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崴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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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期
2021-04-06
110年4月製

 東森購物女業務被炒逆轉勝!公司判賠490萬薪還要讓她復職
東森購物一名陳姓電話行銷業務專員2017年3月到任,底薪加獎金平均每月領13.2萬元,2018年1月突遭炒魷魚,理由是她發黑函指同事亂搞男女關係,還跟主管吵架、上班違規使用手機等。陳女不服,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二審逆轉勝,高院法官認為所謂黑函只是她在會議中陳述意見,其他情事也沒嚴重到須解聘,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判陳女可復職且東森購物須補發至今薪資共490萬餘元確定。
審理時,東森購物主張陳女雖然電話行銷能力頗佳,但常與主管及同事起爭執,2017年11月9日在辦公室咆哮、腳踹辦公用具,隔天又違規於工作區域使用手機,拍攝張貼於公佈欄的業務員業績排行榜,並上傳業務員LINE群組。
此外,東森購物指陳女2017年12月29日散佈「有同事坐在徐姓主管的大腿且摸來摸去」,謠言於公司內部流傳,使徐男名譽受損,還影響他家庭、工作、生活,導致徐請辭,陳女任職未達1年就多次違反公司工作規則,每次違規行為都嚴重影響職場秩序及內部管理,公司曾發警告但她根本不甩,甚至變本加厲,無視職場秩序及團隊合作,因此將她解聘。
陳女則否認曾對主管咆哮,表示當時為了業績獎金核發之事,詢問沈姓主管,且發生在下班時間,並不影響辦公室秩序,至於用手機拍攝業績排行榜上傳內部LINE群組,目的是將自己的業績讓相關同事知悉,維護自己合法權利,沒有侵害公司的營業秘密。
關於散發黑函指徐姓主管搞男女關係,陳女表示徐男控告她妨害名譽但檢方已經不起訴,公司不應以此事作為炒魷魚事由。
此案一審認為東森購物解僱有理,判陳女敗訴,但二審依據妨害名譽案不起訴處分書,認為陳女是在上訴人員工申訴會議指稱蘇姓女同事「在徐姓主管辦公室位子上坐大腿」等語,會議室內只有3人,且為閉門會議,陳女只是對於徐男在業績獎金發放及警告函的處置有意見,因而指稱徐男與女同事在辦公室有不正當親暱行為,並未向其他人散佈,不算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
至於在辦公區域違規用手機、對主管咆哮等,二審認為公司可以用降職、減薪、扣獎金、記過、記點、警告或罰款等方式處理,沒有嚴重到必須解僱,去年逆轉改判陳女勝訴,公司須讓她復職,並從2018年1月不當解僱陳女開始計算,直到讓她復職為止,補發她每月13.2萬元薪資,並提撥每月8000餘元到她的勞工退休金專戶。
東森購物上訴後,今遭最高法院駁回,全案確定,陳女可獲補發的薪資計算至今為490萬餘元。
110.03.02 蘋果即時新聞 (丁牧群/台北報導)

 新人報到文件要求「良民證」 北市勞工局籲雇主:不得逾越法令!
勞工到新公司報到時,公司人資通常會要求新人簽署報到文件跟繳交相關資料,但若訂工作規則,要求所有新報到的員工,都須提供「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良民證)」,甚或會計、人事或總機人員都要,未提供就解約。北市勞動局長陳信瑜指出,此顯然於法無據,不得逾越法令、需索無度。
「雇主要求員工必須提供的相關文件,是否法有據?」這是勞工所提出的疑問。陳信瑜表示,許多公司會在工作規則中,訂定員工除須提供基本資料外,最常見的就是「良民證」、「個人信用報告」、「前一份工作的離職證明書」、「退伍令」等,但卻出現規定,「如未提供,視同解除雙方勞動契約」;事實上司要求員工所提供的資料,除非與工作相關,或是法有明訂。
陳信瑜提醒,雇主要求員工提供的資料,應尊重員工的意願,不可逾越法令規定,像是要求保全人員提供良民證,則是合法的,但若要求所有新報到的員工都須提供良民證,包括會計、人事或總機,則於法無據。
陳信瑜說,雇主訂定工作規則時,應以一般性且全體員工適用的內容為主,若是與工作相關的資格證明書、文件或良民證,建議可訂於雙方的勞動契約中。
「勞動局會嚴格把關、審查!」陳信瑜呼籲,按《勞動基準法》第70條規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應依他的事業性質,針對工時、休息、休假、工資、津貼及獎金、紀律、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受僱及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災害傷病補償及撫卹、福利措施等相關事項,訂立工作規則,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公開揭示,「工作規則訂定的內容,以不逾越法令規定為原則!」
110.03.02 台灣好新聞 地方中心/台北報導

