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崴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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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期
2016-09-15
105年9月製

 你也是血汗責任制?勞動部:非雇主說了算
血汗責任制是許多上班族心中的痛,勞團今也赴勞動部抗議,要求廢止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一、俗稱責任制條款。勞動部官員表示,將檢討適用責任制的工作是否需要繼續適用,但責任制並非雇主說了算,實務上常出現的是雇主自行約定責任制,「基本上都是違法」。
勞基法第84條之一規定,勞動部核定公告的工作者,可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不受不受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規定限制,勞雇雙方勞動條件依雙方約定辦理;套用在實務上,就是大眾認知的「責任制」。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專委王金蓉特別說明,勞基法第84條之一並非針對產業、行業,而是針對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監視性或間歇性工作或其他性質特殊的工作,勞動部也有明定適用的工作者;若工作符合勞動部公告適用第84條之一,雇主和勞工另行約定工時、休假、例假後,還需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才算合法適用。
王金蓉也說,職場上很多責任制工作,往往是雇主自行和員工約定,並不符合勞基法規定,已經構成違法。
2016.8.3經濟日報 記者潘姿羽

 《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係允雇主與特定勞工合理協商工作時間,勞動部將持續就現行適用之工作者進行檢討。
勞動部重申,《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意旨,在給予雇主與特定勞工合理協商工作時間的彈性。經核定為《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之工作者,固得不受該法部分規定(第30條、第32條、第36條、第37條及第49條)之限制,惟勞雇雙方另行約定之工作時間等,仍應參考該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其特別約定,應以書面經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備,始生效力。至勞工雖屬經核定為該條規定工作者,惟雇主未曾將勞雇間之約定以書面報該當地主管機關核備,或當地主管機關未予核備者,自不得依該條規定,排除前開各該條文之限制。
勞動部指出,《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因部分工作者仍有特殊工時規範之必要,勞動部業就已指定之工作者繼續適用之必要性積極檢討。歷年核定122項工作者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自100年起陸續檢討廢止醫療保健服務業(含國軍醫院及其民眾診療處)之部分場所及人員、托兒所保育員及一般旅館業鋪床工及銀行業僱用經理職以上人員等55項工作者,目前仍有67項工作者適用該條規定。勞動部將持續就現行仍適用第84條之1規定之工作者,每半年提送「勞動基準諮詢會」討論是否有繼續適用之必要性。
