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崴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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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期
2018-12-27
107年12月製
 
 勞動部修正發布「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 並自108年1月1日生效。
基本工資自108年1月1日起,由每月22,000元調整為23,100元,勞動部配合修正「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業經行政院核定,訂於今日(107年11月2日)修正發布,自明(108)年1月1日生效。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本次修正「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係配合基本工資調整,修正第19級月提繳工資為23,100元(實際工資級距為22,001元至23,100元)。
勞退新制提繳生效人數約670萬餘人(107年8月),自明(108)年1月1日起依新分級表,原提繳工資22,000元、22,800元之全職人員,調整月提繳工資至23,100元,約有132萬名勞工增加退休金而受惠。勞動部表示,請各事業單位提前準備調整作業,並自明(108)年1月1日起依新分級表辦理提繳。
107.11.2 勞動部
 
 勞動部:派遣勞工保護法列 採多元入法加速保障
外界質疑派遣專法跳票,勞動部今日指出,保護派遣勞工是重要政策之一,對於目前因保護派遣勞工權益有所不足而需增修法制部分,會長期密集與勞雇團體溝通,並將訂定「派遣勞工保護專法」列為最終目標。
勞動部說,各界對於聘用派遣勞動的相關比率上限、限制等規範,存有很大歧見,短期內難獲共識,但職場現況對於派遣勞工權益保障,刻不容緩。勞動部為加速對派遣勞工權益保障,優先對各界較有共識的派遣勞動權益議題入法規範。
勞動部近幾年已將派遣勞工的職業安全、性騷擾防制、性別工作平等權益,逐步增訂於《職業安全衛生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中。未來在《勞動基準法》中增訂對派遣勞工權益保障的重要事項,例如派遣勞工與一般受僱勞工應享同工同酬,要派單位對派遣勞工的職災補償應負連帶責任、對積欠工資應負補充責任,以及禁止登錄型派遣(定期契約)等。
勞動部強調,現階段是透過多元方式入法,將職場現況中的派遣勞工權益盡速納入保障,但最終仍將實現蔡總統政見,研議訂定派遣勞工保護專法。
107.11.2 記者郭曉蓓/臺北報導
 
 勞動事件法三讀 新制擬一年後施行
立法院11/9三讀通過勞動事件法,新法預計一年後施行。朝野立委都說,這是不分黨派全力推動重要法案;立委鍾孔炤表示,這是國際人權日之前送給勞工的最大禮物。
勞動事件法三讀前夕,台灣勞工陣線、全國產業總工會等團體下午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表示,這是勞動司法人權的一項指標性突破,對於勞工未來在遭遇勞資爭議時,更有機會接近司法正義,隨後關注法案二、三讀過程。
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副書記長周春米下午偕同立委鍾孔炤、尤美女等人召開記者會表示,司法院預計一年後施行新制,期許司法院能加速相關配套措施,落實勞資爭訟公平化,因為,落實勞工權益保障不能等,「勞工的事就是我們的事,勞工的事大家都當成一回事」。
周春米表示,在新法施行後,勞工不必再千里迢迢跨縣市奔波,可就近選擇在工作地所在的法院訴訟,且大幅減輕勞工訴訟相關費用等;勞工過去常因擔憂尋求司法協助曠日廢時,依新法規定,法院必須在勞工聲請調解之日起30日內指定第一次的調解日期,且原則上要在起訴後6個月內審理終結。
鍾孔炤在法案三讀後發言表示,勞動事件法三讀,讓勞動訴訟迅速、專業、可負擔,在國際人權日之前通過勞動事件法,是給勞工的最大禮物。
尤美女表示,這項立法是司改國是會議重要決議,據勞動部統計,每年約有300件至450件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的申訴案件,內容包含職場性騷擾、性侵害和性別歧視,這些案件將來都有可能會進入勞動訴訟程序中。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委、國民黨立委林為洲表示,法案通過還有很多工作要做,包括訂定相關辦法等準備期,希望最慢不要超過一年的時間,他也會監督司法院在最快時間把相關配套措施做好,讓這部法真正為勞工所用。
國民黨立委蔣萬安說,這是保障勞工司法人權的重要里程碑,希望司法院能夠就未來專業勞動法官、調解委員等相關人力遴選要更加重視並積極落實,並就新法相關的修法重點做宣導,讓更多勞工知道、利用這部新法。
「對不起,讓你們久等了」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說,這是一個遲到超過20年的法案,做為過程當中參與的一份子,心裡除了高興,其實是誠惶誠恐,希望這部法能夠實現對勞工朋友而言遲來的正義。
黃國昌說,立法標示多項重要原則,請司法院一定要貫徹,真正在實務上讓勞工得到迅速、經濟、專業有效率而且公正的裁判,讓勞工朋友不要像過去一樣,每每在職場上遭到違法對待時候,只能回家抱著棉被哭。
親民黨立法院黨團總召李鴻鈞表示,根據司法院統計,近3年三級法院共終結1萬餘件的勞資爭議案件,一旦案件進入高院,每案平均終結天數至少200天,凸顯現行勞資訴訟程序對勞資雙方均造成巨大困擾。
李鴻鈞表示,朝野不分黨派希望未來法院不論是在調解勞資雙方或進入訴訟時,能快速、專業且降低訴訟障礙,改善勞工在訴訟程序當中的弱勢地位,進一步保障勞工權益。
107.11.9 聯合新聞網
 
