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崴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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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期
2016-11-09
105年11月製

 勞動條3字第1050132134號--核釋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
核釋勞動基準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該例假之安排,以每七日為一週期,每一週期內至少應有一日例假,原則上勞工不得連續工作逾六日。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事前徵得勞工同意後(同意書範例如附件),限於二週期內適當調整原定之例假,其間隔至多十二日:
一、年節、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屠宰業或承載旅客之運輸業,為因應公眾之生活便利,致有使勞工連續工作逾六日之必要。
二、因勞工從事工作之地點具特殊性(如海上、高山或偏遠地區等),其交通相當耗時,致有連續工作逾六日之必要。
三、因勞工於國外、船艦、航空器、闈場或電廠歲修執行職務,致有連續工作逾六日之必要。
勞工之例假經調整後,連續工作逾六日者,雇主應考量其健康及安全。調整例假之原因結束後,勞工不得連續工作逾六日。
本解釋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一日生效。

 為了減少紛爭 出勤紀錄須勞雇雙方共同確認
勞基法規定出勤紀錄必須以紀錄至分鐘,由於事涉工時及加班費計算,勞雇雙方錙銖必較,鑑於第一線勞檢員對出勤紀錄認定爭議多,雇主也備感困擾。為了減少紛爭,勞動部決定研擬出勤紀錄行政指導原則,明定出勤紀錄應該由勞雇雙方共同確認,減少紛爭。
勞基法規定趨嚴,各界反映執行率不佳,為了確保勞工權益,勞動部今年以來大幅提升勞動檢查量能,光是今年上半年勞動條件檢查達3萬多場次,裁罰數量達到5000多件,增幅驚人。隨著勞檢能量加大,第一線勞檢員不只負荷大增,各類爭議驟增,尤以出勤紀錄認定,問題最大。
勞動部表示,舉凡勞工是否超時工作、加班費計算、職災認定,甚至全勤獎金,出勤紀錄都是重要依據。勞基法去年修法,加重雇主保存出勤紀錄罰則,由2萬至30萬元提高為9萬至45萬元。出勤紀錄若登載不實,處罰2萬至30萬元。
勞動部已於去年訂定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也就是說新聞媒體工作者、外勤業務員及汽車駕駛等在外工作者的工時認定及出勤紀錄記載,已有參考原則,反而固定工作地點勞工如何計算工時,除了出勤紀錄外,無相關參考準則。
勞動部表示,固定場所勞工看似工時較易認定,但是一般企業不會下班時間到就趕人,勞工難免也會下班後留在公司處理私務,如果單以刷卡紀錄認定工時,難免有出入。例如下班前剛好接一通電話,講了很久後才去刷卡下班,到底算不算加班?晚上有約,空檔留在公司打電話,可能談到公務,也可能純聊天,如何計算工時?各類狀況都有,但誰說了才算?
官員表示,目前正訂定出勤紀錄指導原則,做為勞檢員及勞雇雙方規範,其中針對目前出勤紀錄只由人資單方面確認,改由勞雇雙方共同確認。為免時間過久,雙方不易確認,也希望訂定一定時間出勤紀錄,交由勞雇雙方確認,例如是否每周刷卡紀錄,應有勞工簽名確認。
2016.10.1 聯合晚報 記者陳素玲

 新規定生效!禁止跳槽同行 僱主須給半薪補償
部分企業在勞工到職時,會簽約要求未來若離職,一定期間內不得跳槽到同行工作,即「競業禁止條款」,但勞動部今公告實施《勞基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明訂有競業禁止條款的公司,須給勞工離職時月平均工資的一半作為補償,且競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2年,新規定後天生效。
《勞基法》去年12月中修法通過,將競業禁止條款等入法,這次公告實施的細則明訂競業條款的範圍、期間與補償金額規定,未來勞動契約違反法律就視為無效。
依勞動部今天公告內容,競業禁止條款期間不得超過僱主想要保護的營業秘密、技術資訊的生命週期,且最長不得超過2年。另外競業禁止的區域應以原公司實際營業的範圍為限,且競業的對象與範圍應明確且確有競爭關係。
勞動部官員說,例如有補習班在高雄營業,卻要老師離職後不能到花蓮補習班任職,這不符合競業禁止的範圍。
另外細則也規定,約定競業禁止須給勞工一定的補償,補償金額不能低於勞工離職時月平均工資的一半;另外還要考量補償金額能否維持勞工生活所需、和勞工所受損失是否相當等。
2016.10.7 蘋果日報 

