由23,100元調整至23,800元,調升700元,調幅3.03%;每小時基本工資由150元調整為158元,調升8元,調幅5.33%。將由勞動部陳報行政院核定。
勞動部表示非常感謝本次委員全數出席會議,因基本工資之調整涉及層面廣泛,與會者熱烈發言討論,但都能引據論理,氣氛相當平和。資方代表認為受美中貿易戰影響,經濟復甦的力道有限,缺乏調高基本工資的條件。勞方委員認為,基本工資的用意是保障基層勞工的基本生活,況且物價確實也有波動,主張應考量勞工維持基本生活所需的基本工資調漲幅度。經多階段充分交換意見,綜合考量整體社會經濟情勢,包括消費者物價指數、17項重要民生物資年增率及國內經濟成長率等經社數據,也慎酌中小企業及微型企業之承受能力,獲致每月基本工資調整至新臺幣23,800元之結論;另為照顧大多採時薪制之青年勞工、二度就業婦女及中高齡部分工時就業者,每小時基本工資調整至新臺幣158元。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本次每月基本工資調升至23,800元後,預估約有183.26萬名勞工(本勞136.71萬名,外勞46.55萬名)受惠;至於每小時基本工資調升至158元,預估約有48.33萬名勞工受惠。
自蔡總統上任以來,每年都定期檢討基本工資,基本工資月薪連同本次會議結論,將有4次調整,由4年前的20,008元提升到23,800元,共調升3,792元,調幅達18.95%;時薪亦將由原來的120元提升到158元,共調升38元,調幅達31.67%,政府照顧基層勞工的決心,沒有改變,也希望透過基本工資的合理調整,帶動內需消費的正向成長,讓勞資共創雙贏。
108.8.14 勞動部
勞動事件法定自109年1月1日施行
107年12月5日公布之勞動事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53條授權由司法院訂定施行日期。司法院鑑於本法為新制定之法律,其所定勞動關係紛爭解決機制中,如:設置勞動專業法庭或專股(下稱勞動法庭)、勞動調解程序、勞動訴訟程序及保全程序等,均設有異於既有民事程序之規定,且涉及相關資源與制度之調整配合,須完成相關配套措施,同時為回應社會各界對本法早日施行之殷切期待,司法院日前已公告本法定於109年1月1日施行。
本法公布迄今,司法院即著手進行,包含「相關法令之研訂與修正」、「勞動調解委員遴聘及研習制度之建置」、「各級法院設置勞動法庭或專股之規劃」、「勞動法庭法官之事務分配」、「法院人力與各項軟硬體及預算經費之配合」、「相關資訊、統計與管考系統之建立與參考資料彙編」及「新制宣導」等在內之七大籌備工作。其中因配合本法之施行所增訂或修正之法令共13項,目前已發布「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並進行「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草案之預告程序。此外,自本(108)年5月至8月間已召開8次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研議小組會議,完成勞動事件審理細則草案二稿,刻正委請專家學者進行其內容之確認審查。其餘法令亦將於近期陸續研擬完成。
另為協助各法院妥適規劃設置勞動法庭,及評估所需遴聘之調解委員,司法院召開「勞動事件法施行籌備事宜會議」,邀請專責勞動事件新制籌備業務之一、二審法院庭長、法官出席,共同就專業法庭設置、法官事務分配、勞動調解委員之遴聘與管理、勞動調解委員報酬等及硬體設備增設之經費、新制宣導等議題進行討論;並函請各法院於本年8月底前,預為規劃勞動事件法施行後之勞動法庭事務分配,俾勞動法庭法官於新法施行前,均能完成相關專業研習。
因本法所定勞動調解程序,應由勞動法庭法官1人及勞動調解委員2人組成勞動調解委員會行之,勞動調解委員不但需具備勞、資事務之學識或經驗,且須直接參與調解程序,故其素質之良窳攸關勞動調解之成效,尤應慎重遴選。司法院於本年3月函請熟知勞動、工商等事務之相關主管機關團體與地方政府等,協助推薦勞動調解委員人選,共獲1,236人,已依受推薦人之專長屬性分列為勞動組與事業組名冊,建置於「勞動調解委員名冊系統」,供各地方法院辦理遴選,以簡化各法院辦理遴聘勞動調解委員之行政作業,預計於8月底前完成相關遴選作業,並自本年9月至12月分4期舉辦勞動調解委員研習課程。
