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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期
2018-02-08
107年2月製

 雇主不得強制加班換補休 違者罰百萬元
勞基法修法於立法院三讀通過,勞動部政務次長施克今表示,勞基法修正後,勞工可主動提出加班不領加班費,換成補休,但雇主不可片面要求補休,否則最高可罰新台幣100萬元;補休期限原則上最長1年。 
立法院10日三讀通過修正勞基法部分條文,施克和上午出席行政院會後記者會時指出,放寬7休1與輪班間隔適用例外8小時的行業,勞動部預計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研議後公告,盼3月1日與新修訂的勞基法「無縫接軌」一起上路。 
施克和並指出,加班換補休在實務上行之有年,這次法制化是為了確保補休不成的勞工能領到加班費。因此新法規定,勞工可主動提出加班換補休,雇主不能片面要求換補休,否則就是違法,可處罰款2萬元到100萬元;若雇主不同意勞工換補休或補休屆期未休完,雇主就必須發給加班費。 
在補休期限方面,施克和說,勞基法原來沒有明訂補休期限,立法院三讀勞基法時有夾帶附帶決議,要求勞動部研議補休期限及落實勞檢,因此補休期限會在施行細則或行政命令上規範,不會遙遙無期。 
施克和並指出,勞動部長林美珠表示,加班換補休都要在年度結清,有些專家學者則表示期限應為2個月、半年或8個月;他認為補休期限原則上不宜超過1年,勞動部將徵詢各界意見跟國外案例後盡快訂定,希望新勞基法在3月上路時,相關配套都能到位。
2018.1.12 聯合報 記者陳熙文

 事前約定加班只給補休 勞動部:無效
勞基法修正後規範,雇主、勞工同意後,可將加班費換成補休,PTT傳出,有雇主要求勞工簽署往後加班費都換補休同意書,對此,勞動部職安署說明,法條規範工作「後」,勞工可選擇補休或加班費,勞工若事前拋棄約定「無效」。 
昨有PTT鄉民爆料,公司在修法後,發出「彈性工時制」同意書,要求勞工同意加班一律換補休。 
職業安全衛生署長鄒子廉說明,勞基法第32條之1修正後規範,勞工加班工作後,勞工依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後,可依勞工工作時數計算補休時數,法條明文規範,加班後,勞工才有選擇權,事前就約定加班費換補休,屬於「無效」。 
鄒子廉表示,勞檢將會調查勞工有沒有「選擇權」,坊間曾見公司加班申請系統上,雖然有加班費、補休選項,可是加班費選項卻無法點選,這類就是勞工沒有選擇權,被迫換補休,雇主將以沒有給加班費,處以2萬至100萬罰鍰。 
鄒子廉透露,勞檢除了查看加班費狀況外,還會以訪談方式了解勞工加班費、補休選擇權。
2018.1.15 聯合報 記者呂思逸

 慣老闆注意 今年勞檢不手軟
勞動部近年加大勞檢力道,讓不少企業備感壓力,前年勞檢甚至衝上6.7萬場次,一度引發企業大反彈。此次勞基法再度修正,因為沒有空窗期,加上國人對勞檢高度期待,預估今年又是「勞檢高峰年」。 
去年一例一休上路,由於宣導期、輔導期長達半年以上,勞動條件勞檢次數回到近4萬場次,較前一年驟降四成;但因去年勞檢鎖定高風險行業,違規率不降反升,達20.28%,較前一年的15.30%增加5個百分點。 
職業安全衛生署署長鄒子廉表示,勞動部長已經宣示3月新制生效後,勞檢沒有空窗期,職安署正盤整今年勞檢計畫,原則上將先鎖定輪班間隔行業及七休一行業,如交通運輸及醫療服務業等,在尚未獲得主管機關同意可以例外的情況下,藉由勞檢確認業者守法,確實做到輪班休息間隔至少11小時及七休一。
過去因為勞檢重職業安全輕勞動條件,企業對遵守勞基法較不重視,近幾年勞工議題發燒,隨著科技業、保全人員、客運駕駛等行業「血汗勞動」、「過勞死」等事件頻傳,勞動部逐年增加勞動條件檢查,但受制勞檢人力不足,每年勞動條件檢查次數最多增加到1.6萬次,但勞檢量不足飽受批評。 
直到勞動部2015年動用就安基金增聘325位勞動條件檢查員(被稱為勞條大軍),加大勞條檢查力道,當年勞檢次數飆到4.9萬場次,2016年更達6.7萬場次,一度引發企業大反彈。去年一例一休上路,企業普遍反映窒礙難行,政府破天荒給予半年宣導期、輔導期,7月後「輔導先行、檢查再上路」,形同大半年未勞檢,勞檢量較前年暴減。
去年全年勞動條件勞檢量為3萬9665場次,鄒子廉表示,去年前半年是一例一休宣導期及輔導期,職安署勞檢員承擔主要宣導及輔導責任,去年輔導場次高達4.4萬場次,宣導觸及的人數更達10萬人次,又要同時兼顧職業安全衛生勞檢量,在人力未增加情況下,能維持勞動條件近4萬場次勞檢、安全衛生勞檢量也維持10萬場次,已屬不易。 
最近一例一休再修法,3月新制上路,鄒子廉表示,部長已宣示此次沒有空窗期,目前職安署正規劃全年勞檢計畫;3月啟動後,無論是一例一休或此次修法內容,企業都要落實,勞檢也會依據法令執法,企業千萬不要再心存僥倖。
2018.1.15 聯合晚報 記者陳素玲

