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崴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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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期
2017-03-23
106年3月製

職災保險 新增部分失能年金 添保障
新版職災保險將提高失能勞工年金給付,且將新增部分失能年金制度。據悉,此為蔡英文總統的競爭政見。 
勞動部官員表示,現行職災僅對終身無法工作的嚴重失能者,才提供失能年金;新版的職業災害保險將會新增「部分失能年金」,針對嚴重失能但還不致於終身無法工作,亦即有可能重回職場的失能勞工,提供部分失能年金。 
換言之,對於部分失能勞工,除了領部分失能年金外,可經由重建進而重回職場,同時領月薪。 
針對現行失能年金與遺屬年金,未來將提高保障額度。官員解釋,若一名資淺員工,進入職場沒多久發生職災,因年資淺,若依年資去計算失能年金,得到金額會非常低,依現制只能領最低保障4,000元年金給付,保障明顯不足。 
新版職災保險將提供勞工另一項選擇,即不論年資,勞工因職災重殘失去工作能力,可選擇以投保薪資50%為給付,等於重殘勞工都可獲得相當年資30年的保障。
2017.2.2 經濟日報 記者江睿智 

 105年度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金額逾2千2百億元,保障舊制勞工退休金權益。
勞動部表示,105年度首次執行《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提撥退休準備金差額規定,全年度事業單位提撥退休準備金達2,265億元,較104年提撥836億元,增加1,429億元。符合勞基法第56條第2項足額提撥規定事業單位已達93.22%,成效良好,確實保障勞工退休金權益。 
鑑於近年來事業單位因關廠歇業且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不足,致積欠勞工退休金、資遣費等爭議,為保障勞工退休金權益,104年2月4日修正勞基法第56條第2項規定,增訂雇主應於每年年底檢視次一年度成就退休條件之勞工所需退休金,並於次年3月底前補足勞工退休準備金差額。 
為落實上開規定,勞動部會同地方政府積極辦理說明會,以強化事業單位對法令之瞭解,截至105年底合計辦理167場次,計18,797家事業單位代表參加,並建置試算系統方便雇主估算(累計使用次數已達45萬餘次)。另不定期邀集地方政府召開查核會議,研議查核工作重點及查核機制,由地方政府於105年主動發文通知轄內事業單位提撥差額,計通知35,106家;自105年4月起,針對未補足差額之事業單位發函催繳並請其陳述意見,截至105年底累計發函催繳29,844家,經輔導及查核,已符合勞基法第56條第2項足額提撥規定事業單位達11萬5千家,約佔全部舊制事業單位12萬3千家的93.22%。經地方政府輔導後仍未依規定補足差額者,自7月起開始裁處,累計已裁罰46家。 
勞動部特別表示,依規定雇主應每年檢視估算及提撥退休準備金差額,106年度需提撥退休準備金差額者,應儘速於3月底前補足,自4月起將由各地方主管機關加強查核,以確保勞工退休金權益。
2017.2.3 勞動部

 外勞勞資爭議 工資爭議最多 契約爭議次之
臺北市勞動局去年下半年,受理外勞勞資爭議案件,外勞尋求法令諮詢服務有6千多件、勞資爭議協調高達696件;其中以申訴工資爭議最多,契約爭議次之,管理爭議佔第三,經勞動力重建運用處協調後,為外勞爭取到應有的法定權益薪資達247萬多元。
