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崴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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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期
2017-01-12
106年1月製

 十月大量解雇通報大增43件
勞動部今日下午發布最新大量解雇通報統計,今年十月通報大量解雇大增43件,實施人數有431人;累計今年前十月,通報大量解雇有206件,人數有8,643人。隨著年關將近,大量解雇通報走勢,值得密切關注。
復興航空無預警停航,有逾1700復興航空員被資遣,震撼國內市場。興航雖已向台北市勞工局通報大量解雇,估計將反映在十一月的統計上。
十月新增的43件大量解雇,其中製造業有12件、人數有141人,批發零售則有5件、140人,住宿餐飲則有4件、63人。
2016.12.2 聯合報 記者徐子晴

 就業回溫! 人力需求明年Q1年增4成7
連續探底五季後,明年初就業景氣終於回溫。勞動部今天公布明年第1季廠商聘僱人力需求調查結果,企業明年1月較今年10月底增聘人力2.6萬人,較前一季增加近2000人,不但是七年來首見隔年第1季較前一年第4季逆勢成長,更較今年同期大增四成七。勞動部表示,全球景氣成長步調雖慢,但受出口連續成長帶動,加上春節商機助長,提升業者增聘員工意願。
勞動部表示,此次人力調查後發生復興航空停業事件,最近整理時再剔除復興航空明年可能減聘的1800餘名員工,否則增聘數據可能更好。
勞動部於10月24日至11月11日針對員工規模30人以上事業單位,調查廠商於明年1月底較今年10月底聘僱人力狀況,回收有效樣本3075家。
調查結果顯示,19.34%事業單位將增聘人力、69.06%需求不變、3.78%減少僱用、7.82%無法預估,總計預估增加僱用3萬5224人、減少僱用8701人,淨增加2萬6523人,較上季淨增聘2.4萬人增加1895人,若與今年第1季1.8萬相較,更增加8000餘人,大幅成長四成七。
勞動部近五季人力調查,各季都創下金融海嘯以下最差紀錄,此次終於擺脫陰霾。勞動部表示,第4季屬於製造業旺季,因此隔年第1季增聘人數都會較前一次調查差,但此次調查明年第1季淨增聘人力逆勢成長,顯示景氣確有增溫。
廠商淨增聘2萬6523人中,工業淨增僱1萬2952人、服務業1萬3571人,各行業中,製造業增聘1萬1811人最多,主要有金屬製品製造業、食品製造業各淨增1400餘人、電力設備製造業淨增1100餘人,其次是服務業中的批發零售業3830人、住宿及餐飲業2932人、支援服務業1707人。
有意增加人力聘僱事業單位中,37.74%是因「退離者補充」,其次是「需求市場擴大(含設備或部門擴充)」占30.88%,「提升勞動條件」則占17.41%居第三。
2016.12.6 聯合晚報 記者陳素玲

 【法律問蘋果】扣員工勞保費竟沒加保 惡老闆得付這代價
不具名讀者問:
老公在某家公司任職長達5年,每月有從他薪水中扣除勞保費,3年前離職,但在昨日至勞保局伸請勞保異動明細才發現,公司未有加保記錄,且詢問勞保局告只有3年追溯權,現在已經超過3年,不知現在要如何討回自己的權利?
律師蔡皇其答:
內政部74年4月22日臺(74)內社字第307950號函意旨曾提到,「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所訂投保單位未依規定為所屬員工辦理加保手續或投保薪資未覈實申報,應由投保單位負責賠償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有關該項賠償請求權之時效,應按《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處理」。
至於《民法》第197條第1項則為,「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因此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規定,僱主除被處罰鍰外,對勞工所受的損失,也應按規定給付標準賠償。請求權時效依上開函示,從「知道未投保時」起算2年。另外,僱主收勞保費卻沒繳,可能會涉及《刑法》侵占罪。而在民事上讀者也可依《民法》第179條規定,向僱主提告請求返還款項。
2016.12.8 (游仁汶/採訪整理)

