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8期
2026-05-04
115年5月製
5月1日勞動節連假三日,雇主應依法給假,出勤應給加班費。
勞動部公告自今年5月起,調整6個年度之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年金給付金額
外送員專法7月21日上路 平台應提供外送員3小時教育訓練
114年12月底職位空缺概況調查統計結果
取得永居之外國專業人才等3類人員,自115年起可參加就業保險
職場性騷最重罰百萬元 新增「公布最高負責人」申訴統計
勞動部提醒兒童節及清明節應休假,出勤應加倍發給加班費
5月1日勞動節連假三日,雇主應依法給假,出勤應給加班費。勞動部表示,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工資照給。今(115)年5月1日(星期五)勞動節為國定假日,若該日為勞雇雙方原約定之工作日,雇主應給予勞工休假,當日工資照給。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在勞動節當天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至於勞動節如適逢勞工「例假」或「休息日」,雇主應於其他工作日給予勞工補假一天,補假當天性質即為國定假日,勞工休假工資照給,如補假當日有出勤,工資亦應加倍發給。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今年「勞動節」在星期五,勞雇雙方如約定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會形成3天連假。假設月薪為新臺幣(下同)36,000元的勞工(以36,000元÷30日÷8小時,推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出勤8小時,其各日出勤工資給付規定如下:
一、5月1日(星期五):
性質為國定假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休假日出勤加倍發給工資,試算:150元×8小時=1,200元
二、5月2日(星期六):
性質為休息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有關休息日出勤加給之規定計算。試算:150元×2小時×4/3+150元×6小時×5/3=1,900元
三、5月3日(星期日):
性質為例假,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出勤工作。
勞動部提醒,由於各事業單位之營運方式及排班態樣多元,工作日、例假及休息日之安排亦有所不同,個案上仍有差異,雇主應就各該假別之期日,與勞工明確約定,以利釐清勞工出勤工資之給付標準,減少爭議發生。
勞動部表示,勞資雙方亦得就「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實施」進行協商,惟該協商因涉個別勞工勞動條件之變更,仍應徵得勞工「個人」之同意。至於勞資雙方雖得協商約定將國定假日調移至其他「工作日」實施,仍應確明前開所調移國定假日之休假日期,即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後,因調移後之國定假日當日,成為正常工作日,該等被調移實施休假之原工作日即應使勞工得以休假,且雇主不得減損勞工應有之國定休假日數,始屬適法。
勞動部強調,「勞動節」連假期間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雇主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或勞動部1955專線提出申訴,以維權益。
115.4.29 勞動部
勞動部公告自今年5月起,調整6個年度之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年金給付金額勞動部昨(23)日公告,100年、101年、105年至107年及111年共6個年度請領勞保年金者,以及111年度請領災保年金者,將自本(115)年5月起依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下稱CPI累計成長率)調整年金給付金額。
