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崴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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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期
2016-01-13
105年1月製

 修正「勞動基準法」
中華民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立法院第 8  屆第 8  會期第 11 次會議通過
(公報初稿資料,正確條文以總統公布之條文為準)
第 9-1 條
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前項第四款所定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
違反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其約定無效。
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縮短為二年。

第 10-1 條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第 15-1 條
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
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
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
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
三、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
四、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約定無效。
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第 44 條
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受僱從事工作者,為童工。
童工及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

第 46 條
未滿十八歲之人受僱從事工作者,雇主應置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其年齡證明文件。

發文單位:勞動部
發文字號:勞動條 3 字第 1040132417 號
發文日期:民國 104 年 11 月 17 日
資料來源:勞動部
相關法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7 條(104.10.23)
要 旨:勞工遲到時,雇主不得逕自規定遲到時間均應以請假方式處理,而不論以比例扣薪或請事假處理,於計算該日延長工時時數,遲到或請事假時段仍應與是日工作時間合併計算,如雙方協商合議調整工作時間,得以超過變更後正常工作時間計算延長工時
主    旨:所詢勞工遲到之時段,應否納入工作時間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    明:
一、復貴公司 104  年 11 月 9  日信字第 104110901  號函。
二、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勞工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請假等有關事項,應由勞雇雙方於勞動契約約定。任一方有調整工作時間之必要時,應與他方重行協商合致,始得為之。勞工上班遲到之時間,因未提供勞務,雇主得就遲到時間比例扣發當日工資。雇主如允勞工得以請假方式辦理,尚非不可;其請假之最小單位,得由勞雇雙方自行議定,但雇主不得逕自規定該等遲到時間均應以請假方式處理。
三、案內勞工遲到之時段,不論係採遲到扣薪或以請事假方式辦理,於計算該日延長工時時數,遲到或請事假之時段仍應與是日工作時間合併計算。雙方對於勞工遲到之事實,於是日原定正常工作時間不變之前提下,協商合議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時間者,得以超過變更後之正常工作時間計算延長工時。至於貴公司是否確與勞工協議調整該日之工作起迄時間,仍應視個案事證查察以判。

正    本:正○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副    本: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台南市政府、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同志、跨性別伴侶 即起可請「家庭照顧假」
勞動部11月函示各地方政府勞動局,家屬援引《民法》第1123條從寬解釋,凡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同志或跨性別伴侶只要符合此要件,即起若有重病等事故,可向僱主請「家庭照顧假」,僱主不得拒絕。
《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勞工可請家庭照顧假,每年最多7天,僱主不得拒絕,也不得扣全勤獎金等,但請假期間可不給薪。
北市府勞動局就業安全科長劉家鴻指出,上開法令未定義「家庭成員」,一般多認定為配偶或親屬,近日政院開會檢討同志伴侶法律權益,勞動部決定援引《民法》規定「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並從寬解釋,包括同居人、同志或跨性別伴侶符合此條件都算家庭成員。
劉家鴻表示,「永久共同生活」原則上以「戶籍謄本」認定,若同志或跨性別伴侶未設在同個戶籍下,但仍有居住事實,則視個案認定。即日起同志或跨性別伴侶適用家庭照顧假,雇主不得拒絕;若僱主拒給假,勞工可向勞工局處申訴,雇主遭查有違法,將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處以2萬元到30萬元罰鍰。
對此,伴侶盟執行長許秀雯表示,樂見其成,盼能再進一步產假、喪假,以實質方式落實同志平權。

 外籍勞工變更住地 要通報主管機關
雲林縣政府勞工處今天指出,外籍勞工變更住宿地點,依照規定雇主要通報主管機關,違者最高處罰30萬元,還要廢止招募及聘僱許可。
雲林縣政府勞工處長張哲誠指出,就業服務法民國99年3月修正,新增規定雇主若未通報外籍勞工變更住宿地點,將採1比1比例,廢止雇主有效許可招募人數及聘僱許可。
他指出,外籍勞工變更住宿地點,雇主應在變更後7天內,以書面通知外國人工作所在地及住宿地點的當地主管機關。
張哲誠表示,外籍勞工若隨被看護者遷移、或工廠調派等因素變更住宿地點,雇主未依規定通報,將以違反就業服務法處罰新台幣6萬元至30萬元,另將會受到廢止雇主合法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

 勞工因雇主「遷廠」而自行離職,仍可申請失業給付。
為保障勞工權益,勞動部日前函釋,勞工因雇主遷廠而選擇自行離職,不論雇主是否已提供必要的協助,仍屬於就業保險法之非自願離職,於失業期間可依法申請失業給付。
勞動部表示,實務上有雇主基於經營成本搬遷工廠,勞工不願意變更工作地點而選擇自行離職,但因雇主已有提供免費住宿及交通費用補貼等必要協助,未違反勞動契約,衍生是否認定為非自願離職爭議。考量就業保險目的在保障非因勞工本身原因而離職之就業安全,並不以雇主資遣勞工或違反勞動契約等可歸責於雇主的離職事由為限,遷廠即為就業保險法所定非自願離職事由之一,且變更工作地點對勞工及其家人日常生活勢必產生相當影響,因此作成行政函釋,即使雇主已提供必要的協助而未違反勞動契約,仍屬非自願離職,不影響勞工失業給付權益。

