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崴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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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期
2019-04-10
108年4月製

 無薪假不是老闆說了算 這3筆錢一樣不能少
去年10月某汽車公司實施無薪假,導致無薪假人數暴增,引發社會關注。勞工如果面臨無薪假,能否拒絕?該如何確保權益?提醒勞工注意,無薪假期間,有3筆錢一樣都不能少。
第1筆/雇主片面放無薪假 工資要照給
無薪假不是雇主說了算,不但要經工會同意,而且要與個別勞工簽定協議,否則都屬無效。若雇主未經勞工同意決定實施無薪假,即使勞工未出勤,工資必須照給。勞工因為無薪假薪資減少,可以兼職,沒有違反勞動契約問題。
第2筆/勞退新制 須按原薪資提撥
勞動部表示,若薪資級距改變後,勞保投保薪資級距可按實際領取金額調整,但是範本明訂雇主要按勞工原領薪資提繳勞工退休金,也就是適用勞退新制者,每月提撥退休金金額不變。此外,如果無薪假期間涉及資遣費及退休金時,也都要按原本薪資計算,不能損及勞工權益。
第3筆/臨時要求勞工出勤 須給工資
如果雙方已約定實施無薪假期間,雇主臨時要求勞工出勤,要徵求勞工同意,且要給付工資。若有加班,必須給加班費。
被放無薪假 須注意4點
正式法律名稱 不是「無薪假」
勞動部於2011年發布「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做為無薪假勞雇雙方遵行原則,無薪假正式法律名稱為「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
勞動部訂有協議書範本
勞動部訂有「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範例)」,雙方必須簽訂實施無薪假時間,以及約定每日工時。無薪假雖屬減少工時與工資,但若屬全職工作者,無薪假實施期間每月給付薪資不能低於基本工資。
有疑義 可要求重新協商
無薪假協議不是一成不變,更不是簽了之後就不能改。即使已經同意無薪假,對原協議內容有疑義,勞工仍可要求重新協商。
滿期後 應恢復原有勞動條件
實施無薪假以不超過三個月為原則。如有延長期間之必要,應重新徵得勞工同意。事業單位營運如已恢復正常,或勞資雙方合意實施期間屆滿,則應恢復勞工原有勞動條件。
2019.3.2 聯合晚報 記者陳素玲、王敬慈、林育如、吳懿雯

 蠟燭兩頭燒!性平法明定家有3歲以下幼兒 可調整工時
年輕人拚工作,生養孩子非常辛苦,尤其是年輕媽媽邊工作邊帶小孩,蠟燭兩頭燒。事實上,性別工作平等法對於育有子女未滿二到三歲者,無論是工作時間或是哺(集)乳時間,都有優惠規定,年輕父母可善用相關規定,減輕負擔。
對於年輕父母育兒或接送孩子之需,性平法明定,受僱於僱用30人以上事業,為撫育未滿三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二款事項,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二、調整工作時間。
也就是說,爸爸或媽媽若因孩子年幼,仍有照顧或接送需求,可以要求每天減少一小時工時,或者採其他調整方式,例如早一點上班,提早下班。現行公務機關可以彈性上下班,例如上午8時上班、下午5時下班,勞工也可與雇主進行類似協商。
另外,年輕媽媽仍有哺乳嬰幼兒需要者,性平法也有優惠規定。例如第19條規定,子女未滿二歲須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的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60分鐘。受僱者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達一小時以上者,雇主應給予哺(集)乳時間30分鐘。
哺(集)乳算入工時
也就是說,年輕媽媽上班時,每天除了中午休息時間可以哺(集)乳外,還可以另外要求60分鐘哺(集)乳,而且視為工時。如果下班後加班,加班時間超過一個小時,雇主要另外給30分鐘的哺(集)乳時間。法令規定雇主另給的哺(集)乳時間都算工作時間,因此如果婦女加班一個小時,又以30分鐘集乳,加班工時就是1.5個小時。
爸爸餵奶也算在內
婦女哺乳方式有很多種,有些企業設有托兒所,媽媽可隨時餵哺孩子,勞動部表示,親自哺乳不限餵哺母乳,如果媽媽用牛乳等餵哺幼兒,也算哺乳;爸爸用牛奶等餵哺孩子也屬之。另外媽媽用容器集乳儲存母乳也算是法令應給的哺集乳時間。
2019.3.11 聯合晚報 記者陳素玲