勞動部表示,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5條之4規定,年金給付金額依CPI累計成長率達正5%時,即依該成長率調整之。另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102條規定,年金給付金額隨CPI調整事項,準用勞保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勞動部說明,依行政院主計總處發布114年CPI累計平均為109.60,經勞保局計算後100年、101年、105年至107年及111年共6個年度請領勞保年金者,以及111年度請領災保年金者,自111年至114年之CPI累計成長率均為6.46%,達到法定調整標準5%,依規定自今年5月起調高年金金額6.46%,並將於6月底前以2筆金額方式入帳(其中1筆為原領年金金額,以老年年金為例,存摺摘要會顯示「勞保老年」;另1筆為調高6.46%所增加的金額,存摺摘要會顯示「物價調整」。自7月起會恢復為1筆金額入帳)。至其他年度請領者,因CPI累計成長率尚未達5%,故不予調整。
本次調整年金給付金額,預估領取勞保年金者計有76萬餘人受惠,平均每人每月多領1千2百餘元;領取災保年金者1千餘人受惠,平均每人每月多領8百餘元。
115.4.24 勞動部
外送員專法7月21日上路 平台應提供外送員3小時教育訓練「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台管理法」將於7月21日上路。為配合新法,勞動部日前預告修正「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要求外送平台對新進外送員提供至少3小時職安教育訓練,內容涵蓋危害辨識與預防、安全防護具使用等,並提供每3年一次回訓。
外送員專法已於今年1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預計7月21日施行。依規定,平台業者對新加入外送員,應提供一定時數的職業安全衛生、交通安全、食品衛生安全及其他必要教育訓練,並定期辦理在職訓練。
勞動部職安署綜規組組長曹常成表示,為銜接專法內容,教育訓練規則修正草案新增規定,事業單位若以數位方式經營商品交易或運送,並交由無僱傭關係個人親自從事外送作業,須在外送員上工前提供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並於工作期間辦理在職教育訓練。
曹常成指出,若平台未依規定辦理教育訓練,將先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將依法裁罰。
115.4.18 聯合報/ 記者 葉冠妤/台北即時報導
114年12月底職位空缺概況調查統計結果壹、 提要
一、本部按季實施「職位空缺概況調查」,透過長期之資料觀察,掌握勞動市場職缺狀況之變化。職位空缺(以下簡稱職缺)之產生為經濟運行常有現象,代表市場之勞動力需求狀況,與「勞動需求大於相關勞動供給」所形成之「勞動力短缺」現象不同。本調查以職缺與進入率、退出率(以下簡稱進、退率)及招募時間等資料併同觀察,以呈現勞動市場各行業之人力需求、留用及補實之不同樣態。
二、114年12月底及與上期(114年9月底)比較結果如下:
(一)114年12月底工業及服務業職缺數為26.3萬個,職缺率3%,進、退率均為2%,全時職缺平均對外招募時間(以下簡稱招募時間)3.2個月;與上期相較,職缺數增加3.9千個,職缺率增加0.1個百分點,進、退率則均減少0.7個百分點,另招募時間增加0.1個月。
(二)就部門別觀察,114年12月底工業、服務業職缺數分別為10.6萬個、15.7萬個,職缺率均為3%,工業進、退率均為1.7%,服務業進、退率則分別為2.2%、2.1%,另招募時間分別為3.3個月、3.2個月;與上期相較,職缺數各增加1千個、2.9千個,職缺率均增加0.1個百分點,工業進、退率則各減少0.7個百分點、0.6個百分點,服務業進、退率亦各減少0.7個百分點、0.8個百分點,另工業招募時間持平,服務業則增加0.2個月。
(三)本調查至目前共計蒐集4期資料,惟各期之季節性並不相同。季節性係指因固定的短期因素,使得時間數列在該因素影響期間呈現規律波動的現象,如失業率於每年7、8月因畢業生及暑期工讀生投入尋職而呈上升等。因季節性影響,本調查各期職缺資料之變化意涵,仍須較長期資料進行檢視觀察。
三、就「職缺數」、「職缺率」及「招募時間」等指標交叉比較,以縱軸表示對外招募時間(月)、橫軸表示職缺率(%),泡泡大小代表職缺數,並以全體行業平均招募時間與平均職缺率為基準,劃分為四個象限。各象限所代表意義與主要行業分布說明如下:
(一)第一象限:職缺率相對高、招募時間相對長。
此象限之行業職缺率相對較高,且需較長時間才能補足人力,如:住宿業。另輔以人員流動情形觀之,114年12月住宿業進、退率分別為3.3%、3%,明顯高於全體服務業部門之2.2%、2.1%,故高流動率及招募時間相對較長等因素,可能是造成其職缺率相對較高之主因。
(二)第二象限:職缺率相對低、招募時間相對長。
此象限之行業雖然職缺率較低,但需較長時間才能補足人力,如:運輸及倉儲業。另輔以人員流動情形觀之,114年12月運輸及倉儲業進、退率均為1.3%,皆低於全體服務業部門之2.2%、2.1%,顯示其流動率及職缺率相對較低,人力供需尚屬穩定,惟招募時間相對較長,一旦產生職缺,需較長時間才能補足人力。