 「育嬰留職停薪」爭議有解 不符規定企業恐吃上30萬罰單
去年新冠肺炎疫情影響,許多家長擔心家中年幼子女的健康風險,決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卻發生在申請上遭到雇主刁難;或是屆臨復職時,雇主也正遭逢疫情帶來的經營壓力,打算資遣復職員工,引發爭議。
根據勞動部去年統計,針對育嬰留職復職,就有16件提出申訴,其中6件成立,共裁罰雇主21萬7000元。北市勞動局長陳信瑜表示,只要在公司任職滿6個月,且每一子女滿3歲前,都可申請,雇主不得拒絕,否則可罰雇主2萬至30萬元!
北市勞動局表示,有接獲事業單位雇主詢問,有勞工在前公司任職期間生產第一胎,到現在公司後生了第二胎,但勞工卻是申請「第一胎」的育嬰留職停薪,是否可不同意?
陳信瑜回應,勞工如有育嬰需求,不管勞工的子女是在哪一家公司任職時生育,只要在公司任職滿6個月,且每一子女滿3歲前,都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雇主不得拒絕,也不可影響全勤獎金、考績或其他不利處分,否則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可罰2萬元以上、30萬以下罰單。
陳信瑜說,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申請每一子女的育嬰留職停薪,在子女滿3歲前,不得超過2年,不過公司也可提供優於法令的規定;若勞工同時撫育2名子女以上,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的時間是以撫育「最幼的子女」2年為限。
男性勞工一樣能享有育嬰留職停薪的權益!考量部分家庭撫育子女所面臨的困境,或同時撫育雙、多胞胎,即使配偶沒工作專職在家照顧小孩,雇主仍應同意勞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由於去年疫情對餐飲、旅遊及部分產業造成重創,面臨業務、人力緊縮之際,剛好又碰上留職停薪一段時間的勞工提出的復職申請,雇主也有難為之處。有民眾陳情育嬰留職停薪即將屆滿,向雇主申請復職,卻回復無多餘職缺可復職,原職務已遇缺不補,並且告知民眾將被資遣。陳信瑜提醒,如果雇主欲資遣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員工,必須符合《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7條法定事由,並經勞動局同意後,方可進行資遣。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7條規定,員工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申請復職時,雇主除有歇業、虧損、業務緊縮、解散、轉讓或不可抗力暫停工作達1個月以上等法定事由,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員工復職申請,且雇主無法讓員工復職時,應於30日前通知員工,如果雇主未得到勞動局同意而直接資遣員工,經查證屬實,雇主將被處以2萬至30萬元之罰鍰。
陳信瑜表示,所稱「30日前通知」規定,為「預告」性質,雇主倘未依法於30日前通知,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仍應依法發給預告期間工資。
110.03.05 CTWANT 林榮芳

