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崴電子報
首頁 > 中崴電子報
第45期
2019-06-12
108年6月製

 勞動部修正「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自5月起調高四類 生活津貼及補助金額
勞動部修正「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依據主計總處公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CPI)計算,調高四項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下稱職保法)生活津貼及補助之金額,自5月1日起調整,預估每年受惠職災勞工約2萬人次。
勞動部表示,本次修法重點包括:
一、調高四類生活津貼及補助之金額,並以百位數無條件進位方式調整。
二、放寬家屬補助請領資格,刪除受其扶養及致家庭生活困難之條件規定,使罹災死亡勞工凡遺有配偶、子女或父母者皆能依規定提出申請。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職保法中之職災勞工津貼及補助為勞工保險給付以外之補充性保障,提供遭遇職業災害致失能之勞工按月領取相關生活津貼,以保障其基本生活。有加勞保勞工最長可領5年,未加勞保勞工最長可領3年。為使調整幅度法制化,職業災害勞工補助及核發辦法於101年增訂第17條之1,明定職保法第8條及第9條所定按月發給之職業疾病生活津貼、失能生活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及看護補助,於CPI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依該成長率調整。107年較101年之成長率已達5.14%,惟因101年增訂之條文並未有計算方式及開始調整之月份等規定,爰參考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相關規定增訂,各項生活津貼及補助金額將自5月1日起依該成長率,並以百位數無條件進位方式調整。
勞動部指出,此次調整的職業疾病生活津貼由原來每月1,800元至8,200元,調高為1,900元至8,700元;失能生活津貼由5,850元及8,200元調高為6,200元及8,700元;看護補助則由現行11,700元調高為12,400元;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由14,050元調高為14,800元(如附表),續領中及當月份起新申請的職災勞工均為此次調高金額之受惠對象。
有關家屬補助部分係一次發給10萬元,修法前之作法須逐一查對罹災死亡勞工之成年子女投保狀況,如有參加勞工保險、公教人員或軍人保險且投保薪資在基本工資以上者,則不符資格,惟實務上罹災死亡勞工之家屬因未遺有配偶、父母,且其成年子女未符資格致未能申請家屬補助之案件數甚少,而職業災害勞工罹災死亡後,家庭生活必然遭受影響,爰修法放寬家屬補助請領資格,刪除受其扶養及致家庭生活困難之規定。
勞動部提醒,職業災害勞工無論有無加保,均可依職保法規定申請津貼補助,相關資訊可上職安署網站(http://www.osha.gov.tw)查詢或逕洽職安署職業災害勞工保護組(電話:02-89956666分機8287)詢問。
108.5.3 勞動部

 物流寒冬? 多家業者大裁員
今年已有中連貨運、勤力公司大量資遣,新北上月又有德連物流無預警大量解雇員工,員工苦喊「少兩、三個月薪水很難生活」,業者則表示公司資產足以支付資遣。物流業寒冬似已來臨。
德連物流公司在新北,但高雄、台南、台中等多個縣市都有據點,225名員工有216人被裁員,其中新北60人,市府勞工局已介入調查,多數遭解雇員工是駕駛,其他為倉儲、行政人員。