(三)第三象限:職缺率相對低、招募時間相對短。
此象限之行業職缺率相對較低,招募時間亦相對較短,如:批發及零售業。另輔以人員流動情形觀之,114年12月批發及零售業進、退率分別為2.1%、1.9%,均低於全體服務業部門之2.2%、2.1%,該行業職缺率與招募時間低於全體行業平均,顯示其人力結構相對穩定,能在合理時間內補足所需人力。
(四)第四象限:職缺率相對高、招募時間相對短。此象限之行業雖職缺率相對較高,但招募時間仍低於全體行業平均,如:餐飲業。另輔以人員流動情形觀之,114年12月餐飲業進、退率分別為4%、3.6%,明顯高於全體服務業部門之2.2%、2.1%,顯示有意願從事餐飲業的新進工作者多,但退出該行業人員亦多,留任不易所導致之高流動率可能為其職缺率相對較高之主因。
四、就職缺總數而言,製造業為各行業最多,惟其職缺率與招募時間皆接近整體平均水準,另輔以人員流動情形觀之,114年12月製造業進、退率分別為1.8%、1.7%,均低於全體行業平均之2%、2%。整體而言,製造業流動率較低、職缺率與招募時間則與全體行業平均相當,顯示其人力結構相對穩定。
貳、調查結果說明
一、114年12月底工業及服務業職缺數為26.3萬個,職缺率為3%
(一)114年12月底工業及服務業職缺數26.3萬個,職缺率3%;就部門別職缺數觀察,工業部門為10.6萬個占40.3%,服務業部門則為15.7萬個占59.7%,職缺率均為3%。
(二)與上期相較,職缺數增加3.9千個,職缺率增加0.1個百分點;其中工業、服務業部門職缺數分別增加1千個、2.9千個,職缺率亦均增加0.1個百分點。
(三)各大業職缺數以製造業8.5萬個占32.4%最多,批發及零售業4.9萬個占18.6%居次,住宿及餐飲業2.5萬個占9.6%居第三,三者合占逾6成,加計營建工程業1.8萬個,與醫療保健及社會工作服務業1.6萬個,則占近7成4;各主要行業註[1]之職缺率以住宿及餐飲業4.3%、藝術娛樂及休閒服務業4%、其他服務業3.5%、營建工程業3.4%、支援服務業3.2%較高,製造業則為2.9%。
二、114年12月底全時職缺數為24萬個,部分工時職缺數為2.2萬個
(一)114年12月底全時及部分工時職缺數各為24萬個、2.2萬個,分占91.5%及8.5%,主要行業全時職缺占比較高之業別包括營建工程業、製造業、其他服務業、不動產業等,均占近9成9,占比較低之業別包括住宿及餐飲業僅占62.3%,另批發及零售業、藝術娛樂及休閒服務業、教育業亦均不及9成。
(二)就各大職類全時職缺數觀察,以專業人員6.5萬個占27%較多,技藝機械設備操作及組裝人員5.7萬個占23.6%次之,技術員及助理專業人員4.2萬個占17.6%再次之;按技術層次註[2]區分,第3~4技術層次占46.4%,第2技術層次占48%,最低技術層次僅占5.6%。與上期相較,全時職缺數以專業人員增加8.8千個較多,服務及銷售工作人員、基層技術工及勞力工亦分別增加1.8千個、1.3千個,技術及助理專業人員則減少8.4千個。
三、114年12月底全時職缺招募時間平均為3.2個月
(一)職缺對外招募時間與工作內容、薪資福利、招募制度、技術層次、職涯發展等均有關聯。114年12月底工業及服務業全時職缺平均對外招募時間以超過1個月~3個月以內占49.5%較多,超過3個月~6個月以內占22%次之,1個月以內占17.3%,超過6個月則占11.2%;招募時間平均為3.2個月,較上期增加0.1個月。
(二)按主要行業觀察,以醫療保健及社會工作服務業4.2個月較長,運輸及倉儲業4.1個月次之,營建工程業、金融及保險業均為3.5個月再次之,另製造業、住宿及餐飲業均為3.2個月。
(三)按職類別觀察,以主管及監督人員3.9個月較長,專業人員3.5個月次之,服務及銷售工作人員3.3個月再次之,技藝機械設備操作及組裝人員3.2個月與平均相同,其餘職類招募時間則低於平均,以事務支援人員、基層技術工及勞力工均為2.9個月較短。
四、勞動部政策措施
勞動部提醒,業者如有求才需求,可上「台灣就業通」-找人才網站(https://hr.taiwanjobs.gov.tw)徵才,或撥打免付費客服專線0800-777-888詢問相關政府服務資源,也可以就近到全國各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https://gov.tw/B3D)由專業就業服務人員提供服務。
五、附錄
為掌握勞動市場用人需求,本部自114年4月起按季辦理「職位空缺概況調查」,蒐集工業及服務業職位空缺概況資料,114年12月底調查於本(115)年1月1日至25日間進行資料蒐集,回收有效樣本計4,047家。
(一)統計對象
工業及服務業有僱用員工之公民營場所單位或企業為對象,但不包括農林漁牧業、政府機關、小學以上各級公私立學校、宗教、職業團體及類似組織等行業。
(二)統計定義