 修正「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自即日起施行,並自111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呼籲事業單位調配人力,妥為因應
勞動部於108年3月11日修正發布「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下稱注意事項),針對常見實務疑義,修正部分規範;同時預告,將於111年1月1日停止適用該注意事項。
勞動部表示,「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係民國74年間訂定,針對事業單位在工作時間外安排勞工值日(夜),諸如從事收轉急要文件、接聽電話、巡察事業場所及緊急事故之通知、聯繫或處理等工作,為行政上之指導。值日(夜)之態樣因非正常工作之延伸,歷年來並未認定為工作時間。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本次修正重點包括,增訂值日(夜)津貼建議數額,宜不低於每月基本工資除以240再乘以值日(夜)時數之金額,並應遵守同工同酬之原則。另為促進職場上性別平權,並兼顧女性值夜之健康與安全,修正女性勞工值夜之規定,併增訂雇主應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或措施,至於妊娠或哺乳期間者,仍禁止從事值夜。
勞動部指出,勞工縱於值日(夜)時段,仍難脫免雇主之指揮監督,將逐步回歸《勞動基準法》對於「工作時間」之意涵,惟現階段經綜合考量勞工健康福祉及事業單位人力增補需求,酌予適度緩衝期間,因此,於本次修正一併訂定落日條款,預告該注意事項將自111年1月1日起停止適用。呼籲事業單位應妥予補充人力,預為因應。
2019.3.12 勞動部

 勞動部公告「醫療保健服務業僱用之住院醫師自108年9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勞動部將於3月12日公告指定「醫療保健服務業僱用之住院醫師(不包括公立醫療院所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人員)自108年9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勞動部表示,「受僱醫師應受到與勞工的等同權益保障」是總統重要勞動政見,各界對於醫師勞動權益應合宜保障,亦有相當之共識。惟因醫師工作性質特殊、養成時間長,且與民眾就醫權益相關,將醫師納入《勞動基準法》適用,必須同步考量工時及相關醫療制度調整等配套措施。
勞動部指出,為保障醫師勞動權益,並化解對醫療實務運作之可能影響,勞動部持續與衛生福利部及相關部會、團體密切溝通;衛生福利部亦規劃人力補充培訓等相關配套措施,並已先期頒布「住院醫師勞動權益保障及工作時間指引」,範定住院醫師之工時、休息、休假等事宜。
勞動部進一步指出, 經審慎評估,醫療保健服務業所僱用之住院醫師納入《勞動基準法》之適用已無窒礙;惟主治醫師因自主性高、工作態樣多元,納入適用尚有難行之處,故先指定該業僱用之住院醫師自108年9月1日起適用勞基法。但該業中公立醫療院所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住院醫師,因其權益已有相關公務人員法制規範,不列入本次指定適用範圍。
勞動部表示,住院醫師適用《勞動基準法》後,因工作性質特殊,有申請核定適用該法第84條之1工作者之需求,將審慎評估後依相關法制程序處理;另,將以監督檢查、輔導及宣導措施,與衛福部共同督促醫療院所落實勞動法規,以保障住院醫師之勞動權益。 
2019.3.12 勞動部