 勞動部積極提升團體協約質量,保障勞資權益
《團體協約法》修正施行已近10年,為了落實工會協商權及強化勞資自治協商觀念,勞動部透過培育集體協商人才、入廠輔導等計畫,讓勞資協商動起來,經統計截至109年第3季,團體協約有效件數已達818件,比較去(108)年同期為751件,成長率為8.9%,顯見團體協約簽約數量持續成長,並且產業別非常多元,分布在製造業、教育產業、金融及運輸業等。
勞動部說明,除了從統計數量來觀察,目前我國團體協約的成長情形以外,如果再進一步分析近年團體協約的簽訂內容,也可以發現協約內容越來越充實、豐富,不論是優於勞動法令的勞動條件或是利潤、盈餘分享,以及工會同意權與工會安全條款等,在經過雙方協商取得共識後,都已具體納入團體協約中。前述優於法律規定勞動條件基準的協約內容像是有「本人結婚者,給予婚假8日,薪資照給。員工子女(結婚、訂婚擇一)給予1日,薪資照給」等;利潤分享條款例如有「因颱風、地震或其他災變,地方政府已宣布停止上班時,仍應給付工資,而如乙方會員為配合甲方業務需要仍須工作時,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甲方年度如有稅前利益,應按扣除分派員工酬勞前之稅前利益提撥不低於1%為員工酬勞」等;工會同意權與工會安全條款例則有「甲方非有正當理由,不得對非會員員工就本協約所約定之勞動條件進行調整。但非會員員工支付乙方章程所訂費用予乙方者,不在此限。」及「甲方除特殊專業需要聘僱外籍人員外,未經乙方同意,於台灣地區不得僱用非本國勞工」等等。顯見在經過勞動部多年的推動及勞資雙方的努力下,目前團體協約內容,已逐步達到保障工會發展及提升會員福祉的效果。
勞動部進一步表示,為了讓有協商意願的勞資雙方可以順利進行協商,除了辦理培訓集體協商人才及編製「團體協約法誠信協商義務參考手冊」,並透過遴聘不同領域的專家,依工會或事業單位的個別需求提供入廠輔導服務,善用本身專業解決受輔導單位的疑難雜症外,更重要的是可以作為勞資雙方溝通橋樑,讓陷入僵局的勞資雙方重啟協商。比如有一科技大廠的工會與雇主原勞資關係非常緊張,工會並且向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申請裁決,資方也被認定構成不當勞動行為進而被裁罰,但雙方透過勞動部所遴聘專家入廠輔導協助與上級工會的共同努力下,最終達成締結團體協約,現在勞資關係和諧良好。
勞動部最後說明,團體協約的簽訂,目的在穩定勞資關係,確保勞資雙方彼此權益,也就是說,團體協約內容對於雇主事業也是有所助益,例如同意實施延長工時或彈性工時的約定,讓企業經營獲得適度彈性;和平義務條款的約定,避免爭議行為的發生而對營運造成影響。因此,勞動部呼籲,雇主在接獲工會提出團體協商的邀約時,應該秉持正向的態度與工會誠信協商、溝通。勞動部今年也將會持續提供入廠輔導服務專案,並追縱輔導個案協商情形,以針對勞資雙方協商現況提供更適合建議及協助,勞動部歡迎有意願的事業單位或工會可與勞動部洽詢及提出入廠輔導申請。
110.03.05 勞動部

 燒烤店徵才「顏值給薪」 勞工局:不能以貌取人
台中市一家海鮮燒烤攤徵求工讀生,竟然是以「顏值」論薪資,這個徵才條件果然引發熱議,有網友就回應「自己的薪資應該很高」,但也有人自嘲「拿了低薪就等於被羞辱」;燒烤店業者解釋,他希望靠顏值撐住門面,能力也要兼具,不過台中市勞工局說,用長相當徵才條件可能已經違法。
炭火直烤香氣撲鼻,夜市的燒烤攤不只美味講究,沒想到連要找個工讀生,長相都要吸睛。紅色看板招兵買馬徵工讀生,給薪條件不是烤工,而是以「顏值計算」,換句話說,你值多少時薪要端看長相論斷。
長相論薪資果然話題十足,這是台中一家海鮮燒烤攤的徵才廣告,我們找到老闆,他確實承認用顏值給薪資。海鮮燒烤攤業者表示,「找年輕一點漂亮的女生做外場服務,因為就是一個門面嘛,工作能力ok、顏值ok的話,那當然薪水相對會比較高一點。」
不過,中市勞工局就業安全科長劉彩虹提醒,「雇用的階段他如果是以容貌,來決定要不要雇用,會比較涉及的是,他在徵才的時候他的薪資,有沒有確實的公告,這部分會涉及到就業服務法第五條,就業歧視的部分。」業者以顏值給薪,徵才噱頭惹上麻煩,勞工局不排除依法開罰。
110.03.09 民視新聞台