 勞工「特別休假日數試算表」及「加班費試算系統」上線, 歡迎各界多加利用。
勞動部建置的「特別休假日數試算表」及「加班費試算系統」已更新上線,歡迎各界多加利用,試算特別休假日數及休息日加班費金額。
立法院已於105年12月 6日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勞動部表示,為讓民眾更了解《勞動基準法》現行規定及修法後有關特別休假日數及休息日加班費的差別,已更新「特別休假日數試算表」及「加班費試算系統」供民眾試算參考。
勞動部同時表示,因系統是更新的版本,若民眾使用後發現程式上有不周延之處,歡迎來電告知業務單位(02-8995-6866),將有專人進一步處理。
※ 特別休假日數試算表:https://kmvc.mol.gov.tw/Trail_New/html/RestDays.html
※ 加班費試算系統:http://labweb.mol.gov.tw/
2016.12.16 勞動部

 一例一休明正式上路 新法分3階段生效
勞工注意!爭議多時的《勞基法》修正草案三讀通過後,蔡英文總統昨正式公告修正條文,共分3階段上路,一例一休、加班費加成明(23)日起即生效;砍7天國假、特休假加碼明年元旦生效;輪班休息11小時實施則將另訂時間。
勞基法修正案6日三讀通過,總統府昨正式公告。一例一休、休息日加班費加成等條文,即將於明天起上路。勞動部指出,明天起,勞工每7天須有1天例假日、1天休息日,雇主要求勞工休息日出勤,須徵詢同意並增給加班費,前2小時加給1又1/3倍、第3小時起1又2/3倍。
此外,薪資發給以4小時為單位,不足者以4小時計算;4小時以上未達8小時,以8小時計算,以此類推,罰則也提高為2至100萬元。至於刪除7天國定假日及特休假加碼,則訂明年元旦起生效,因此25日行憲紀念日勞工仍可放假,當天出勤者可享雙倍薪或補休1天。
針對修正條文施行時間不一,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副司長黃維琛解釋,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修正條文自公布第3日起生效,包括一例一休、加班費加成,但特休假、國定假日隔年度施行較完整、方便。黃維琛也提醒,明天起因應勞基法修正,資方若仍有缺工,應儘快將人力補齊,雇主也應自生效日起依法給休假、給加班費,由於薪資通常為次月發給,應有充裕時間因應新制。
2016.12.22中時電子報

 總統今(21)日公布《勞動基準法》有關「週休二日」相關修正條文,除另定施行日期之條文外,其餘條文自本(105)年12月23日生效。
總統於今(21)日公布《勞動基準法》修正條文,除第34條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以及第37條、第38條之條文自106年1月1日施行外,其餘條文(第23條、第24條、第30條之1、第34條、第36條、第39條、第74條及第79條)自本(105)年12月23日即行生效。
勞動部指出,立法過程中,對於第34條所定輪班制勞工於換班時應有11小時休息時間之修正規定,因考量雇主需適度緩衝期,俾以調整工時及人力配置,爰明定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之;第37條國定假日及第38條特別休假之新規定,亦經分別考量國定假日為曆年之循環,且現行仍有部分事業單位之特別休假採行曆年制之給假作法,為避免法規生效日因年度不完整造成不便,爰統一規範自明(106)年1月1日施行。至於其他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自總統公布日起算至第3日起(即105年12月23日)生效。
勞動部表示,本次修正除落實勞工「週休二日」及國定假日全國一致外,勞工可享有更多休息日及特別休假,讓857萬名勞工同受其惠,對於勞工基本勞動權益之保障更加周全。此次修法重點包括:
雇主應於發給工資時,提供勞工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第23條)
提高休息日出勤工資並將出勤時數納入每月延長工時總數計算,避免勞工過度勞動。(第24條及第36條)
輪班制勞工換班之休息時間至少應有11小時。(第34條)
從制度上建構週休二日之明確法源並兼顧各業勞工之不同需求。(第36條)
國定假日回歸內政主管機關相關規定之一致性規範。(第37條)
提升並強化勞工特別休假權益。(第38條)
有效處理申訴案並強化保障申訴勞工之權益。(第74條)
提高罰則。(第79條)
勞動部說明,為解決各界對於本次修法之常見疑慮,本部已彙整常見問答集,詳細內容可至本部網站/常見問答(網址:www.mol.gov.tw/service/19851/19852/19861/30631/);並同步更新「特別休假日數試算表」及「加班費試算系統」,歡迎各界多加利用,試算特別休假日數及休息日加班費金額。
※ 特別休假日數試算表:https://kmvc.mol.gov.tw/Trail_New/html/RestDays.html
※ 加班費試算系統:http://labweb.mol.gov.tw/
2016.12.21 勞動部

