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崴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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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1期
2022-06-14
111年6月製

 隔離期間請陪產檢假?勞動部:不行
友善育兒環境,爸爸有7天的陪產檢及陪產假,近日有地方政府詢問,陪產檢及陪產假是否適用於個案隔離或檢疫時申請,勞動部近日表示,若為陪產假可以,但陪產檢假則不行。
國內COVID-19(2019冠狀病毒疾病)疫情持續,每日本土新增個案屢創新高,也有許多民眾因為是密切接觸者,被衛生單位匡列需要隔離或檢疫。
近日地方政府遇到一名特殊案例,是爸爸在居家隔離期間剛好遇到配偶生產,希望能請陪產假,但因地方政府不清楚是否適用,因此發函向勞動部詢問。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告訴中央社記者,陪產檢及陪產假是性別平等法所規定的,受僱者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或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7日,如果是以陪產檢名義申請,假別必須與產檢日同天,若是以陪產假名義請,則必須在配偶生產前後15天請。
黃維琛表示,由於考量陪產檢假的立法定義,是要讓受僱者可以有陪著配偶去產檢的事實存在,而產檢又包含身體檢查或超音波檢查等項目,如果受僱者沒辦法親自陪伴配偶,就沒有陪產檢請假可能,因此如果受僱者在隔離或檢疫期間不能請陪產檢假。
不過,如果是陪產假,黃維琛說,當配偶有分娩事實,陪產仍有多種方式,包含視訊等,因此受僱者即使在配合防疫政策檢疫或隔離期間,仍可依規定申請陪產假。
111.5.1  中央社 / 台北30日電

 禁女性夜間工作違憲 部分事業單位開罰撤銷
(中央社記者張雄風台北3日電)勞動部今天表示,大法官釋憲認為限制女性勞工上夜班違憲,有相關案件而挨罰的雇主陸續獲得法院撤銷處分;但整體而言,去年勞工事務訴願行政訴訟駁回超過8成,顯示法院多贊同勞動部訴願決定結果。
勞動部勞動法務司今天舉辦記者會,說明民國110年度訴願案件處理情形。
勞動部統計,以110年度為例,勞工行政事務訴願收辦案件數達1784件,以「勞工保險條例」、「勞動基準法」及「就業服務法」為收案件數前3大類,分別為473件、449件及274件,以上合計占該年度訴願案件比率約67.04%。
又訴願決定撤銷及原處分機關自行撤銷原處分者,共計199件,約占作成決定案件數1878件10.60%,可因訴願制度獲得救濟。
另外,訴願人不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部分,110年度收受法院裁判計144件,其中判決駁回計127件,占收受裁判案件88.19%,表示多數案件法院贊同勞動部訴願決定結果。
法務司副司長郭培榮表示,訴願人不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部分,若單看統計判決駁回的比例,109年約81%、108年約88.5%、107年約87%,平均都在8成以上。
至於部分未駁回的原因,郭培榮提到,其實事業單位也會因法條解釋不同而提行政訴訟,如近期大法官釋憲認為限制女性勞工夜間工作違反憲法保障性別平等,判定違憲,因此之前曾處罰一些未經工會或勞方同意,就要女性夜間出勤的案例,近期法院也依此做出撤銷處分。
就往年統計,郭培榮說,訴願案件也都以「勞工保險條例」、「勞動基準法」及「就業服務法」為大宗,不過隨著今年5月1日「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正式上路,未來原本在勞保中職災的部分可能會獨立出來,實際上的變化會再觀察。
111.5.3 The Central News Agency 中央通訊社(編輯:陳清芳)