 2022起值班要給工資 適用35年函釋將廢止
以往不計工時、不算加班
適用35年值班不算工作、也不算加班的函釋將廢止。勞動部(之前為內政部勞工司)於1985年公布值日夜班行政指導,若從事收文接聽電話、巡邏等工作,雇主可以只發津貼,不算加班,經立委要求檢討後,勞動部確定先檢討、後廢止,於2022年起停止適用,回歸工時計算。
在停止適用前,增訂兩大原則,分別是值日夜班必須支付的津貼標準,以及女性值夜班應提供必要安全衛生措施、妊娠及哺乳婦女不得值夜。
函釋廢止前 增訂值班津貼標準
以往值日夜班津貼由勞資協商,但勞動部此次增訂的值日夜班津貼標準為,不得低於每月基本工資除以240再乘以值日夜時數,也就是具有一定工資意義。
類似值日夜工作主要常見於國公營事業,因為擔心有突發狀況,一般會排定員工輪值夜班,進行巡邏或通報突發狀況。早期銀行界因無安排保全人員,也都由同仁排班於夜間或假日輪值。由於性質難以認定屬於一般工時,因此既不算工時,也不算加班。
為規範相關勞務,內政部於1985年12月5日訂定「事業單位實施勞工值日(夜)應行注意事項」,允許事業單位可以在正常上班時間以外,另外讓勞工輪值值日(夜),從事非勞動契約約定之工作,如收轉急要文件、接聽電話、巡察事業場所及緊急事故之通知、聯繫或處理等工作,並將其視為因非正常工作延伸,歷年來都不算工時。
這項函釋於上會期遭民進黨立委林淑芬批評是偷了勞工工時,勞動部長許銘春當場表示將檢討。為顧及各事業單位人力及工作調整,勞動部先檢討修正內容,至2022年停止適用。
妊娠及哺乳婦女不得值夜
修正重點包括,增訂值日(夜)津貼建議數額,宜不低於每月基本工資除以240再乘以值日(夜)時數之金額,並應遵守同工同酬之原則。為兼顧女性值夜健康與安全,增訂要求女性勞工值夜規定,包括雇主應提供必要安全衛生設施(或措施);妊娠或哺乳期間者仍禁止從事值夜。
2019.3.12 聯合新聞網 記者陳素玲

 保障勞工保險給付權益 投保薪資不實 去年罰8千萬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8日公布去年投保單位在勞工保險、就業保險時,投保薪資不實統計,勞保局去年開罰2,943件、共計8,171萬元,其中違規對象以未滿30人的小規模事業單位為大宗。
勞保局納保組長劉金娃表示,投保單位若未依照規定覈實申報員工投保薪資,查證屬實後,將依照多報或少報保險費金額處以4倍罰鍰。過去3年抓到違法的案件數,分別是2016年開罰3,165件、8,739萬元,2017年2,880件、7,706萬元,2018年2,943件、8,171萬元。
為保障勞工領取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給付權益,勞保局表示,投保單位應依照規定覈實申報所屬勞工的月投保薪資,如勞工薪資有變動,也應適時申報調整,以維護勞工權益。勞保局也再次提醒,投保單位申報員工投保薪資時,是以包括各項經常性薪資的月薪資總額投保,也就是包含工資、薪金及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的經常性給與,例如:加班費、伙食津貼、業績獎金、全勤獎金等均須列入計算。
勞保局指出,員工薪資在當年2月至7月變動時,投保單位最遲應於當年8月底前申報調整,在當年8月至次年1月變動時,則最遲應於次年2月底前申報調整;又如果員工薪資不固定,則以最近3個月薪資的平均為準,調整後的投保薪資均自投保單位向勞保局申報的下個月1日生效。
投保單位如未依規定覈實申報員工投保薪資,勞保局表示,經查證屬實,將依規定核處多報或少報保險費金額的4倍罰鍰,且員工如發生保險事故致少領給付金額,應由投保單位負責賠償。
2019.3.9 工商時報