 企業工會陪同勞檢限員工 勞動部加納會務人員
(中央社記者吳欣紜台北10日電)勞動部日前發函限定企業工會陪檢僅限受檢事業單位所僱勞工,引發產職業工會不滿,勞動部今天說,考量勞檢時,受僱員工無法擅離崗位,因此也納入企業工會會務人員。
勞動部在民國107年曾發布函釋指出,「勞動檢查法」及「地方主管機關執行勞動條件檢查注意事項」中所稱的工會應指「企業工會」,去年底又另外發布函釋,強調企業工會所指派陪同檢查者,「應為該受檢事業單位所僱勞工」。
由於工會聯合團體質疑這兩條函釋恐讓勞檢淪為形式,日前兩度召開記者會要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撤回,職安署也召開了兩天的會議,邀請專家學者及工會團體與會討論。
職安署主秘林毓堂今天表示,經過兩天會議討論,確實在勞檢時,企業工會勞工在執行勤務,無法抽離工作崗位到勞檢現場,因此也考慮將工會聘僱的會務人員納入。
林毓堂表示,經過討論,專家學者也覺得這方式是可行的,因此職安署再度發布函釋指出,「企業工會所指派陪同檢查者,除為受檢事業單位所僱之勞工外,尚包含由企業工會所聘僱承辦該工會會務之工作人員」。
110.03.10 The Central News Agency 中央通訊社(編輯:張雅淨)

 105億元沒人領! 3.2萬家公司 勞退舊制未結清
勞動部近日全台「勞退舊制專戶」發現有3.2萬家事業單位已無雇用舊制勞退勞工,卻未結清帳戶,累計金額多達105億元。
依規定,勞退舊制是由雇主依勞工每月薪資總額2到15%按月提撥到台灣銀行的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中儲存,當勞工符合退休條件,雇主可由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中支付退休金給勞工。
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司長謝倩蒨指出,舊制勞退專戶主要是由地方縣市政府查核,當事業單位內已無舊制勞工,雇主才可以申請銷戶,並領回專戶餘額。
謝倩蒨指出,新北市府之前建議在勞動部查詢系統新增舊制勞工投保資料,方便縣市政府作業,新系統日前已上線,根據清查,全台有3.2萬多家事業單位已經未雇用舊制勞工,卻未領回專戶內的錢。
她指出,目前全台仍有近70萬勞退舊制(含舊制加新制)勞工。
110.03.11 聯合新聞網 記者葉冠妤/台北即時報導

 雇主應落實《性別工作平等法》生理假相關規定,以保障女性受僱者生理假之權益!
勞動部表示,女性受僱者如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依法每月得申請生理假1日,無須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且雇主不得拒絕或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勞動部指出,生理假是以生理週期來臨,有事實需要為原則。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規定,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3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前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減半發給。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普通傷病假1年內未超過30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爰勞工同一年度內併入病假之生理假連同病假共計30日部分,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3日,雇主應給付半薪。另倘勞工年度內已依規定請完病假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如再有請生理假之需求,每月仍可請1日生理假,但雇主得不給薪。
勞動部提醒,雇主如有違反上開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申訴,以維權益。
110.03.12 勞動部

 資本額逾億企業違反勞基法 5月起罰鍰5萬起跳
(中央社記者吳欣紜台北12日電)企業注意,勞動部今天說,5月1日起,資本額超過新台幣1億元的事業單位,若違反勞基法加班費、7休1、輪班間隔或違反假日工資等規定,罰鍰都從5萬元起跳。
事業單位若違反勞基法相關規定,地方縣市政府有裁罰裁量權,勞動部也訂有「勞動基準法裁處罰鍰共通性原則」,讓縣市政府在進行裁罰時有最低標準可以遵循。
根據勞動基準法規定,事業單位若違反規定,罰鍰金額為2萬至100萬元,而「勞動基準法裁處罰鍰共通性原則」也規定,若是企業是上市上櫃公司,且違反勞基法超時工作、輪班間隔未達11小時及違反7休1規定,罰鍰則改從5萬元起跳。
不過,有鑒於近年產業升級轉型,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黃維琛今天表示,考量資本額1億元以上的企業已經有相對的人資跟資源去遵守法律,因此也將比照上市上櫃公司,5月1日起若違反勞基法超時工作、7休1及輪班間隔等規定,罰鍰都從5萬元起跳。
此外,由於根據勞動部勞檢統計資料,企業違反加班費規定都是歷年違規的首位,假日工資未加倍給付等也是企業頻繁違規項目,黃維琛表示,除了原本的超時工作、7休1及輪班間隔,上市上櫃或是資本額超過1億元以上企業,違反加班費或是假日工資規定也會加重罰鍰,也都從5萬起跳。
根據勞動部統計,資本額超過1億元的事業單位約有2.2萬家。
110.03.12 The Central News Agency 中央通訊社(編輯:陳政偉)