台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長陳惠琪表示,臺北市的外籍勞工人數有4萬5千多人,多數91.82%都是擔任家庭、機構看護工與家庭幫傭的社福類外勞,國籍以印尼籍佔 7成4最多。基於外勞在臺面臨的語言溝通、文化、宗教信仰及資訊落差,勞資爭議案件涉及層面廣。而工資爭議是最常發生的問題,也就是雇主預先從外勞薪資中扣除仲介業者服務費、從薪資扣除部分金額直接幫外勞儲蓄等,依法雇主應全額給付外勞薪資,並給予外勞雙語薪資明細表,至於外勞如果有繳款、匯款或儲蓄需求,仍應由雇主將薪資先全額給付外勞後,再由外勞自行或委託他人處理財物。另外契約爭議,則常發生勞雇雙方其中一方,想要提前解約或轉換雇主,另一方不同意發生爭執。依法律規定,雇主不得任意遣返外勞,如果雙方合意提前終止契約,須至重建處辦理驗證程序;另外除勞雇雙方合意外,外籍勞工須符合就業服務法第59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才得轉換雇主或工作。
2017.2.7 中廣新聞網

 社論-正視一例一休對中小企業的衝擊
一例一休的勞基法修正案去年底在紛擾中過關,同時以迅雷不及掩耳的速度實施,並以國家發展委員會的評估結果「對企業營業成本只增加0.1%,物價上漲只有0.2%左右」來回應社會的質疑,最後再透過公平會、經濟部的查緝不當漲價,掩蓋政策草草規劃的事實。如果國發會的評估結果詳實,則各行業的批評聲浪不應如此大,包括台積電、大立光,以及曾力挺蔡英文總統的義美總經理高志明都砲轟一例一休的缺乏彈性。一例一休的爭議看來仍在發酵之中,政府宜儘速提出配套作法。
國發會評估一出,各部會噤聲,壓力也悶燒在鍋裡,但是否就此沒事?農曆年後各服務業紛紛宣示漲價,反映原物料、營業成本上漲。不管是否來自一例一休的衝擊,但不容否認的,一例一休提供它們調漲價格的絕佳理由,也就此掀開了物價上漲的潘朵拉盒子。
究竟一例一休的衝擊有多大?一例一休係因應勞基法的修法,基本上的規範以適用「勞基法」的產業為主。當然,目前已實施周休二日的企業衝擊較小(但特休假的未休假天數必須以現金發放仍受影響),影響較大的集中於未實施周休二日的企業,尤其是假日必須營業的服務業,以及排班調整困難的10人以下企業。
一般企業可以減少工時,透過休息因應,但醫院、大眾運輸、郵政等負有公共責任,過度減班會引發民眾反彈。而餐廳、戲院、零售業、百貨業等一旦減少營運天數,會減少營業額、流失客戶,據廠商反映,多數會選擇以加班、多雇用人力來因應。如係採加班方式,據估計,整體服務業經營總成本估計約增加1.5-2%;如採增聘人力,假設每10人公司多聘1人,以薪資成本增加10%,而薪資占公司總成本25%估計,如此一來,公司的總成本即增加多2.5%(=10%*25%),尚且不包括新進員工的特休假所增加的成本,以及更為可觀的員工特休假未休完必須強制支付的現金。對於一個平均8∼10%利潤率的中小型服務業,幾乎吃掉其3∼4成左右的利潤,不可謂不大。
政府部門只以整體產業估算,未特別考慮調適困難的服務業,同時只考慮加班費,未考慮增聘人力、特休假未休完的現金發放,也因而低估了對企業成本增加的衝擊。而低估的營業成本增加,以及廠商可能的售價超額轉嫁,也導致物價的上漲幅度明顯被低估。
在特休假未休完獎金的發放上,如以一個200人公司而言,其中一半以上資深員工有30天特休假,如通通保留假期,且員工平均月薪4萬元計算,則不休假獎金就會增加400萬元,尚且不包括資淺員工及不滿一年員工的特休假成本。
就勞工而言,據估計,台灣月薪不到3萬元的勞動人口有300多萬人,除了剛踏入社會的年輕人外,多數負有家庭養育責任的受雇者,休假並非其優先選項,而是透過加班賺取更多的薪資來補貼家用。不過,一例一休實施後加班彈性降低,加班費提高下,其加班權利也相對受到制約,不易在原單位加班,甚至被迫下班後到其他單位再「變相加班」,添加更多困擾。