 勞保局貼心提醒,勞、農保若重複加保, 1年超過180日,農保就要退保喔
農保是從事農業工作且無其他專任職業的人所參加的社會保險。已經參加農保的農民,若是利用農閒時期出外工作或受僱打工,雇主依照法令規定為他加勞保,就會產生「勞、農保重複加保」的情形。
勞保、農保可以重複加保嗎?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表示,在97年11月27日以前,依規定勞、農保是1天都不得重複加保,一旦重複,就必須在參加勞保的前1日退出農保。在97年11月28日以後,政府順應農業經營型態轉變而修定法令,以從事農業為主要職業的農民在農閒做其他工作再參加勞保,只要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計不超過180日,農保資格不受影響。
若勞、農保重複加保1年超過180日,農保被退保了,該怎麼處理?勞保局提醒,農保退保後,若勞動工作沒繼續而離職退出勞保時,只要沒有領過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例如:勞保老年給付、軍保退伍給付、公保養老給付、國保老年年金)且實際從事農業工作,可向戶籍所在地之投保農會重新申請加入農保。
農民於農閒打工,可否以「已有農保」為由要求雇主不要為他加勞保?勞保局呼籲,按勞保條例規定,如果是受僱於已設立登記且僱用勞工5人(含臨時工、工讀生)以上之事業單位從事工作,就是勞保強制投保對象,若是違背規定未在到職當天申報參加勞保,或勞工不參加勞保,均有相關處罰規定,仍請雇主依規定為彼等申報加入勞保,以免觸法。
2016.10.20 勞動部

 搞清楚,大部分勞工是嫌賺太少,不是假太少
為了表達反「砍假」、落實週休二日的決心,由來自全國各行各業上百個工會及勞工團體組成的「123 大聯盟」,日前舉行遊行,堅持全國一年休假 123 天。
他們的論述大約是這樣:
青年打工以服務業居多,砍了七天國定假日,就不能領七天的雙倍薪資,一年可能少領7,000多元,相當於少了一個月的生活開銷,對於當前青年面對高學費、學貸難償還的狀況下,如雪上加霜。
打工族處在苛扣加班費、無勞保、長工時的勞動條件中「從未被合理對待」,全職工作者少了七天休時,如同「加速過勞死」,青年看不見未來,只看見自己的勞動條件與肝「被資本家硬生生操爆」。
質疑若要全國休假一致「為何不增加公務員的休假」?民進黨之所以能執政「是因為大家希望國民黨倒」,而民進黨若執意砍假、與青年作對,「我們也能讓民進黨倒」。
事實如何呢?
15年前公務員早就開始週休二日,並將其國定假日調為11天,全年休假為115天(52週×2+11天);蔡英文政府將「週休二日」與「休息日」入法,讓全國休假大致統一,勞工比照公務員全面週休二日之後,全年休假為116天(52週×2+12),國定假日一樣比照公務員為11天,但還多出一天勞動節休假。
勞工 在之前雙週84工時的年代,全年休假為110天(全年例假52天+39天休假+19天國定假日),修法後,勞工也因全面週休二日而較現制多出6天假。多出的6天休假日數百億元由資方吸收。
他們不說修法後勞工全年休假日從現行的110天變成116天,全年休假增加6天,卻硬拗19天國定假日,「少了」7天。
又說,為什麼勞工的全年休假日要「配合」公務員,為什麼不能多放假?
他們只想打工,斤斤計較加班費問題。以往休息日加班,僱主目前只要前兩小時多發1/3倍加班費,之後每小時多發2/3倍加班費;修法後則改為前兩小時多發1又1/3倍加班費,之後每小時多發1又2/3倍加班費。若雇主要勞工休息日上班,必須付出比以往多出一倍以上的加班費。
小英政府也終於回神,認清事實不再隨勞團起舞,應該給予喝采。「123 大聯盟」遊行訴求,會得到全社會的認同嗎?看來未必。
馬政府執政8年實質薪資倒退16年,2014年平均實質經常性薪資是36,749元,較1999年37,277元水準還低。台灣南北薪水真的差很大?一名在高雄應徵的會計的網友,開28K的月薪,卻慘遭面試主管打臉「你怎麼會要求這樣的薪水」,有網友酸說「高雄喔,有22k就要謝主隆恩了。」有人說「屏東更慘,20K月休八天助理一堆人搶著進。」
嚴格說來,勞工無法週休二日,特別是在中、南部,是有相當的勞工自願配合雇主,就是要增加工作天數以增加收入,對於雇主少給加班費時,要求休息例假日加班時,除不會拒絕外,更不可能出面檢舉,這是社會的現實。勞工深知,中小企業的雇主經營也是十分艱辛,不考慮實際情況,一昧要求雇主提高薪資,增加休假,只是殺雞取卵,終究是雙輸。
本人一位朋友是泥水師傅,為北部某百貨公司趕工,連續30天大夜班,這樣社會底層的勞工比比皆是,勞團可想到他們嗎?
持平而論,大型企業或上軌道的公司行號,大都能遵守週休二日的規定。我們相信政府勞檢單位對於上述中小企業的困境也是了然於胸,往往採取睜一眼閉一眼的態度,故無法真正落實勞檢工作。
其實,真正有經營實力,卻明著違背法令壓榨勞工胡作非為的公司行號,不能說沒有,這就要靠勞檢單位確實查核,以維護勞工應有的權利。
我們應該感謝勞團們不懈地努力,才能為年輕勞工們掙得了好幾天特休假;小英政府也聽見勞工的意見,提出具體的回應,修法增加勞工休假,勞團應該見好就收,否則就失去保障勞工的初衷。
如果還一意孤行,就請「123 大聯盟」在到中、南部多半幾場遊行,以檢驗民意到底是站在哪一邊?
2016.10.26 蘋果日報 周汝東/醫療業