為增進各界對於勞動事件程序新制之了解,司法院已召開多場說明會,邀請工會、工商及律師團體、相關政府機關、及各法院人員等參加,亦於平面媒體、廣播節目進行相關宣導。期能儘速完成相關籌備工作,使本法施行後,勞動新制得以順利運作推行,以落實迅速、妥適、專業、有效、平等處理勞動事件之立法意旨。
108.8.19
新北勞檢處:第4波違反勞基公告 近5成企業以未依法給付加班費最為嚴重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日前公布今年第4波違反勞動基準法/職業安全衛生法/性別工作平等法的雇主名單,計有339家業者。勞基法違規情形以未依法給付加班費最為嚴重,計有108家;其次為出勤紀錄未逐日記載勞工出、退勤時間,計有49家;至於使勞工超時工作,則有43家;另外,未按月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者,亦有2家。違反職安法部分,以未提供必要的安全衛生設施最為普遍,計有66家。違反性工法3家。以上違規雇主名單皆已匯入「新北勞動雲」的「違法雇主查詢」專區(https://ilabor.ntpc.gov.tw/cloud/Violate)。
本次公布名單中,有汽車客運業使勞工超時工作,由於係第10次違法,遭處最高罰鍰100萬元;另有上市設備製造業未按期給付勞工工資、使勞工超時工作及未給予勞工例假休息,共遭處罰鍰86萬元;此外,有塑膠製品製造業使勞工超時工作及未給予勞工例假休息,共遭處罰鍰70萬元。
勞工局進一步說明,勞基法罰鍰金額已提高至100萬元,新北市政府亦已於107年6月13日修正公告新的裁罰基準,依照違規次數及僱用勞工人數決定罰鍰金額,違規事業單位如為上市/櫃公司者,將加重裁罰金額百分之二十。以違規事業單位僱用勞工人數101人以上為例,如經檢查發現未依法計給勞工加班費,第1次違規的罰鍰金額,原則上將自10萬元起算;如該事業單位為上市或上櫃公司,加重處罰百分之二十後,第1次違規的裁罰金額將至少從12萬元起算。勞工局呼籲雇主莫存僥倖,以免屆時遭受高額罰鍰。
108.8.19 出處:新北市勞檢處
捍衛權益!派遣契約這些約定 都屬違法
派遣勞工因為被指派到第三方公司上班,到底雇主是派遣公司還是要派公司常常混淆不清,勞工也不知如何確保自己的權益。勞動部除了對勞動派遣訂有指導原則,也針對派遣勞動契約訂有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派遣勞工可以比對確認自己的勞動契約是否符合。
派遣勞工適用勞基法相關規定,因此根據勞動部訂定的派遣勞動契約應約定事項,勞工勞動契約應包括工時及工資給付方式等,舉例工作開始與終止時間、休假、例假、休息日、請假及輪班制換班,或是工資調整、結算與給付日期及方法,另如資遣費、退休金、其他津貼,或是勞工該有的安全衛生、福利及傷病補助等,都應在勞動契約約定。
勞動部表示,有些不肖派遣公司會以派遣工非正職勞工,誤導派遣勞工在薪資福利及休假等權益可以打折,實則不然。誤導派遣勞工簽訂定期契約是最常見的違法情事,其次如約定勞工若要離職,比一般勞工更嚴格規定,或是片面調降派遣勞工薪資,甚至限制勞工請假,或是因請假而不當扣薪等,都涉及違反勞基法,派遣勞工可以拒絕簽訂。
至於女性派遣勞工最常遇到的不合理要求,則是被雇主要求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情事,必須離職、留職停薪或同意終止勞動契約,這些都屬違法。
勞動部表示,該部網站上都可查到派遣勞動契約應約定及不應約定事項,勞工若不清楚自己權益,可以上網查明。
108.8.26 聯合晚報 記者陳素玲
9月1日上路/住院醫納勞基法 衝擊醫療生態
九月一日起,住院醫師將納入勞基法,據勞動部日前公告,全國適用勞基法的住院醫師約四六八○人。上路在即,目前各醫院積極處理與住院醫師簽訂合約,但在既有工作量不變的情形下,是否能真正縮短工時、減少血汗勞動,值得關注。
適用責任制…不可開刀一半下班