至於如何配套來降低衝擊?政府除了加強宣導以利業者調適外,也可考慮爭取分類管理(如製造業、服務業分開管理等),或額外管理(如10人以下中小企業,公共服務與流通服務給予更多彈性)來降低衝擊;其次,強制特休假未休完必須發放獎金,如資深員工多的公司將所費不貲,勞動部應考慮讓企業有強制員工休假的選擇(或至少必須使用休假的1/2、2/3),以避免成本的大幅攀升及後續的價格轉嫁。再進一步言,可以考慮透過投資抵減、五年免稅的租稅獎勵以協助企業加速自動化投資來因應衝擊,如此可同時達成反景氣循環、加速產業升級轉型及因應一例一休、少子化╱老人化的衝擊的三個目標。
在企業方面,危機就是轉機,加速透過自動化因應一例一休及少子化的問題。同時,加強投資研發創新、品牌通路,提高利潤,才能吸收營業成本的上升,並回饋利潤給員工,保持企業與員工的和諧關係。而在員工方面,應以更具創新的思維來協助企業因應升級轉型的陣痛,企業能夠永續經營,勞工也會因而受利。
2017.2.11 工商時報【主筆室】

 勞工若年後加薪 退休金提撥也要調高
民眾年後若薪水調升,勞動部提醒當勞工的月薪調高,新制退休金的提繳工資也應做調整,雇主應向向勞保局申報。
年後若調薪,勞工也應多注意自身權益。勞動部提醒如果勞工的工資調整時,新制退休金的提繳工資也應跟隨著調整,事業單位應填具「提繳工資調整表」向勞保局申報,以保障勞工權益。
勞動部說,雇主幫勞工提繳的金額為月提繳工資乘以6%,勞動部舉例,如果勞工的實際工資為每個月新台幣3萬6000元,依照「提繳工資調整表」其月提繳工資為3萬6300元。
雇主需幫勞工提繳的金額則為2178元。(3萬6300X6%=2178元)。
2017.2.13 聯合報

 【7修1】勞動部:承載旅客之運輸業,仍須遵守「7休1」規定
媒體報導,2月13日晚間,遊覽車在國道翻覆造成重大傷亡事件,故而認為《勞動基準法》第36條「例假」安排的令釋(「7休1」解釋令)不宜讓交通運輸業排除適用,以避免過勞駕駛等情事。對此,勞動部重申,承載旅客之運輸業僅遇年節等特殊情況,基於公眾生活便利得限於2週期內適當調整原定之例假。本次事件中的遊覽車業,非遇有假日運輸的必要性,也不是基於公眾生活便利需求,本無排除「7休1」適用的情形。 
勞動部指出,第36條令釋所允許的3類特殊情形:(1)年節、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屠宰業或承載旅客之運輸業,為因應公眾之生活便利,致有使勞工連續工作逾6日之必要;(2)因勞工從事工作之地點具特殊性(如海上、高山或偏遠地區等),其交通相當耗時,致有連續工作逾六日之必要。(3)因勞工於國外、船艦、航空器、闈場或電廠歲修執行職務,致有連續工作逾6日之必要。以上3例外,僅限於短期性或特殊性狀況,且應依所定程序與勞工協商,始得調整例假。 
勞動部強調,承載旅客之運輸業,仍應符合上開令釋之要件,且雇主除應於事前徵得勞工同意外,其例假之調整,仍限於2週期內,間隔仍不得超過12日。又此一例假調整實施期間,勞工如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覺得不能負荷時,可隨時終止例假之調整,並回復原定之例假。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事業單位如未有該令釋所允例外之要件,使勞工連續工作逾6日,仍應依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6條規定論處。  
勞動部重申,為使勞雇雙方及地方勞工行政機關於調整例假時有所遵循,已訂定「勞雇雙方協商調整例假應行注意事項」,並於本部網頁(www.mol.gov.tw)建置網路登錄系統,落實行政監督。此外,亦將加強勞動檢查,以確保勞工權益。
2017.2.15 勞動部

 一例一休| 工作時數應該怎麼計算? (勞工在外工作時間原則)
工作時間計算一定是上班打卡?下班打卡嗎?
現在工作方式越來越多元,也慢慢走向行動辦公室的趨勢,
如果是在外跑業務,或是出外場勘、拍攝…等,而又該如何認定「工作時間」呢?