 家庭照顧假期日排除列入平均工資計算,維護勞工權益。
勞動部於本日(12月9日)發布解釋令,核釋《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款所定平均工資之計算,於受僱者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規定請「家庭照顧假」期間之工資及日數均不列入計算,並自即日生效。
勞動部說明,平均工資計算影響到勞工的資遣費、退休金及職業災害補償,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4款規定,原則上指的是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6個月內工資總額之平均數。惟依照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及歷年來相關函釋,下列情形,因工資可能有所減少,為保障勞工權益,其期日不列入平均工資計算期間,包括:(一)發生計算事由之當日、(二)因職業災害尚在醫療中者、(三)受僱工作未滿6個月之女工產假期間減半發給工資者、(四)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而不能繼續其事業,致勞工未能工作者、(五)普通傷病假、(六)留職停薪期間、(七)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請生理假或未滿三個月流產之產假者、(八)事業單位因景氣因素協商縮減工時並比例減少工資之期間(即俗稱「無薪休假」)。
勞動部部長陳雄文表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0條所定之「家庭照顧假」,因日數併入事假計算,薪資並應依事假之規定,但考量到其立法意旨在於使受僱者得以同時兼顧家庭照顧責任與職場工作,該法並明定雇主不得將請家庭照顧假之受僱者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為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之精神並保障受僱者權益,爰比照「生理假」及「未滿三個月流產假」之處理模式,將「家庭照顧假」期間排除於平均工資計算期間之外。
勞動部特別舉例說明,雇主計算平均工資時,應將家庭照顧假期間之工資及日數扣除,往前推計。例如:某適用勞工退休金舊制之勞工退休日(契約結束當日)為104年12月25日,其平均工資計算期間原本為104年5月25日至12月24日,惟期間內該勞工曾經請過3日家庭照顧假,則該3日之工資及日數應予扣除,計算起始日應再往前推算至104年5月22日。勞工如仍有相關法令疑義,可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勞工或社會局(處)】洽詢。

 遭性騷不知怎申訴 裁罰公司
公寓大廈管理公司新進女同仁遭男主管性騷擾,卻不知道申訴管道,公司被開罰後打官司主張不罰,桃園地院認定未公開揭示規定,判公司該罰。
桃園地院調查,這家公司的男主管對新進3天的女員工性騷擾,女員工因不清楚申訴管道,市府以公司未依性別平等法規定公告揭示申訴程序,開罰10萬元。
這家公司指出,員工都分派在各地公寓大樓工作,公司網站有宣導和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也利用教育訓練時宣導,只是未在員工各自負責的社區張貼。
公司還指出,新進女員工還未繳交人事資料,尚未成為正式員工,沒有員工代號,無法上公司網站閱覽性騷擾相關規定,但公司當天獲悉後,立即調離男性主管、安撫女員工。事前盡力宣導,事發後立即處理,訴請撤銷裁罰。
法官認為,員工散布各地,公司應有一套特別的揭示方法,只在內部網站張貼,不符合「公開揭示」的規定,也不能以新進人員「無法流覽公司網站的規定」卸責,判市府開罰有理。

 為保障勞工權益,勞動部擬議, 勞保投保薪資分級表上限調高1級至4萬5,800元。
勞動部表示,為合理保障勞工給付權益,目前正規劃將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上限由現行43,900元,調高1級至45,800元,相關修正草案刻正辦理法制作業程序中,將送行政院核定後發布施行。
勞動部指出,近日,陳雄文部長與工會幹部座談會中,工會屢次反映現行分級表上限43,900元自95年修正迄今,已逾9年未調整,而該段期間基本工資已調高多次,上限金額確有配合調高之必要。且近來多有朝野立委基於保障勞工權益之立場,亦提案要求提高分級表上限。
該部說明,投保薪資是作為計算保險費及各項保險給付金額之基準,適度調高上限金額,除可增加保險費收入外,亦可增進勞工請領給付之權益。依據勞保局統計,本(104)年9月底止勞保加保人數1,008萬餘人,其中投保43,900元等級為250萬7千餘人,所占人數比率最高(約24.8%),且自95年至103年止,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已上漲10.6%,另各業受僱員工每月平均薪資從40,289元提高為45,884元,增加5,595元,顯示上限金額宜配合調整。因此,勞動部刻正研擬勞保投保薪資分級表修正草案,將依規定辦理後續法制作業程序,並俟行政院核定後發布施行。
另外,有關勞保分級表調高1級至45,800元後,對勞資雙方保費負擔部分,據勞保局預估,目前申報上限43,900元等級者,如薪資所得確實超過該金額,未來應以45,800元申報,每月勞工增加保費38元,雇主增加137元,預估分級表修正之影響人數約213萬餘人。關於勞保財務部分,每年增加保費收入約48.46億餘元,未來3年平均每年增加給付支出約18.45億餘元。依上次101年勞保財務精算結果,分級表上限調高1級至45,800元,增加費率約0.23%,仍在勞保財務可以承受的範圍。