勞動部說明,由於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屬監視性、間歇性工作者,前經核定公告為得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之工作者。為保障該等人員權益,該部前於100年間邀集勞雇團體及地方政府機關共同研訂「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於104年2月26日及同年5月29日再行檢討修正部分規範,明定一般保全人員每月正常工時上限為240小時,每月延長工時上限為48小時,每月總工時上限為288小時;逾約定之正常工作時間者,仍應依法給付延時工資。除提供勞雇雙方遵循以為合理之工時約定外,並作為各地方主管機關審核勞雇雙方書面約定之重要參考。有助於避免保全人員過勞,增進健康福祉。
勞動部強調,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工作時間並非完全無限制,亦非全無例假或得任意使勞工於例假出勤。雇主如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申訴,以維權益。
2016.8.3 勞動部

 夜點費不算工資? 中油敗訴
中油公司陳姓加油工輪值大夜班和小夜班,公司卻沒把夜點費撥入退休金專戶,法官認定具有經常性給與和勞務對價性,屬於工資,判中油必須提撥勞退金。
桃園地院調查,陳姓男子10多年前到中油公司任加油工,輪值小夜班的夜點費是250元,大夜班400元,6年前他選擇勞退新制,發現公司沒把夜點費納入每月工資、未提撥退休金專戶,他認為夜點費屬於工資,打行政訴訟主張中油應提撥。
法院審理時,中油公司表示,中油是國營事業,夜點費是給員工便當、麵包等食物作為點心,因體恤員工辛勞、沒時間購買,才改為夜點費,性質屬於食物代金和恩惠性給付,不該列入工資,且國營事業法也未將夜點費列入薪資項目,主張不必提撥勞退金。
法官認為,員工每月固定輪值大夜班及小夜班、沒有選擇權利,且已形成制度,從夜點費的給與方式、數額、給付次數等面向,非但具有固定性與經常性,並為勞資雙方所能預期,具有「經常性給與」的性質。
而小夜班和大夜班的夜點費有差異,顯見中油發放夜點費給員工,是考慮到輪值大夜班者較小夜班辛苦,是報償員工提供勞務辛勞程度,才發給不同金額夜點費,顯然具有「勞務對價性」。法官因此認定夜點費屬於勞基法所定的工資,判中油要提撥勞退金。
2016.8.8 聯合報 記者呂開瑞

 勞動部將持續就現行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之工作者進行檢討,以確保勞工權益。
針對今(7)日勞工團體提出要求廢除《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主張,勞動部表示,《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係因部分工作者仍有特殊工時規範之必要,方允許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之工作時間,不受該法工時一般規定之限制。勞雇雙方約定時,仍應參考該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並應以書面送經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備,始生效力。至於現行仍適用第84條之1規定之工作者,勞動部將持續動態檢討。檢討的過程中,一定會請勞工代表參與,請勞工朋友放心。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保全業保全人員為《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之工作者。為促進該等人員福祉,該部前於100年間邀集勞雇團體及地方政府機關共同研訂「保全業之保全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除提供勞雇雙方遵循以為合理之工時約定外,並要求各地方主管機關作為審核勞雇雙方書面約定之重要參考。為確保勞工權益,並使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審查標準一致,勞動部於104年6月24日修正部分規範,明定一般保全人員每月正常工時及延長工時上限,逾約定之正常工作時間者,仍應依法給付延時工資。有助於避免保全人員過勞,增進健康福祉。