 11種製造業遇急單 可能鬆綁「七休一」
企業因應旺季訂單,常遇人力吃緊,經濟部擬再幫十一項製造業鬆綁「七休一」。工業局昨天表示,將爭取電子零組件、機械設備、金屬製品、食品、塑膠製品等十一項製造業,接急單時能免七休一;如獲勞動部同意,遇急單時,上述製造業勞工最長可連續上班十二天不違法。
現行勞基法第三十六條中第四項,規定在時間、地點、性質、狀況等特殊型態下,特定行業得調整工作條件,其中並無「急單」型態;經濟部昨天所提若獲勞動部同意,將是首度用「急單」的概念,突破勞基法七休一限制。
勞基法新制去年三月上路,當時經濟部曾爭取十五項製造業接急單免適用七休一,但因勞動部認為「急單」定義不明確,未納入適用。一年後,經濟部捲土重來,再提案適用接急單免七休一。項目包括印刷電路板、電子零組件、金屬製品、機械設備、電線電纜、玻璃、水泥及混凝土、塑膠製品、印刷及其輔助業、黏土建築材料、食品等。
工業局副局長游振偉表示,所謂急單定義是指「立即性訂單短時間內要出貨」,或者「一次性訂單依客戶指定天數內要出貨」。他強調,總之,是屬於非定期訂單或非計畫性生產。他表示,如果是計畫性生產,就應該增聘勞工,而非以加班、免七休一方式因應。
游振偉表示,對於十一項製造業接急單免除適用七休一,經濟部同意應有所限定,例如一年內使用次數,及使用期間,但應由勞資雙方協商。
經濟部日前已召開十四項製造業接急單免七休一的勞資溝通會議,據了解,會中汽車零件、其他運輸工具代表表示目前無需求;電腦電子工會代表則持保留意見,認為公司應該多聘人力,而非排除七休一,因此經濟部拍板這三個行業確定不會送勞動部審議。
勞動部昨天表示,若有行業要適用勞基法相關規定之例外適用,須先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先進行勞資協商,經工會同意後,再送到勞動部勞動基準諮詢會議審查;官員坦言,若工會支持度高,放行機率較大。
2019.3.15 聯合報 記者江睿智/台北報導

 勞工自提6%免稅 將擴大適用
立法院衛環委員會今(20)日將初審《勞工退休金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草案有多項有利勞工的修正,目前勞工自提每月6%退休金到個人專戶,可不計入所得稅課稅,草案將擴大至自營作業者、實際從事勞務的雇主等,也可適用稅負優惠。
政院版修正草案共有八大修法重點,著重於強化勞退金債權保護,明訂勞保局對於雇主未繳納退休金或滯納金,將優於普通債權受債償;雇主未繳納退休金或滯納金,將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
政院版勞退條例草案適用範圍,也將擴大到取得永久居留外國人,包括外配及一般永居外國人都可受惠,有助於留住外籍專業人才。
政院版本相當程度著重於強化勞退金債權保護,並提出多項新規定,目的都是要確保雇主履行繳納退休金之責任,以及勞工可以取得退休金,因此有望獲得藍綠立委支持。
勞動部官員說明,為督促雇主履行提繳義務,雇主若違反勞退條例,經處罰鍰或加徵滯納金,公布事業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同時,也將加重雇主積欠退休金和資遣費罰則,由現行2萬至15萬元提高至30萬至150萬元。
2019.3.19 經濟日報 記者江睿智

 勞動部今年擴大勞檢1千8百家變8千家 鎖定5大面向
勞動部將從3月起啟動勞動條件專案檢查,今年檢查家數將一口氣從1800家提升到8000家,也首度改變勞檢作法,打破行業別,改鎖定「公共安全」、「弱勢扶助」、「知識密集」、「常態違規」、「社會關注」5大面向擴大執行。此外,今年也加強跨部會合作機制,除請交通部、金管會、衛福部、NCC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建議受檢名單,也會建議將勞檢結果作為事業單位日後租稅抵免、審查、評鑑及換照依據。
勞動部職安署綜合規劃與衛生組組長萬榮富表示,今年度的勞動條件專案檢查與去年度相比,優先選列勞工人數較多及影響層面較為廣泛的中大型公司行號執行,也首度改變檢查做法,鎖定「公共安全」、「弱勢扶助」、「知識密集」、「常態違規」、「社會關注」5大面向。
萬榮富說,舉例而言,航空業、汽車貨運業、油電燃氣等公用事業涉及「公共安全」,預計勞檢實施家數2045家;「弱勢扶助」則包括新住民、原住民等弱勢工作族群,還有非典型勞動者,這些人大多集中從事住宿餐飲業、支援服務業或批發零售業,預計勞檢2850家;血汗醫護、濫用勞基法新制、指定適用勞基法放寬的行業則屬「社會關注」面向,預計勞檢至1545家。
此外,今年也加強跨部合作,萬榮富表示,會請交通部、衛福部、金管會、經濟部、文化部、NCC、教育部等提供建議受檢名單,專案檢查結果也會函知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共同督導事業單位改善,甚至進一為作為日後租稅抵免、審查、評鑑、換照的重要依據。
2019.3.22 聯合報 記者葉冠妤