 拿政府墊償工資還薪 恐涉刑責
全球一動爆出勞資爭議,律師蔡瑞麟昨表示,公司不應該寄望由政府的工資墊償補足積欠的工資,更不應以幫忙員工申請工資墊償為由,要求他們簽下承諾書,承諾領到工資墊償後返還「薪資」,這對公司、員工而言,將衍生詐領工資墊償費疑慮。
蔡瑞麟點出事件疑點,如公司不願意歇業,該如何協助員工向政府請求工資墊償?即使申請工資墊償仍要經過法院認定,如員工因為怕跑法院麻煩,簽下承諾書讓全球一動協助申請,還是必須經過法院認定這一關。
另根據員工提供的存摺影本可發現,入帳名目中,有部分顯示「全球一動」,蔡瑞麟反問,如何認定這筆「薪資」是何薇玲或他人借款發的?且若法院或政府單位認定這是公司發放薪水,該月將無法申請工資墊償,員工將如何返還何「所謂借款」?
確定無法換照後,全球一動47名員工曾在11月17日向北市勞動局申請調解,要求全球一動依約補足去年積欠的2個月薪資或年終獎金、資遣費,11月30日召開調解會,調解會中,全球一動不同意調解方案,調解不成立,部分員工昨日轉向新北市政府勞工局申請調解。
北市勞動局勞動基準科長葉建能說,全球一動勞資雙方向市府調解不成立,勞動局已發函給全球一動,依《勞基法》限期10天必須給付積欠的薪水給勞工。
新北市勞工局表示,確實接獲相關諮詢,當時建議勞工就算公司經營者用個人帳戶匯入薪資,但勞工可舉證相關證明,其帳戶即為公司帳戶,不需要理會公司強制簽同意書返還薪資的要求。
勞工局並指出,政府提供的薪資墊償,只是先幫助勞工度過難關,後續則由政府向雇主追償薪資,雇主仍需支付積欠薪資,資方要求員工簽同意書此舉,確有詐領工資墊償之虞。

 配合勞工「週休二日」政策, 勞動部修正發布「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並自105年1月1日實施。
勞動部為配合105年1月1日起法定正常工時由「每2週84小時」縮減為「每週40小時」,勞工全年之休息日將增加13日,發布修正《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將該細則第23條所定休假日(俗稱國定假日)由原有的19日調整為12日。整體來看,勞工全年放假日數仍增加6日。本次配套減少國定假日之作法,與當年公部門實施「週休二日」之處理模式完全相同,但對勞工朋友意義重大的「五一勞動節」,勞動部始終堅持保留,故勞工之國定假日仍比公務人員多一日。
勞動部表示,十餘年來,勞工之法定正常工時為「每2週84小時」,迭有勞工要求比照公務人員實施週休二日,以達工作與家庭生活平衡。為推動每週正常工時40小時之政策,勞動部103年邀集全國性勞工團體及雇主團體、相關部會、有關單位及學者專家辦理近35場次座談會,獲得較具共識的意見包括:(1)應盡速縮減法定正常工時至每週40小時;(2)國定假日可調整與公務人員一致,但保留「五一勞動節」。其中,「全國工時相同、國定假日一致」獲得最大多數共識;換句話說,國定假日之調整本就是整體縮減法定正常工時規定之一環。
另,本次《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修正,尚有其他重點如下:
1.明定國定假日適逢例假或休息日應予補假,保障勞工國定假日權益。
2.雇主如使勞工於法定正常工作時間(每日8小時、每週40小時)外出勤工作,屬延長工作時間,應給予加班費。
3.為與時俱進,明定出勤紀錄之記載包括以簽到簿、出勤卡、刷卡機、門禁卡、生物特徵辨識系統、電腦出勤紀錄系統或其他可資覈實記載出勤時間工具所為之紀錄。
4.刪除童工之基本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70%之規定,以落實同工同酬原則,並提升童工之勞動條件,使其併受基本工資規定之保障。
勞動部提醒,明(105)年元旦起,除法定正常工作時間縮減至1週40小時外,包括提高出勤紀錄保存年限義務至5年、勞工得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雇主不得以法定正常工作時間縮減為由減少工資,以及勞工因照顧家庭成員需要,得與雇主協商調整工作起迄時間等修正規定亦將同時施行,各事業單位務需遵守相關規定。