勞動部強調,所謂「84條之1」的彈性,並非指勞工之工作時間完全不受限制或全無例假與休假,此外,亦不允許妊娠或哺乳期間之女性勞工從事夜間工作。勞雇雙方在約定時,仍須參考勞動基準法規定的基準,在不損及勞工健康福祉之前提下訂定。至於根本不屬於「84條之1」的工作者,例如電子製造業的工程師,完全沒有實施所謂「責任制」的空間。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或撥打「1955專線」申訴,以維權益。
2016.8.7 勞動部

 小心罰10倍!勞保局:只要有1名員工 就要加保就業保險
現行規定雇用員工5人以上的事業單位,是勞工保險的強制投保單位。但勞保局今天指出,只要雇用員工1人,即為就業保險的強制投保單位。因此不是勞保強制投保的單位,如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補習班、私人診所、人民團體、雇用員工4人以下的公司行號等,如果不願參加勞保,仍應於員工到職當日申報參加就保。
勞保局指出,只要15歲以上,65歲以下,受雇的本國籍勞工以及依法在台工作的外國籍配偶、大陸配偶和港澳地區配偶,除參加公教人員保險或軍人保險、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者外,都是屬於強制參加就業保險的對象。
勞保局表示,雇主沒幫員工加就保,除會被核處應負擔就保保險費的10倍罰鍰,如果勞工因此無法向勞保局請領相關就保給付,如失業給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及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等,雇主還要賠償給勞工。
2016.8.11 聯合報 記者陳智華

 林建山專欄:剛性七休一:終必扼殺臺灣經濟生機
足可以全面扼殺臺灣經濟未來發展生機的「剛性七休一制」,在林全院長髮夾彎推遲的同時,又信誓旦旦說十月一日必定上路。倘然如此,則「剛性七休一制」實施日,勢必也就會是臺灣經濟社會蒙難日的開始。
縮減勞動供給並禁絕彈性調配
原定2016年8月1日實施的勞工強制「七休一」政策,引發產業經濟大反彈,行政院林全院長2016年7月30日晚間緊急拍板,延至2016年10月1日上路。勞動部將針對取消「例假可挪移」函釋,但仍剛性規範每七天必須休一天的法律文字,在兩個月內訂定裁量基準,以確保勞工權益。針對旅遊業、媒體與大眾運輸業等公用事業及民生經濟關聯服務業,在「七休一」僵直剛性的休假規制,不合自由開放市場的彈性需求,勞動部訂定裁量基準時應加評估,給予特殊考量。
「剛性七休一制」是化約了過去五、六年間臺灣社會民粹對勞雇關係摩擦爭執事項的局部,主要化約了兩大關鍵經濟要素:一是單向思維地「縮減工時」:透過加多拉長勞工休假時間,包括「二例」、「一例一休」、「還我七天國定假日」,以及「貫徹每週工時從48小時減少為40小時」等,來持續擠縮「工時」(working hours),亦即全面減少國家社會的整體「勞動供給數量」(squeezing the national labour supply);另一則是「全面僵固禁絕彈性工時制」:透過「七休一」(不得連續六天以上工作之剛性限制),讓勞動力供給,不得有超過六天以上時間幅度的任何方式彈性調節配置。
「體力工」與「非體力工」分治
「縮減工時」是今天蔡政府林內閣勞動部強制推動「剛性七休一制」的核心事項,看似為了「弱勢者」謀取最大「小確幸」,但實質上,卻已為整個臺灣經濟社會的前瞻性未來及國家發展成長願景,設下了莫大障礙與陷阱。
「縮減工時」的主張與作為方式,最早是源自於1965年絕大多數歐洲社會轉進「福利國家」(the Welfare States)社會主義民主政經體制,所採取的經濟治國勞動市場管理政策措施,以限縮勞動工時及設定最低工資方式,以維繫過剩勞動人口的就業機會,與維生所得的起碼水準,這對當時已然富裕但製造業產業並不繁盛的大多數歐洲國家而言,的確算是應時適地的治國方略。