 確診COVID-19勞工於隔離治療期間請病假,其日數併入住院傷病假,且不得因此扣發全勤奬金
勞動部今(5)日發布解釋令,勞工如確診COVID-19,並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居家照護、收治於指定處所或醫院,隔離治療期間需請病假者,請假之日數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雇主應給假,且不得因此扣發全勤奬金,並自111年4月8日生效。
勞動部說明,因應近期本土疫情持續升溫,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陸續調整相關防疫措施,為確保醫療量能,於111年4月8日公布「COVID-19確診個案居家照護管理指引」。勞工一旦確診COVID-19,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隔離治療,縱使是無症狀或輕症,該期間亦應「居家照護」,禁止外出工作,勞工必須請假。由於勞工請假規則規定,普通傷病假分為「未住院傷病假」(1年內不得超過30日)及「住院傷病假」(2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年),採居家照護、指定處所收治之確診勞工,未於醫療院所住院,如依前開規定,僅能請「未住院」之病假,該病假天數恐不敷使用。考量此情況是為配合防疫要求,因此,特別發布解釋令,凡是確診勞工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居家照護、收治於指定處所或醫院,於隔離治療期間請病假者,請假的日數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雇主應依法給假,且不得因此扣發全勤奬金,讓勞資雙方共同配合防疫措施,守護全民健康。
勞動部提醒,今日(5月5日)發布之解釋令,係配合指揮中心實施COVID-19確診個案居家照護,定自111年4月8日生效。雇主如果之前已經發放工資,或是即將發給工資,來不及即時發給全勤奬金者,請雇主儘快補發,如果有所爭議,也可請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協助處理。
111.5.5 勞動部

 勞保被保險人經確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於居家照護期間可依規定請領傷病給付
確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的勞工保險被保險人,不論是收治在醫院、加強版集中檢疫所/防疫旅館或進行居家照護期間,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者,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皆可依《勞工保險條例》相關規定請領傷病給付,以確保勞工給付權益。 
勞動部表示,近來確診人數升高,疫情指揮中心為擴大醫療應變量能,採取輕重症分流之防疫政策,確診者如依規定調整為居家照護,在居家照護期間,依衛生福利部所發布之相關指引規範,亦有提供醫療服務及照護等措施。因此,在面臨疫情的特殊時期,為配合整體防疫政策並保障勞工在居家照護期間的適當經濟生活,被保險人如經確診,不論是收治在醫院、加強版集中檢疫所/防疫旅館或進行居家照護期間,均可依照規定請領勞保傷病給付,讓勞工朋友能安心順利度過疫情。
111.5.5 勞動部

 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持續延燒,為方便勞工請假,電子居家隔離單及健保快易通APP的PCR檢測結果均可作為請假證明
近期本土疫情急遽升溫,確診人數不斷增加,勞動部表示,勞工如感染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治療期間得請普通傷病假、特別休假或事假,請普通傷病假或事假者,依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規定,需向雇主提出請假理由及日數,如於假日得知確診,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
勞動部進一步表示,請假因需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勞工如未能即時收到確診個案隔離治療通知書,健保快易通APP的PCR陽性檢測結果亦可作為請假證明,勞工可上該APP查詢檢測結果,透過截圖或輸出之資訊,向雇主請假。 
勞動部另指出,為強化防疫量能及韌性,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表示自本(111)年5月8日起,居家隔離單開立僅就確診個案同住家人及大學生同住室友進行開立,惟有特殊需要者可另外申請。勞工被衛生主管機關要求居家隔離,而欲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請防疫隔離假時,亦可參依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規定辦理,而電子居家隔離通知書或同住家人的健保快易通APP的PCR陽性檢測結果均可作為請假證明文件。
勞動部進一步指出,勞工因故未能於請假時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得於事後補提。勞動部強調,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所發布的各項防疫措施,有其緊急性和急迫性,勞動部呼籲雇主,站在關懷勞工的角度,多加擔待,共同為防疫而努力。勞雇雙方如因請假事項有所爭議,可洽請地方勞工主管機關協處。
111.5.8 勞動部