衛福部表示,住院醫師雖納入勞基法,但同步適用俗稱「責任制」的勞基法第八十四之一條議定工時。住院醫師一旦遇到緊急狀況,不可能開刀、治療到一半就下班,衛福部也訂定「住院醫師勞動權益保障及工作時間指引」,每四周工時上限為三二○小時。
雖然法令規定,僅私立醫療院所住院醫師及公立醫療院所約用住院醫師納入勞基法,但全國所有住院醫師都適用工時指引,若醫院違規,會在教學醫院評鑑中扣點,甚至核減受訓員額或取消教學醫院資格。衛福部醫事司長石崇良表示,住院醫師納勞基法一直為各界期盼,將持續蒐集醫院勞資雙方意見,滾動式調整指引規範。
工作日反增?影響不分科住院醫
勞基法規定,醫療院所必須和住院醫師簽訂「聘雇契約」及「適用勞基法第八十四之一條約定書」,但有醫院傳出,適用勞基法後反增加工作天數,首當其衝的是不分科(PGY)住院醫師。
一名台大醫院住院醫師表示,過去在台大,約聘住院醫師福利比照公務人員,普通傷病假與婚嫁均優於勞基法,九月起,這些福利降至與勞基法相同標準。其他醫院也有類似情形,北部某醫學中心過去給予不分科住院醫師十四天年假,九月起也將調降至勞基法規範的最低標準七天。
由於不分科住院醫師的訓練年限只有一至兩年,有人認為咬牙撐過就好。但部分專科住院醫師也傳出受波及,某醫院招募醫師時開出優渥的年假福利,日前公告九月起年假砍半,一度引發醫師集體拒簽契約,所幸在與人資主管協商後達成共識,維持原來假期天數不變。
因為各種狀況多,住院醫師工時是否能夠受到保障,部分住院醫師也持觀望態度。
一名住院醫師指出,依過去的經驗,在工作量不變的情形下,要完成全部工作根本不可能,未來是要快馬加鞭做完或拿加班費繼續做,甚至以「自主學習」名義做完,有待觀察。但也有人預估,住院醫師工時受保障後,主治醫師首當其衝,工作量勢必變多。
108.8.26 聯合報 記者羅真、陳婕翎

為齊一各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職業安全衛生法或勞動檢查法處分書稿/罰鍰催繳通知書稿格式,及增加主管機關對於按次累加罰鍰金額依違規情節裁量之合理彈性,爰修正「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勞動檢查法案件處理要點」,完整內容請參閱附件。
https://www.osha.gov.tw/1106/1113/1115/25764/
108.8.2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主計總處今天發布6月全體受僱員工每人經常性薪資平均為新台幣4萬1782元,年增2.38%,全體受僱員工平均總薪資則為4萬8286元,年減0.44%。
儘管薪資持續成長,勞動市場相關指標已經可以看出受景氣擴張趨緩影響的跡象,主計總處指出,接下來仍需繼續關注其他指標,看看景氣趨緩影響程度有無擴大。
主計總處的薪資調查範圍是指廠商支付給員工的工作報酬,其中經常性薪資包含本薪、按月津貼等,也就是一般慣稱的月薪,非經常性薪資則包含年終獎金、年節獎金、績效獎金及加班費等,經常性薪資與非經常性薪資合計便是總薪資。
108.8.12 中央社記者潘姿羽

第十三條之一 職工福利委員會得視需要及經費狀況,辦理下列設施及業務:
一、餐廳。
二、宿舍或住宅。
三、理髮室。
四、托嬰中心、幼兒園、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及社區公共托育家園等托兒設施。
五、洗衣室。
六、圖書室。
七、康樂室。
八、日用品供應。
九、其他有關職工福利之事項。
前項設施及業務,以所屬事業單位之職工及其眷屬為受益對象。其經費應以自給自足為原則,不足部分由職工福利金撥充。
辦理第一項第四款所定設施者,得受其他事業單位委託,收托該事業單位職工子女,不受前項有關受益對象規定之限制。
第十四條 職工福利委員會得附設職工福利社,辦理前條所定設施及業務。
第十六條 (刪除)
108.8.8 勞動部

勞動部業已於108年7月18日以勞動條1字第1080130812號函檢送「醫療保健服務業僱用之住院醫師(不包括公立醫療院所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者)適用勞動基準法」公告勘誤表1 份在案(正本諒達);依醫師法第7條之1授權訂定之相關辦法接受一般醫學訓練及專科醫師訓練之牙醫師,係屬勞動部旨揭公告之適用範圍。