 一例一休雇主罰不怕 高市裁罰金額近6千萬元
高雄市勞工局22日公布106年勞動檢查成果,去年共稽查及輔導業者4392件,1295家遭裁處,裁處金額近6千萬元,創下歷年新高。其中,慶富造船因連續欠薪、未付資遣費、未提供服務證明等,遭重罰245萬元,旗勝科技則因連續7次勞工工作超時被抓,遭罰96萬元。 
勞工局統計,業者5大違法項目包括「未依法給付加班費」、「連續出勤工作」、「超時工作」、「未給付休假日工資」及「出勤紀錄未詳實記載」等;違法行業別以批發零售業、住宿餐飲業、製造業等高居前3名,占了所有案件5成以上。這些勞力密集產業普遍低薪、工時長,易發生薪資計算錯誤,超時挨罰的比例也偏高。 
勞工局勞動條件科科長羅永新分析,近年來勞動意識抬頭,去年勞工申訴案件就占所有稽查案量4分之1,雇主遭罰項目以製造業工時過長、服務業則以未給足加班費等違法狀況最多。
因應勞基法修正後將在3月1日起跑,勞工局說,2月起將主動出擊,走入社區、商圈舉辦多場修法宣導會。勞工局強調,因修法內容中的輪班間隔時數、加班時數上限等內容都較之前放寬,對雇主相對有利,3月1日起一旦稽查發現雇主違法,將不經輔導直接開罰。 
勞工局局長鄭素玲說,勞基法修正後,其中「休息時間調整」及「例假日周期內調整」等規定,除須依勞動部與事業主管機關核可,還須經勞資協商機制,勞工局將協助事業單位籌組企業工會,輔導設置勞資會議,為勞工權益把關。
2018.1.23 聯合報 記者蔡容喬

 勞動部拍板!補休年度內沒休完 雇主還是要給加班費
勞基法新制三月將上路,其中加班費可換補休的規定,因母法僅規定補休期限由勞資協商,引發外界憂心未來勞工加班費恐飛了。根據勞動部昨晚上網預告的勞基法施行細則草案,明定「補休得年度結清」,若勞工年度內未使用完補休,雇主須補發加班費,否則可開罰二萬至一百萬元。 
至於「年度」如何定義?根據勞基法施行細則草案,可分甲乙兩案,甲案比照現行特休假作法,勞資雙方可自行約定,例如採周年制、曆年制、會計年度、到職日等,乙案則一律以每年十二月卅一日為期限。勞動部勞動條件司長謝倩蒨說,草案預告後,將蒐集外界對兩案的意見。 
舉例來說,若勞工在十二月廿八日加班兩小時,換取兩小時補休,若依甲案,勞資雙方協商以周期制為使用期限,等於勞工未在隔年的十二月廿七日使用補休,雇主就須依法給付加班費;若依乙案,勞工未在當年度底使用完,雇主就得付加班費,等於只剩三天就要補休。施行細則草案也規定,補休須依換補休的工作順序請假,例如一月九日加班兩小時,一月十日加班三小時,請補休時須先請一月九日的兩小時。 
這次勞基法新制規定,年度內未休完的特休假,可再遞延一年,若遞延一年還是沒休完,雇主才須換發工資。施行細則草案明定,遞延新制須在今年三月後獲得的特休假,才可依法遞延,在此之前的特休假,若未在年度內用完,雇主還是得換發工資;至於遞延一年的特休與遞延當年新獲得的特休假,勞工須優先使用遞延中的特休假。