 換班須連續休息11小時 勞動部:目標一年後實施
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今日下午在立法院社福委員會訴詢,對於勞基法第34條即勞工輪班換班須有連續11小時休息何時上路,他要勞動部長郭芳煜表態;郭芳煜答詢說,將朝一年後實施為目標。 
勞基法第34條明訂勞工輪班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連續11小時之休息時間;因目前多數產業勞工輪班換班時,僅連續休息8小時,未來須連續休息11小時,對於三班制、或要輪班的產業衝擊不小,在立法院社福委員會初審時,曾訂有一年緩衝期,即最遲於總統府頒布一年後實施;但立法院三讀通過條文則已拿掉一年緩衝期,似乎意味著,產業將有更長的緩衝期。 
黃國昌今日下午針對此質詢,他說,一年後實施是社福委員會初審時的默契,就算未寫入三讀條文,亦應在一年後實施。郭芳煜回答說,將朝一年後實施為目標。 
這波勞基法修法,亦通過勞工輪班換班時,至少應有連續11小時休息的新規定,很多企業關心該規定何時上路?勞動部表示,勞動部將與受衝擊產業協調後,由行政院決定正式實施日期。
2016.12.23 經濟日報 記者江睿智

 一例一休 三大隱憂
一例一休今天上路,台灣經濟研究院分析,可能造成三大現象,包含企業增聘非典型工作者、民眾年度薪資不一定有所提升、服務業價格調整或減少冷門服務項目。
台經院今天召開「景氣動向調查報告」記者會,台經院院長林建甫認為,一例一休推動過程缺乏與外界的充分討論。他說,當初外界聚焦在周休二日如何實施,乃至缺乏對細節的討論,造成現在很多人感到無所適從。
台經院景氣預測中心主任孫明德表示,一例一休上路後,企業可能因加班費支出增加,而減少對獎金的發放,尤其,電子、機械業淡旺季明顯,企業未來可能以增聘非典型工作者的形式調節訂單。
同時,孫明德指出,一例一休實施後,可能出現獎金變加班費的情況,因此,民眾總年度薪資不一定會增加,另外,服務業因應勞動成本的增加,除了反映在價格上外,如客運業可能對偏鄉或冷門路線採減班的方式因應。
台經院助理研究員李長泰指出,加班費占製造業薪資比重約五‧八%,至於服務業占比為一‧七%,雖然相對較低,但服務業中各產業影響幅度波動大,尤其,公共汽車客運業的加班費占比高達十一‧二%。
至於特休假部分,台經院分析影響較大的對象為年資較淺的員工,尤其,未滿五年的新進員工目前在台占比高達四十一‧五%,而企業因應特休假新制實施,造成的成本增加,可能增聘非典型工作者。
2016.12.24 台灣新生報

 元旦起 這些重大勞工新制上路囉!
今年修正的多項重大勞工政策明年元旦將生效上路,包括基本工資從20008元調漲為21009元、最低時薪126元漲為133元;但勞保費率含就業保險費也從10%漲為10.5%。另外才完成修法的勞基法有關國定假日、特休假新制生效,850萬勞工將減七天國定假日、增一至四天特休假。 
今年對勞工來說,利多於弊。最大受惠族群是基本工資漲了5%,增加1000元,從20008元增為21009元,適用勞工162萬餘人;最低時薪漲更大,漲幅達10.8%,先是今年10月,因應法定工時縮減,先由120元漲為126元,隨基本工資調幅,明年元旦起從126元漲為133元,連續兩波調漲對39萬打工族是極大利多。 
勞工權益提升,雇主明年失血嚴重。首先,配合勞保年金費率調整機制,元旦起勞保費率調高0.5個百分點,費率由10%調漲為10.5%,勞工每月保費若以最高投保薪資45,800元計算,每月保費增加46元,雇主則增加160元;若是最低投保薪資21009元,因為投保薪資原本為20008元,在投保薪資及保費雙漲情況下,每月保費較今年多41元。 
其次,新修正的勞基法分三階段上路,雇主人事成本大增。一例一休及休息日加班費調漲23日生效,雇主若要求勞工休息日出勤,加班費多出二倍以上。國定假日及特休假新制明年元旦上路,屆時勞工國定假日由19天減為12天,除較公務員多一天五一勞動節,其餘11天國定假日終於全國一致。 
新制勞工特休假,未滿一年資淺勞工滿半年就有三天特休假;另外滿二年就由七天變十天,增加三天;滿三年到四年年資特休假由10天增為14天,增加四天;滿五年以上年資都較現行增加一天。亦即五年以下年資勞工增加最多,據統計,五年以以下年資勞工佔一半,等於約420萬勞工元旦起至少增加三天特休假。 
勞保局提醒,配合基本工資明年1月1日起調整為每月21009元,勞保投保薪資分級表及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都同步修正。勞保局將主動依新修正分級表規定,逕行調整提高勞保及勞退級距。
2016.12.29 經濟日報 記者陳素玲

