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崴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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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期
2017-08-24
106年8月製

 加班30分鐘內不付薪 慣老闆恐觸法
不具名讀者問:我在日商公司工作,因為貨量暴增、加上人力離職及徵不到人,每天有上不完的貨,之前要加班時都會詢問我們,最近派來一位主管,希望大家配合,開始就不詢問,要我們上完貨才能下班。公司規定加班前30分鐘的時數不算,一定要有1個小時才算,之後以30分為單位。請問這樣是否有違法?
律師侯志翔答:
依勞動部解釋,勞工只要有提供勞務,不論時間長短,雇主都有給付工資的義務,至於是計到分鐘,或是半小時、1小時,《勞基法》沒有特別規定,因此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但不得劣於《勞基法》;因此,讀者公司「加班前30分鐘的時數」不算延長工時,若勞工實際有付出勞務,此規定不符合《勞基法》規定。
至於加班費的計算規定於《勞基法》第24條第1、2項,即「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第3小時開始),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另外依《勞基法》第32條第1項的規定「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也就是說,雇主可以經工會或勞資協議要求延長工作時間,但是第二項再規定,延長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的工作時間,1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讀者可以一併注意相關權益。
建議讀者可以跟雇主要求「加班前30分鐘的時數」應計入加班時數,或是向所在地勞工局申請調解。
2017.7.4 蘋果日報 許淑惠/採訪整理

 勞檢次數暴增 七大地雷最常受罰
今周刊針對勞基法勞檢申訴個案進行調查,發現員工下班後滯留公司算加班、電腦開機狀態也算加班、員工自動加班也違法等,都是企業最容易受罰的勞檢地雷。今周刊認為,除了勞基法與一例一休非修不可,勞檢次數暴增、地雷太多,勞檢標準不一等,都讓企業難以承受。 
今周刊社長梁永煌表示,由於立委及勞團壓力,勞動部職安署為勞檢員訂了一年200廠次KPI,造成去年一年勞檢次數多達6.7萬次,較前一年1.3萬次暴增四倍。但是據勞動部統計,去年違反勞基法訴願案件 共752件,其中87件撤銷裁罰,撤銷率高達11.5%,等於每100件就有11件是冤案。
今周刊調查申訴案件整理勞檢七大地雷,包括
一、上下班太準時,某媒體員工出勤紀綠手寫時間及休息時間都一樣,因太一致而被罰;
二、被監視器拍到也算加班;
三、電腦開機紀錄也當工時紀錄,某電信業員工假日自行到公司處理公務與私務,勞檢員以電腦開機認定例假日加班未給加班費;
四、員工自動加班也有事,某組長未排班時間自願到班協助組員工作,沒申請加班費被罰;
五、下班後留公司算加班,某醫院護理人員下班後以聯誼、等人私事留在醫院,勞檢認定加班;
六、給獎金被罰少給加班費;
七、員工同意加班換補休,還是開罰資方。 
今周刊也發現,勞檢執法標準不一,讓企業無所適從。例如某書局短付加班費506元,員工事後出具聲明指延後下班是私事,以前公司都有付加班費,訴願會採認撤銷原處分;但另一某商銀行員工也出具聲明指提早上班是因個人習慣在上班時間前到公司吃早餐,訴願會卻不予採信駁回。
2017.7.6 聯合晚報 記者陳素玲