職位空缺:係指單位確實對外公開招募,且尚未補實(含尚未就任)之現有職缺,不含儲備缺(無實際職缺,為預先招募之儲備人力)、預估缺(該缺人員預計將離退,惟目前仍在職)、遇缺不補、內部遷補與派駐海外分廠之職缺。
職缺率:職缺率=職缺數÷(職缺數+受僱員工人數)×100%
進入率:係指本月內實際進入(含新進、召回等)工作場所之受僱員工人數占上月底受僱員工人數之比率。
退出率:係指本月內實際退出(含辭職、解僱及資遣、退休及優惠退休等)工作場所之受僱員工人數占上月底受僱員工人數之比率。
(三)附表
表1 工業及服務業職位空缺概況
表2 工業及服務業職缺數-按行業分
表3 工業及服務業全時職缺數-按職類分
表4 工業及服務業全時職缺數結構比-按對外招募時間分
註[1] 主要行業係指職缺數前14大之行業。
註[2] 依「中華民國職業標準分類(第6次修訂)」,基層技術工及勞力工屬第1技術層次,技藝機械設備操作及組裝人員、服務及銷售工作人員、事務支援人員屬第2技術層次,技術員及助理專業人員屬第3技術層次,專業人員屬第4技術層次,主管及監督人員屬第3~4技術層次。
https://www.mol.gov.tw/1607/1632/1633/89998/post
115.4.16 勞動部
取得永居之外國專業人才等3類人員,自115年起可參加就業保險為延攬國家經濟發展所需之專業人才,自115年起受僱在我國從事工作,並取得永久居留身份之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得依規定參加就業保險,享有請領就業保險相關給付之權益。
勞動部表示,為因應國際人才競逐激烈及國內產業發展需要,亟須延攬國家經濟發展所需專業人才之需求,勞動部去年配合國家發展委員會攬才留才政策,於《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增訂第25條規定,讓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受僱在我國從事工作,並經內政部許可永久居留者,除該法另有規定外,適用《就業保險法》之規定。該項規定已於115年1月1日施行,故提醒事業單位應於該類人員到職,或取得永久居留身分時,申報其參加就業保險,以保障勞工請領保險給付之權益。另事業單位於辦理加保作業時,請於加保表上註明「永居外專」文字,並檢據該名員工永久居留證影本、為《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25條專業人才之工作證明或聲明書等文件,以利勞工保險局審核納保。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就業保險主要的立法目的是提升勞工就業技能、促進就業,並保障勞工非自願失業、育嬰留職停薪無工作收入一定期間之基本生活,其保險給付包含「失業給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及「失業被保險人及隨同被保險人辦理加保之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5種,外國專業人才等3類人員依規定參加就業保險後,可於符合各項保險給付請領條件時,依規定申請相關保險給付。但倘事後其永久居留許可身份經內政部移民署撤銷或廢止者,則會喪失領受就業保險相關給付之權利。
勞動部補充,如想要進一步瞭解就業保險加、退保,及各項保險給付請領條件的規定及細節,可以至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官網查詢(中文:https://www.bli.gov.tw/0000100.html;英文:https://www.bli.gov.tw/en/0000062.html)
115.4.14 勞動部
職場性騷最重罰百萬元 新增「公布最高負責人」申訴統計勞動部8日修正發布《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第4條之2,補充解釋《性別平等工作法》所定「最高負責人」,修正後明列之六類與最高負責人職務相當之人如對受僱者有性騷擾行為,需負與對外代表人相同責任,被害人無須待公司內部調查程序,可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勞動部強調,如經認定有職場性騷擾行為,可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勞動部說明,實務上員工遭受公司董事長配偶、董事或位居事業單位重要職位等非登記對外代表人性騷擾時,難以期待公司能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對性騷擾事件之查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
又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除事業單位對外代表人外,其他「與代表人職務相當之人」對員工性騷擾時,由地方政府個案認定。