出處: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勞動部預告「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修正草案,以配合《勞動事件法》即將施行,將勞動調解程序及工會集體訴訟納入勞工訴訟扶助範圍,避免勞工因訴訟費用而怯於訴訟,導致自身權益受損,有效落實扶助勞工訴訟之宗旨。
勞動部表示,自98年委託財團法人法扶基金會推動「勞工法律扶助專案」,陸續提供有律師代理酬金、訴訟期間必要生活費用及民事訴訟裁判費等扶助,截至本(108)年6月底,共計扶助24,000餘件,協助勞工爭取應有權益已超過34億元,對於勞工循訴訟途徑爭取應有權益,已發揮極大功效。
勞動部說明,《勞動事件法》已於去(107)年11月9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施行日期將由司法院另定,該法為強化當事人自主及紛爭統一解決的功能,新增「勞動調解程序」,並加強工會在集體訴訟中扮演的角色;勞動部為因應該法上路,並持續落實扶助勞工訴訟之宗旨,著手本次修正,以完善訴訟扶助機制,主要重點如下:
一、勞動調解係為強化當事人自主解決爭議功能,並有法官及勞動調解委員參與程序,迅速妥適處理勞資爭議,為協助勞工在調解階段爭取應有權益,將提供律師代理酬金、聲請費及必要生活費等法律扶助。
二、《勞動事件法》中,工會能依該法第40條或受勞工依《民事訴訟法》第44條之1向法院聲請勞動調解或起訴,為有效協助工會及其會員爭取權益,將提供律師代理酬金、聲請費及裁判費等法律扶助。
例如,日後勞工想透過新增的勞動調解程序處理爭議,又需要律師等法律扶助資源,目前勞動部尚無法源依據,待本次修正通過後,在勞動調解階段即可向本部申請法律扶助,透過相關資源的投入,將有助於勞工爭取應有權益。
本辦法草案目前正值預告階段(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09226&log=detailLog),歡迎各界提供相關意見,後續本部將據以進行相關法制程序,期盡速施行,以協助全國勞工朋友。
108.8.13 勞動部

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於今(14)日召開第34次會議,經勞、資、學、政各方委員討論,獲致結論:自109年1月1日起,每月基本工資由23,100元調整至23,800元,調升700元,調幅3.03%;每小時基本工資由150元調整為158元,調升8元,調幅5.33%。將由勞動部陳報行政院核定。
勞動部表示非常感謝本次委員全數出席會議,因基本工資之調整涉及層面廣泛,與會者熱烈發言討論,但都能引據論理,氣氛相當平和。資方代表認為受美中貿易戰影響,經濟復甦的力道有限,缺乏調高基本工資的條件。勞方委員認為,基本工資的用意是保障基層勞工的基本生活,況且物價確實也有波動,主張應考量勞工維持基本生活所需的基本工資調漲幅度。經多階段充分交換意見,綜合考量整體社會經濟情勢,包括消費者物價指數、17項重要民生物資年增率及國內經濟成長率等經社數據,也慎酌中小企業及微型企業之承受能力,獲致每月基本工資調整至新臺幣23,800元之結論;另為照顧大多採時薪制之青年勞工、二度就業婦女及中高齡部分工時就業者,每小時基本工資調整至新臺幣158元。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本次每月基本工資調升至23,800元後,預估約有183.26萬名勞工(本勞136.71萬名,外勞46.55萬名)受惠;至於每小時基本工資調升至158元,預估約有48.33萬名勞工受惠。
自蔡總統上任以來,每年都定期檢討基本工資,基本工資月薪連同本次會議結論,將有4次調整,由4年前的20,008元提升到23,800元,共調升3,792元,調幅達18.95%;時薪亦將由原來的120元提升到158元,共調升38元,調幅達31.67%,政府照顧基層勞工的決心,沒有改變,也希望透過基本工資的合理調整,帶動內需消費的正向成長,讓勞資共創雙贏。