 勞動部重申,雇主發給勞工未休之特別休假工資,如屬平均工資計算期間內所取得者,即應計入平均工資計算
勞動部重申,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勞工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特別休假日數,不論未休原因為何,雇主即應發給勞工特別休假未休日數之工資;如屬平均工資計算期間內所取得者,即應計入平均工資計算。 
勞動部說明,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款規定略以:「平均工資:謂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資總額」,是指事由發生當日前6個月內所取得工資請求權之工資總額。所以,判斷工資是否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是以勞工所取得之工資請求權,是否在事由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內取得作為認定之標準。 
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特別休假當日出勤並發給加倍工資,如果發生在平均工資計算期間內,即應計入平均工資計算。 
至於勞工沒有排定之特別休假日數,在「年度終結」時雇主發給之未休日數工資,因為是屬於勞工全年度未休假而工作之報酬,在計算平均工資時,究竟有多少工資屬於平均工資之計算期間內,法無明定,由勞雇雙方協議決定之。另,勞工於「契約終止」時還沒有休完特別休假,雇主所發給之特別休假未休日數之工資,因為是屬於終止契約後所得之工資,得不併入平均工資計算。 
勞動部舉例說明,勞雇雙方約定以每年12月31日為年度終結,假設勞工甲於106年1月領取105年度未休特別休假10天工資,106年度特別休假15天,其中106年2月有2天特別休假當天出勤,於106年4月1日終止勞動契約時,計有13天特別休假未休,平均工資計算說明如下:
一、勞工甲平均工資之計算期間為105年10月1日至106年3月31日(未有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條所定之期日或期間,例如病假等)。
二、勞工甲106年1月取得的105年度10天未休特別休假工資,由勞雇雙方協議決定有多少數額,計入105年10月1日至105年12月31日期間。
三、因106年2月有2天特別休假當天出勤,故雇主依法應加倍發給之2天特別休假工資,應全數計入平均工資計算。
四、106年契約終止時領取13天未休特別休假工資,屬於終止契約後所得,得不併入平均工資計算。 
勞動部表示,雇主發給勞工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未休之特別休假工資,應否計入平均工資計算,已發布通函重申相關規定,可於該部首頁「週休二日修法說明專區」下載。各項勞工權益問題,均可撥打該部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085151」專線諮詢。
2017.7.12 勞動部

 最低工資專法 專家:可解決低薪問題
今年最低薪資將漲多少?每年第三季是政府檢討調漲最低薪資的時機,「希望比去年調漲的5%還多!」全國產業總工會理事長莊爵安12日受訪時喊話。由於台灣經濟成長率可望破2%,勞工都希望薪水能漲多些,但若沒有《最低工資法》的協商,經常遇到資方不認帳的情況讓調漲破功。文化大學勞工關係學系副教授李健鴻指出,「立法訂定明確調整薪資是解決低薪的關鍵。」 
蔡政見持續落空
總統蔡英文在選前的勞動政見曾喊出要制定《最低工資法》,明定最低薪資的調整模式,讓勞工團體振奮,但如今執政1年多來,卻未見任何動作,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孫友聯批評,「反觀初選上5席立委的時代力量,都已提出版本。」面對即將迎來的2017年第三季,政府又得繃緊神經,會同勞資雙方討論是否要調漲最低基本工資。 
莊爵安12日受訪時表示,從84~104年的所得比來看,受雇人的報酬比從51.04%掉到43.97%、企業營業盈餘比則從29.28%上升到35.08%,呈現企業越賺越多、員工薪資卻越來越少,且國內景氣燈號一直都有不錯的走向,加上各大經濟研究機構也對2017年台灣GDP樂觀預估成長2%以上,勞工的薪資也應隨景氣相對地增加。 
調薪困難在無專法 
「去年最低工資調漲了5%,我們希望今年會更多!」莊爵安認為,最低工資是為了保障最基層的勞工,影響的範圍並不如資方所說的多,畢竟就連資方都說自己的員工月薪比最低工資還高,那就不會影響過大。他嘆道,「現在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遇到最大的困難是沒有《最低工資法》訂明薪資調漲的明確方式,只能勞方喊漲、資方砍價,而勞動部長居中協調大砍勞方訴求。」 
李健鴻也說,我國決定基本工資是仰賴《基本工資審議辦法》,透過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由政、資、勞三方協商,但因為「辦法」位階太低,就算討論出一定結果,也因位階低而成為行政部門的「參考」資料,也就是說行政院握有否決權,「而鄰近國家的韓國將委員會設置在總統底下,只要三方協商完成就是定案。」
 明確調薪方式阻爭議 
「沒有拘束力的辦法,造就政、資、勞三方在委員會中的荒謬景況。」李健鴻指出,每年都上演勞方漫天喊價調高、資方不認同、勞動部長就得幫資方大砍勞方一大刀,這十分無奈,因為部長知道委員會沒有強制性,若不大砍資方就不認帳,情況可說一團混亂。 
李健鴻認為,如何調漲最低工資,其最低工資法是關鍵,國外先進國家都有明定法律,像是參考消費者物價指數(CPI)上升2%,最低工資就得調漲2%等,讓一切都明確化資方就不能不重視,勞方也不會漫天喊價,而部長就是只是中間查驗雇主是否守法。
2017.7.13 聯合新聞網

