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崴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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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期
2017-12-29
106年12月製

 資遣績效劣等員工台灣之星敗訴 法官:未給改善時間
郭姓女子3年前開始任職於台灣之星電信公司,卻被公司認定多次出錯,考績評為最劣等,一年後遭資遣,她認為自身業績有1800萬,沒有主動離職意願,公司不給改善機會擅自解雇明顯違法。台灣之星指出,郭工作錯誤頻繁,考績不佳,也在終止勞動契約確認書上簽名,領走資遣費及工資,已默認同意終止契約。法官認為,台灣之星未依公司工作規則給予郭90天時間改善,片面終止契約,顯然不合法,判僱傭關係存在,台灣之星得按月支付郭5萬7500元薪資,仍可上訴。 
郭主張,她2014年12月在台灣之星擔任行銷部高級管理師,月薪5萬7500元,另保障年薪17個月,其中包括5個月年度激勵獎金。她認為,她為公司任勞任怨,連懷孕都早出晚歸,且2015年下半年度業績達1800萬元,但主管卻在2015年12月25日告知她不適任,要求她當日收拾後馬上離開公司。 
她指出,公司從未對她懲處,也未依工作規則給予改善機會或調派其他部門,擅自終止契約明顯違法。她也無主動離職的意願,曾寄發存證信函、申請復職皆未果,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主張確認雙方僱傭關係存在,公司從違法解雇日以來,按月支付5萬7500元薪資,另請求2015年年度激勵獎金28萬7500元、加班費14萬6832元。 
台灣之星認為,郭工作頻繁出錯,曾提供錯誤手機專案價格、下單採購手機數量錯誤、誤載手機規格、未弄清楚新手機上架日期等,造成公司耗費人力資源,經主管多次勸告無效,影響部門績效,損害公司信譽。另郭已在終止契約確認書上簽名,也領取資遣費和工資,目前也已至其他公司任職,表示默示同意終止契約。 
公司指出,面試郭時並未保障17個月年薪,且年度激勵獎金須考績符合公司標準才發放,但郭上半年績效平平,請完產假後上班經常出錯,績效低劣;另郭任職以來僅打卡5天,其餘皆未打卡,也無加班紀錄,盼法官駁回訴訟。 
士林地方法院認為,依照台灣之星工作規則,工作績效未達標的員工,應給予90天改善表現的機會,公司卻直接解雇郭,片面終止勞動契約顯然不合法。另郭在終止契約書上簽名、辦理交接手續,皆是應公司要求,另謀新職也是人之常情,郭也曾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因此難以認定雙方是合意終止合約,判雙方僱傭關係存在,台灣之星需按月支付郭5萬7500元薪資。 
另年度激勵獎金和加班費,郭未提出相關證據,郭的同事雖證稱她每天待在公司超過晚間8時,但無法確認是做公務或私事,駁回郭的請求。
2017.11.1 聯合報 記者林孟潔

 勞動部:雇主自己參加勞保 應與公司一同加保
勞動部表示,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得自願參加勞保,但這類雇主加保勞保時,必須與受僱員工以同一投保單位加保,而不是到職業工會加保。 
勞動部表示,依照規定,只有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身分者,才能由職業工會辦理加保。 
至於雇主在職業工會投保與在事業單位投保勞保,有何差異?勞動部解釋,政府會針對工會投保者給予40%的保費補助,而對於事業單位投保者,政府僅補助保費一成。 
換言之,雇主在職業工會為自己投保,可少繳保費,政府則要多付保費。 
此外,有不少勞工已有正職工作,在空閒時間進行微型創業,該勞工身兼雇主與勞工身分,勞保要在哪投保?勞動部表示,四人以下的事業單位並未強制加保,若新創事業規模超過五人以上時,該名勞工可以在原任職單位跟新創事業兩單位分別投保。
2017.11.1 經濟日報 記者江睿智