今日編輯 依 #勞動部 新聞 特別幫大家整理出相關應注意事項,以及 #新聞媒體工作者 #電傳勞動工作者 #外勤業務 #汽車駕駛 產業的工作時間認定和相關規範~
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
勞動部一○四年五月六日勞動條三字第一○四○一三○七○六號函
一、近年來因產業變遷,經濟活動愈趨複雜多元,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從事工作之類型日益增加,與傳統或固定於雇主之設施內或指定場所提供勞務之型態不同,常有「工作時間認定」、「出勤紀錄記載」等爭議情事。為提供事業單位就新聞媒體工作者、電傳勞動工作者、外勤業務員及汽車駕駛在外工作之「工作時間」認定及「出勤紀錄」記載之參考,以保障其勞動權益,特訂定本指導原則。                 
二、在事業場所外從事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認定及出勤紀錄記載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有關正常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延長工作時間(加班)之認定、休息時間及輪班制之換班等有關事項,勞資雙方應以書面勞動契約約定,並訂入工作規則。
(二)工作時間(正常工作時間、延長工作時間),指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下提供勞務或受指示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但勞工因出差或其他原因於事業場所外從事工作致不易計算工作時間者,其一日之正常工作時間以約定之起迄時間為準;延長工作時間(加班),應以實際勞務提供之起迄時間計算。
(三)休息時間,指勞工自雇主指揮、監督狀態下脫離,得自由利用之時間。勞工依約在事業場所外工作,雇主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給予勞工休息時間。除雇主要求勞工於休息時間繼續工作,或勞工舉證有依雇主要求在休息時間工作者外,該休息時間不視為工作時間。
(四)在事業場所外從事工作之勞工,應於約定正常工作時間內履行勞務,雇主應逐日記載勞工之正常工作時間。但發生需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之情形者,雇主應記載交付工作之起始時間。勞工執行交付工作於正常工作時間將結束時,如認為應繼續工作始能完成者,經雇主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勞工於完成工作後,以勞資雙方約定之方式回報雇主,並留存紀錄,雇主應記載勞工回報延長工作時間之終止時間。
(五)勞工因工作性質特殊,在外工作有經常延長工作時間之必要,勞雇雙方得事先約定一定時數內免回報及徵得雇主同意,於工作完成後,雇主應記載勞工回報實際延長工作時間之時數。
(六)在外工作勞工之工作時間紀錄方式,非僅以事業單位之簽到簿或出勤卡為限,可輔以電腦資訊或電子通信設備協助記載,例如:行車紀錄器、GPS紀錄器、電話、手機打卡、網路回報、客戶簽單、通訊軟體或其他可供稽核出勤紀錄之工具,於接受勞動檢查時,並應提出書面紀錄。
(七)勞工正常工作時間結束後,雇主以通訊軟體、電話或其他方式使勞工工作,勞工可自行記錄工作之起迄時間,並輔以對話、通訊紀錄或完成文件交付紀錄等送交雇主,雇主應即補登工作時間紀錄。
三、常見在事業場所外從事工作類型之勞工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新聞媒體工作者:
1、因媒體工作性質特殊,常在事業場所外從事工作,或無須返回事業場所簽到退,致雇主不易認定工作時間及不易記載其出勤情形,有關一日正常工作時間之起迄、延長工作時間(加班)之處理及認定方式,應以書面勞動契約約定,並訂入工作規則。
2、新聞媒體工作者常因突發之新聞事件,於正常工作時間結束後接獲雇主要求延長工作時間進行新聞處理,勞工延長工作之起迄時間,以各種形式記錄,如發稿紀錄、行車紀錄或勞工自行製作之紀錄,並輔以通訊軟體、電話、對話或其他方式告知雇主,雇主應記載之。
3、勞資雙方得約定勞工延長工作時間免經雇主事前同意,於完成工作後,勞工應將工作起迄時間紀錄交付雇主,雇主應記載勞工回報之實際延長工作時間之時數。
(二)電傳勞動工作者:
1、本指導原則所稱之電傳勞動,指勞工於雇主指揮監督下,於事業場所外,藉由電腦資訊科技或電子通信設備履行勞動契約之型態。