108.8.14 勞動部

107年12月5日公布之勞動事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53條授權由司法院訂定施行日期。司法院鑑於本法為新制定之法律,其所定勞動關係紛爭解決機制中,如:設置勞動專業法庭或專股(下稱勞動法庭)、勞動調解程序、勞動訴訟程序及保全程序等,均設有異於既有民事程序之規定,且涉及相關資源與制度之調整配合,須完成相關配套措施,同時為回應社會各界對本法早日施行之殷切期待,司法院日前已公告本法定於109年1月1日施行。
本法公布迄今,司法院即著手進行,包含「相關法令之研訂與修正」、「勞動調解委員遴聘及研習制度之建置」、「各級法院設置勞動法庭或專股之規劃」、「勞動法庭法官之事務分配」、「法院人力與各項軟硬體及預算經費之配合」、「相關資訊、統計與管考系統之建立與參考資料彙編」及「新制宣導」等在內之七大籌備工作。其中因配合本法之施行所增訂或修正之法令共13項,目前已發布「各級法院法官辦理案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辦法」,並進行「法院設置勞動調解委員辦法」草案之預告程序。此外,自本(108)年5月至8月間已召開8次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研議小組會議,完成勞動事件審理細則草案二稿,刻正委請專家學者進行其內容之確認審查。其餘法令亦將於近期陸續研擬完成。
另為協助各法院妥適規劃設置勞動法庭,及評估所需遴聘之調解委員,司法院召開「勞動事件法施行籌備事宜會議」,邀請專責勞動事件新制籌備業務之一、二審法院庭長、法官出席,共同就專業法庭設置、法官事務分配、勞動調解委員之遴聘與管理、勞動調解委員報酬等及硬體設備增設之經費、新制宣導等議題進行討論;並函請各法院於本年8月底前,預為規劃勞動事件法施行後之勞動法庭事務分配,俾勞動法庭法官於新法施行前,均能完成相關專業研習。
因本法所定勞動調解程序,應由勞動法庭法官1人及勞動調解委員2人組成勞動調解委員會行之,勞動調解委員不但需具備勞、資事務之學識或經驗,且須直接參與調解程序,故其素質之良窳攸關勞動調解之成效,尤應慎重遴選。司法院於本年3月函請熟知勞動、工商等事務之相關主管機關團體與地方政府等,協助推薦勞動調解委員人選,共獲1,236人,已依受推薦人之專長屬性分列為勞動組與事業組名冊,建置於「勞動調解委員名冊系統」,供各地方法院辦理遴選,以簡化各法院辦理遴聘勞動調解委員之行政作業,預計於8月底前完成相關遴選作業,並自本年9月至12月分4期舉辦勞動調解委員研習課程。
為增進各界對於勞動事件程序新制之了解,司法院已召開多場說明會,邀請工會、工商及律師團體、相關政府機關、及各法院人員等參加,亦於平面媒體、廣播節目進行相關宣導。期能儘速完成相關籌備工作,使本法施行後,勞動新制得以順利運作推行,以落實迅速、妥適、專業、有效、平等處理勞動事件之立法意旨。
108.8.19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日前公布今年第4波違反勞動基準法/職業安全衛生法/性別工作平等法的雇主名單,計有339家業者。勞基法違規情形以未依法給付加班費最為嚴重,計有108家;其次為出勤紀錄未逐日記載勞工出、退勤時間,計有49家;至於使勞工超時工作,則有43家;另外,未按月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者,亦有2家。違反職安法部分,以未提供必要的安全衛生設施最為普遍,計有66家。違反性工法3家。以上違規雇主名單皆已匯入「新北勞動雲」的「違法雇主查詢」專區(https://ilabor.ntpc.gov.tw/cloud/Violate)。
本次公布名單中,有汽車客運業使勞工超時工作,由於係第10次違法,遭處最高罰鍰100萬元;另有上市設備製造業未按期給付勞工工資、使勞工超時工作及未給予勞工例假休息,共遭處罰鍰86萬元;此外,有塑膠製品製造業使勞工超時工作及未給予勞工例假休息,共遭處罰鍰70萬元。