 成大調查台南打工族 雇主近9成都違反勞基法
成大學生社團零貳社調查台南市打工族的勞動環境,結果大約有9成的業者都違反勞動法令,其中薪水更有約2成5都未達法定最低工資,零貳社並公布一布「打工薪資地圖」,標示一百多家的店家的勞動環境,其中標示為「鬼頭」代表「惡劣」的店家不少,提醒打工族注意。
台南市勞工局勞動條件科科長許禹錦表示,針對公布的結果將一家家進行訪查,下周應該會有完整的結果;而針對台南市打工族的勞動環境,都在持續稽查中,配合勞動部也都有相關的稽查名單與專案,同時歡迎打工族持續檢舉。
零貳社與全台多家大學等共同進行相關的調查,其中成大部分,以提供問卷給打工族填寫方方式蒐集資料,結果回收的112份問卷中,只有約12%表示雇主提供的各項勞動條件符合勞基法規定。
在薪水部分,約有75%符合基本工資的規定,其他沒有,目前的基本工資為2萬1009元,每小時基本工資為133元;國定假日付雙倍工資,有56%有給付,其他沒有;同時依勞資法規定,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的休息,但沒有依照這項規定的有34%;而在正常日裡加班,老闆有依規定給加班費的只有63%,其他沒有,休息日加班的則有39%沒給加班費。
而有為勞工保險的則有51%,沒有的有30%,5人以下員工依法不強制加保的有5%,員工不知道老闆有沒有為他加保則有14%。
此外,依勞基法規定,雇主應依勞工每月薪資總額,提撥2%到15%為退休金,有依規定的只有28%,沒有的39%,其他則是不知道。
零貳社並公布打工薪資地圖,依照違規的情況,標示為「星星」良好、「三角」普通、「外星人」不良、「蜘蛛」待加強及「鬼頭」惡劣,但表示由於資料是陸續調查,可能有些店家已調整改善勞動環境。台南打工薪資地圖(上次更新11/3) 的連結為https://goo.gl/WzW7Gr 。
該社並公布調查個案,其中一名打工族在台南市一家老戲院裡擔任收票員,每天工作8小時,但時薪卻只有70元,明顯未達最低基本工資的規定,勞工局則表示,將前往了解。
2017.11.6 聯合報 記者修瑞瑩

 7休1有條件鬆綁 3層把關才可連上12天班
勞基法「一例一休」爭議要怎麼修,行政院長賴清德昨主持行政立法政策協調會報,拍板「七休一」放寬增設三道把關機制,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和勞動部同意,並經工會或勞資會議通過,才可調整例假、連上十二天班;另輪班制勞工換班間的休息時間以十一小時為原則,每月加班工時上限則從四十六小時調高到五十四小時,但三個月內最多只能一三八小時。
草案預計周四經行政院會通過後,送交立法院審議。但勞團昨仍不滿修法方向,周四將發動數百人赴行政院前抗議。 
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說,部分民進黨立委認為「七休一」不能放太寬,因此增設三道機制。若要鬆綁,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再送中央主管機關(勞動部)指定行業,且要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才能調整每周內的例假。員工卅人以上者,還要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另有勞檢可做防弊機制,讓「七休一」做更嚴格的把關。
經三道防線都同意後,雇主才能將第一周例假調到第一天,第二周例假調到最後一天,期間的兩天休息日勞工若也都停休出勤,才會連續上班十二天。勞動部原預告的草案,只要經工會或勞資會議通過,即可打破「七休一」。
休息日出勤工時 核實計算
在休息日出勤工時採計的部分,維持原勞動部預告的草案,也就是「核實計算」(做多少小時算多少小時)。徐國勇說,現行「做一給四」或「做五給八」,實務上相當少見,但會產生雇主本來希望給勞工多加一點班,或勞工希望有一些彈性,反而因此讓雇主及勞工彈性消失;勞動統計也會產生誤差,數據將失真。 
加班 三個月不超過138小時
每月延長工時(加班),拍板每三個月為一期,加班總工時不可超過一三八小時,但每月上限最多可到五十四小時,主要考量部分行業有大小月特性,給勞工和資方彈性。原本勞動部預告的草案,另有一案是直接每月上限都放寬到五十四小時。
輪班換班休時 原則11小時
另輪班制換班間的休時確定以十一小時為原則,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間隔才可少於十一小時,但不得低於八小時,且要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該案原預告草案也另有以八小時為原則,但可上修的選擇。
較無爭議的特休假則維持原預告草案,年度終結未休的特休假,可經勞資雙方協商,遞延到下一個年度,但次一年度若還是沒休完,雇主還是得改發工資。徐國勇強調,全案仍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後,才是最後的實施版本。
2017.11.6 聯合報 記者林敬殷

 勞動部公布本期(106年11月15日止) 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之事業單位計16家,實施人數640人
勞動部公布本期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通報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事業單位計16家,實施人數640人。上期(106年10月31日)家數計13家,實施人數569人。上期事業單位中,目前已有3家停止實施「無薪休假」,另新增6家,累計增加3家,實施人數增加71人。本期多數事業單位之實施人數在50人以下,實施期間未超過3個月,實施方式多為每月休5~8日。 
勞動部說明,為協助與雇主達成協商縮減工時之勞工穩定就業,鼓勵其於縮減工時期間參加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辦理之在職訓練,讓勞工提升技術及工作能力。另於訓練期間,亦有提供勞工訓練津貼每小時133元,每月最高100小時。 
勞動部強調,勞工亦可透過「全民勞教e網」、「勞動力發展數位服務平台」進行數位學習課程。事業單位可撥打24小時免付費客服專線(0800-777888),將由專人進一步提供諮詢服務。
2017.11.16 勞動部