 上市櫃薪資強制揭露 未申報最重罰340萬
上市櫃公司明年6月底前將強制揭露非經理人員工平均薪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官員表示,包括平均福利、平均薪資及每股獲利都是揭露範圍,薪資水準還得跟同業比一比。
金管會主委顧立雄今天在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中表示,除了揭露非經理人全時員工的平均薪資,並要註明公司經營績效與員工薪資的關聯性與合理性。
金管會官員表示,上市櫃公司揭露薪資水準分為2階段,第一階段需在明年6月底前,在公開資訊觀測站中揭露前1年員工平均福利費用、員工平均薪資及每股獲利,並由台灣證券交易所、櫃買中心計算出平均薪資、平均每股獲利的產業水準,比較出企業與同業之間,薪資及獲利能力的優劣。
金管會官員指出,由於福利費用包括提列退休金、勞健保、薪資及其他員工福利,範圍較薪資費用大,因此將員工實際放進口袋的薪資另外揭露。
若上市櫃公司出現「每股稅後純益(EPS)成長、平均薪資水準下滑」、「EPS優於同業、平均薪資水準不如同業」及「非經理人員工平均薪資不到新台幣50萬元」3個情況,上市櫃公司還需在備註欄位中進行解釋。
第二階段則是在明年年度財務報表中,上市櫃公司還需增列員工平均薪資及員工平均福利費用的中位數,與前1年平均薪資的變動數做比較。
金管會官員表示,若上市櫃公司未如期揭露相關資訊,除了可依證券交易法裁罰24萬元至240萬元外,交易所也可裁罰違約金1至100萬元,可同時裁罰,也就是說,若有上市櫃公司未申報,可能一次就被重罰340萬元。
107.11.12 經濟日報 編輯:鄭雪文
 