 高市春安勞檢 八百四十二次開罰四百二十萬
高市府勞工局於一至二月期間執行春安勞動監督檢查計畫,經統計共舉辦十七場安全衛生宣導會,以加強教導勞工朋友與雇主遵守安全衛生規定,總計有一千一百二十二人參與,並同步執行安全衛生監督檢查共八百四十二場次,處停工二十六件、罰鍰六十七件次,共裁罰新台幣四百二十萬元罰鍰。
其中雇主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六條第一項,未落實安全衛生措施佔82.6%最多,且又以雇主未依規定辦理預防墜落、火災爆炸及局限空間作業安全措施為主;其次,雇主未落實承攬作業管理部分,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七條佔13.8%,為次多的違反法條。
勞工局李煥熏局長表示,工安無假期,希望事業單位任何時候都要注意可能的危害,落實職場安全衛生管理;市長極為重視勞工朋友工作的安全健康,勞工局也將持續針對高風險場所,如重大營造工程、大型公共工程、石化廠、鋼鐵廠、造船廠、局限空間作業等,加強宣導、輔導及督檢,期望進一步結合政府的檢查、雇主的決心及勞工的配合,能減少災害的發生。
勞工朋友或雇主若有安全衛生的相關疑問或需求,歡迎撥打○七-七三三六九五九,勞工局勞檢處將竭誠為大家服務。
110.03.12 台灣新生報 【記者陳秋香、何弘斌/高雄報導】

 勞動市場翻升 73%企業搶人才
勞動市場疫情利空出盡!根據主計總處最新公布的1月底全體受雇員工人數為816.8萬人,與去年同月相比,受雇員工人數增加2.1萬人,年增0.26%,終結連續9個月下滑、人數首度由負轉正;1111人力銀行發言人黃若薇表示,勞動市場正從谷底翻升,因為從最新調查數據觀察,企業樂觀預期第2季業績上揚,73%企業正搶才開缺,其中,資訊科技業徵才意願最高,營建業、金融業也求才若渴。
主計總處國勢普查處副處長陳惠欣表示,勞動市場還沒回到疫情前的水準,但已逐漸回穩,全體受雇員工人數與疫情前、2019年12月相比,僅少了6000人而已,預計今年第1季(即2、3月)以前,勞動市場有機會回到疫情前受雇人數的標準。
據觀察,1月住宿餐飲業仍是受雇員工減少最多的行業,與疫情前、即2019年12月相比,人數減少達2萬人,其中紡織成衣、機械設備製造業以及航空運輸等,受雇員工當月分別減少9000人、4000人與1000人;各行各業有消有長,主計總處表示,醫療保健及社會服務業、電子零組件、營建工程業是近1年最夯的行業,受雇員工人數與疫情前相比,分別增加1.8萬人、8000人與6000人。
yes123求職網「牛年企業徵才調查」顯示,92.2%的企業新春開工後有徵人計畫,高於去年同期的91.1%,其中又有4成公司透露徵才屬於「擴編」,高於去年同期的38.9%,平均釋出16.2個工作機會,略高於去年的15.6個。
yes123求職網發言人楊宗斌觀察,企業徵才規模略高於去年,但對全年景氣市況仍保守謹慎,因此招募多採「滾動式調整」;不過,牛年經濟成長率將挑戰4字頭,看好勞動市場處於「事求人」狀態,而且行業別屬於「內外皆溫」,特別是科技業、營建業,目前都缺人,宣示後疫情時代「報復性轉職潮」來臨!
110.03.16 中時新聞網 洪凱音/台北報導