2、電傳勞動工作者工作時間之分配,應由勞雇雙方約定並依約履行。又電傳勞動工作者自主性高,較易自由調配工作時間及休息時間,有關實際出勤情形及確切休息時間,應由勞工自我記載(如工作日誌等),並透過電子設備 (如線上登錄系統等)記錄後電傳雇主記載。
3、因電傳勞動工作者工作場所多半非在雇主之事業場所,雇主對於勞工之延長工作時間難以管控或為反對之意思表示,有關延長工作時間,應採事前申請或約定等方式為之。
(三)外勤業務員:
1、外勤業務員可能僅有部分時間在固定之事業場所,或經常性在外工作,其主要工作時間常須配合客戶時間,例如保險業務員、不動產仲介經紀人員等。實務上,致雇主不易認定工作時間及不易記載其出勤情形。有關一日正常工作時間之起迄、延長工作時間(加班)之處理及認定方式,應以書面勞動契約約定,並訂入工作規則。
2、出勤情形之記載方式,非僅以事業單位之簽到簿或出勤卡為限,可輔以其他可資證明勞工出勤時間之紀錄文件或資訊檔案。勞工延長工作時間後,得以電腦、電話、對話、通訊軟體或其他方式記錄起迄時間,交付或告知雇主,雇主應記載之。
3、外勤業務員於正常工作時間結束後,因工作需要接獲雇主要求延長工作時間時,於完成工作後,應將結束時間回報雇主,雇主應記載交付工作之起迄時間。外勤業務員於正常工作時間結束後接獲客戶要求提供服務,應回報並徵得雇主同意,於工作完成後再將起迄時間回報雇主記載之。
(四)汽車駕駛:
1、汽車駕駛,包括客車、貨車及主管之駕駛,其工作時間以實際工作時間為準,包含熱車時間、駕駛時間、驗票時間、等班時間、洗車時間、加油時間、保養時間、待命時間、上下貨時間或其他在雇主指揮監督下從事相關工作之時間。
2、駕駛得不受雇主之指揮、監督,並得自由利用之時間,為休息時間。
3、客戶如要求增加行程,駕駛應回報並徵得雇主同意,於完成工作後,以勞資雙方約定之方式回報雇主,雇主應記載勞工延長工作時間紀錄。
4、駕駛因行駛路線長短不一,交通離尖峰狀況差異甚大,其工作時間及休息時間與一般固定工時之勞工有別。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五條但書所定「連續性」工作,因具有一旦執行工作即無法中斷之特性,事業單位如有符合前開但書規定之情形,得於勞工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休息時間,該休息時間仍應至少一次給足三十分鐘。雇主是否確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給予勞工休息時間,得由勞動契約、工作規則、工作日誌等資料或訪談勞工以為判定。
5、至於未行車之等候時間,是否屬工作時間及其工作時間如何計算,應先釐清該時段內是否受雇主指揮監督,並得否自由利用,例如遊覽車駕駛載運遊客至某景點後,遊客下車至景點遊憩二小時,該二小時期間,駕駛得自行利用者,得不認為是工作時間。至於有些許遊客停留於遊覽車上,該期間駕駛實際上無法自行利用,應屬工作時間。
6、汽車駕駛工作時間之紀錄,除輔以行車紀錄器、GPS紀錄、駛車憑單(派車單)外,亦可輔以客戶簽收紀錄以為佐證。主管座車之主管,亦應負有記錄駕駛工作時間或簽認工作時間紀錄之義務。
(五)其他經常在外之工作者,得經主管機關檢討後,納入適用本指導原則。
四、勞雇雙方依本指導原則所約定之勞動條件,不得違反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
2017.2.17 勞動部

 旅行社、運輸業勞檢 首波開罰25萬
蝶戀花武嶺賞櫻團國道翻車釀重大傷亡,引發外界重視駕駛工時,勞動部與交通部、行政院消保處昨天一同宣布,已啟動為期三個月的聯合稽查。一日遊、車程遙遠、車程行經易肇事路段的旅行社、遊覽車客運業一百多家業者列為重點勞檢對象。 
勞動部並公布首波聯合稽查結果,明楊通運、巨恆旅行社被查出未測勞工明卡、未設出勤紀錄等,依法至少總計開罰廿五萬。勞動部政務次長郭國文昨天強調,勞檢「不限家數」;公路總局說明,遊覽車業者近期評鑑為丙等、丁等,估算有五十一家業者將列為首波勞檢對象;觀光局補充,旅行社業者以一日遊、車程遙遠、車程易行經易肇事路段為主,約有一百多家業者,將定期公布違規名單。 
行政院消保處表示,勞檢期間若發現業者有重大過失、導致無法提供服務,受到影響的消費者可以主張解除契約、全額退費。 
勞動部、交通部都強調,接下來勞檢對象,若是經常違規、情節重大,將會加重開罰。
2017.2.17 經濟日報 記者楊文琪

 【澄清稿】包括遊覽車駕駛在內,凡勞工受雇主指揮監督或 受命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即屬工作時間。