 新修正之「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適用行業別及費率表」將自108年1月1日起實施,108年度勞保職災保險實績費率計算調整作業亦已完成,並通知適用單位
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費率,分為上、下班災害費率及行業別災害費率,每三年調整一次。新修正之「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適用行業別及費率表」,將自108年1月1日起實施,修正後之行業別災害平均費率為0.14%,與上、下班災害費率0.07%,合計修正後職業災害保險費率平均為0.21% (0.14%+0.07%)。
其中行業別災害平均費率較現行費率微幅調降0.01%,上、下班災害費率則未變動;行業分類仍維持現行19大類,55種行業別。行業別費率加計上下班災害費率後,費率最高為0.96%【石油及天然氣礦業、砂、石採取及其他礦業】;最低為0.11%【 (1)電子零組件、電腦、電子產品及光學製品、電力設備及配備製造業、(2)電腦程式設計、諮詢及相關服務業、資訊服務業、(3)金融服務業、保險業、證券期貨及金融輔助業、(4)研究發展服務業、(5)教育業、(6)醫療保健業、居住型照顧服務業、其他社會工作服務業】。
總體而言,修正後職業災害保險費率,仍維持原費率不變的投保單位數約7萬1千餘家、投保人數約238萬5千餘人;費率調降的投保單位數約45萬1千餘家(最高調降0.07%)、投保人數約632萬7千餘人;費率調升的投保單位數約3萬4千餘家(均調升0.01%)、投保人數約152萬3千餘人。受僱勞工之職業災害保險費係由雇主全額負擔,職業工人則需自行負擔60%,保險費預估一年約減少4億8,269萬餘元。
勞保局說明,為激勵雇主重視改善勞工安全衛生設施及減少職業災害發生,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採實績費率制,又 108年度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實績費率適用單位應採計之職災費率已計算完成,並已通知各相關投保單位。適用對象為106年7月1日起至107年6月30日止,平均僱用被保險人數達70人以上之投保單位,其行業別災害費率應按其104年至106年職業災害保險給付總額占應繳職業災害保險費總額之比率高低計算調整,再加計新修正之上、下班災害費率0.07%,即為其108年度適用之勞保職業災害保險費率。
108年度計有12,226家投保單位適用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實績費率(較107年增加274家),其中減收職業災害保險費者計9,200家(占75.2%),加收者計2,167家(占17.7%),維持原費率者計859家(占7%),另107年度適用實績費率之單位中有632家於108年度不再適用。又行業別災害費率最低減收至35%,共2,839家,行業別以批發業最多,計520家(占18.32%);加收最高至40%,共1,176家,行業別以電子零組件、電腦、電子產品及光學製品、電力設備及配備製造業最多,計140家(占11.9%)。
107.11.20 勞動部
 
 召開勞資會議事業單位今年增1.5萬家 成長幅度創新高
勞動部公布事業單位召開勞資會議統計,今年第二季達8萬7194家,和去年同期相比,增加1萬5104家,成長20.95%,成長幅度創歷年新高。勞動部表示,為降低勞資爭議,近兩年加強要求事業單位召開勞資會議,舉辦家數自然會增加,預計未來將增加更多。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83條及勞資會議實施辦法規定,事業單位應召開勞資會議,不召開雖沒有罰則,但攸關加班、實施變形工時、甚至無薪假、大量解雇等勞工權益,都須經由勞資會議通過,會議記錄也成為勞動檢查重點項目。
勞動部統計,召開勞資會議的公、民營單位,從92年3429家逐年成長,至今年第二季達8萬7194家,其中民營單位8萬6257家、公營單位937家,較上季相比成長4.97%,若和去年同期相比,成長幅度更創歷年新高。
勞動關係司長王厚偉說,因不少事業單位沒有召開勞資會議的概念,勞動部從今年起,祭出強化勞資會議機制計畫,勞資會議怎麼成立跟召開,為此勞動部至11月已執行23場次、1970人參加,也推出勞資會議勞工代表培訓,指導如何寫會議紀錄,至11月執行18場次、1456人參加。
另位,勞動部也針對過去曾違法或被查到沒有召開勞資會議的事業單位,要求參加講習,執行2場次、120事業單位參加;企業主動尋求勞動部進廠指導如何召開勞資會議,執行83場次。
王厚偉說,除了強化事業單位召開勞資會議外,明年1月起,上市櫃公司要增加勞資會議召開的紀錄等,都能促進事業單位依法舉辦勞資會議,等於也是保障勞工權益。
107.11.16 聯合報 記者陳妍霖
 