但是,「工時」所代表的是一個國家勞動市場中的「勞動供給數量」的基本樣態,總勞動工時的長短,所應該映現的正是各該國家勞動供給的豐蹇餘絀;而「工資」則代表的是勞動市場中的「勞動供需交易價格水準」,其工資給付型態,更會大大改變一國勞動市場的交易條件與方式。這樣子的工時、工資規制,在1995年歐洲國家全面放棄「福利國家」政經體制之後,開始作了大幅度鬆綁與自由化。
在今天全世界訂有「工時規範」與「基本工資規範」的68個國家中,幾乎全部都適行採用「工時制」兼用「時薪制」型態;不過,必須加以明辨與注意的是,在主要OECD先進國家之中,包括每週工時曾經壓低到35小時的法國,都在制度開展的初使,早已明確分流規定:「體力工」適用「工時制」兼「時薪制」,而「非體力工」(即知識及技能以上勞動者)完全適行「責任制」兼「包裹薪資制」型態,也就是對「非體力工」沒有所謂工時多寡的剛性限制。
工時制欺凌責任制的臺灣民粹政治
今天在臺灣,之所以會出現勞方極力爭取「更多休假、更少工時」的關鍵背景,實乃臺灣直到今天猶然全面奉行實施的薪給方式,實乃全世界除了實施「責任制」勞動條件國家或產業部門者外,根本已經鮮有在繼續採用「月薪制」或「包月制」之薪給方式的國家。準照根本是「責任制」屬性的「月薪制」之基礎條件,勞動者之每月貢獻工時多寡長短,對統包式「基本月薪水準」,根本毫無影響或改變,(當然這不包括部分勞動者所最在意的加班費之機會利益)。依這樣的運行方式,所有假借「工時多寡長短」之規範,其好壞效應結果,都祇會衝擊雇主單獨一方,對受雇的勞方,則一無影響或損失,所以才會出現今天在臺灣社會所看到的景象:勞方喜歡極了「越多休假越短工時越好」,雇主則當然成為整個機制的唯一受害者方,以至必然堅持反對看法。
設若今天臺灣也像歐洲一樣的薪給機制,也像法國分流規制一樣:凡體力工一律適用「工時制」兼「時薪制」,而非體力工一律「責任制」兼「包裹薪資制」,則今天在臺灣,日日所見激越有加的「一例一休/二例」爭戰,就不可能發生。
第一槍為「彈性工時制」鬆綁的內政部函釋
至於「全面禁絕彈性工時制」,更是絕倒天下的「絕對落伍倒退的霸凌法制」。
蔡政府林內閣勞動部所預定要在2016年10月1日強制推行「剛性七休一制」,亦即任何類別勞動力都不得連續上班7天的「勞動工作日」剛性僵直規範,其實早已經就是今天全世界最為落伍與最大退步的勞動市場營運之休假規制。之所以會肇致今天這種詭譎局面,主要原因是,勞動部在2016年6月29日因一位立法委員為一位超商大夜班時薪員工的連續排班「冤屈」,而提案,並糊里糊塗做成立法院決議,硬將民國七十五年內政部所做出的函釋予以廢止,所肇致的。
其實,內政部早在1986年即已體察世界潮流趨勢,所作的「稍稍比較進步的」這項函釋,主要有兩個重點:一是做出「勞工7天中應有1天例假」的規定,二是針對這一「七休一」規定,給了「合乎市場趨勢需求的」可酌情調整空間,意即讓工商企業廠商雇主適行「兩周制彈性工作日」,可以將所雇用勞工的例假,彈性放在兩周的頭與尾,形成可連上12天班仍不違法。這項函釋的鬆綁幅度,事實上比起同一時間歐盟的「可彈性期間三個月」嚴格得多,與今天所有歐洲國家的「可彈性期間六個月到一年」,更是完全不可攀比。
削足限用製造業勞工為基底的勞基法
但是,在最近二十多年炙烈的仇富反商社會民粹氛圍下,立法院竟在有數的積極委員以「避免雇主濫用函釋,使勞工連續工作多日造成過勞」為由,就糊里糊塗決議廢止了內政部75年的函釋,並催逼勞動部必須2016年6月底照決議宣告,自2016年8月起廢止上述彈性工作日之函釋,相關規定回到勞基法第卅六條規定:每七天至少要有一天休息。倘若勞工連上7天班,可處2到30萬元罰鍰;但事實上,《勞動基準法》母法中,並未有工作6天應休息1天之規定的明確條文,也沒有關於兩個周期之內的休假日,究竟應該放在哪一天的明確規定;因此,即使廢止了上述函釋,依法仍然無法落實原本勞動部所主觀希望落實「高度保護勞工」的「做六休一」政策。
然而,正由於我國《勞動基準法》實乃通盤源出於《工廠法》,所有前提假設都以「生產製造工廠裝配線上的勞工」為法制規範主體,拿到了廿一世紀以服務業經濟為主幹的知識經濟社會,這套《勞動基準法》根本就是「全盤不合時宜」。