 30處工地勞檢都沒過 罰158萬
房地產夯,連帶營造業生意也強強滾,新北市近年每星期至少接獲1件工地職災通報,因此加強大型工地勞檢,勞檢處昨公布新北捷運環狀線等30處大型工地模板支撐作業檢查結果,皆不合格,共開罰158萬元。
勞檢處科長王暄豐表示,工地若發生意外受傷事故,多會請消防救護人員協助,消防人員都會轉報勞檢處,最高1天曾有4件工地職災,多為跌倒骨折或擦傷,但工地職災中以模板支撐作業危險性最高。
王暄豐表示,鋼筋混凝土建築結構多以模板支撐先作承載,但模板本身非常重,架設高度又高,一旦沒有做好人員防墜或穩固模板造成倒塌,常導致重大職災,近3年新北已發生2起重大職災,造成3人死亡,包含墜落、模板崩塌等。
新北市勞檢處今年為了保障勞工安全,10月間檢查捷運工程、社會住宅、曾發生重大職災等30處大型工地, 結果全數不合格,有二成七工地未做好防止倒塌設施,比例最高,其次未設護欄、未做好防墜設施占二成五,鋼筋裸露沒有裝上護套防止被割、被刺占一成六,分居違規種類二、三名。
勞檢處對不合格業者總共開罰158萬元,並要求施工單位應做好防止倒塌及查驗機制。其中林口中商36三井暢貨園區新建工程、東貝光電五股新廠、爾東傳家大樓新建工程共3處因未做好防墜措施,危險性較高遭停工,改善後已恢復施工。

 小吃攤勞工 明年暫緩納勞基法
被排除適用勞基法近廿年的「未分類其他餐飲業工作者(如攤販受雇勞工)」,原預計下月起納入適用,但勞動部遲未公告,近兩萬名小吃攤勞工,明年確定無法適用。
寧夏夜市觀光協會理事長林定國表示,夜市攤商營運時間比較特殊,假日生意最好,如果按勞基法,休假日勞工出來上班,雇主要支付更多的工資,營運成本提高,勢必會轉嫁到消費者,民眾未必能接受。
羅東觀光夜市協會理事長陳永芳說,攤商絕大部分由夫妻經營、家人幫忙;既是老闆也是員工。「有沒有適用勞基法、有無周休二日?其實沒差。」
未分類其他餐飲業工作者包括夜市、巷弄間飲食、小吃、飲料攤勞工,也包括宴席包辦(如外燴)的受雇總舖師和「水腳」(廚師幫手)。但不包括老闆兼員工的自營作業者。
勞動部七月曾上網預告相關草案,打算明年起將未分類其他餐飲業工作者納入適用勞基法,並對外發布新聞,但離上路只剩半個月,勞動部卻遲未公告。
經記者詢問,勞動部證實將暫緩適用。由於勞基法正常工時明年下修為每周四十小時,形同周休二日,未分類其他餐飲業工作者月休八天的期待確定落空。
勞動部勞動條件司說,原本認為小吃攤納入勞基法已無窒礙難行之處,但草案預告後,夜市自治會的團體反映衝擊很大,要求給時間因應,勞工工時也難認定,最後決定暫緩納入,會與攤商繼續溝通。

 立院三讀 中小企業替員工加薪得加成抵稅
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加薪四法中的《中小企業發展條例》條文修正案,為修正現行法律規定,中小企業增雇人員並提高企業整體薪資,能享有租稅減免,但未排除企業間轉換工作者。條文修正後,只要經濟景氣達一定情形下,企業增僱人員並替基層員工提高經常性薪資,其薪資可享有130%加成,減除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的優惠;而基層員工的範圍及平均薪資,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訂定。
同時為鼓勵企業增僱青年勞工,修正條文並加入藍委曾巨威的提案,只要企業增雇一定人數的24歲以下青年勞工,做為全職員工,得就每年支付本國籍勞工支付薪資的150%以內,減除當年度的營利事業所得額。未修法前條文就規定,只要增僱本國籍員工其薪資可以享有130%的加成,自其增僱當年度的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此法修正後,形同加上「青年條款」。
條文並規定,兩種條款僅能二擇一,像是增僱員工增加的薪資給付金額,已經適用相關規定,不得重複計算加薪條文的規定。