 拔主任減薪未做懲處決議 醫院判賠到復職
原任職台北市立某醫院藥劑科主任的高姓女子,前年被減薪降為一般藥師,她認為無理而提起訴訟;高等法院調查發現醫院人評會並無做成懲處決議,醫院的處置違反勞基法也違背勞動契約,判醫院應給付高女十七萬多元,同時每月支付一萬五千多元差額直至回復主任職務,全案確定。
高姓女子指控,前年九月七日院方通知她當月起免兼主任,十月五日再發函通知簽訂新勞動契約,不接受將依勞基法規定資遣。她認為此舉違反勞動契約約定,且有不當動機及目的,應屬無效。
醫院否認調職有不當動機,表示是北市衛生局申訴信箱接到投訴高女不當舉止及措施的投書,醫院接獲轉報後交付人評會審議,評估認為不適合再擔任主任,建議解除主管職務,降為一般藥師;且她的工資已優於其他同具學士資格的藥師,院方對於她的工資及其他條件未作不利變更。
法院認為,院方因高女欠缺主管領導能力,院長基於權限做出調職,但人評會並未做成對高女懲處決議;且院方發函通知未於期限內簽新約,視為不接受降調將資遣,可見院方解除主任職目的是要逼迫接受降調,有不當動機及目的。
107.11.20 聯合報 記者賴佩璇
 
 職缺月薪未達4萬不得面議 勞部不訂施行細則
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修正就業服務法,明定經常性薪資未達4萬元的職缺,雇主應公開揭示或告知求職者薪資範圍。勞動部說,由於目前找不到一定標準,現階段傾向不另訂施行細則。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立法院院會日前三讀修正通過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明定未來雇主在招募或僱用員工,職缺經常性薪資未達新台幣4萬元,應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違者可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就業服務組長陳世昌今天受訪表示,根據跟地方政府交換意見後的結果,認為薪資會依照不同行業跟地區有所區別,要訂定一個固定標準會有些困難,因此現階段傾向不另訂施行細則。
陳世昌指出,不過勞動部會提供雇主薪資行情的參考資訊,給雇主做相關評估。
陳世昌說,就業服務法不是以查核為施政手段,希望雇主跟就業服務機構都可以遵守,只要有民眾檢舉,勞動部就會處理,違反雇主將處6萬元到30萬元罰鍰。
就業服務機構像是人力銀行等,也需負擔連帶責任,也將開罰6萬元到30萬元罰鍰。
107.11.26 經濟日報
 
 《就業服務法》第5條增訂薪資揭示規定,自107年11月30日施行
總統今(28)日公布《就業服務法》修正第5條第2項條文,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4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之情事,違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勞動部提醒,自107年11月30日起,雇主刊登求才職缺之薪資未達4萬元,應依法公開薪資範圍。
勞動部表示,本次修法係為促進薪資資訊透明化,透過就業市場勞雇雙方資訊對稱,求職者就能在應徵前知道各職缺的薪資範圍,不會在面試後才發現薪資跟自己的期待有所落差,可以節省求職者的尋職時間成本。雇主也可以更有效率地篩選到合適的人才,降低招募作業的時間和人力成本。雇主及求職者如需參考各職務類別之薪資行情,歡迎至勞動部「職類別薪資調查動態查詢系統」(https://pswst.mol.gov.tw/psdn/)或「薪資行情及大專生就業導航查詢系統」(https://yoursalary.taiwanjobs.gov.tw/)逕行查詢。
勞動部日前已請各縣市政府預為轉知所轄公、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協助宣導,修正條文自本年11月30日施行後,雇主不論透過人力銀行或自行刊登廣告求才,皆應依法揭露職缺薪資範圍。如有相關疑問,可撥打勞動部客服中心專線服務電話02-89956000洽詢,將有專人服務。
107.11.28 勞動部
 