 休息日排班沒出勤 勞動部:需請假可扣加班費
休息日若排定加班出勤,結果勞工沒照原定時數出勤,是否應該要請假扣薪?勞動部近日邀專家學者討論後,確立解釋方向,未來若發生此類情況,勞工未出勤的時數須請假,而計薪方式就依「勞工請假規則」辦理,休息日本薪一律照給,但加給的加班費部分,事假僱主可不給薪,病假僱主可扣半薪,近日將做出函釋。
勞動部次長廖蕙芳表示,勞動部前身勞委會曾在1993年解釋過,若國定假日發生類似情況,僱主要依實際出勤時數給薪並給加班費,未出勤時數則依勞工請假事由規定,因事就請事假,因病就請病假。這次開會研商後,認為從國假一貫邏輯下來,「沒道理做出不一樣的解釋」。
廖蕙芳說,勞動部目前確立的解釋方向是,休息日勞工答應加班,若因故要請假,就依「勞工請假規則」規定計算加班費,但本薪不能扣除。如勞工答應休息日出勤8小時,結果只出勤5小時,後面3小時請無薪事假,僱主應發給休息日當天本薪與5小時加班費。
至於勞工若休息日請假,是否會影響全勤獎金規定?廖蕙芳說,確實可能會影響。
因一例一休新制上路,《勞基法》明訂休息日出勤未滿4小時者以4小時計薪,以此類推;此函釋若實施,僱主能否要求勞工請事假來規避「做1給4」的規定?廖蕙芳說,若勞工遭僱主強迫請假,可向各縣市勞工主管機關或勞動部專線1955檢舉。
2017.1.3 (唐鎮宇/台北報導)

 【澄清稿】勞工於「休息日」本應休息,若其未出勤,無庸請假。
勞動部鄭重澄清,某工會團體質疑「勞工休息日未出勤應否請假」一事,實係誤解,特予說明如下:
勞動部前應某工會團體函詢,於105年11月以公文回復,休息日之出勤,屬延長工時性質,事業單位於事前除應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所定程序,經工會同意,如無工會經勞資會議同意外,並應徵得勞工個人同意;勞工如自始即不同意於休息日出勤,無庸請假。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上開復函所指,與近日各界有關「勞工如已同意並於休息日出勤後,因個人事、病原因未能按約定時數全程出勤時段之工資應如何發給及應否辦理請假」之情況,完全不同,處理方式明顯有別,不應曲意混淆。
此外,針對外界認為「週休二日」新規上路,可能影響部分事業單位星期六、日營運乙節,勞動部強調,勞動基準法所定之例假及休息日,其排定並不限於星期六、日實施,可由勞資雙方於契約中,約定最適出勤模式,以杜爭議。
勞動部重申,《勞動基準法》「週休二日」新制上路,各界難免需因法規適應而有磨合期。勞雇雙方本屬一體,雇主更應為提升勞工勞動條件而努力,至事業單位如配合業務特性需全年營運,有關因人力調度所生之困難,仍盼優先以增僱人力方式因應,以確實保障勞工身心健康及「週休二日」之權利。
2017.1.4 勞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