這也就是為什麼整個社會高度聯結民生經濟的公用事業、公共交通運輸服務業,以及世界潮流已經走上「一年365天每天24小時」的全球化服務產業,都在這一落伍退步的僵直剛性「七休一」政策下,完全凍未條的根本關鍵原因。所以,對於行政院要求勞動部應依據《行政程序法》規定,訂定適用現行勞基法第36條裁量基準,並以發布命令,「以確保勞工7天休1天權益」的作為方式,非常悲觀,根本不抱任何前瞻積極性發展的期待。
徹底殺死經濟生機活力
「剛性七休一制」可謂是蔡政府林內閣是藉由《勞基法》的「新」詮解與「新」執行,採取了極其復古反動的方法與手段,用前所未有的僵直剛性規範干預,嚴重緊縮了整個國家社會勞動供給數量,也限縮了既有「彈性工時」的僅有可彈性空間,成為「勞動供給調度分配」的絕對零彈性,又亟思動員各種公權力手段,打破市場機制,硬性調高「基本工資」,恐怕很快地,臺灣經濟復甦的僅有活力與動能,就要被完全摧毀殆盡;也就是臺灣現有的小確幸經濟社會,就要被整死。
「剛性七休一制」對臺灣經濟社會成長發展的打壓衝擊,勢必肇致極大的負向效應,根本扼殺臺灣經濟未來的生機動能。
第一是,肇致臺灣人力資本斷崖或人才斷崖(talent cliff)的提前到來。進入廿一世紀以來,臺灣社會「少子化與高齡化併發症」的激化程度加速提高,各級勞動力供給短缺問題,早已經亮起了大紅燈;卻在此一時刻,蔡政府林內閣竟然急急徨徨祭起「斲喪國內勞動供給數量」以及「僵滯勞動供給配置效能/效率之彈性機制」的「超級反動手段」,對「勞動力短缺危機」直接落井下石,使我國「勞工工時」及「勞動工資」兩大市場變數,都一時之間變成為「國家經濟危機」的惡化因素,「剛性七休一制」是完全沒有前瞻遠見的「愚蠢」治國政策。
第二是,立即激升臺灣投資營商條件的「社會成本」,殺死了臺灣的企業家/創業家精神,絕對不利於對外投資及本國資本的投資吸引力與投資營運意願。如此一來,「剛性七休一制」等同於是掏空臺灣經濟動能與本錢的大殺手。
第三是,臺灣服務經濟產業的全面窒息死亡。當廿一世紀全球服務業經濟體制全面走向「全球連通接軌」、「24小時365天全時全方位服務」時代,對於已然高占國家經濟70%以上份額的臺灣服務產業,勢必要在「剛性七休一制」之下,完全喪失永續經營生存的機遇。
第四是,逼使臺灣企業家精神、全球化營運人才、國際事業專業經理人才、高科技產業專業人才、知識技術人才等全面淨外流,使臺灣經濟社會加速空洞化、平庸化,甚至會走上全面低級化發展。
*作者為財團法人環球經濟社社長兼公共政策研究所所長
2016.8.10 作者林建山 | 風傳媒

 勞動部修正「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 強化保障部分工時勞工勞動權益。
為配合法令之修正,勞動部今(16)日修正「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應行注意事項),使部分工時勞工之勞動權益有更細緻化的保障規範。勞動部亦通函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轉知相關單位參考辦理。並提醒事業單位如違反相關規定,回歸各該條文處罰。
《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並未排除部分工時勞工之適用,其勞動權益與一般勞工並無不同。為保障部分工時勞工之勞動權益,勞動部業就工資、休假及請假、資遣及退休、職工褔利、勞工保險、安全衛生等相關議題,於103年1月27日訂定「應行注意事項」,以提醒事業單位及勞工法令上之權益保障。有鑒於「應行注意事項」實施至今已有一段時日,爰配合相關法令之修正,勞動部修正「應行注意事項」第陸點、第捌點規定。
本次「應行注意事項」主要修正內容如下:
一、配合法定正常工時縮減,調整婚、喪、事、病假計算方式,現修正為:按勞工平均每週工作時數除以40小時(原為42小時)乘以應給予請假日數乘以8小時。
二、明確依《性別工作平等法》所規定之假別計給方式及相關權益。
三、新增謀職假計給方式及預告期間。