勞工局進一步說明,勞基法罰鍰金額已提高至100萬元,新北市政府亦已於107年6月13日修正公告新的裁罰基準,依照違規次數及僱用勞工人數決定罰鍰金額,違規事業單位如為上市/櫃公司者,將加重裁罰金額百分之二十。以違規事業單位僱用勞工人數101人以上為例,如經檢查發現未依法計給勞工加班費,第1次違規的罰鍰金額,原則上將自10萬元起算;如該事業單位為上市或上櫃公司,加重處罰百分之二十後,第1次違規的裁罰金額將至少從12萬元起算。勞工局呼籲雇主莫存僥倖,以免屆時遭受高額罰鍰。
108.8.19 出處:新北市勞檢處

派遣勞工因為被指派到第三方公司上班,到底雇主是派遣公司還是要派公司常常混淆不清,勞工也不知如何確保自己的權益。勞動部除了對勞動派遣訂有指導原則,也針對派遣勞動契約訂有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派遣勞工可以比對確認自己的勞動契約是否符合。
派遣勞工適用勞基法相關規定,因此根據勞動部訂定的派遣勞動契約應約定事項,勞工勞動契約應包括工時及工資給付方式等,舉例工作開始與終止時間、休假、例假、休息日、請假及輪班制換班,或是工資調整、結算與給付日期及方法,另如資遣費、退休金、其他津貼,或是勞工該有的安全衛生、福利及傷病補助等,都應在勞動契約約定。
勞動部表示,有些不肖派遣公司會以派遣工非正職勞工,誤導派遣勞工在薪資福利及休假等權益可以打折,實則不然。誤導派遣勞工簽訂定期契約是最常見的違法情事,其次如約定勞工若要離職,比一般勞工更嚴格規定,或是片面調降派遣勞工薪資,甚至限制勞工請假,或是因請假而不當扣薪等,都涉及違反勞基法,派遣勞工可以拒絕簽訂。
至於女性派遣勞工最常遇到的不合理要求,則是被雇主要求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情事,必須離職、留職停薪或同意終止勞動契約,這些都屬違法。
勞動部表示,該部網站上都可查到派遣勞動契約應約定及不應約定事項,勞工若不清楚自己權益,可以上網查明。
108.8.26 聯合晚報 記者陳素玲

九月一日起,住院醫師將納入勞基法,據勞動部日前公告,全國適用勞基法的住院醫師約四六八○人。上路在即,目前各醫院積極處理與住院醫師簽訂合約,但在既有工作量不變的情形下,是否能真正縮短工時、減少血汗勞動,值得關注。
適用責任制…不可開刀一半下班
衛福部表示,住院醫師雖納入勞基法,但同步適用俗稱「責任制」的勞基法第八十四之一條議定工時。住院醫師一旦遇到緊急狀況,不可能開刀、治療到一半就下班,衛福部也訂定「住院醫師勞動權益保障及工作時間指引」,每四周工時上限為三二○小時。
雖然法令規定,僅私立醫療院所住院醫師及公立醫療院所約用住院醫師納入勞基法,但全國所有住院醫師都適用工時指引,若醫院違規,會在教學醫院評鑑中扣點,甚至核減受訓員額或取消教學醫院資格。衛福部醫事司長石崇良表示,住院醫師納勞基法一直為各界期盼,將持續蒐集醫院勞資雙方意見,滾動式調整指引規範。
工作日反增?影響不分科住院醫
勞基法規定,醫療院所必須和住院醫師簽訂「聘雇契約」及「適用勞基法第八十四之一條約定書」,但有醫院傳出,適用勞基法後反增加工作天數,首當其衝的是不分科(PGY)住院醫師。
一名台大醫院住院醫師表示,過去在台大,約聘住院醫師福利比照公務人員,普通傷病假與婚嫁均優於勞基法,九月起,這些福利降至與勞基法相同標準。其他醫院也有類似情形,北部某醫學中心過去給予不分科住院醫師十四天年假,九月起也將調降至勞基法規範的最低標準七天。
由於不分科住院醫師的訓練年限只有一至兩年,有人認為咬牙撐過就好。但部分專科住院醫師也傳出受波及,某醫院招募醫師時開出優渥的年假福利,日前公告九月起年假砍半,一度引發醫師集體拒簽契約,所幸在與人資主管協商後達成共識,維持原來假期天數不變。
因為各種狀況多,住院醫師工時是否能夠受到保障,部分住院醫師也持觀望態度。
一名住院醫師指出,依過去的經驗,在工作量不變的情形下,要完成全部工作根本不可能,未來是要快馬加鞭做完或拿加班費繼續做,甚至以「自主學習」名義做完,有待觀察。但也有人預估,住院醫師工時受保障後,主治醫師首當其衝,工作量勢必變多。
108.8.26 聯合報 記者羅真、陳婕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