 106年1月1日起,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率調高0.5%,保險費按被保險人當月投保薪資10.5%(含就業保險費率1%)計算,以及投保薪資分級表配合基本工資調整修正。
106年1月1日起,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率調整為10.5%。但是,自《就業保險法》施行之日起,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率按被保險人當月投保薪資調降1%,所以,106年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費率按被保險人當月投保薪資9.5%計算。
另外,基本工資自明(106)年1月1日起從20,008元調整為21,009元,勞動部表示,「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將援例配合基本工資調整同步修正施行。
依目前擬訂之修正草案,新修正之投保薪資分級表第1級月投保薪資金額修正為21,009元,原分級表第2級20,100元及第3級21,000元刪除,第4級21,900元遞移為第2級,餘級次均遞移。21,900元以上維持原級距及金額,最高1級仍為45,800元,修正後分級表計18級。職業訓練機構受訓者、部分工時勞工及庇護性就業身心障礙被保險人之薪資報酬未達基本工資者,月投保薪資增列原分級表第1級20,008元,餘等級及月投保薪資下限均維持原規定未變動。新修正之分級表俟行政院核定後,勞保局將據以辦理相關調整投保薪資事項。
勞保局說明,為即時通知並方便投保單位正確計收明年度應繳之保險費,勞保局預計於105年10月份保險費繳款單(11月底寄發)通知所有勞保投保單位,請投保單位自106年1月1日起以新費率計收保險費,並將106年度適用之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保險費分擔金額表置放於勞保局全球資訊網首頁「其他便民服務」之「投保薪資分級表」、「保險費分擔表」專區,投保單位及被保險人可上網查閱、下載,亦可至該網站首頁「網路快速服務」之「保險費/給付金額試算」專區試算應分擔之保險費。
2016.10.25 勞動部

 台南違反勞基法裁處 未依規定給付加班費最多
你的公司,有沒有依規定給付加班費?台南市府勞工局統計,違反勞基法裁處案件,以未依規定給付加班費最多,今年累計裁處就有209件,占所有裁處案件的一成五,每件開罰至少2萬元。
勞工局長王鑫基表示,雇主常在受罰後,才知道相關法令規定;如雇主要讓勞工加班,加班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額加給3分之1以上,若再延長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3分之2以上。一旦查獲違者可處罰鍰2到30萬元。
王鑫基說,勞基法近期有大幅修正,例如雇主未置備出勤紀錄,其罰鍰提升至9到45萬元規定,台南市擬好「事業單位有關勞動條件之自主檢核表」,方便雇主自我檢核,避免受罰。
2016.10.25 聯合報 記者邵心杰

 立法院今(1)日三讀通過《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4條等條文修正草案,放寬勞工工作年資滿15年者,得選擇一次退休金或月退休金,更靈活規劃退休生活。
立法院今(1)日三讀通過《勞工退休金條例》第5條、第24條、第46條及第48條條文修正草案,勞工工作年資滿15年以上,得選擇請領一次退休金或月退休金,並同時提高事業單位拒絕提供資料或對提出申訴勞工為不利處分者,處罰上限由原15萬元提高至30萬元。預估有632萬餘勞工受惠。
勞動部表示,現行《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4條規定,勞工年滿60歲,工作年資滿15年以上者,僅得請領月退休金。考量社會經濟情勢及因應勞工對於退休後有不同的規劃與需求,爰修法開放勞工得選擇月退休金或一次退休金,使勞工請領退休金方式更具彈性,並能自主、靈活規劃退休生活。此外,配合《勞動基準法第》74條及第79條雇主對提出申訴勞工為不利處分之罰則規定,修正勞工退休金條例第48條,事業單位拒絕提供資料或對提出申訴勞工為不利處分者,由原處罰上限15萬元提高至30萬元。
勞動部說明,相關修正條文俟總統公布後即可據以施行,將可進一步增進勞工老年經濟生活安全,督促事業單位遵守法令,確保勞工之退休金權益。
2016.11.1 勞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