 PCR篩陽即確診日 隔天算居隔第一天
Q:確診日究竟是以哪一天為準?是發病當天,還是採檢那天,或是收到居隔通知單當日,這攸關著居家隔離的出關日期。在五月八日之後確診,只需居隔七天,如果居隔期滿,還沒收到居家照護通知單,那該怎麼辦?
A:確診日為篩檢日當天,按規定醫院必須將確診者資料上傳法定傳染病通報系統,只要進行PCR篩檢,就不會漏掉病例,後續會由各地衛生局及民政單位與確診者聯繫,並開立確診通知單,上面載明居家照護開始及結束時間。
不過,部分確診者可能因通訊地址有誤,而無法聯繫,或僅自行快篩確診,沒有到院篩檢,以致無法上傳系統就沒有紀錄,更多感染者則因當地衛生單位人力不足,無法及時提供居家照護通知單、關懷包。
PCR採檢日(陽性)為確診日,屬於DAY0,隔日算居家隔離的第一天,如果居隔滿七天,尚未收到通知單,輕症及無症狀患者可以從篩檢日的隔日算起七天後,就可解除隔離。切記一定要過了第七天的深夜12時,也就是第八天凌晨起,始能外出。
111.5.8 諮詢╱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0+7上路 勞動部:勞工快篩陰性可出勤 雇主不可要求休假
確診密切接觸者、已打滿三劑疫苗適用「0+7」自主防疫新制上路,勞動部表示,只要快篩陰性,勞工就可以出勤上班,雇主不可拒絕出勤,亦不可片面要求員工改請特休假、事假或病假。
「0+7」新制上路後,密切接觸者只要打滿三劑疫苗勞工,將不再收到隔離通知書。事實上,勞工可依自身狀況採行「0+7」或「3+4」(三天居家隔離,四天自主防疫),勞動部今(18)日說明勞工如何請假、雇主應如何給假。
勞動部條平司長黃維琛表示,勞工已打滿三劑疫苗,快篩陰性,並想繼續工作,選擇「0+7」,就可以出勤。雇主若有防疫考量,希望勞工不要來公司,這時候勞資雙方可協調,讓勞工居家上班,或者雇主直接從寬給假,但雇主不得片面要求勞工請特休假、病假或事假。
若是勞工選「3+4」,黃維琛說,勞工仍會收到隔離通知書,可請防疫隔離假,雇主須給假,但可不給薪,勞工則可以申請每日千元防疫補償。至於第四天進入自主防疫,勞工快篩陰就可以出勤,雇主不得片面要求勞工請特休假、病假或事假。
另一種情況則是勞工自己有疑慮,不想到公司上班,也會自主選擇「3+4」,前三天請防疫隔離假,雇主不給薪。至於四天自主防疫,黃維琛表示,勞工自己若有疑慮不願上班,勞工可自行請病假、事假或特休假;或者,為照顧確診家人則可請防疫照顧假、家庭照顧假。
勞動部補充,勞工若有照顧確診家人的需求,勞工可請防疫照顧假和家庭照顧假,雇主要給假,但可以不給薪;目前部分公司提供員工有薪家庭照顧假,此時,員工可優先請有薪家庭照顧假。
111.5.18 聯合新聞網 記者江睿智/即時報導

 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 全面改線上申辦
(中央社記者吳欣紜台北20日電)因應線上申辦無紙化趨勢,勞動部今天宣布,已經修正相關法規,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案件,雇主必須透過網路線上申辦,若以紙本申請將退件處理。
根據規定,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請案件的工作類別包含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僑外資事業主管、運動教練及運動員、藝術及演藝工作及外國法人指派來台從事履約工作等。
勞動部指出,配合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修正,這些工作類別的申請案件都應透過「外國專業人員工作許可申辦網」進行線上申辦,如果紙本送件,將退件請雇主重新透過網路線上申辦。
不過,若雇主有正當理由,例如因地震、颱風等天災、無預警停電,或因線上申辦資訊設備維護等因素致無法使用線上申辦服務的情形,則可例外用紙本方式申辦。
勞動部提醒,雇主申請聘僱外國專業人員的相關資格規定及所需要檢附的文件都公告在「外國人在臺工作服務網」,如果有任何疑問,都可至網站查詢了解,或可直接撥打諮詢專線(02)8995-6000,將由專人提供服務及協助。
111.5.20 The Central News Agency 中央通訊社(編輯:管中維)