 勞保年改拉長平均投保薪資採計 勞團:違反信賴保護
勞動部今日舉辦勞動政策公聽會,討論議題包括一例一休及勞保年金改革。對於蔡政府擬將勞保平均投保薪資採計期間由60個月至180個月,勞團一面倒反對到底,要勞動部不要「呼嚨」、「欺騙」勞工。 
勞動部今日特地簡報蔡政府勞保年金改革三大方向,其中對於勞保平均投保薪資採計期間擬由目前採計最高60個月,逐年拉長至180個月。勞動部強調,此舉是為了落實覈實申報;而且考量勞工退休第一層和第二層退休保障仍低,因此這波改革不會調整年資給付率。 
不過勞團一面倒反對,勞團指出,不要說是為了軍公教一致,勞保投保薪資不僅有設天花板,也沒有樓地板,蔡政府年金改革,對勞工就是「多繳、少領、延後退」。 
也有勞團指,「勞動部騙人」,勞保平均投保薪資採計期間逐年拉長至180個月,違反信賴保護原則。
2017.7.18 經濟日報 記者江睿智

 勞動部公告指定「農、林、漁、牧業」為適用4週彈性工時之行業,勞雇雙方得依法妥適約定出勤事宜
勞動部於今(25)日公告指定「農、林、漁、牧業」為得適用《勞動基準法》第30條之1規定(4週彈性工時)之行業;該業之事業單位得於經工會之同意,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之程序後,依4週彈性工時規定,與勞工妥適協商出勤事宜。 
勞動部表示,考量農、林、漁、牧業之工作性質受到物產之季節性週期及天候因素影響,處理作業具有即時性及特殊性,且相關產物多與民生息息相關,該部於今日指定「農、林、漁、牧業」為得適用4週彈性工時之行業。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民國85年12月27日增訂《勞動基準法》第30條之1之「4週彈性工時」規定時,於該條第2項即明定,除農、林、漁、牧業外,該條文修正施行前早已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均不得適用4週彈性工時,換句話說,《勞動基準法》第30條之1增訂時,已考量農、林、漁、牧業之工作特性,認為應該給予適用4週彈性工時規定之空間。勞動部本次之公告,係依循當時之立法意旨,完備法制作業程序。 
有關部分團體擔心指定「農、林、漁、牧業」適用4週彈性工時之同時,是否亦將從事農產及水產品加工之事業單位一併納入適用範圍,對此,勞動部特別澄清:事業單位之主要經濟活動如為「農產及水產品加工」,其行業歸屬為「製造業」,與本次指定之「農、林、漁、牧業」為不同之業別;再者,凡是製造業,受限於《勞動基準法》第30條之1第2項規定,沒有適用4週彈性工時之空間,惟仍可依現行規定適用2週及8週彈性工時,妥適安排工作時間。 
勞動部重申,指定「農、林、漁、牧業」納入4週彈性工時,是為了給予勞雇雙方合理的工時彈性,該業之事業單位如欲實施,除應符合「經工會同意,如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之程序外,並應在保障勞工身心健康及福祉之前提下,與勞工協商,妥善合理安排工時,方能落實該法保障勞工權益之意旨。
2017.7.25 勞動部

