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崴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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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期
2015-11-19
104年11月製

 服務業勞工 勞動部擬訂專章規範
勞動部長陳雄文今在立法院答詢國民黨立委江惠貞質詢時指出,因不少服務業企業反映《勞基法》是從《工廠法》演變過來,套用在服務業規範有所不足,因此勞動部正在研擬是否要在《勞基法》中增訂服務業專章,特別規範服務業的勞動條件。
江惠貞質詢時指出,雖然修法已將法定工時修改為單周40小時,但可能會有企業鑽漏洞,已變形工時讓勞工每周仍要上班6天,無法真正周休二日。陳雄文說,工時40小時雖然不一定是固定周末休假,但還是要休息2天,至於彈性工時則有保留彈性條款,是適應企業生產流程需要,讓企業用人較有彈性。
江惠貞質疑,台灣一向上有政策、下有對策,有法令就糟蹋法令,讓勞工權益受損,所以是否可能增加勞工每周例假日為兩天,徹底全面執行周休二日?陳雄文說,若規定每個勞工每個禮拜都休兩天的話,「可能我們接到國際大單都趕工趕不出來了!」
江惠貞追問,現在有70%勞工是服務業聘僱,是否應該給服務業勞工充足休息?陳雄文說,服務業的特性就是別人休假時生意最好,所以就禮拜六日一定要工作,只好在禮拜一到禮拜五找時間休假;且服務業過去也多次表達《勞基法》套用在服務業有所不足,因此勞動部正研擬是否增訂服務業專章,特別規範服務業的勞動條件。
江惠貞贊成陳雄文說法,認為服務業人口應該要以專章規範,不能讓服務業勞工在颱風天也不管他們的安全,在災難發生時衝上第一線,應與時俱進地保護。陳雄文說,爭取到周休二日後,就會對服務業增訂專章。(黃揚明/台北報導)

 勞動部新增三項勞保職業病項目,確保勞工權益。
勞動部表示,於本(104)年9月下旬完成「增列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項目」修法作業,增列「溴丙烷引起之中毒及其續發症」、「三氯乙烯所致之腎臟癌」及「1,3丁二烯所致之白血病及淋巴癌」為職業病項目,嗣後亦將定期檢討職業病種類項目之增列與修正,以適時維護職災勞工權益。
勞動部進一步表示,勞保職業病種類項目係將疾病與執行職務之因果關係已於流行病學普遍被明確認可者納入表列,近年因醫學之發展及職業安全衛生之研究,職業病種類逐漸被發掘。本次增列之職業病項目中,溴丙烷主要用於電子、金屬零件之清洗溶劑,因國內已有工作中中毒之案例,故予以增列為化學類職業病項目。此外,作為電子零件清洗溶劑的三氯乙烯,及用於製造輪胎及橡膠合成作業之1,3丁二烯,業經世界衛生組織旗下之國際癌症研究機構(International Agency for Research on Cancer, IARC)確認屬人類致癌物,有具體證據導致腎臟癌、白血病及淋巴癌,乃將其增列為職業性癌症項目。
勞動部指出,現行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及核准增列之職業病項目,合計已達170項,與各先進國家相較,已趨完備,可增進被保險人之給付權益;另勞動部也呼籲業者在製程中,更重視職業安全衛生及提供相關防護措施,以確保勞工朋友工作安全。

 勞工婚假應自登記結婚之日前10日起3個月內請畢。 但經雇主同意者,得於1年內請畢,並自即日生效。
勞動部104年10月7日發布勞動3字第1040130270號令釋,放寬勞工請婚假期間規定。爾後,勞工之婚假可自結婚之日前10日起3個月內請休。但經雇主同意者,得於1年內請畢,並自即日起生效。
勞動部表示,原定婚假應自登記之日起「一次請足」之規定,影響勞工結婚禮俗儀式、宴客或是蜜月旅行之彈性安排;為符勞工實際需求,讓勞工對於婚假安排更為從容,雇主亦能對於勞工請休婚假期間之人力調配更具彈性,特發布令釋,放寬勞工之婚假給假期間。
勞動部舉例說明,勞工如欲於本(104)年10月18日登記結婚,自 10月8日起3個月內(即105年1月7日前)均可請休婚假,但經雇主同意者得於105年10月7日前請畢。又勞工如已於104年10月5日登記結婚,依原規定至10月7日已請休婚假3日者,且尚餘5日之婚假,可依新規定於104年12月24日前請畢。但經雇主同意者,得於105年9月24日前請畢。 
勞動部呼籲,《勞動基準法》及其附屬法規(勞工請假規則)係規範勞動條件之最低標準,事業單位如有優於法令者,當從其規定。