新北德連物流無預警大量解雇 員工喊苦
一名員工表示被預告6月底解雇,已找新工作但7月才上班,如今4月底提早失業,存款有限,不知該怎麼辦,「房租、生活費等等睜眼都是錢,少1個月薪水會很困難。」希望業者發工作空窗期工資。
有員工擔心公司會脫產,希望政府「最好先清查公司財產」。業者表示,公司有200多輛物流車,價值約5000萬,不至於拖欠,資遣等費用計算約1000多萬,足以支付。
新北勞工局勞資關係科長賴彥亨說,德連業者4月26日曾送大量解雇計畫書到市府,計畫5、6、7月底分別資遣3批員工,但4月30日提早資遣100多人,本月2日前已資遣3批約200人,前天緊急派員檢查。
他說,市府將監督勞資協調結果,視情況開罰10到50萬元,並追蹤支付資遣費等後續作業,提供必要協助。
德連並非今年第1家大量解雇物流業者,中連貨運預告9月1日分3批解雇1036名員工,勤力公司今年1月也通報解雇236人。
108.5.3 聯合報 記者王敏旭、江婉儀、施鴻基

 歐盟執委會就業總署來臺與勞動部共同召開「第2屆臺歐盟勞動諮商會議」,深化雙邊勞動事務合作與交流
第2屆臺歐盟勞動諮商會議於臺北時間108年5月8日上午9時於勞動部召開,本屆會議由歐洲聯盟執行委員會就業、社會事務及融合總署Adriana SUKOVA副總署長率國際處Lluis PRATS處長、Martin ORTH政策官、德國符茲堡大學經濟系Wolfgang DAUTH教授及比利時佛拉芒區就業及職訓總署(VDAB)國際處Lenka KINT處長等5人來臺與會。
去年臺歐盟首次單獨就勞動議題,在比利時布魯塞爾共同辦理第1屆諮商會議,開啟臺歐盟勞動事務領域合作的重要里程碑。會中就「因應全球化產業結構調整勞工協助」等議題進行交流及討論,並達成臺歐盟間輪流續辦勞動諮商會議之共識,也促成今年在我國舉辦第2屆勞動諮商會議。
本屆會議由勞動部許銘春部長、外交部謝武樵政務次長、就業總署SUKOVA副總署長及歐洲經貿辦事處馬澤璉處長共同揭開序幕,並邀請比利時台北辦事處范睿可處長、奧地利台北辦事處陸德飛處長蒞臨觀禮。許部長致詞時表示,歐盟是臺灣重要的國際夥伴,雙方在貿易與經濟都有很緊密的關係,臺灣是歐盟在亞洲第6大貿易夥伴,歐盟則是臺灣第5大出口市場,雙方除貿易與經濟往來關係外,也共享民主、自由與人權的價值。
許部長進一步說明,我國積極推動勞動人權保障,依據蔡英文總統揭櫫的六大勞動政策主張,透過修訂法規、擬訂計畫及採行行政作為等方式,研議落實各項政策;另一方面,歐盟各會員國的勞動條件領先世界各國,在降低工時、強化社會夥伴運作機制等方面,都值得我國學習,也是勞動部在研擬相關政策時的重要參考依據。
外交部謝次長則表示,從這兩屆臺歐盟勞動諮商的議題,觀察到臺灣與歐盟正面對許多相同的挑戰,例如全球化、自動化及智慧化等趨勢對就業市場帶來的衝擊,值得雙方一起交流探討、協力因應。此外,也因為有共享的理念與價值,例如促進更尊嚴與包容的就業與勞動環境以及更完善的社會福利體系,因此可透過對話相互學習,讓彼此的就業環境與政策更臻完善。
就業總署SUKOVA副總署長首先感謝勞動部的邀請,表示歐盟與臺灣的勞動市場,均受到高齡化社會、人工智慧發展的影響,透過諮商會議,分享彼此對相關議題的看法,以尋求最適合的解決方案。最後,也樂見明年再度由歐盟主辦第3屆勞動諮商會議,以延續雙方建立之勞動議題制度性諮詢平臺。
本次會議除瞭解「臺歐盟就業及社會情勢發展」外,雙方也分就「因應全球化及貿易對勞工的影響及因應措施」、「成人學習」、「職訓制度」,及「國際技能交流」等議題進行意見交流與討論,將歐盟、會員國與臺灣做三方連結,更有助於臺歐盟間的實質交流。
108.5.8 勞動部

 《勞動事件法》看得霧煞煞 勞動訴訟新制到底對雇主、勞工有什麼影響?
立法院去年11月三讀通過《勞動事件法》,司法院表示將積極辦理訂定相關子法及各項措施,使我國的勞動事件司法解決機制邁入新的里程,外界好奇,這對勞動訴訟程序及勞資關係,將會產生哪些影響?