 雇主使勞工於《勞動基準法》第36條所定休息日出勤工作,遇有天然災害而停止工作時,當日工資仍應依休息日加班費規定計給
颱風季節屆至,勞動部為保障勞工出勤權益,特於今(28)日發布通函,針對「休息日出勤遇到天然災害(如颱風)」,以及「雇主因為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要求勞工於休息日出勤」相關法令之適用,做出補充性解釋。原則上,遇有天然災害發生,勞工之出勤仍應依「安全」為最重要的考量,至於工資及工時,分別適用現行《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 
勞動部說明,依據前已訂定之「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勞工縱使原已同意於《勞動基準法》第36條所定休息日出勤,但遇有天然災害發生,並經勞工工作所在地、居住地或其正常上(下)班必經地區之該管轄區首長,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勞工可以不出勤,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由於天然災害之發生不可歸責於勞工,勞工已出勤工作者,勞雇任一方如基於安全考量,停止繼續工作,已出勤時段之工資及工時,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及第3項,及第36條第3項本文規定辦理。 
勞動部舉例說明,A勞工若原本答應要在休息日出勤,當天上班前,上班處所之地方首長因颱風因素通報停止上班,勞工可以取消出勤,但為了避免雇主擔心,電話告知雇主也是合理的。另一B勞工則是在休息日依約到工3小時後,因風雨越來越大,地方首長通報下午停止上班,B勞工基於安全考量停止出勤,工資仍應按休息日出勤4小時加班費標準計給,並以4小時列計每月延長工時總時數中。 
至於雇主如果是因為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必須使勞工於休息日出勤工作(例如:搶修、搶救…等)可援引《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3項規定,要求勞工加班,然當日既屬休息日,出勤之工資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計給,惟出勤之工作時間,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3項但書之規定,其工作時數不受《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及「每月加班總時數不得超過46小時」規定之限制。 
勞動部特別強調,為避免雇主蓄意規避《勞動基準法》加班時數限制之規定,在法定程序上,雇主如確實是因為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必須使勞工在休息日工作時,應於工作開始後的24小時內通知工會;無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也就是說,透過工會或地方主管機關,可以就有關事宜共同把關。此外,由於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往往必須長時間之出勤,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適當之休息。 
勞動部表示,有關解釋已發布通函周知,各界可於該部網頁首頁之「週休二日修法說明專區」(https://www.mol.gov.tw/topic/32853/)下載。
2017.7.28 勞動部

 勞檢過去重職安 未來勞動條件也是重點
根據勞動部統計,過去勞動檢查以職安為重點,104年因大幅提高勞動條件檢查員的員額,勞條檢查才從每年平均1萬5000次增加到4萬次以上。勞動部今指出,未來兩種檢查將並重。 
根據聯合晚報報導,一例一休造成大反彈的主因疑似是過去勞動檢查都重於職業安全衛生,直到近兩年勞動條件檢查次數增多,導致企業反彈,而此時推出的一例一休就成為代罪羔羊。 
對此,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長鄒子廉坦言勞檢因為社會氛圍跟勞動權益的提升,直到104年增加320名勞動條件檢查員(俗稱勞條大軍)到各政府時,相關的檢查廠次才有效提升。 
但鄒子廉也表示,即使撇開小型業者等,每年勞動檢查的事業單位約有60萬至70萬家,即使增加勞動檢查,比例也是有限。 
鄒子廉強調,勞動檢查就是監督,希望事業單位可以遵守勞動法令。鄒子廉指出,目前勞動條件檢查員共有337名,安全衛生檢查員有486名,未來勞檢員的總員額將增加至1000人。 
鄒子廉說,未來的勞檢將會職業安全衛生跟勞動條件兩者並重。 
根據勞動部勞動檢查統計,從民國99年起至103年勞動檢查都以勞動安全衛生為主,每年平均約有10萬1313次,而同期勞動條件檢查平均僅1萬5000次,直到104年後職安檢查仍維持每年約10萬次,而勞動條件廠次則逐漸提升4萬次以上。
2017.7.31 聯合報 記者呂思逸