 勞工週休二日 勞動部:全年多放6天
(中央社記者曾盈瑜台北14日電)勞工法定工時縮短為每週40小時,週休二日明年起將全面實施。勞動部今天說,勞工的國定假日雖配合修法減少7天,但週休二日休假增加13天,因此全年放假總日數「增加6天」。
立法院院會今年5月三讀修正通過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明定每週工時不得超過40小時,確立週休二日法源,明年1月1日實施。勞動部8月因應工時調整,預告修正勞基法施行細則,勞工國定假日由現行19天減為12天,比公務員多放了1天勞動節,一年可休約116天。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上午在立法院舉行記者會,國民黨籍立委吳育仁說,立法院推動40工時修法,讓全體勞工都週休二日。但最近在地方卻聽到勞工質疑,為什麼政府一邊修法縮短勞工工時,一邊卻又縮短勞工假日,讓「國定假日少7天」?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謝倩蒨說,明年1月1日開始,法定工時縮減為每週40小時,勞工全年休息日會增加13天。國定假日的配額修正雖然少了7天,但整年度來看,勞工全年放假總日數是「增加6天」。
她說,當時公務人員實施週休二日時,也是將國定假日由17天縮減為11天。如今勞工比照公務人員實施週休二日後,配套措施的作法跟當初公務人員實施週休二日的處理模式完全相同。
謝倩蒨表示,考慮到五一勞動節對勞工意義重大,勞動部堅持不管怎麼減少國定假日,五一勞動節還是必須保留。因此勞工跟公務人員相比,還是多一天勞動節休假。

 籌組工會最低人數門檻調降,勞動部納入《工會法》修法議題,並與勞團溝通說明。
勞動部表示,有關工會最低籌組人數之門檻是否予以降低,目前已納入《工會法》修法議題之一,將多方徵詢各級工會意見;至於「政治性罷工」,應為對國家政策、公共利害或其權益之維護有建議,仍宜依陳情或請願管道向政府表達。
勞動部表示,為保障勞工之結社權,並使工會組織多元發展,100年5月1日修正施行之《工會法》,除將原有工會成立所採之「許可制」變更為更開放自由的「登記制」外,另於工會組織類型中,新增開放勞工可結合相關產業之勞工直接籌組或加入跨越場廠、事業單位之縱向類型產業別工會組織,期以「勞工團結權保護」、「工會會務自主化」及「工會運作民主化」之工會發展原則,達成維護勞工團結權益之目標。至於現行工會籌組之門檻規定,係為避免工會因發起人數不足,進而影響工會會務之運作,爰參酌人民團體法對於籌組人民團體之門檻規定,訂定上開籌組工會人數之規範。
有關「降低工會最低籌組人數門檻」之訴求,勞動部刻正辦理研修《工會法》之相關座談會議,其中亦有針對籌組工會門檻限制規定之議題,未來將廣為徵詢各界意見,審慎評估,讓工會之籌組更具代表性及團結力,有效建構集體勞資關係正常發展。
勞動部表示,國際勞工公約對於勞工爭議權行使所揭櫫的基本原則包括「爭議行為應由工會領導」、「應以締結團體協約為目的」及「應符合妥當性原則」,亦即勞工之罷工應以促進或維護勞動條件或經濟條件為目的。我國現行勞資爭議處理法對於勞工之罷工權之行使,已設有專章予以保障,並免除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符合前揭公約之精神。至所提「政治性罷工」指針對國家政策、法令之意見表達所為之爭議行為,與工會為能簽訂團體協約,改善勞動條件為目的之罷工,兩者差異極大,並不能相提並論;以對工會態度最開放的歐洲先進國家為例,僅少部分國家承認工會政治性罷工活動,多數國家仍不予承認。
勞動部表示,憲法已賦予人民集會結社及言論之自由,若工會對國家政策、公共利害或其權益之維護如有建議時,仍可依請願法規定向民意機關或主管行政機關,表達意見,較為妥適。

 勞動部持續推動醫師、教師納入適用《勞動基準法》。
勞動部表示,現行教育法令規定,私立學校之教師包括「編制內教師」及「編制外教師」。有關編制內教師之勞動權益,教育部已訂有《教師法》及相關法規予以保障;至編制外教師尚無法完全適用《教師法》,惟其勞動條件,勞動部及教育部均認為應予保障,故其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議題,勞動部將持續與教育部溝通協調,廣泛聽取各界意見,以確保教師之勞動權益。
勞動部長陳雄文表示,對於醫師之勞動權益,勞動部一直非常重視,也從未反對醫師適用《勞動基準法》。惟因醫師之工作性質具高度專業性,且與病患就醫權益息息相關,於適用現行《勞動基準法》有關工時相關規定,確實有窒礙難行之處。勞動部已啟動《勞動基準法》修法研議小組,將併同多類新興服務業及工作型態較為特殊的行業研議檢討,並配合衛生福利部、教育部有關醫師補充人力培訓之時程規劃,以循序漸進之方式處理。
勞動部再次強調,對於醫師工作權益,勞動部向來重視,未來勞動部將在兼顧醫師勞動條件並衡平考量病患就醫權益之前提下,積極與衛福部溝通協商,朝指定住院醫師適用勞基法之目標努力。