 加班上限三個月138小時 周期由勞資約定
另勞基法新制也規範,每月加班上限雖可從四十六小時增到五十四小時,但三個月內的加班上限為一三八小時(四十六小時乘以三)。根據施行細則草案,三個月的周期由勞資雙方約定起算點,但以連續三個月為主,依此類推。 
但上述方式引發勞團和學者憂心恐過勞。舉例來說,二到四月的區間中,二月只加班卅小時,三和四月加班上限都用到五十四小時,符合一三八小時規定;五至七月區中,若五和六月加班上限都用到五十四小時,七月僅加班卅小時,也合法。但勞工在三到五月間,其實加班了一六二小時,甚至連續四個月都每月加班五十四小時。
2018.1.25 聯合報 記者呂思逸

 106年度勞工退休準備金足額提撥率達97.32%, 保障舊制勞工退休金權益
勞動部表示,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有《勞動基準法》退休金(舊制)年資勞工之事業單位,應於每年年底檢視次一年度成就退休條件勞工所需之退休金,並於次年3月底前補足退休準備金專戶差額,本項規定106年係第二年執行,經一年來會同地方政府努力查核及輔導,截至106年12月底,足額提撥率達97.32%,約10萬9千餘家事業單位,足額提撥率較105年的93.22%更為提升,全年提撥準備金達1,127億元,另裁罰100件,裁罰金額達1,025萬元,積極保障舊制勞工退休金權益。 
為落實《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106年度勞動部會同地方政府辦理說明會計103場次,共8,230家事業單位代表參加,並由地方政府全面通知轄內事業單位提撥差額,並查核及輔導事業單位依法補足,全年度共計查核45,513家次。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僱有舊制年資勞工之事業單位,依規定應持續「每年」檢視估算及提撥差額,請事業單位儘速估算所需退休金及專戶餘額,如有差額,並於3月底前補足。各地方主管機關亦自107年元月起通知事業單位依規定提撥差額,並辦理勞工退休金制度及法令說明會。事業單位對法令規定或提撥實務如有不了解之處,可洽當地勞工主管機關洽詢或報名參加說明會。未依規定補足差額者,依法可處9萬元至45萬元罰鍰,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
2018.1.23 勞動部

 台南勞檢 106年裁罰逾3800萬元
台南市政府去1月成立勞檢中心,共裁處950家不符勞動條件者,裁罰金額超過新台幣3800萬元。今天勞動部與市府針對企業進行聯合稽查,避免因歲末趕工造成職災憾事。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與台南市政府勞工局今天針對運輸業、營造業及製造業同步進行歲末關懷與春安聯合稽查。台南市代理市長李孟諺前往稽查點之一的奇美實業巡視,盼所有企業主落實勞工安全。
今天稽查初步結果,包括府城客運公司因勞工超時工作,遭裁罰35萬元;另有兩處營造工地違反職安法,4家事業單位被停工,罰鍰總計54萬元;奇美實業則沒有違規事項。
李孟諺表示,台南市政府勞檢中心目前有74名勞動檢查員進駐,主要負責職安檢查及勞動條件檢查。106年度共實施3932次勞動條件檢查,裁處950家不符勞動條件者,裁罰金超過3800萬元。另外,市府還成立職業安全衛生防災訪視輔導團,協助廠商改善勞動環境。
2018.1.29 聯合報