 以懷孕為由解僱 雇主最高恐遭罰150萬
近來有人因為星座求職遭拒,其實,職場上性別歧視案件也很多,台中市政府統計,違反性別工作平等申訴案件中,懷孕歧視案件第二高,勞工局表示,如有雇主因勞工懷孕,進而資遣或解僱,可向勞工局申訴,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可處台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勞工如想復職,也可申請勞資爭議調解,維護權益。
勞工局代理局長羅群穆指出,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規定,雇主對受僱者的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等情形時,應離職或留職停薪,也不能作為解僱的理由,因此,雇主不得因勞工懷孕而終止契約。
勞工局指出,雇主解僱懷孕員工,除了會讓勞工喪失產檢假、產假及育嬰留職停薪申請等權益,還得擔心待職期間的生活開銷,對勞工影響甚鉅。部分職場爸媽因害怕懷孕、育嬰遭雇主刁難,想生不敢生,為促進職場平權、協助友善生育環境,針對違法雇主,勞工局除依法開罰,將持續加強宣導相關法令,讓每個勞工安心工作,放心生育,獲得法令全面保障。
此外,勞資雙方如有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問題,可電洽專線04-22289111分機35200,或到市府勞工局服務櫃台諮詢,會有專人協助。
110.03.21 中廣

 獅子座O型太活潑不錄用 涉就業歧視
台北市勞動局接獲民眾投訴,到某公司面試時,該主管直言想要文靜的員工,因獅子座O型具有旺盛行動力、工作能力強,公司擔心怕員工搶了主管風采,竟把星座和血型當理由不予錄用。勞動局表示,若經查屬實,雇主恐觸犯《就業服務法》,有就業歧視行為,可罰30萬至150萬元。
勞動局接獲1名男子陳情,前往某公司面試應徵工作時,公司詢問他的星座、血型後,得知他是獅子座O型,竟突然脫口說公司想要文靜型的員工,不可以搶了主管風采。
該男子不滿說,面試結束後,等到的面試結果是不被錄用,實在是非常誇張,因此向勞動局投訴。
勞動局長陳信瑜指出,該公司恐有「就業歧視」情況,雇主此舉很可能會觸犯《就業服務法》,經調查如果屬實,可處30萬元至150萬元罰鍰。
她說,有些老闆很在意血型、星座等個人資訊,常將這些資訊作為招募員工時的參考,用來決定是否雇用,而不是考量求職者或員工工作表現、能力。
不過,勞動部在2018年11月28日修訂《就業服務法》,將星座、血型列入《就業服務法》「歧視項目」,避免雇主藉由星座、血型,造成求職找失去找工作與其他人公平競爭的機會。
勞動局表示,這起求職歧視投訴案,為近3年來北市首次接獲雇主藉由星座、血型,造成就業不公的陳請,目前還在審理當中,也還沒有裁罰成立的案件。
勞動局提醒求職者,若遇到特別迷信星座或血型的企業或老闆,可將相關資料文件留存作為佐證,透過「台北市政府市民服務大平台」向勞動局提出申訴。
此外,由於台北市長柯文哲就是獅子座O型,他昨聽聞此案時說,怎麼會這樣?奇怪,怎麼會有這種事情。
當被問到獅子座是否太搶風采,他則打趣回說:「我就是典型的獅子座O型」。
110.03.21 中時新聞網 游念育/台北報導