 外勤人員不用打卡 勞動部:GPS、客戶簽單皆可
針對國發會在「優化新創事業投資環境」記者會上提及,勞動部將釋出更多彈性,最快月底外勤人員可以不再以打卡的方式來證明出勤,勞動部說明,過去相關規範,外界誤解僅適用於記者、電傳工作者、業務員、汽車駕駛,才能免打卡,其實外勤工作者能以GPS紀錄、手機打卡、網路回報、對話紀錄等紀錄工時,不以打卡、簽到簿為限,此次修訂僅為文字修正。
勞動部說明,過去勞基法細則規範,勞工若出差或在外工作可以實際工作證明工時,勞部也擬定「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在外工作勞工工作時間紀錄方式,非以簽到簿或出勤卡為限,可以行車紀錄器、GPS 紀錄器、電話、手機打卡、網路回報、 客戶簽單、通訊軟體等紀載,雇主可以勞檢時,提出書面紀錄。 
勞動部表示,外勤工作者即可適用此原則,不一定為打卡、簽到簿為限,但是因指導原則舉例記者、電傳工作者、業務員、汽車駕駛四行業能適用,因此修訂刪除「其他經常在外之工作者,得經主管機關檢討後,納入適用本指導原則」文字,避免外界誤會。 
另外,針對職業安全衛生法規範,職安署說明,考量部分事業單位,派遣人員流動,人數難以統計,因此給予相關彈性,凡員工在300人以上的企業不得以特約方式約聘醫師和護理人員來照顧員工的身體健康,放寬300人以上的企業仍可以用特約的方式雇用醫師和護理人員。
2017.11.14 聯合報 記者呂思逸

 加班費依比例換補休 勞動部認同
勞基法規範,平日正常工時8小時以後,第9、10小時的加班,享有加班費1又1/3,第11小時以後的加班費提高至1又2/3,實務上,很多事業單位將加班費換成補休,勞工從原來享有1又1/3、1又2/3加班費變成僅有1小時補休,立委林靜儀質疑,不公平,對此,勞動部承諾,之後全面考量。 
加班費未依比例換補休部分,自一例一休通過前,勞團就在多場勞部舉行的公聽會上抗議,勞團訴求,加班費應該依比例兌換,而非用時數一比一換算。勞動部前部長郭芳煜也曾在立院質詢時說,用補休方式代替加班費不公平,近期會檢討。但是隨著部長換人,加班費依比例換補休都沒下文。 
立委衛環委員會今質詢勞動部,立委林靜儀再度提及加班費依比例換補休議題,林靜儀說,事業單位為了減省加班費,都給予勞工補休,勞工補休累積達一定量,又無法休完,真正想拿加班費拿不到、想補休也無法休。 
林美珠回應,確實有疑慮,現行勞基法,平日、國定假日加班費計算方式多元,之後將會做全面考量。 另外,立委衛環委員會召委蔣萬安也已經提案,將加班費依比例兌換補休納入一例一休修法中,保障勞工權益。
2017.11.16 聯合報 記者呂思逸

 勞動部建立「職災地圖」 下月生效
勞動部自12月1日起,只要發生職災,死亡人數一人,包括勞工及自營作業者在內,就會公告事業單位名稱、地址等資訊;若是新建建築、或供對外營業或供公眾使用之用,還會進一步公告職災發生場所。所有資訊將開放外界查詢。 
重大工程頻傳職災意外,勞動部已公布「勞動部公布重大職業災害案件作業要點」,預訂12月1日生效,此舉等於建立「職災地圖」,可說是台灣職災安全的一項創舉。職安署官員表示,外界擔憂職災死亡是否影響房價,若是如此,不論是法人或自然人新建建築,就應該找重視職災的建造商,以維持房價。 
不過為避免「職災地圖」成為「凶宅地圖」,意外影響到房地市場,勞動部職安署規劃,不會公布雇主姓名,而且地址及場所之公布,僅限建築物新建工程、提供對外營業或供公眾使用。 
依此要點,各行各業工作場所發生《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2項第1款規定(亦即有死亡)的職業災害,勞動部將公告事業單位名稱、地址、發生日期、死亡人數、職災類型、行業別、以及檢查單位等七項資訊;若是營繕工程,因為有包商承攬,一旦發生重職災,除了公布上述七項資訊之外,還會公布業主名稱、工程名稱及發生場所等三項資訊。
2017.11.27 經濟日報 記者江睿智