 以請育嬰假為由不發三節獎金 勞動部:違法
每年有6萬多勞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俗稱育嬰假),近日有公司以員工請育嬰假為由不給三節獎金,引發違法疑慮。勞動部近日發布解釋函,認定若公司明定因請育嬰假而不給三節獎金,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可罰2萬到30萬元;但若公司認定請育嬰假者等於不在職,再以「在職與否」作為發放依據,就不構成違法。勞團認為,育嬰假政策目的是促進生育,政府應鼓勵企業比照在職勞工發獎金。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勞工在同一家公司任職滿半年、子女滿3歲前可申請最長2年育嬰假,僱主不得拒絕,也不得給予降薪、打低考績等不利處分。近日地方政府在勞檢時,曾遇到有公司在工作規則中明訂,請育嬰假的員工就無法領到三節獎金,縣市政府認為有違法疑慮,因而發函請勞動部解釋。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謝倩蒨表示,若公司發放的三節獎金、年終獎金等和每位員工表現無關,就屬於福利,而非勞動報酬、工資。如果公司直接約定「請育嬰假者」不發給三節獎金,等於是對育嬰假勞工不利處分,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可處2到30萬元罰鍰。
但謝倩蒨說,若公司先規定請育嬰假者視為「不在職」,再以「在職與否」作為三節獎金發放依據,就無違法問題。近日已將此解釋發函給各縣市政府參考。
貿易業上班族張小姐說,三節獎金其實沒多少錢,只是提振一下大家的工作士氣,如果因為請育嬰假僱主就不發給她,也未免太小鼻子小眼睛了。
不願具名製造業人資主管說,請育嬰假的員工是留職停薪狀態,不能領薪水卻要發給獎金是很奇怪的事情,業界一般都會停止留停期間的各項福利,勞動部新解釋恐讓很多公司觸法。
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孫友聯說,這類育嬰假問題常有勞工申訴,從法律解釋面或許沒問題,但三節獎金可能是員工當初到職時談妥待遇的一部份,加上育嬰假是我國有助於提升生育率、促進性別平等的重要政策,勞動部應考慮透過解釋方式,鼓勵企業照常給育嬰假勞工三節獎金。
勞動法學者、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邱駿彥說,一般留職停薪和育嬰假僱主都可以不用幫勞工保勞保,育嬰假期間年資也不採計,代表勞工未提供勞務,屬於不在職;若獎金是僱主發放的福利,僱主確實可以規定不在職就不發給,勞動部新解釋合理。

 48年出生的勞工朋友, 可於民國105年滿57歲時請領減給老年年金給付
針對勞保老年年金法定請領年齡問題,勞保局表示,目前年滿60歲,勞保年資超過15年的退休勞工就可以提出,或者是依個人意願提早5年在55歲請領;但因老年年金法定請領年齡將逐年調高到65歲,所以48年次的勞工朋友,最快在民國105年滿57歲時,可以提前請領「減給老年年金」。
勞保年金從98年1月1日起施行,到104年11月底領取人數已達73萬餘人;依照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從勞保年金施行日開始,老年年金的法定請領年齡是60歲,第10年起提高1歲,其後每2年再提高1歲,直到65歲為止。以此推算,46年(含)以前出生的勞工朋友年滿60歲即可請領;47年次的勞工朋友,請領老年年金的法定年齡,是民國108年滿61歲的時候,而48年次的勞工朋友,則是民國110年滿62歲的時候。(表1)
此外,勞保老年年金可以提前請領「減給老年年金」,或是延後請領「展延老年年金」,不論是提前或延後請領,都是依勞工提前(延後)1年減給(增給)4%的比例發給老年年金(表2)。提前請領最多可提前5年,延後請領最多增給20%,勞工朋友可以依個人的經濟條件,預作退休生活規劃。
由於48年次的勞工,請領老年年金的法定年齡是62歲(民國110年),如果想要提前請領「減給老年年金」,要以62歲為起始點往回推算,要到民國105年滿57歲時,才能請領減給20%的老年年金;同樣的,如果想延後請領「展延老年年金」,也是要以62歲為起始點往後推算。
至於48年以後出生的勞工,可依此類推算出自己請領老年年金的法定年齡,再往前或往後算出可以提前請領「減給老年年金」,或延後請領「展延老年年金」的年齡,妥善規劃自己的退休生活。
勞保局在此特別提醒勞工朋友,請領減給或展延老年年金給付,一經核付,日後減給或增給比例不會再變更,請勞工朋友多加利用勞保局在各地辦事處提供的「臨櫃試算」,或以自然人憑證「網路試算」二大查詢管道,仔細試算後再做最佳選擇。

 勞工獲賠償性醫療補助 免稅
員工遭遇職災,企業提供醫療補助,徵免稅待遇大不同。財政部指出,企業給付非屬勞基法應付醫療費用,即屬補助性質,受領員工需報繳所得稅;但有具賠償性質的醫療補助給付,依法受領員工可以享有免稅。
財政部規定,企業員工領取公司給付的醫療補助,符合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時,雇主給付的醫療補助即有賠償性質,有填補其因職災無法工作的經濟損害之意,員工領取這類依法給付的醫療補助,可以免納所得稅。免稅所得的範圍包括: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的醫療費用。至於職業病的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的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3款的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40個月的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不過,並非公司給付因職災所受損失的補助費用,均可免徵所得稅,財政部表示,若員工因執行職務受傷,由公司提供的營養費等補助金,因非依法需給付項目,具有營利事業對員工的補助性質,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規定,屬於薪資所得中各種補助費的一種,應合併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財政部說,勞工因受職業災害而受傷,公司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1款規定補償其必需的醫療費用,與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在醫療中不能工作,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前段規定,按其原領工資數額,所給付的補償金,同屬損害賠償性質,勞工取得該項補償金,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可免納所得稅。雇主給付這類免納所得稅的補償金給員工時,亦毋須辦理所得稅扣繳。