 疫情惹禍 勞資爭議逾10年新高
根據勞動部統計,去年全年勞資爭議件數達2萬7690件,為金融海嘯以來新高、相較前年增加4%,多數仍為權利事項(指勞資雙方當事人基於法令規定的爭議),「給付資遣費」爭議也創下近11年來新高。勞動部認為,去年受到疫情影響,導致勞資爭議事件較多外,也可能與近年來勞工意識高漲有關。
去年全年勞資爭議件數達2萬7690件、爭議人數達5萬6063人、涉及率達6.11%,皆創下10餘年來新高。此外,去年也是勞動事件法上路首年,據司法院統計,去年一審新收勞動事件共有1萬703件,相較2019年7643件成長近4成。勞動部勞動關係司司長王厚偉表示,除赴法院提告的勞工變多以外,若從行政調解不成立再提告的案件來看,比率也成長甚多。
而在爭議案件中,又以「給付資遣費」增加甚多,王厚偉認為,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去年勞動市場不穩,推估可能是因此使勞資增議增加,而資遣費爭議件數增加原因也相同。
王厚偉指出,雖然件數增加,但這也代表隨著近年勞工意識抬頭、民眾重視勞權,讓勞工不怕到法院訴訟、行政機關調解以爭取自身權益。他也指出,過去在行政調解時可能會有調解人要求勞工拋棄部分權利,以讓調解成立,但去年4月起勞動部針對影響勞工權益較大的職災事件,開放行政調解時可以申請職災勞工專業律師扶陪同,目前也正在研議是否要把解僱爭議納入,讓更多勞工受惠。
此外,去年交付仲裁的案件也有62件,創下2011年以來新高,勞動部也訂定「補助行政機關辦理勞資爭議仲裁實施要點」,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相關費用,勞資雙方後續無須再耗費時間及金錢爭訟,能夠有效達到迅速解決紛爭目的。
110.03.21 中時新聞網 林良齊/台北報導

 工作時間難掌握 不動產估價師預告納責任制
(中央社記者吳欣紜台北23日電)責任制工作者擬再新增,勞動部預告把不動產估價師納入,全台預估有440人左右,主因其工作時間必須配合客戶、難控制,且勞資雙方都認同有納入責任制需求。
勞動部預告「核定市場徵信業僱用之不動產估價師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之工作者」草案,預告期14天,後續將送勞動部法規會討論並公告。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表示,不動產估價師納責任制提案是由不動產估價師公會所提出,主張不動產估價師必須參與包含都更、估價等會議,由於時間必須配合客戶,所以難以掌控工作時間,不一定能依預定工時執行。
黃維琛說,當初召開勞動基準諮詢會時,也有勞方代表出席,勞方代表也認同有納入責任制需求,因此預告將不動產估價師納入責任制並進行後續法制程序。
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經勞動部核定公告的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不受其他相關規定的限制,勞雇雙方勞動條件依約辦理。
110.03.23 The Central News Agency 中央通訊社(編輯:管中維)