 勞動部預告「訂定《最低工資法》草案」、「指定醫療保健服務業僱用之住院醫師自108年9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草案」。
勞動部今(30)日預告《最低工資法》(草案)及「指定醫療保健服務業僱用之住院醫師(不包括公立醫療院所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者)自108年9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草案)。兩案均預告60天,各界對於草案內容如有意見,可於108年1月29日前提供勞動部。
壹、預告訂定《最低工資法》草案
勞動部說明,為使最低工資審議制度更為健全,預告訂定《最低工資法》(草案),期透過立法,建構完善的最低工資調整機制,保障勞工權益,草案重點如下:
一、由勞動部組成「最低工資審議會」,成員由勞、資、政、學四方委員代表組成。並明定審議會應定期於每年第3季召開,藉由社會對話機制,擬定具有共識的最低工資調整方案。
二、定明審議會議事規則,包含會議門檻及議決方式。議決方式採共識決為原則,如無法達成共識,再以多數決方式作成決議。並明確規範審議會擬訂之調整結果,後續相關的核定程序與期程,以及經行政院退回審議會再行審議的重審機制,以消除外界對最低工資調整的不確定感。
三、為讓審議機制及調整指標制度化,定明應參採及得參採之指標。將各界較具共識的指標列為應參採指標,力求調整機制穩定、明確;並定明得參採指標,俾就整體經濟社會情勢通盤考量,力求周延。
四、設置「研究小組」,依調整指標,就前次最低工資實施後的影響,以及相關數據的變動綜合評估,並提出建議案,以利審議會聚焦討論。
五、為避免產生法律適用之空窗期,明定最低工資首次公告實施前,仍然繼續適用原核定的基本工資金額;首次訂定之最低工資並不得低於原基本工資,以確保勞工權益。
貳、指定醫療保健服務業僱用之住院醫師自108年9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草案
有關預告擬指定「住院醫師」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部分,勞動部指出,醫療保健服務業中,醫師除外之其他受僱勞工(不包括公立醫療院所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者)均已適用《勞動基準法》,對於同屬該業僱用醫師之勞動權益宜予衡平考量,惟醫師之工作性質特殊、專業性高,且與病患就醫權益息息相關,評估將住院醫師納入《勞動基準法》適用,必須同步考量遵循工時、例(休)假規定所可能造成的人力缺口及法規調適。
為衡平兼顧醫師勞動權益與民眾就醫權益,勞動部與衛生福利部及相關部會、團體密切溝通,經審慎評估,擬先指定該業僱用之住院醫師自108年9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但該業別中屬公立醫療院所依公務人員法制進用之住院醫師,因其權益已有公務人員相關法制規範,不列入本次指定適用範圍。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前開草案除公告在「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https://join.gov.tw/policies)瞭解各界意見外,也同步刊登於勞動部「公布欄」及「勞動法令查詢系統」(https://laws.mol.gov.tw)。各界對於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可於108年1月29日前提供勞動部,勞動部將審慎研處。
107.11.30 勞動部
 