 勞動部公布108年度勞動條件專案檢查重點,守護各業勞動權益!
目前全國《勞動基準法》適用勞工約有875萬人,事業單位更高達70萬家,為保障各業勞工勞動權益,勞動部已於日前頒訂108年度勞動條件專案檢查計畫,將針對「公共安全」、「弱勢扶助」、「知識密集」、「常態違規」及「社會關注」五大面向擴大執行,專案檢查家數由107年度的1,800家提升至8,000家。
勞動部表示,本(108)年度的勞動條件專案檢查計畫與107年度相較,係優先選列勞工人數較多及影響層面較為廣泛的中大型公司行號執行,各面向實施緣由、主要對象、實施家數及預計期程詳如附表。

 勞動部進一步指出,本年度專案檢查計畫也特別加強部會合作機制,除函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建議受檢名冊外,專案檢查結果亦會函知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共同督導事業單位改善以符合勞動法令,甚至進一步將事業單位落實勞動法令情形,作為日後租稅抵免、審查、評鑑、換照之重要依據。
勞動部強調,勞檢的目的不是裁罰,對於適用勞動基準法有困難或欲更進一步了解法令之事業單位,各地方勞工主管機關除可提供法遵訪視及法令諮詢相關服務外,也會適時辦理宣導說明會,呼籲雇主把握並善盡管理責任,切勿抱持僥倖心態,以免損及自身及勞工權益。
2019.3.22 勞動部

 勞動部:不論大中小企業 只要勞工申訴一律勞檢伺候
勞動部今(22)日公布專案勞檢鎖定中大型公司及行號,30人以下微型企業將以法遵訪視為主,不直接勞檢,今年規畫將訪視2.4萬場。
勞動部強調,不論是大中小企業,只要有勞工申訴,就一定會派員勞檢。
全國適用《勞基法》勞工約有875萬人,事業單位達70萬家,其中30人以下微型企業估計有40萬至50萬家,勞工人數僅約一百多萬。因為微小企業資源有限,因此,勞動部今年將以法遵訪視,協助微小企業遵守法規。
根據職安署去年勞檢微型企業情況,微小企業違規樣態以未給加班費最多,其次是違反七休一之規定;第三是出勤紀錄未逐日記載至分鐘。此外,超時加班,以及未給勞工足額工資等,也是常見違規樣態。官員解釋,微型企業常未設人資,對於工資計算,或許不是故意,但經常算錯而少給勞工。
勞動部表示,30人以下微型企業若拒訪,或者發現違規,3個月內若不改善或置之不理,將直接改列勞檢名單。
2019.3.22 經濟日報 記者江睿智