 長榮航班取消引民怨 勞動部:請假合法、雇主不得懲處
長榮航空500多名空服員申請「天災假」,導致約50個航班取消、上萬名旅客受阻,引起抱怨連連,長榮雖已緊急安排旅客轉機,並勸說員工銷假上班,但仍難彌平眾怒。究竟長榮空服員請假,是否涉及違法?勞動部表示,依據《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勞工確實可不出勤,雇主也不得懲處。 
每到暑假期間,交通運輸業的出勤問題就浮上檯面,去年10月「梅姬」颱風來襲時,長榮航空有45個航班「硬飛」返台,引人非議,經交通部民航局認定違規。為避免「綠色天空」景象再現,長榮工會與長榮事後協商設置「天災假」,保障出勤勞工安全,但實際施行後影響甚廣,讓公司及旅客都應變不及。 
「把颱風天飛當成理所當然嗎?」長榮航空企業工會表示,颱風天航行風險極高,如果天候轉好,在確保安全的狀態下,公司只要提出配套作法,員工當然會樂於配合公司。對於這次班機取消,公司卻將責任推給第一線人員的做法,工會感到相當不滿。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平等司副司長黃維琛表示,依據《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規定,勞工工作或是居住所在地,以及上下班途中行經的地方政府一旦宣布停止上班,基於安全理由,勞工可依法不出勤,雇主雖可扣發當天薪資,但事後不得記曠職或要求補班,因為天災不可歸責於勞資其中一方。 
勞動部職安署長鄒子廉表示,勞資雙方合意所訂定的「天災假」,在法律層面上優於法令,勞動部會尊重勞資雙方協定內容。他表示,除了航空業,其他工作也有安全考量,像是電力公司、工廠等,工作現場若可能發生立即危險,勞工可以主張行使「退避權」,不管政府是否宣布停止上班上課,都可依照實際狀況回報雇主,暫停工作。
2017.7.31 聯合報 記者吳佩旻

 工會人數升門檻 專家:應修代表權
長榮空姐因海棠颱風「合法休假」,卻招來工會操作的疑慮,民進黨立委鄭寶清認為,台灣成立工會的門檻過低,衍生諸多亂象,將提修法調高人數門檻。但前勞動部長潘世偉1日受訪時表示,「重點不是多少人可以籌組工會,而是法定程序賦予某一工會擁有與企業協商的『代表權』,如該企業最多勞工參加的工會等,才不會多頭馬車。」 
「颱風假」立委要修法 
500多位空姐合法請颱風假,讓部分民眾質疑是桃園空服員職業工會「提醒」空服員可依法休假有關,工會雖否認「煽動罷工」,卻已引起立委重視。鄭寶清認為,台灣成立工會的門檻過低(30人),造成同一企業中「職業工會」、「企業工會」相互競爭,徒生亂象,過去中華電信公司有30多個工會,企業只願與規模最大的電信工會談,後續衍生諸多糾紛。 
鄭寶清說,勞資談判如果沒有好的結果,最終就是企業、勞工、消費者三輸局面,華航罷工、長榮集體請假就是例子,他將修正《工會法》,調高籌組工會的門檻,徹底解決問題。 
問題在誰代表勞工 
「真正的問題不在籌組工會門檻有多低,而是沒有制定哪個工會有權代表勞工與資方協商,因此才產生多頭馬車的亂象,台鐵、華航等諸多工會都是如此。」潘世偉1日受訪時指出,台灣籌組工會的人數規定30人已經太高了,在日本3個人就能籌組工會,而歐美國家都沒有規定人數,甚至連中國大陸都規定門檻是25人,若要調人數,有必要拉低標準。 
潘世偉舉例說,美國的勞資協商制度清楚規定,政府會舉辦投票,讓勞工選擇哪個工會能夠代表與企業協商;德國則是跨公司的「勞工工會」,過去德國工會能量很大,跟資方談判踩得非常硬,1986年就與資方談判每週工時定在38.5小時,低於法定工時,也因為勞資協商制度穩定,因此德國經濟得以全力衝刺,現在工會則認為需要國際競爭,便會讓步給資方。 
確立代表權強化工會 
「長榮會鬧成這樣,歸因於台灣長期勞資關係惡劣,要檢討的是長期資方對待勞工的態度,勞資協商的基礎必須建立在保障薪資夠高、工作時間也要合理化。」潘世偉感慨說,要穩定勞資關係,先要強化工會團結的力量,也就是賦予「代表權」,民眾有組工會的自由,但談判涉及資方權利義務,有需要「更健全現有的勞資協商制度」。 
潘世偉建議,修法可明確法定代表權的取得程序,如哪一個工會的勞工參加較多,那個工會就具有與資方談判的代表權,也代表企業有「義務」與該工會協商,因此就不會出現多頭馬車,資方怎麼談都談不妥的現象。
2017.8.2 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