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與資誠企業管理顧問公司今(7)日共同舉辦「勞動訴訟新制之實務議題及因應研討會」,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蔡朝安表示,在勞動訴訟新制實施前,由於官司需時甚長,勞工顧及生計、不耐訴訟,多於調解階段就在壓力下和解,但將來新制實施後,勞工進入訴訟的門檻與成本變低,如此一來必然提高訴訟意願,改變向來資方的優勢地位。
◎勞動訴訟新制五大重點
一、調解功能:起訴前應先行勞動調解程序,由勞動法庭法官1人及勞動調解委員2人,組成勞動調解委員會行之。
二、迅速程序:調解程序應該在三個月內以三次期日內終結,訴訟程序則以一次辯論終結為原則,一審於六個月內審結。
三、減少訴訟障礙:突破民事以原就被原則、大幅暫減免勞工起訴所需繳納之訴訟費用及執行時之執行費用、開放工會與財團法人選派的人可以擔任勞工於訴訟上的輔佐人,及工會或勞工保護團體得以自己名義為多數勞工提起不作為之訴等。
四、放寬保全處分適用要件:在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訟,法院可依勞工聲請定暫時狀態,讓雇主繼續僱用勞工並給付工資;在調動無效或回復原職之訴訟,法院亦得定暫時狀態,讓勞工回復原工作。
五、雇主負舉證責任:雇主依法令應該備置之文書,有提出義務,並減輕勞工的舉證責任等。
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資深律師魏妁瑩說明,「保全制度」是勞動訴訟的重大變革,將來新制實施後,於爭訟期間,勞工可請求雇主繼續僱用及給付工資,使勞工無後顧之憂。
針對此項變革,企業應重新檢視相關工作規則及聘僱合約、保密合約中,有關於資遣、調動職務相關事由是否具體、明確,亦應重新檢視終止契約、調動職務的程序,例如決策過程、核決程序、輔導措施實施等,是否符合規範及實際所需,減少爭議發生。
魏妁瑩表示,適用勞動新制的爭議案件範圍廣泛,但還有一些與其他法令適用的交界點,例如營業秘密事件,究竟應適用勞動事件法或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尚有待未來子法的釐清。
此外,勞動事件法規定的調解委員會,是由法官及勞動調解委員組成,將來調解不成立,進入訴訟後,還是由同一個法官審理,故從調解階段開始,企業即應妥適因應。
魏妁瑩指出,有關新法調整部分事實的舉證責任,包括工資及出勤時間,要是受領自雇主的給付,原則就推定為工資,而出勤紀錄內記載的勞工出勤時間,就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企業未來如何強化工資及出勤時間的管理,實屬重要課題。
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副總經理陳一表示,勞動事件法設置有關我國法院國際審判管轄的明文規定,其立法意旨是保障經濟弱勢勞工向我國法院尋求救濟的權利,立意良善。然而,針對涉外勞動契約準據法的決定等重要問題,在國際司法的立法上似仍有待進一步具體規範。
陳一建議,跨國企業宜藉此深入瞭解各據點國家法規,重新審視勞動契約的各項條款,優化企業集團人資制度,讓遊戲規則明確化,避免爭議發生,同時也應強化員工溝通與主管領導統御能力的提升,以維持良好的勞資關係,避免勞資爭議外部化。
108.5.7 經濟日報 記者林彥呈

 參採「消費者物價指數」 最低工資法草案月底送政院
勞動部法規會今審查通過《最低工資法》草案,修正微調後的草案增至18條,大部分內容與去年底預告草案雷同,其中審議參考指標分為「應參採」與「得參採」,應參採為共識較高的消費者物價指數(CPI),草案預計月底送入行政院審議。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謝倩蒨表示,今天修正通過的草案大致和先前預告內容相似,包括由勞、資、政、學四方組成的「最低工資審議會」,且明訂應定期在每年第3季召開審議會,審議參考指標則分為「應參採」與「得參採」兩類,其中應參採僅有消費者物價指數,「得參採」則有勞動生產力指數年增率、勞工平均薪資年增率、最低生活費、各業勞工工資、家庭收支狀況等10項指標。
謝倩蒨說,因基本工資審議提升至法律位階,未來委員須親自出席,不可再委託代理人出席,達二分之一委員出席就可開會,以共識決為主,若沒有共識要表決,需經出席過半數同意。