 雇主應每年檢視勞退舊制專戶餘額並補足差額。
《勞動基準法》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制度,課予雇主必須為適用勞退舊制或保留舊制年資之勞工,綜合考量勞工工作年資、薪資結構、最近5年勞工流動率、今後5年退休勞工人數等因素,在每月薪資總額2%~15%範圍內擬定提撥率,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至臺灣銀行設立之專戶,作為支付勞工退休時所需之退休金。
勞動部鑑於近年來事業單位因關廠歇業且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不足,致未支付勞工退休金,衍生勞資爭議,為保障勞工退休金權益,於104年2月4日修正施行《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雇主除了應按月提撥準備金外,增訂應於每年年底檢視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是否足夠支付未來一年內成就退休條件之勞工所需退休金,並於次年3月底前補足差額,違反規定者,依法處以9萬元至45萬元罰鍰,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以強化勞工退休金之保障。
勞動部表示,近年來積極督促地方政府查核並輔導事業單位依法開戶及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截至本(104)年6月底止,事業單位開戶並持續提撥準備金的家數為13萬餘家,開戶率達99.86%。勞工退休準備金制度實施迄今已近30年,《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補足差額規定於明年3月上路前,事業單位若依規定按月提撥準備金,其專戶餘額大多已足夠支付未來一年所需退休金。至於專戶餘額仍不足之事業單位,應於明年3月底前儘速將差額補足。
為讓雇主及早因應修法後新規定,勞動部業已建置試算軟體(網址:www.mol.gov.tw/topic/3078/3302/3307/),供雇主試算次一年度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所需金額。同時,督促地方政府提早函知轄內事業單位應於年底檢視符合退休人數、準備金餘額,並於次年補足差額。另外,為強化事業單位遵守法令規定,勞動部已與地方政府合作辦理說明會35場次,加強說明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規定。
勞動部強調,上開規定係為督促事業單位加強提撥準備金,以減少雇主不給付退休金之勞資爭議,保障勞工退休金權益。事業單位如有法令或試算軟體使用上之疑問,可撥打勞動部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85151洽詢,或逕洽所在地勞政主管機關。

 行政院院會通過《勞工退休金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行政院會今(29)日通過勞動部擬具的《勞工退休金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勞動部表示,《勞工退休金條例》自民國93年6月30日制定公布以來,歷經3次修正,最近一次是於今(104)年7月1日修正施行。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及使勞工退休金請領更具彈性,因此擬具《勞工退休金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1.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勞工退休基金監理之權限由原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調移至該條例之中央主管機關,考量其監理涉及廣大勞工之權益,定明中央主管機關監理之方式,並就監理事項、程序等授權訂定辦法規範。(修正條文第4條)
2.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調整相關組織名稱及業務權責。(修正條文第5條、第33條、第34條、第41條至第44條)
3.為使年滿60歲且工作年資滿15年以上之勞工,其退休生活之規劃更具彈性,並考量現行勞工保險之老年給付,得以年金給付方式請領,可保障退休勞工之基本生活,增訂工作年資滿15年以上者,得請領一次退休金。(修正條文第24條)
4.考量勞工所提繳之退休金累積金額不高或其身體狀況不佳時,倘強制其開始請領月退休金時,提繳一定金額投保年金保險,所領月退休金更形減少,恐影響其退休基本生活,爰刪除退休後強制投保年金保險規定。(修正條文第25條)
5.增訂已請領月退休金之身心障礙勞工於請領年限前死亡時,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領回其退休金專戶結算剩餘金額之規定。(修正條文第26條)
6.為有效管理勞工退休金專戶及避免耗費過多行政成本,定明勞工之遺屬或指定請領人逾期未請領退休金之處理方式。(修正條文第27條)
7.為維持勞工本人退休後經濟生活安全之狀態,另基於勞工退休金專戶管理之目的,參考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定明勞工之遺屬或指定請領人退休金請求權時效。(修正條文第28條)
8.為督促事業單位確實遵守法令,保障勞工權益,提高罰鍰額度,並增訂公布經依該條例處以罰鍰或加徵滯納金雇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之規定。(修正條文第45條之1、第48條、第53條之1)
9.為確保請領勞工退休金權益,增訂事業單位之負責人、代表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對於退休金、滯納金等債務負清償責任;勞工保險局對於雇主未依該條例繳納之退休金、滯納金優先於普通債權受清償;勞工退休金不適用相關法律之債務免責規定。(修正條文第54條之1、第54條之2、第54條之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