 遲到晚下班 加班費應照給
天氣冷颼颼,上班族難免在被窩裡多賴一下,結果不小心遲到,工時該怎麼算?勞動部近日發布解釋函,認定勞工上班遲到期間遭扣薪,也算是工作時間,若僱主要求遲到勞工延後下班,則延長的工時仍需發給加班費,否則將開罰2萬到30萬元。
可約定延後下班
近日有一間台南的金屬製造業公司,勞檢時遭查獲讓勞工加班卻未發給加班費挨罰,該企業不服,指該名勞工因上班遲到,所以才延後下班,應不用發給加班費,發文給勞動部要求解釋。
但勞動部發布解釋函,認為勞工上班若遲到,因該時段沒提供勞務,僱主可扣減該時段薪資;但若當天晚下班,僱主仍要發給加班費。例如,若公司規定正常工作時間是上午8時到下午5時,某員工遲到30分鐘、變成上午8時30分才到公司,如果工作到下午5時30分才下班,那晚下班的這半小時仍要發加班費。
勞動部說,過去也有業者詢問類似問題,若勞工遲到又不想被扣薪,勞僱雙方可議定延後當天正常工作時間,這樣僱主就不能扣薪,延後下班僱主也不用發給加班費 。
金融業勞工段小姐說,公司規定遲到就直接扣薪,但加班費卻要員工申請、審核通過才發,「老闆都對勞工斤斤計較,勞動部解釋合理」。 
別任由資方曲解
不願具名補習班主管說,有些班導常常遲到半小時才到班,但該做的行政作業還是這麼多,「員工負責的工作本來就應該做完,政府解釋等於要讓僱主承擔勞工遲到的責任,不合理」。
團結工聯秘書長黃育德認為,勞動部解釋正確,實務上確實會遇到許多資方亂扣遲到員工薪資,但勞工多半不敢檢舉,違法黑數應該不少。他認為勞動部應向資方宣導正確觀念,而非任由資方曲解。 
勞工遲到規定
●規定:
.勞工若遲到,僱主可依遲到時間與工資比例扣薪,但不可額外扣薪
.勞工遲到後,若僱主扣薪,當天超過正常工時之外的加班,僱主仍須發給加班費
.勞工遲到後,可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遲到時間,但僱主不得強制勞工請假
.僱主可與遲到勞工議定調整當天正常工時起訖
●罰則:若僱主違反上述規定,可能造成工資未全額給付或未發給加班費等,可罰2萬到30萬元

 「省加班費」台灣房屋打卡造假
台灣房屋桃園新埔藝文店遭投訴,造假員工出勤紀錄,晚上六時員工就「被打卡」下班,事實上忙到晚上九時三十分左右才真正下班,若員工依打卡時間下班離開,還會被主管責難。對此,台灣房屋僅表示,工作時間是員工依個人方便安排,其餘不願說明。桃園市府勞動局指出,經稽查發現,出勤紀錄的確有不實,已違反《勞基法》。
民眾向《蘋果》爆料,指台灣房屋直營的桃園新埔藝文店,規定員工須在上午八時五十分就打卡上班,一到晚上六時,公司秘書就會代替全店員工打卡下班,但事實上員工還是留在辦公室內,一路處理公事忙到晚上九時三十分才真正下班離開。 
若出意外無法保障
爆料民眾指出,若房仲們依照「被打卡」的時間下班,還會遭主管責難,要求回到工作崗位上。他不滿的說,該店透過偽造手法,做出表面上工時合法的出勤紀錄表,除規避支付加班費外,若員工在出勤紀錄表的工時時間之外公出,假如發生了什麼意外,豈無法受到《勞基法》保障,「這真是太誇張了!」
稱工時是員工自排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勞動條件科科長張哲航表示,十一月底派員前往台灣房屋新埔藝文店稽查,並隨機訪談在場員工,發現確實有員工已打卡下班,卻仍然留在辦公室工作,出勤紀錄表不實違反《勞動基準法》,已開罰兩萬元。
對此,台灣房屋法務中心表示,房屋仲介經紀屬於服務業,一切以服務買賣雙方為優先,工作時間都讓員工依自行方便安排為主,會再依規定與勞動局處理,其餘則不願多談。

 飲料店員月薪25K 離職竟須簽競業條款
一名清玉手調原味茶離職員工爆料,月薪不到兩萬五,離職時卻須簽訂競業條款,同意一年內若從事類似行業,得付違約金五十萬元,痛批影響工作權。員工控訴,主管暗示「簽一簽給我」,才算完成手續,他擔心若拒絕,恐領不到薪資,情急下簽名後才離職,疾呼「真的好不公平!」
清玉美味公司總部陳姓主管回應,員工所指的契約為今年三月製表,十月更新版本後,已刪去此條,疑是分店人員錯拿成舊版,才造成困擾,會通知各分店注意,並強調此條款並不適用,離職員工皆可寬心。
台北市勞動局勞動基準科科長葉建能認為,此案業者片面限制員工,競業禁止期間也未有補償,非常不合理,建議勞方依法提前預告離職,即可終止契約,毋須再同意其它條款,以保障自身權益。