此外,草案也明訂審議會做成調漲決議後,勞動部應在次日10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行政院則要在次日起20日內核定;若行政院逾期未核定,勞動部要在30日內再召開審議會,結果不得再退回。
108.5.10 聯合報 記者葉冠妤

 立法院今(20)日初審通過《勞動基準法》修正草案,禁止要派單位將勞工轉掛派遣事業單位,並明定要派單位應連帶負職災派遣勞工之補償與賠償責任
立法院今(20)日初審通過增訂《勞動基準法》第17條之1及第63條之1,禁止要派單位為規避雇主責任,將已面試通過勞工,轉掛於派遣事業單位後,再行派遣到要派單位工作。另,增訂要派單位對於發生職業災害的派遣勞工,應與派遣事業單位連帶負職業災害補償及賠償責任,以使派遣勞工的勞動權益保障更加完整及周延。
勞動部表示,過去有部分派遣業者打出「為企業提供轉掛服務」等違法招商廣告,例如某家想規避雇主法定責任的A企業自行面試甲勞工,面試合格後在A企業上班並聽從其指揮監督,但A企業卻將甲勞工「轉掛」在B派遣事業單位,B派遣事業單位當個只撥付薪資及投勞健保的「假雇主」,而甲勞工在發生請求資遣費等權益受損情事時,往往出現A及B企業都以不是雇主為由,不願意負擔相關雇主責任,造成勞工求助無門。勞動部長許銘春表示,增訂《勞動基準法》第17條之1,就是要明確要求要派單位不得有將人員轉掛的行為,如要派單位有脫法行為,除依法最高可處45萬元罰鍰外,派遣勞工也可以要求要派單位直接僱用,要派單位不得拒絕,當派遣勞工成為要派單位正職員工後,違法接受轉掛的派遣事業單位仍應依法給付資遣費或退休金給派遣勞工,違反者,處以30萬元到150萬元罰鍰。如果企業因而對派遣勞工有任何解雇、降職等不利對待,除該不利對待無效以外,最高可處45萬元罰鍰。部長許銘春強調,勞工權益保障不容企業運用脫法行為規避,因此,企業如有使用派遣勞工需要,得於派遣事業單位所僱用的派遣勞工中選用,不應有偽裝派遣情形!因此,《勞動基準法》中增訂禁止轉掛規定,將有效遏止轉掛派遣情形的發生。
勞動部也強調,過去外界質疑派遣勞工權益保障不足的部分,包括要派單位所使用的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雖有派遣事業單位負起雇主職業災害補償責任,但要派單位依法確無須負擔責任,甚至多有要求派遣事業單位依約更換該名職災派遣勞工的情形,造成要派單位輕忽或不重視派遣勞工的職業安全。部長許銘春於接受質詢時表示,目前《勞動基準法》已規範承攬人與雇主,對於職災勞工應連帶負補償責任,因此,增訂《勞動基準法》第63條之1,對於使用派遣勞工的要派單位,連帶負起職災勞工補償及賠償責任,是對職災派遣勞工有效、快速及合宜的多重保障。
勞動部最後表示,非常感謝立法院朝野政黨及各委員的努力及支持,這次修法讓派遣勞工的權益保障更為周延,也呼籲要派單位及派遣事業單位彼此應慎選有制度合法的公司,才會降低相關責任分擔的風險。新法通過實施後,也會加強向企業及派遣勞工進行宣導,未來將持續透過行政指導及入法等多元方式,強化保障派遣勞工相關重要權益。
108.5.20 勞動部

 徵才廣告 不得將加班費納入月薪計算
為增進薪資透明化,避免雇主以薪資面議方式隱藏低薪資訊,《就業服務法》自去年11月30日修正施行後,即針對經常性薪資未達4萬元的職缺,要求雇主應在徵才廣告揭示或告知薪資範圍,否則最高得處30萬元罰鍰。
新北市勞工局今(15)日表示,接獲民眾檢舉,有保全公司應徵保全員時,職缺資訊顯示「薪資面議」,但民眾詢問後發現日薪僅千元,換算月薪也才3萬多元,質疑保全公司未在徵才廣告上揭示薪資範圍,遂向勞工局提出檢舉。
經新北市勞工局調查,保全公司以月薪加計加班費後可達4萬元,認為薪資標示面議應無違法,但新北勞工局強調,就業服務法所稱經常性薪資,是指雇主每月給付受僱員工的工作報酬,包括本薪與按月給付的固定津貼及獎金,其中並不含加班費。
勞工局表示,保全公司不得將加班費納入計算,經扣除後經常性薪資未達4萬元,卻未於徵才廣告公告薪資範圍,屬違反就業服務法薪資揭示的行為。
新北市勞工局局長陳瑞嘉說,職缺經常性薪資一旦有未達4萬元的可能,雇主就應該在徵才廣告上以區間、定額或最低數額的方式揭示薪資範圍,例如月薪2萬8,000元至3萬3,000元、月薪2萬8,000元或月薪2萬8,000元以上。