 快篩陽即確診最快26日上路 居隔請假可30天內補提證明
疫情指揮中心研擬「快篩陽即確診」措施適用全體國民,最快可望於本周四 (26 日) 上路,勞動部已發函通知,勞工若染疫居家照護或 3+4 居隔請假,無法即時收到證明文件,最遲可於請假完 30 日內補提;此外,若解隔後快篩仍為陽性,雇主也不得拒絕勞工重返職場的要求。
國內今天本土確診病例數又回升至 8 萬多例,疫情指揮官陳時中表示,「快篩陽即確診」正在研議擴大至全民,但平台還有一些小細節需處理,希望 25 日可如期上線,近日也跟醫院篩檢站進行人力安排,正在做最後確認,最快可能周四全面施行。
不過,近來許多民眾反映未收到衛生主管機關開立的隔離通知書,可否事後補提,勞動部表示,勞工配合相關防疫規範必須請假時,如未能即時收到隔離通知書等證明文件,致無法提供雇主佐證,得於所請假期結束後 30 日內補提,舊案勞工也適用。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勞工請假時如還沒收到隔離通知書,可先以健保快易通 APP 或數位新冠病毒健康證明的陽性檢測結果作為證明,這些文件如果已經可以證明勞工請假理由及日數,不一定要有隔離通知書,但還是要看公司規定。
近來也有許多解隔民眾快篩仍為陽性,外界關注是否可返回職場工作?對此,勞動部解釋,根據指揮中心規定,確診者須採 7 天居家隔離、7 天自主管理,但並沒有規定解隔後要快篩,因此,勞工若想回去上班,雇主不得拒絕;勞資雙方如有疑慮,可協商改請病假或居家辦公。
指揮中心醫療應變組副組長羅一鈞日前說明,確診個案經 7 天隔離後,傳染力已經大幅下降,即便外出活動,也可視同沒有傳染力。
111.5.24 鉅亨網新聞中心

 調查:不只看薪酬 逾6成民眾換工作考慮這兩點
疫情讓企業徵才更不容易,根據資誠 (PwC) 發布《2022 希望與恐懼調查報告》,從全球數據來看,「薪資」仍是員工考慮換工作的首要因素 (71%),但「令人感到充實的工作」(69%)、「想要在工作中真正做自己」(66%) 也是重要考量因素。
以台灣來說,受雇員工考慮換工作時,最在乎的分別是獲得合理的薪酬 (65%)、在工作中真正做自己 (54%),以及「所屬團隊關心我的身心健康」(52%)。
進一步看員工對於薪酬的想法,調查指出,35% 的全球員工將在未來一年要求加薪,其中,又以科技業面臨的薪酬壓力最大,全球有 44% 的科技業員工將要求加薪;而公部門的薪酬壓力最低 (25%)。
調查也發現,全球有 65% 的員工經常或有時與同事討論社會和政治話題,年輕員工 (69%) 和少數族群 (73%) 的比例更高,而在台灣也有 54% 員工時常與同事討論社會或政治話題。
另外,員工對於雇主對經濟、氣候和社會的影響特別感興趣,尤其是關於員工健康與安全的資訊透明度,但對於環境衝擊則較不重視,全球 (65%) 及台灣 (58%) 員工最關心「保護員工健康和安全的記錄」,其次是公司對經濟的影響 (全球 60%,台灣 54%),例如薪酬和稅務等。
另外,提升職場多元性和包容性的資訊 (全球 54%,台灣 47%),第四是公司對自然環境的影響 (全球 53%,台灣 38%)。
資誠人資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董事長林瓊瀛認為,由於勞動力的多元化,在工作場所中,員工可能對重大社會議題意見不同,因此領導者需要確保這些討論能夠使團隊受益,而不是分裂團隊。
林瓊瀛指出,雇主的作用不是告訴員工應該怎麼想,而是給他們一個開放且安全的環境來分享感受,並傾聽和了解這些問題如何影響同事。尤其是年輕員工和少數族群員工特別感受到尊重和寬容對話的好處。
111.5.24 鉅亨網記者郭幸宜

 端午節為國定假日 勞工出勤應給加倍工資
(中央社記者吳欣紜台北24日電)一年一度的端午節將來臨,勞動部今天說,端午節為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如果勞工同意在端午節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違者可開罰新台幣2萬至100萬元。
今年的端午節為6月3日,勞動部今天指出,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的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勞工都應休假,工資必須照給。
勞動部提醒,端午節為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付工資,如果雇主徵得勞工同意在休假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
由於今年端午節為週五,如果勞資雙方是約定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會形成3天的端午連假,勞動部以這樣出勤模式示範計算勞工在3天連假出勤的工資給付規定。
假設一名月薪為3萬6000元的勞工,推算其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每日出勤8小時,週五端午節為國定假日,依勞基法規定,勞工出勤必須加倍發給工資,加發工資試算為150元x8小時=1200元。
至於週六性質則是休息日,依照勞動基準法休息日出勤相關規定計算,加發工資試算為150元x1又1/3x2小時+150元x1又2/3x6小時=1900元。
至於週日的性質為例假,除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依法不可讓勞工在例假出勤工作。
勞動部強調,端午節的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雇主如果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維護自身權益。
111.5.24 The Central News Agency 中央通訊社(編輯:管中維)