 105年元旦新制! 健保費率雙降不可不知
105年元旦起衛福部有許多新制上路,其中最令民眾開心的,莫過於可以少繳健保費!105年度一般保險費費率將由4.91%調降為4.69%、補充保險費費率由2%調降為1.91%,以投保金額3萬8200元的上班族為例,每人每月可少繳快50元;另外補充保費的單筆扣費下限也放寬,一律由5000元提高到2萬元。
衛福部指出,自105年1月1日起,利息、股利、租金及執行業務收入的補充保險費,單筆扣費下限一律由5000元提高到2萬元,預估有342萬人受惠,而健保一年將減收補充保險費約26.84億元,平均每人可少繳784元。
另一方面,105年度一般保險費費率、補充保險費費率雙降,根據健保估算,以受僱投保金額3萬8200元的上班族為例,一般保險費每人每月減少約26元,補充保險費每人每月減少約23元。而因費率調降,健保收入每年減少約210億元,
105年1月1日起投保單位或政府應負擔的平均眷屬人數也將由現行0.7人調降為0.61人,影響健保整體保費收入全年減少約14億元,其中雇主負擔減少約9億元、政府負擔減少約5億元。
而健保費率調整未來將類似浮動油價一樣,年年檢討,只要當年年底安全準備金餘額不足1.5個月保險給付支出時,就會調漲,反之,若當年起第3年年底安全準備金餘額超過法定的3個月時,健保費費率就會調降。

 勞退金從薪水扣 女討還成功
蔡姓婦人工作7年被資遣後,發現勞保退休金都是從薪資中扣除,打官司討還,法官認雇主提撥退休金是強制規定,判賠。
桃園地院調查,蔡姓婦人在一家電子公司任職,採論件計酬,每月大約可領3萬3千元,今年2月,公司改為月薪制,將所有員工資遣,後來她發現每月應由雇主提撥的勞退金個人帳戶,都是從她薪資中扣除,等於自己提撥,她認為公司耍詐,近7年付了16萬元,打官司向公司還錢。
法院調查時,這家電子公司表示,蔡女工作性質是論件計酬的承攬契約,並非勞動契約,因論件計酬工資較高,約定勞退金自行負責,且蔡任職時從未表示退休金從薪資扣除有何不當,公司無須為此負責,主張不賠。
法官認定論件計酬也屬於勞動契約,而勞保退休條例規定,雇主每月應提撥退休金不得低於6%,2名員工也作證「老闆確實跟我們說要我們自己繳,其他同事也一樣」,法官以雇主有義務提撥勞退金,且是強制規定,不得與員工「合意」而排除義務,認定公司違反法律規定,判賠蔡女近7年的勞退提撥金。
律師陳志峰指出,如果雇主要求勞工自行提撥勞退金,勞工都可以向雇主討還。

 月加班80小時 業者剝削外勞遭起訴
屏東縣新園鄉1家水產公司陳姓及張姓負責人夫妻,2年前用漁船名義透過人力資源公司與國際公司,向勞工委員會(現為勞動部),申請9名印尼籍勞工來台,核准後勞工未上漁船工作,而是被扣護照、及處理魚貨,每月加班80小時,僅領2千多元加班費,宛如血汗勞工,屏東地檢署依兩人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罪嫌,提起公訴。
9名印尼籍勞工經核准來台,並未上漁船工作,而是被送到陳姓和張姓夫妻的水產公司,負責處理卸魚貨、殺魚、清洗及分裝魚貨等工作,兩人扣留9名勞工護照,剝削勞工從事與報酬不符的工作。
陳、張兩人規定勞工,每天加班到晚上7點才能吃外出吃晚餐,且須在2小時內,晚上9點回到宿舍,逾時扣款1千元,並禁足1個月。勞工反應過勞要求休假,從去年3月起,月休一天,每月超時工作至少80小時,卻僅領得約2千餘元的加班費。
去年7、8月間,其中一名勞工遭指工作偷懶,遭公司員工毆打頭部,勞工向國際公司反應後8月遭遣返印尼,打頭事件遭其餘外勞心生畏懼。去年9月,陳姓負責人將勞工集中在儲藏室,故意拖延屏東專勤隊及縣府工處的勞工檢查,更扣留護照,分別載往人力公司及國際公司躲避查緝。
因9名勞工身負貸款,加上對台灣環境陌生,無法再找其他工作,未避免遭終止勞動契約及遣返回印尼,聽命水產公司的要求,且因護照遭扣留,對不當管理也無對外求援管道。
屏東地檢表示,陳姓、張姓被告,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第2項之意圖營利,利用不當債務約束及他人難以求助,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罪嫌,提起公訴。
屏檢呼籲,業者與民眾勿為節省營運成本、規避法規而罔顧勞動條件剝削他人勞動所得,本署未來仍將與各單位持續合作打擊人口販運,以保障勞動者權益。