關於遊覽車駕駛工作時間之認定,部分人士有所誤解,勞動部特予澄清:包括遊覽車駕駛在內,凡受雇主指揮監督或受命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即屬工作時間。此外,勞動部會與交通部就「建立安全的職場」與「改善旅遊市場環境」共同檢討改進。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勞動基準法》所稱「工作時間」係指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之下,於雇主之設施內或雇主指定之場所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此外,《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要求雇主必須在工作時間內,每4小時應給予勞工30分鐘之休息時間。所稱「休息時間」係指勞工得自雇主之指揮、監督脫離,自由利用之時間。因此,駕駛受雇主之命令,處於隨時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俗稱待命時間),仍應屬工作時間。但是,一日之工作時間中,也同時必須遵守休息時間之規定。
勞動部表示,雖然各旅行社觀光規劃行程有別,業者對於駕駛工作時間、休息時間之安排及樣態亦有不同,惟其與駕駛約定之工作時間及休息時間,仍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之最低基準。駕駛在外工作,常受行駛路線長短及交通離尖峰狀況等影響,時有一旦執行即無法即時中斷之特性(例如高速公路塞車致無法於預定之時間離勤休息),此時,即允許雇主得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至於一日行程中未行車之等候時間,是否屬工作時間,仍應視個案情形,先釐清該時段內是否受雇主指揮監督,並是否得自由利用而定。
舉例來說,遊覽車駕駛載運遊客至某景點,遊客下車至景點遊憩之時段,駕駛如可自行利用,獲得合宜之休憩,得不認屬工作時間。至於若有部分遊客仍停留於遊覽車上,或駕駛仍處於隨時等待提供勞務之待命狀態,實際上無法自由利用,仍應認屬工作時間。
勞動部重申,駕駛員之身心健康與公眾生命安全息息相關,業者應遵守《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妥適安排駕駛工作時間及休息時間,方能對勞工之健康及大眾運輸安全有所保障。
勞動部強調,該部會與交通部共同就「建立安全的職場」與「改善旅遊市場環境」檢討改進。
2017.2.18 勞動部

 工讀也需有勞保! 小企業最易忽略
針對常發現超商工讀生、遊覽車司機沒有勞保,「嚴正質疑勞檢在執行檢查時,沒有將非主管的勞保業務進行檢查,以至於有高比例勞工沒勞保。」民進黨立委林俊憲1日在記者會上表示。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簡任技正劉約瑟受訪時說明,「勞檢人員在現場就能初步認定是否有勞保,若有疑慮後續會將案件移送主責機關勞保局處理,通常人力較少的行業,雇主容易忽略勞保。」 
國內重大社會事件爆發後,後續卻經常發現雇主沒替勞工投保勞工保險,包括日前晚班超商工讀生力抗搶匪,遭砍斷手掌、國道5號遊覽車翻覆等案件,雇主都未投保勞保,甚至遊覽車工會爆料,有9成駕駛都未有勞保,以至於相關的職業災害勞工無法獲得保險補助,引起民眾關注勞保議題。 
「勞檢在企業做檢查時,根本沒有主動檢查雇主是否替勞工投保勞保,否則怎麼會有這麼高比例的勞工在每次遇到社會重大事件時,後續都發現沒勞保。」林俊憲1日在「揭勞檢大漏洞」記者會上表示,勞保的主管機關是勞保局,沒有人力做企業檢查,而勞檢雖有人力前往企業檢查,卻非勞保的職掌機關,兩單位應密切合作,讓勞工充分享有勞保的應有權益。 
對此,劉約瑟受訪時指出,勞檢主責案件分為專案勞檢、一般勞檢,與申訴勞檢,在專案勞檢時,勞保局相關人員會陪同前往企業檢查,現場就能查核勞保等相關資料,而一般勞檢及申訴勞檢部分,雖然勞保局人員沒有全部都陪同前往,但其實勞檢人員有能力在現場研判雇主是否替勞工投保,「若有疑慮就會將案件移送勞保局。」 
媒體追問,哪些類型的行業常會缺乏勞保?劉約瑟指出,「規模較小、人數較少的行業,雇主會常忽略沒有投保,」但只要勞資雙方有僱傭關係,就算是工讀生或部分工時(非正職人員,需到班工作數個小時等),雇主都應替勞工投保,「若勞工發現自己沒有被投勞保,可打1955免費專線提出申訴,勞檢便會前往企業輔導、檢查。」
2017.3.2 聯合報 記者王敏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