 勞動部:法令上無過勞死 但可認定職災
職安署長鄒子廉說,法令上沒有「過勞死」,但透過醫師確認疾病跟工作有關就可認定為職災。新光醫院急診科主任張志華說,醫學上的「過勞死」,是代表勞工因過勞導致死亡的因果關係。 
勞動部長林美珠昨天針對台灣是否有過勞死表示,很難在一時之間跟大家解釋。勞動部今天舉行例行業務報告,會中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職災勞工保護組副組長藍扶廈被媒體問到過勞認定標準一事時表示,醫學上沒有「過勞死」的這個名詞。 
藍扶廈認為,不能單純用過勞死來解釋這件事。他說,工作或其他壓力產生的腦血管跟心血管疾病會導致勞工死亡,但簡單說「過勞死」會容易被認為只因為工作,但工時不是唯一觸發腦血管跟心血管疾病的條件。 
他指出,勞工不管是工時過長或其他壓力,在工作過程中觸發腦血管跟心血管疾病,就會請職業病專科醫師去認定觸發因素工作有無佔50%以上,若有也只能說跟工作有關。 
勞動部職安署長鄒子廉受訪則說明,職災認定的法令上的確沒有「過勞死」的文字,不過過勞認定的機制是在保護勞工避免工作過於疲勞,只要透過醫師的專業判斷,確認勞工的疾病是跟工作有關或符合日本過勞死的定義,就可以認定為職災勞工,申請職災給付。 
新光醫院急診科主任、台灣醫療勞動正義與病人安全促進聯盟理事張志華受訪時表示,醫學上當然有過勞死,但過勞死並非一種疾病、死法,也無法透過解剖、病理診斷確診為「過勞死」,而是代表勞工因過度勞累導致死亡的因果關係。 
他表示,勞動部近年曾公布一份過勞認定指引,定義何謂「過勞」,例如導致腦血管、心血管疾病等,凡是曾被認定為過勞的勞工又因這些疾病死亡,就是「過勞死」。 
張志華並強調,「過勞死」一詞最早出自日本,歐美國家許多研究也證實過勞死確實存在的。
2017.11.27 聯合報

 107年1月1日起勞保、勞退分級表配合基本工資調整修正,勞保局將辦理逕調作業
基本工資自明(107)年1月1日起從原先每月21,009元調整為22,000元,「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亦配合修正,並同步自明(107)年1月1日施行。 
新修正的投保薪資分級表第1級月投保薪資金額修正為22,000元,刪除原分級表第2級21,900元,原第3級22,800元遞移為第2級,餘級次均遞移,22,800元以上維持原級距及金額,最高1級仍為45,800元,修正後分級表計17級。職業訓練機構受訓者、部分工時勞工及庇護性就業身心障礙被保險人之薪資報酬未達基本工資者,月投保薪資增列21,009元等級,其餘等級及月投保薪資下限均維持原規定未變動。 
配合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修正,勞保局將自明(107)年1月1日起主動調整下列2類被保險人(勞工)之月投保薪資(月提繳工資)至22,000元,保險費(勞工退休金)自當日起按調整後金額計收:
(1)106年12月份月投保薪資(月提繳工資)為21,009元之全時工作被保險人(部分工時、庇護性就業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受訓者、職業工會低收入會員除外)及勞工。
(2)106年12月份月投保薪資為21,900元之所有被保險人(勞工)。
經勞保局逕行調整月投保薪資(月提繳工資)之被保險人(勞工)明細資料,將列印於明(107)年1月份保險費(勞工退休金)繳款單(107年2月下旬寄發)之本月有異動被保險人計費清單(勞退計算名冊)【網路申辦單位請至勞保局e化服務系統查詢、下載】,屆時請各投保(提繳)單位詳細核對,並儘早於繳款期限前反映不符事項。 
勞保局提醒,投保(提繳)單位如有依原投保薪資(月提繳工資)分級表申報月投保薪資(月提繳工資)為22,800元,但分級表修正後107年1月1日起可以申報為22,000元之被保險人(勞工),請單位於106年12月1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自行申報調整其月投保薪資(月提繳工資)為22,000元,並自107年1月1日生效。 
新修正的「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及「保險費分擔金額表」已置放於勞保局全球資訊網(www.bli.gov.tw)首頁「其他便民服務」之「保險費分擔表」、「投保薪資分級表」、「勞退月提繳工資分級表」專區,歡迎上網查閱、下載,此外,亦可至勞保局網站首頁「網路快速服務」之「保險費/給付金額試算」專區試算應分擔之保險費。
2017.11.28 勞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