因此,勞動部為保障受僱者及求職者之申訴權益,協助各地方政府有明確認定依據,並強化有實質控制權之經營者性騷擾防治義務,修正發布《性別平等工作法施行細則》第4條之2,明確規範所稱「與代表人職務相當之人」,為實質執行代表人業務或實質控制組織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者。
性工法施行細則修正後,受僱人如遭以下六類人員職場性騷擾,可依法逕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以保障受僱者及求職者權益。
六類人員包含:
1. 現任或曾任董事(理事)或監察人(監事)者
2. 持有20%以上股份者
3. 經工會、股東、協力廠商或性騷擾事件申訴人,指認為與代表人職務相當之人,並有具體事證者
4. 代表人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血親之配偶、配偶之三親等內血親或其配偶者
5. 代表人經改選尚未辦理登記者
6. 位居特殊重要職位者
勞動部補充,每年會針對職場性騷擾申訴案件概況進行公布,2025年度地方主管機關受理件數共計621件,其中本次公布項目新增「被申訴人屬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之統計項目,計109件,占17.6%,申訴人以女性占83.9%居多,申訴人之年齡別以25-44歲居多,占53.4%。
115.4.8 經濟日報/ 記者歐芯萌/即時報導
勞動部提醒兒童節及清明節應休假,出勤應加倍發給加班費勞動部表示,4月4日(星期六)兒童節及4月5日(星期日)清明節均為國定假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應休假,工資照給。若該日為勞雇雙方原約定之「休息日」或「例假」,雇主應於其他工作日給予勞工補假一天,補假當天性質即為國定假日,應給予勞工休假工資照給,如補假當日有出勤,工資亦應加倍發給。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今年「兒童節」及「清明節」分別在星期六及星期日,勞雇雙方如約定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兒童節及清明節適逢勞工休息日及例假,應予補假,可於4月3 (星期五)及4月6日(星期一)各補假一日以形成4天連假。假設月薪為新臺幣(下同)36,000元的勞工(以36,000元÷30日÷8小時,推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出勤8小時,其各日出勤工資給付規定如下:
一、4月3日(星期五)及4月6日(星期一):
性質為國定假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休假日出勤加倍發給工資,試算:150元×8小時=1,200元。
二、4月4日(星期六):
性質為休息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有關休息日出勤加給之規定計算。試算:150元×2小時×4/3+150元×6小時×5/3=1,900元。
三、4月5日(星期日):
性質為例假,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出勤工作。
勞動部提醒,由於各事業單位之營運方式及排班態樣多元,例假或休息日非必須排定於星期六及星期日,國定假日補假日期亦有所不同,個案上仍有差異,雇主應就各該假別之期日,與勞工明確約定,以利釐清勞工出勤工資之給付標準,減少爭議發生。
勞動部表示,勞資雙方亦得就「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實施」進行協商,惟該協商因涉個別勞工勞動條件之變更,仍應徵得勞工「個人」之同意。至於勞資雙方雖得協商約定將國定假日調移至其他「工作日」實施,仍應確明前開所調移國定假日之休假日期,即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後,因調移後之國定假日當日,成為正常工作日,該等被調移實施休假之原工作日即應使勞工得以休假,且雇主不得減損勞工應有之國定休假日數,始屬適法。
勞動部強調,115年「兒童節及清明節」連假期間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雇主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或勞動部1955專線提出申訴,以維權益。
115.4.2 勞動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