 勞工訴願申辦統計 未全額給付工資、加班費最常見
根據勞動部最新統計,2017年勞工行政事務的訴願申辦案件數達2007件,其中關於《勞動基準法》就達640件,為訴願案收件數第一大類,而年度常見案例,為雇主未全額給付勞工工資,以及勞工加班,雇主未發給加班費或片面要求勞工補休。
勞動部指出,依《訴願法》第52條的規定,勞動部設有訴願審議委員會,辦理有關勞工行政事務的訴願管轄業務。根據最新統計,2017年收辦案件數達2007件,其中以《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及《就業服務法》為訴願案收件數前三大類,分別為640件、519件及351件,以上合計占去年訴願案件比率約75%。 
另,訴願人不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部分,去年收受法院裁判結果,駁回計172件,占收到裁判案件197件的87.31%,與2016年的81.82%相較,表示多數案件法院仍贊同勞動部訴願決定的結果。 
勞動部進一步指出,以占最大宗《勞動基準法》訴願案為例,常見案例,其一為雇主未全額給付勞工工資,以致被直轄市、縣(市)政府以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裁罰,而雇主大多以勞工離職未辦理交接,或勞工於工作上出錯造成雇主損失,扣發勞工最後1個月的薪水。 
然而,工資為勞工及其家屬維持生活最主要的來源,雇主不得因勞工未辦理交接就離職,而主張免除依法應給付勞工工資之義務,如勞工確因違約或侵權行為造成雇主損害,在責任歸屬、金額多寡未確定前,其賠償非雇主單方面所能認定而有爭議時,雇主可請求當地主管機關協調處理或循司法途徑解決,但不得逕自扣發工資。 
其二則為勞工於平日或休息日加班,雇主未發給加班費或片面要求勞工補休,以致被直轄市、縣(市)政府以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裁罰。部分雇主認為加班一律採補休,應該沒有違法。 
但,勞動部提醒,勞工加班,依照《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雇主即應給付加班費,至於勞工加班後是否選擇補休,其發動權及選擇權在勞工,應該完全依照勞工的意願。 
因此,在今年1月10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加班補休應依勞工的意願選擇,雇主不得片面要求勞工補休的規定,明定於第32條之1,以利雇主遵循。
2018.1.29 經濟日報 記者葉卉軒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預定刊登於1月26日之行政院公報進行預告,各界如有意見,請於2月5日前提供勞動部
立法院前於1月10日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以下稱本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相關修正條文將自107年3月1日實施。為配合條文之修正及解決常見實務問題,「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預定於1月26日刊登《行政院公報》進行預告;另為充分溝通,自107年1月24日起於本部網站刊登草案內容,以徵求各界意見。 
勞動部進一步表示,本次修法堅持「週休二日」原則不變,秉持安全與彈性的原則,務實地給予勞雇雙方適度彈性,對於少數例外規定,亦透過事前強化政府把關機制、企業內部自主協商機制,以及落實行政監督之多重把關,以保障勞工勞動權益。對於各界關心之延長工時例外規定之每三個月計算方式、備查機制、加班補休細節及遞延特別休假之實施方式等問題,勞動部已於今日預告之「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中詳予規範,期透過預告程序傾聽各界意見,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配合本法增訂之延長工時但書規定,明定每三個月之計算方式,係以連續三個月為一週期,依曆計算。 
二、關於延長工時、輪班換班間距及七休一安排例外規定所新增之備查機制,明定雇主僱用勞工滿三十人之計算方法、當地主管機關定義,及增訂雇主至遲應於開始實施延長工作時間、變更休息時間或調整例假前一日報送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三、配合本法增訂之加班補休制度,定明補休之方式、補休期限及未補休完時數所折算工資之給付期限。其中補休期限依母法規定係由勞雇雙方協商,惟為避免補休期限無所限制,致影響勞工權益,擬明定最終補休期限。經綜整大多數意見,擬具甲、乙二案如下: 
甲案:參照特別休假所約定年度(如:週年制、曆年制、教學單位之學年度、事業單位之會計年度或勞雇雙方約定年度之期間),以其末日,作為最終補休期限。
乙案:一律以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最終補休期限。 
四、明定「例假(七休一)」安排細節,以每7日為一週期,依曆計算。雇主除依本法第36條第4項及第5項規定調整者外,不得使勞工連續工作逾6日。
五、關於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之特別休假,明定勞工於次一年度請休時,應優先由遞延之特別休假日數中扣除。 
六、配合本法延長工時、更換班次休息時間及例假調整相關規定之修訂,修正雇主應公告周知有關工作時間調整範圍。 
勞動部提醒,各界對於本草案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請於107年2月5日前提送勞動部參考。另,有關得適用「輪班換班間距」及「例假(七休一)」安排例外情形之對象,刻正研議中,將另行公告。
2018.1.25 勞動部