陳瑞嘉補充,若是採計時、計日或計件等方式給付工作報酬,則應列出每小時、每日或每件的金額,像是時薪160元、日薪1500元或論件計酬每件50元,並補充說明工時或工作天數等勞動條件,讓求職者能估算可得薪資範圍,落實薪資透明化並提升求職者面試效益。
108.5.16 卡優新聞網

 108年第2次補助雇主辦理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或措施, 自6月1日開始受理申請
為鼓勵雇主設置哺(集)乳室及托兒設施或措施,勞動部本(108)年第2次受理雇主申請經費補助,期間自108年6月1日起至7月15日止,請事業單位踴躍向所在地之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為協助受僱者托育子女,《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3條規定,僱用受僱者100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為鼓勵雇主提供前開設(措)施,勞動部訂定「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不限事業單位規模大小,皆可申請經費補助。雇主設置員工哺(集)乳室最高補助2萬元;設置托兒設施(包括托嬰中心、幼兒園、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者,第1年最高經費補助300萬元,設置後或已設置者,每年最高補助50萬元;如果雇主提供受僱者子女送托托兒服務機構之托兒津貼者,每年最高補助60萬元。
勞動部說明,企業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有助於增加員工幸福感及對公司的向心力,以108年第1期獲得補助的牧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例,該公司員工約200人,有感於幸福企業是公司的願景,所以非常重視員工的家庭幸福,該公司調整既有一樓空間於107年底完成籌設幼兒園,初期收托20位員工幼兒,除收托時間配合員工上下班時間外,公司另補助托育費用,大大減輕員工養育子女的負擔,提升員工親子關係,員工非常有感,勞動部特別補助200萬元設置費,未來若有更新設施需求,每年可再向勞動部申請最高50萬元補助。
勞動部進一步表示,為協助事業單位提供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措施及申請經費補助,108年6月已規劃於14、21及28日分別於台北、台中及高雄辦理3場次說明會;另提供免費的專家入場諮詢輔導,歡迎事業單位提出申請。有關說明會參加資訊及專家諮詢輔導申請辦法,可至企業托兒與哺(集)乳室資訊網查詢。
勞動部提醒,有意願申請108年第2次經費補助之事業單位,請於108年6月1日起至7月15日期間,至企業托兒與哺(集)乳室資訊網(https://childcare.mol.gov.tw)「線上申請補助專區」,填寫申請書表上傳後,並以書面列印郵寄至申請單位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縣市政府勞工、社會局(處)等)提出申請。如有疑問,可電洽勞動部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085151。
108.5.21 勞動部

 勞動部於5月23日公告「漁船船員」、「事業單位僱用每月工資達新臺幣15萬元以上之監督管理人員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50條之1第1款規定者」,自即日起為《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
勞動部於5月23日公告「漁船船員」、「事業單位僱用每月工資達新臺幣15萬元以上之監督管理人員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50條之1第1款規定者」為《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