 修正就業服務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700128031號令修正發布第 5、24、40、46、54、56、65~68、70  條
條文
第五條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
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
三、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
四、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
五、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
六、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四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
第二十四條 主管機關對下列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
一、獨力負擔家計者。
二、中高齡者。
三、身心障礙者。
四、原住民。
五、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六、長期失業者。
七、二度就業婦女。
八、家庭暴力被害人。
九、更生受保護人。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前項計畫應定期檢討,落實其成效。
主管機關對具照顧服務員資格且自願就業者,應提供相關協助措施。
第一項津貼或補助金之申請資格、金額、期間、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就業服務業務,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辦理仲介業務,未依規定與雇主或求職人簽訂書面契約。
二、為不實或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之廣告或揭示。
三、違反求職人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
四、扣留求職人財物或收取推介就業保證金。
五、要求、期約或收受規定標準以外之費用,或其他不正利益。
六、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
七、仲介求職人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
八、接受委任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
九、辦理就業服務業務有恐嚇、詐欺、侵占或背信情事。
十、違反雇主或勞工之意思,留置許可文件、身分證件或其他相關文件。
十一、對主管機關規定之報表,未依規定填寫或填寫不實。
十二、未依規定辦理變更登記、停業申報或換發、補發證照。
十三、未依規定揭示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證、收費項目及金額明細表、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
十四、經主管機關處分停止營業,其期限尚未屆滿即自行繼續營業。
十五、辦理就業服務業務,未善盡受任事務,致雇主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或致勞工權益受損。
十六、租借或轉租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證或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
十七、接受委任引進之外國人入國三個月內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並於一年內達一定之人數及比率者。
十八、對求職人或受聘僱外國人有性侵害、人口販運、妨害自由、重傷害或殺人行為。
十九、知悉受聘僱外國人疑似遭受雇主、被看護者或其他共同生活之家屬、雇主之代表人、負責人或代表雇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為性侵害、人口販運、妨害自由、重傷害或殺人行為,而未於二十四小時內向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警察機關或其他司法機關通報。
二十、其他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
前項第十七款之人數、比率及查核方式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六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之工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
二、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
三、下列學校教師:
(一)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校院或外國僑民學校之教師。
(二)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合格外國語文課程教師。
(三)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學科教師。
四、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教師。
五、運動教練及運動員。
六、宗教、藝術及演藝工作。
七、商船、工作船及其他經交通部特許船舶之船員。
八、海洋漁撈工作。
九、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
十、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
十一、其他因工作性質特殊,國內缺乏該項人才,在業務上確有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之必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
從事前項工作之外國人,其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雇主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聘僱外國人,須訂立書面勞動契約,並以定期契約為限;其未定期限者,以聘僱許可之期限為勞動契約之期限。
續約時,亦同。
第五十四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工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其已核發招募許可者,得中止引進:
一、於外國人預定工作之場所有第十條規定之罷工或勞資爭議情事。
二、於國內招募時,無正當理由拒絕聘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所推介之人員或自行前往求職者。
三、聘僱之外國人行蹤不明或藏匿外國人達一定人數或比率。
四、曾非法僱用外國人工作。
五、曾非法解僱本國勞工。
六、因聘僱外國人而降低本國勞工勞動條件,經當地主管機關查證屬實。
七、聘僱之外國人妨害社區安寧秩序,經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處。
八、曾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國人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
九、所聘僱外國人遣送出國所需旅費及收容期間之必要費用,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
十、於委任招募外國人時,向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要求、期約或收受不正利益。
十一、於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或失效資料。
十二、刊登不實之求才廣告。
十三、不符申請規定經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十四、違反本法或依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九條所發布之命令。
十五、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致所聘僱外國人發生死亡、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且未依法補償或賠償。
十六、其他違反保護勞工之法令情節重大者。
前項第三款至第十六款規定情事,以申請之日前二年內發生者為限。
第一項第三款之人數、比率,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五十六條 受聘僱之外國人有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或聘僱關係終止之情事,雇主應於三日內以書面載明相關事項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但受聘僱之外國人有曠職失去聯繫之情事,雇主得以書面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執行查察。
受聘僱外國人有遭受雇主不實之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通知情事者,得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訴。經查證確有不實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原廢止聘僱許可及限令出國之行政處分。
第六十五條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款至第九款、第十八款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未經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業務違反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款至第九款、第十八款規定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經處以罰鍰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第六十六條 違反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者,按其要求、期約或收受超過規定標準之費用或其他不正利益相當之金額,處十倍至二十倍罰鍰。
未經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業務違反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第六十七條 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款、第十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第十款至第十七款、第十九款、第二十款、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第八款、第九款或第六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未經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業務違反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或第十款規定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第六十八條 違反第九條、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第四款或第六十一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五十七條第六款規定者,按被解僱或資遣之人數,每人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四十三條規定之外國人,應即令其出國,不得再於中華民國境內工作。
違反第四十三條規定或有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事之外國人,經限期令其出國,屆期不出國者,入出國管理機關得強制出國,於未出國前,入出國管理機關得收容之。
第七十條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設立許可:
一、違反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款、第九款、第十四款、第十八款規定。
二、一年內受停業處分二次以上。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經廢止設立許可者,其負責人或代表人於五年內再行申請設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