 勞工結清舊制年資 三條件
台北市勞動局表示,當勞工具有舊制年資並有選擇新制且在職,不一定要等到符合退休條件,才能請領退休金,若經勞資雙方同意則可合意結清舊制年資。
不過,結清舊制年資須符合三項條件:一、勞工於2005年7月1日前到職,並且任職於同一事業單位;二、2010年6月30日前轉新制;三、勞雇雙方都同意結清年資。
北市勞動局長陳信瑜指出,「適用勞退新制保留舊制年資」的勞工協議結清舊制年資時,應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第3項規定辦理。
若勞工選擇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制度(舊制),並無新制年資,則與上述規定不符,就非屬於可結清年資之對象。
另外,結清時給付標準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第55條及第84條之2規定,即使雙方同意低於勞基法標準,也是不行的。
至於勞退舊制的計算,則按照勞工的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予兩個基數(一個基數就是退休時一個月的平均工資),但超過15年的工作年資部分,每滿一年給予一個基數,最高以45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依法,結清年資費用之給付期限為30日。
勞動局說,勞雇雙方協議結清原先保留之舊制年資,如此可動支台灣銀行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支付結清金,或事業單位另行籌措給付。有關符合上述可辦理動支勞工退休準備金的事業單位,可至勞動局網站/企業服務/勞工退休準備金,下載相關表單。
111.5.24 聯合新聞網 記者楊文琪/台北報導

 工資給付5大爭議之首「忘打卡就扣薪」 勞動部:違法
勞動部今公布工資給付常見五大爭議類型,勞工最常詢問的是若上班忘記打(刷)卡,公司能否扣薪?勞動部官員說,若勞工忘記打卡、刷卡,但當天確實有出勤提供勞務,且可以提出佐證,雇主就不能以此為由扣發工資。
勞動部條平司副司長王金蓉說明,勞基法第22條第2項明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目的是為了避免工資被任意扣減,但實務上仍有部分雇主不清楚相關規定而誤觸法令,去年因工資未全額給付開罰717件,總計開罰1400多萬。
王金蓉指出,勞動部整理出五大類型爭議,第一類是民眾最常詢問的「上班忘記打(刷)卡,公司可以扣薪水嗎?」她解釋,勞基法第30條第5項規定課予雇主記載勞工出勤紀錄的義務,因此雇主要求勞工配合打(刷)卡並無不可,如果勞工只是忘記打(刷)卡,仍有照常出勤提供勞務,且可以提出證明,雇主就不得以此為由扣發勞工的工資。
第二類是經常有民眾收到薪資單後發現因為不符合公司內部規定而被「罰錢」。王金蓉舉例,像百貨服務業常見的「神秘客」制度,成績未達標就罰錢,或離開專櫃上廁所、沒有配合公司活動,餐飲業規定送餐沒有按照流程、拉下口罩被監視器拍到;甚至還有雇主要求員工參加其家人喪禮,不參加就扣薪,王金蓉說,事業單位固然可與勞工約定應遵守的紀律、獎懲等規定,但應避免濫用,且不得以「扣薪」作為懲處手段。
第三類則是雇主片面將工資調降。王金蓉表示,常有勞工申訴「雇主未經協商就減薪」、「擅自提高拿到業績獎金的門檻」等,但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規定,勞雇雙方應就工資的議定、調整等事項,在勞動契約裡妥為約定,雇主如果要調整工資的項目、發放標準、數額等,必須與勞工重新協商合意,若未經協商同意,就必須須按原約定的數額、發放標準給付。
第四類是在勞工離職後,公司因「交接手續沒有完成」、「沒做滿1個月不給薪」為由扣發工資,或拖延未當下結清、遲遲未給付工資,甚至要求勞工「回公司領現」才發放工資。王金蓉說,雇主應在勞工離職時即結清工資,並按約定發放方式給付,最遲也應在原約定工資給付日全額給付。
第五類常發生在社福機構及團體,要求勞工「回捐」薪資,以捐款名義每個月從工資中扣除一定金額,王金蓉強調,勞雇雙方不得約定事前拋棄工資請求的權利,此類「不樂之捐」已違反勞基法規定。
王金蓉提醒,雇主如違反以上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如經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查證屬實,將依法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111.5.27 聯合報/ 記者葉冠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