 勞檢紀錄不佳 企業申請研發投資抵減恐遭拒
勞動部今年推動專案勞檢,和往年最大不同之處是,全面與各部會合作,勞檢紀錄將做為各部會未來審核企業是否享有租稅抵免、獎補助、資格審查、評鑑、換照等重要依據。
以製造業為例,若勞檢紀錄不佳,未來申請經濟部科專計畫、適用《產創條例》研發投資抵減、適用《稅捐稽徵法》租稅優惠,申請經濟部發展國際品牌補助、產業創新補助獎勵等,恐怕都會有困難。
勞動部強調,今年專案檢查也會要求衛生福利部、交通部、金管會、教育部等各部會,提供建議受檢名冊,且專案結果也都會函知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會將結果當作日後租稅減免、審查、評鑑、換照等重要依據。
勞動部強調,企業若勞檢違規,不僅要被處罰,未來參與各部會的獎勵、優惠、資格審查、換照等,都會受到影響,呼籲企業守法。
與勞動部勞檢合作的部會,包括:財政部、經濟部、科技部、農委會、金管會、衛福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等。
2019.3.22 經濟日報 記者江睿智

 漁船船員納入責任制 最快4月上旬公告
行政院長蘇貞昌日前到屏東視察時宣布漁業將適用勞基法84之1條(俗稱責任制),勞動部今召開法規委員會,通過將漁船船員納入責任制行業適用,最快4月上旬公告。
考量工作型態特殊,漁汛時期漁船作業恐超過法定12小時,雖之前已放寬彈性工時,勞動部進一步在本月4日預告漁船船員納責任制,引來移工團體質疑恐侵害外籍漁工權益,工時拉長且領不到加班費,導致勞動環境更加惡劣。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謝倩蒨表示,法規會委員今討論時,都能理解責任制並非「工時無上限」,勞資雙方仍須約定工時,且送地方政府核備,若超過約定工時仍必須付加班費,地方政府也會勞檢。
謝倩蒨強調,勞動部職安署已在1月提供出勤紀錄範本供漁業署參考,且相關勞檢會持續進行,也會再與漁業署討論是否要訂定工時指引。
據農委會漁業署2017年統計,漁船船員共有4萬8290人,包含遠洋漁業船員約1萬3156人、近洋漁業船員有3萬5134人,其中有1萬2557名外籍船員。
另外,法規會今也討論通過鬆綁中鋼輪班間隔在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特殊情形處理期間,從11小時縮短至8小時,不過,謝倩蒨說,由於勞基法規定須是「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才可放寬,委員討論後認為「勞工請假」等文字不符,因此刪除相關文字,未來在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期間,或經勞僱雙方協商調整班次期間,就可縮減輪班間隔。
2019.3.28 聯合報 記者葉冠妤


 育嬰假員工無考績 最高罰30萬
在外商公司上班的陳姓女子想請育嬰假,但查閱公司規定發現若請育嬰假3個月以上,當年度不列入考績,她質疑違反性平規定投訴,台中市勞工局表示,考績規定屬於公司內規,但若只針對請育嬰假而不列考績,視為對勞工不利處分,若查核屬實,依法可處罰2至30萬元罰款。
陳女在台中一家外商公司工作多年,有1歲多的女兒,今年打算請育嬰假,卻發現公司規定請育嬰假超過3個月,當年度不計考績,等於失去了績效與年終獎金。
陳女說,考績是員工當年度的評核,攸關工作表現與相關績效,若請育嬰假3個月以上整年度就不列入考評,等於抹殺全年度的工作表現,不僅不公平,也會讓想請育嬰假者打退堂鼓。
台中市勞工局就業安全科長劉彩虹說,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勞工的小孩未滿3歲前最多可請2年育嬰假,每次以6個月為原則,首次請育嬰假可向勞保局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的津貼,法律也規定不能因為育嬰假,對勞工有不利處分。
各公司的考績規定屬內規,請假多少時數以上不列考績,勞工局建議應有制度性作法,勞資可協議;但若只針對請育嬰假的勞工規定超過一定期限不列入考績,視為不利於勞工處分,有違法嫌疑;當事人有疑慮可向公司申請調解,也可向勞工局申訴。
劉彩虹強調,中小型企業比較容易有育嬰假勞資糾紛,有些沒有專屬的人資單位對規定不清楚,但也企業以人力不足不讓勞工請育嬰假,平均每年有5件裁罰案例;建議企業依規定辦理,否則最高可罰30萬元。
2019.3.31 聯合報 記者洪敬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