 鬆綁七休一、縮短輪班間隔 勞動部審查50行業可適用
勞動部周一招開勞、資、學、政的勞動諮詢委員會,勞動部今宣布,經過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盤整後,將在2月2日公告首波可適用輪班間隔、七休一的彈性行業別,其中輪班間縮短為8小時,僅有台鐵、國營事業輪班人員可適用,台鐵適用期限僅今年3月起至108年12月31日,國營事業期限今年3月底至7月31日止。
勞動部條件司長謝倩蒨表示,周一勞動諮詢委員會稍作討論後,目前決議先台鐵、國營事業輪班人員可適用輪班間隔縮短為8小時,台電、中油、台水管線搶修、原料、輸送、供銷人員可在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可適用輪班間隔。
50項行業(扣除重複者為38項行業)納入適用,可在「時間特殊」、「地點特殊」、「性質特殊」、「狀況特殊」行業可適用14天休4,以狀況特殊為例,總計有製造業、設計服務業、紡織業共18個行業別,可因辦理非經常性活動或緊急性需求可適用14天休4天。
謝倩蒨說,指定行業別只能在放寬的工作狀況下才可以適用,例如客運業只有在年節、紀念日可因應公眾所需適用14休4,其餘時間仍須7休1,相關行業別將在2月2日預告至2月9日,對外徵求意見。
2018.1.31 聯合報 記者呂思逸

 兼職工作者也享有新制退休金保障
農曆春節將至,許多商家會僱用兼職工作者以因應採辦年貨所增加的業務量,勞保局提醒雇主,兼職工作者也享有新制退休金的保障,只要是適用勞動基準法的兼職工作者(含本國籍、外籍配偶、陸港澳地區配偶),,雇主都應為其提繳勞工退休金,儲存至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如果勞工兼職兩份以上工作,各個雇主都須依法為其提繳勞工退休金。 
勞保局也提醒勞工朋友,除了雇主每月應以書面或電子傳輸方式通知退休金提繳金額外,可多加利用勞保局提供的5種勞退個人專戶查詢管道,掌握雇主提繳勞工退休金的情形,分別為:1.以自然人憑證上勞保局網站查詢;2.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至勞保局或各地辦事處臨櫃查詢;3.申請勞動保障卡(發卡銀行有土銀、玉山、台北富邦、台新、第一等5家),透過發卡銀行ATM或網路ATM查詢;4.持郵政金融卡者,可先至郵局完成勞保局資料查詢服務申請手續後,透過郵局ATM查詢;5.使用智慧型手機或平板電腦,進入勞保局行動服務APP,完成行動裝置認證後即可查詢。 
勞保局補充說明,由於勞退個人專戶之所有權屬於勞工,故為確保勞工個人資料的安全性,所提供的查詢管道,都有勞工身分認證的機制,勞工朋友可多加利用,如查有不符事項應及早向雇主或勞保局反映,保障自身權益。
2018.1.30 勞動部

 增訂並修正勞動基準法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三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700009781號令修正公布第 24、32、34、36~38、86 條條文;增訂第 32-1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七年三月一日施行
第 24 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第 32 條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依前項但書規定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 32-1 條 雇主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前項之補休,其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未發給工資者,依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論處。

第 34 條 勞工工作採輪班制者,其工作班次,每週更換一次。但經勞工同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十一小時之休息時間。但因工作特性或特殊原因,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商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得變更休息時間不少於連續八小時。
雇主依前項但書規定變更休息時間者,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第 36 條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一、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二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四日。
二、依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每八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十六日。
三、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例假,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
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計入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但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者,其工作時數不受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得將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例假,於每七日之週期內調整之。
前項所定例假之調整,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為之。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第 37 條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前項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38 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第 86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之第三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自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修正公布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自公布後八個月施行;一百零四年六月三日修正公布之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十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三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