四、配合104年4月24日修正發布之「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修正相關規定。
勞動部強調,部分工時勞工之勞動權益與全職工時勞工均受《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保障,休假及相關權益均依照均等待遇原則及比例原則,給予相當日數。雇主如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或社會局(處)】、勞工保險局申訴,以維權益。
2016.8.16 勞動部

 【勞資爭議】謝金河:若通過二例 窮人恐無翻身機會
財信傳媒董事長謝金河在臉書發文指出,小英總統在就職演說中特別強調,這個政府是來解決問題的政府,也是最會溝通的政府,現在執政不到百日,不但溝通無效,而且搞得全台烽火,各種階層全都對立卯上,最嚴重的是勞資爭議,不但勞團抗議,資方也拒絕恊商,大家僵在那裏!整個社會怨氣沖天,當然小英總統民調也急速滑落。
他說,歷年勞資雙方偶有對立,但從來沒有像這次搞得這麼對立,勞動部端出的「例」、「休」把大家搞得團團轉。起初我不知道大家在爭議什麼?後來才知道「例」是例假日是不能上班的,「休」是勞資雙方可恊議上班,換句話說,勞動部把過去勞資雙方恊商的彈性拿掉了,碰到「例」勞方想上班都不行,假如我們的社會通過「二例」,恐怕窮苦人家想翻身機會都沒有。
國際上,對體力勞動者與非體力勞動者本來就有不同規範,前者領時薪,後者是責任制。台灣人人都在說新經濟,可是掌握決策的官員卻停留在18世紀工業革命時代的舊思維,如何解決勞資爭議的問題?
台灣過去的經濟奇蹟靠的是全民打拼的彈性,現在林全院長要勞工多休息,不小心就會變成永遠休息。今年Adidas及Nike全力投入用機器人製鞋,過去像寶成僱用百萬勞工的時代很快結束,這些一線大鞋廠,未來「人類勞工」恐怕剩下不到十分之一。面對這個巨變時代,勞動部依舊用舊思維來解決勞資爭議問題,受害的最後仍是勞工。
2016.8.17 財經中心/台北報導

 婚假 陪產假 打工族可依工時比例請假
打工族也可以請婚假、產檢假、陪產假等,別讓自己權益睡著了。勞動部昨公布修正「雇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雇主應給予部分工時勞工(打工族)婚假等假期,依每周工時占正職勞工時數比率給假。
勞動部勞動條件司科長楊玫瑩說,配合法定工時今年從雙周八十四小時縮減為單周四十小時,修正婚、喪、事、病假計算方式,應按勞工平均每周工作時數除以四十小時,乘以應給請假日數,再乘以八小時。
例如勞基法規定婚假八天,如果打工族每周工作廿小時,就可獲卅二小時婚假(廿除四十等於二分之一,應有四天婚假;因部分工時以時數計算,相當於有卅二小時婚假)。昨天也新增「謀職假」規定,打工族同樣按比率給假。
不過,工商界並不樂見。工總秘書長蔡練生說,執行上會有問題;工商協進會理事長林伯豐接受採訪時說,「把企業都趕走好了!」林伯豐說,政府不解決問題,反逆向操作,對經濟不利。
2016.8.17 聯合報 記者陳智華/台北報導

 7休1裁量基準將出爐 3種狀況可連上12天
7休1裁量基準最快9月1日出爐,根據勞動部現行規劃,只有符合公眾利益的短期任務或特殊原因、重要年節假期,及出國工作等3種狀況,才能不遵守7休1法令,最長連上12天班。
勞動部日前廢除民國75年函示,原本將在8月1日上路,但行政院跟勞動部臨時召開記者會指出將在2個月內提出裁量基準,讓部分例外情況可以不用7休1。
根據勞動部規劃,「裁量基準的原則是例外中的例外,絕對不會變成通例」,一定需要符合基於公眾生活便利短期任務、重要年節、境外短期工作者其中之一,才能適用裁量基準。
除此之外,執行上除了必須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外,還需經個別勞工同意,雇主也需考量勞工健康及安全下,勞工最長可連上12天班。勞工如果覺得身體無法負荷,隨時都可以終止例假調整,恢復7休1的工作形態。
不過,勞動部說,這些都是初步規劃,詳細的草案內容還是會在經過討論後,才會定案。
2016.8.24 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