 勞動部預告指定欲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之行業,得適用「8週彈性工時」規定比照辦理。
勞動部表示,為使所有事業單位均得在符合《勞動基準法》規定之前提下,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安排工時及例休假,於今(12月31)日依法制程序預告指定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之行業為《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項規定(即8週彈性工時)之行業。
勞動部指出,政府行政機關辦公之日曆表,通常以「一日換一日」之換班(假)概念調整出勤,以形成連假,例如:為使105年之農曆年期間可以連假9天,即將2月12日之上班日與1月30日之非上班日對調為之。民間企業多有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之情形,惟依規定,必須採行「8週彈性工時」,始得為之。然而,以適用8週彈性工時規定的行業別有其限制,為使各行各業均有比照公部門「一日換一日」之換班(假)之可能,減少勞資爭議,爰指定尚不適用「8週彈性工時」之行業,除5月1日勞動節外,凡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致需調整工作日與休息日者,得以適用該項規定。
勞動部提醒,正式公告後,事業單位如欲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項規定實施「8週彈性工時」,仍應符合「有工會者,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之程序後,始得調整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至於「五一勞動節」雖行政機關未放假,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仍應依法放假;遇有例假或休息日者,應予補休。
勞動部強調,該指定適用尚在預告階段,相關政策將於法制作業程序完成後,正式發布。

 勞退金提撥想翻案...勞動部說不可行
自今年3月起,雇主每年3月前須撥足當年度符合退休資格者的舊制勞退金。勞動福祉退休司長孫碧霞昨(4)日表示,有七成事業單位已足額退休提撥,其餘三成事業單位、合計須提撥近2,000億元,若企業有提撥困難,勞動部將提供輔導。
她表示,工商團體若要翻案,須重新修法,而且相關條件和配套也要重談,並不可行。
勞動部高層重申,對於三成未依勞基法規定提撥退休金的企業,若執行有困難,可向勞動部說明並提出逐年改善計畫;但若不理不踩,不做任何改善,勞動部一定開罰。言下之意,對於執行雇主每年3月前須撥足當年度符合退休資格者的舊制勞退金,勞動部沒有退讓之意。
孫碧霞強調,雇主每年3月前須撥足當年度符合退休資格者的舊制勞退金,是去年立法院修正通過「勞基法」第56條修正案,目的是要確保勞工退休金,避免華隆案再發生。新法並非要求雇主對於舊制勞工退休金要一次足額提撥,僅是要求「當年度符合退休條件的勞工退休金」要足額提撥,今年3月前需要提撥的勞工退休金絕非工商團體估算的1.6兆元。
她指出,目前企業舊制勞退帳戶數約13萬個,適用舊制勞工人數有128萬人,預期今年符合退休條件勞工約有33萬人,初估3月前企業要提撥退休金約4,000億元。約七成企業、9.1萬家企業因過去提撥得多,現已符合勞基法規定;有約三成、3.9萬家企業未足額提撥,估計要提撥近2,000億元。
官員表示,「事事難料」,很多企業突然關門歇業,無法給勞工退休金,讓勞工求償無門,各界都希望從制度面來避免華隆案再次發生,因此才修改勞基法。

 今年可退33萬人 退休準備金還差1900億
今年起,企業要將當年度符合舊制退休資格的員工,於三月底前把退休金足額提撥至退休帳戶。勞動部表示,粗估今年符合舊制退休資格的勞工約卅三萬人,全數退休金共約需四千億元,目前還差約一千九百億元。
勞動部福祉退休司長孫碧霞表示,目前有七成企業依規定足額提撥,另有三成企業還在陸續提撥中,主要以員工人數較多、規模較大的企業為主,各行業都有。
孫碧霞表示,三月底過後,若企業仍無法足額提撥,會由各地方政府到該企業查核,計算到底還缺多少錢,為何撥不足等,才會依違規情節開罰九萬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至於工商團體提出的兩項建議,孫碧霞說,去年立院三讀通過勞基法修正案,明定只要當年度符合退休資格者,不管幾歲、有沒有退休意願,雇主就得足額提撥。
孫碧霞表示,退休準備金屬於雇主資產,放入戶頭後,會由勞動基金運用局協助投資,往年收益約有百分之三點多,最好也曾到百分之五,賺的錢雖仍得放在帳戶,雇主無法提出,但帳戶餘額變多後,等於雇主需撥進來的退休金可變少。
孫碧霞還說,政府課稅時會將企業必要支出扣掉後,再計算課稅額,而雇主提撥的退休金可視為企業必要支出,也就是可因此少繳稅。不過,有雇主指出,營運艱困的企業都拿不出錢來足額提撥了,如何享受少繳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