勞動部說明,考量「漁船船員」在海上作業期間之工作型態有其特殊性;由於魚群出現時間無法預估,當魚群出現需立即從事漁撈作業,且漁獲處理具有即時性以保鮮度,直至漁撈作業完成前,無法中斷作業,其作業性質具有密集性及連續性,為配合漁撈相關作業,核定「漁船船員」為《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
勞動部並表示,《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及施行細則第50條之1規定本有允許「監督、管理人員」有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之空間。所稱「監督、管理人員」,係指受雇主僱用,負責事業之經營及管理工作,並對一般勞工之受僱、解僱或勞動條件具有決定權力之主管級人員。考量各行各業之是類工作者均有增加工時彈性之需求,爰於合宜保障勞工權益之前提下,針對「監督、管理人員」指定其「每月工資達新臺幣15萬元以上」者,得適用第84條之1。勞動部強調,本項經指定之適用範圍,必須同時符合「監督、管理人員」及「每月工資達新臺幣15萬元以上」兩項要件,缺一不可。舉例來說,某勞工每月工資即使達新臺幣15萬元以上,如非屬「監督、管理人員」者,仍非本次核定公告得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之工作者。
勞動部重申,《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意旨,在給予雇主與特定勞工合理協商工作時間的彈性。經核定為《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之工作者,固得不受該法部分規定(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及第49條)之限制,惟勞雇雙方另行約定之工作時間等,仍應參考該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其特別約定,應以書面並經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備,始生效力。至勞工縱使屬於經核定為該條規定工作者,惟雇主未曾將勞雇間之約定以書面報送該當地主管機關核備,或當地主管機關未予核備者,仍不得主張排除前開各該條文之限制。雇主如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申訴,以維權益。
108.5.23 勞動部

 無預警遭解雇!貨櫃車司機1招討回259萬加班費
基隆冷姓貨櫃車司機被倉儲物流公司無預警解僱,因此提告要求業者給付離職前5年加班費259萬多元。業者辯稱,冷男依載貨趟數及里程核算「獎金」,無底薪,雙方為承攬關係,無勞動契約,無理由請求加班費。基隆地院依勞務承攬合約內容認定雙方有僱傭關係,判業者須付加班費。全案可上訴。
法院判決指出,冷男表示自己是從2008年3月起開始擔任該公司的貨櫃車司機,負責運送基隆港港區的貨櫃,原本約定貨櫃車由老闆提供,他則受獎懲督導規範,並成立名為「承攬契約」的運輸勞動契約,雙方的薪資計算方式是以載運趟數為基準按件計酬,並依每趟貨運目的地不同,按距離長短計算工資多寡,給薪方法則為每月兩次,沒想到2016年8月時卻遭到無預警解僱。
冷男控訴工資僅依目的地距離計算,但裝卸需要時間,塞車、等待作業等工時「風險」也轉嫁司機,每日實際工時超過8小時,仍只能按件計酬。受僱期間他不敢異議,被解僱後整理任職期間工時資料,2016年提告請求業者支付加班費259萬5519元。
不過倉儲物流公司方面則反駁,雙方簽定的承攬合約明文為承攬關係,業者是因行業特殊性才提供貨櫃車供冷男保管使用,車輛保養、維修、油費、燃料稅等仍由業者負擔。雙方約定依運送貨物件數計算報酬,冷男可自由決定是否運送貨物,上下班無需打卡,也無固定上下班地點,與勞基法所謂勞動契約有別。
基隆地院法官認為,雙方簽訂的勞務承攬合約書規定報酬按月給付,且司機完成工作要填寫工作表單,報告上下班時間、里程數和加油狀況等,經業者驗收成果才能請領報酬。雙方契約雖以承攬為名義,但工作要求符合人格、經濟、組織從屬性要件。基於保護勞工立場,勞動契約關係成立一般均從寬認定,判決雙方為僱傭關係,必須給付冷男259萬多元的加班費,業者應如數支付加班費。
108.5.28 東森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