 行政院會今(25)日通過「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草案。
行政院會今(25)日通過勞動部擬具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勞動部表示,現行勞工保險屬綜合保險,包含普通事故保險與職業災害保險,兩者保障目的不同,職災保險受限於綜合保險體系,如納保對象、加保方式及給付內容等,難以單獨調整,致難提供職災勞工更適切保障。另《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係為補充職災預防、補償及重建制度之不足,惟因財源不穩定,致業務多以計畫方式辦理,而有難以培養專業人力及業務永續經營等問題。
為增進職業災害勞工及其家屬的權益保障,勞動部推動「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立法,將職業災害保險自《勞工保險條例》抽離,並整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以建構包含職災預防、補償及重建之完善保障體系。該草案共分6章109條,重點如下:
一、擴大納保範圍(草案第6條至第12條)
(一) 受僱登記有案事業單位之勞工,不論僱用人數,皆強制納保。其保險效力自到職日起算,雇主若未依規定辦理保險手續,勞工仍得請領職業災害保險給付,保險人將於保險給付範圍內,命雇主繳回給付金額。
(二)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之職業勞工,仍透過職業工會強制納保。
(三) 受僱自然人雇主之勞工,納為特別加保對象,並規劃簡便加保措施,以利雇主為其加保。
二、提高投保薪資(草案第17條)
授權訂定投保薪資分級表,上限規劃為72,800 元,涵蓋 9 成以上勞工薪資水準;下限定為基本工資,提供職災勞工適足之基本保障。
三、增進給付保障(草案第28條至第58條)
(一) 增進並充實各項給付內容,如擴大醫療給付範圍,提高傷病給付水準,失能與遺屬年金按投保薪資一定比率計算給付金額,並建立部分失能年金制度。
(二) 不同保險事故,同時符合本保險或其他社會保險年金條件時,採併領,職業災害保險年金減額發給。
四、整合職業災害預防與重建業務(草案第62條至第70條)
(一) 於年度應收保費 20%範圍內提撥經費支應,成立財團法人統籌辦理職業災害預防與重建業務。
(二) 明定重建業務範疇及個案管理服務機制,整合相關重建資源,以提供職業災害勞工適切之重建措施。
(三) 提供職能復健服務,協助職業災害勞工復工;另為提升勞資雙方參與之誘因,發給勞工職能復健津貼,及提供雇主獎勵措施。
(四) 提供從事特定有害作業之勞工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並針對已離職勞工提供健康追蹤檢查。
五、強化職業傷病通報與鑑定機制(草案第73條及第75條)
由認可之醫療機構辦理職業病通報,以提升職業病發現率;並調整職業病鑑定為中央單軌一級制,及保險人審核給付案件認有必要者,得申請鑑定。
六、提供各項津貼補助及勞動保障措施(草案第78條至第91條)
(一) 提供於保險有效期間從事特定有害作業,於退保後確診罹患職業病者之失能或死亡津貼。
(二) 被保險人之輔助器具補助、照護補助,及未參加本保險或其他社會保險被保險人之職業災害勞工相關補助。
(三) 明定雇主與職業災害勞工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以及職業災害勞工之續保、資遣費、退休金或離職金,與傷病假等權益。
勞動部強調,未來法案通過後,除現行已加保職災保險的勞工外,更擴大職業災害保護網,推估新增33萬人可納入職業災害保險保障範圍,且藉由整體保障的提升,及穩定財源挹注職災預防及重建業務,以達落實災前預防、適足補償及災後重建之政策目標,全體被保險人及投保單位皆可受惠。
2012.03.25 勞動部

 勞動部提醒,尚未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之事業單位,應於今(110)年3月底前儘速補足,以免受罰
勞動部今(26)日提醒,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雇主應於每年年底前,估算勞工退休準備金餘額,及次一年度符合退休條件勞工所需之退休金,有不足者,應於次年3月底前補足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差額;尚未補足之事業單位,應儘速於110年3月底前補足差額。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依前開規定,雇主應於109年底估算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是否足以給付110年度預估成就自請退休要件(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工作25年以上、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或強制退休要件(年滿65歲)之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第55條標準計算之退休金數額者,雇主應於110年3月底前一次提撥其差額,並送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
為協助事業單位落實前開法令規定,避免觸法,勞動部每年度均規劃勞工退休準備金之輔導及查核,並辦理勞工退休制度及法令說明會。此外,為便利雇主估算應補足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勞動部亦已建置試算軟體(網址:https://www.mol.gov.tw/topic/3078/3302/3307/),協助雇主估算並補足金額。
勞動部重申,雇主除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2項規定足額提撥次一年度符合退休條件勞工所需之退休金外,亦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3條,按月為事業單位內選擇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勞退舊制)及保留該舊制工作年資之勞工,於渠等每月薪資總額之2%~15%範圍內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保障勞工權益。事業單位如有法令或試算軟體使用上之疑問,可撥打勞動部免付費專線1955,或逕洽所在地勞政主管機關協助。 
110.03.26 勞動部

 拿不到非自願離職證明 仍可請領失業給付
(中央社記者吳欣紜台北30日電)部分勞工與雇主發生勞資爭議,或是公司無預警倒閉時,可能無法立刻取得離職證明而無法請領失業給付,勞動部今天提醒,勞工可直接向地方勞政機關尋求協助、開立離職證明。
勞動部今天舉行例行業務報告,勞動部勞動保險司副司長陳文宗今天說,當勞工遭遇非自願離職時,就業保險法有提供失業給付,因此當勞工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等原因離職等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時,可檢附公司開立的離職證明文件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申請。
不過,陳文宗表示,在實務經驗中,可能有勞工因公司無預警關廠、歇業或雇主行蹤不明等而無法取得離職證明文件,遇到此情況,勞工可向地方勞工局提出申請,經查證屬實後,就會協助勞工開立離職證明文件。
此外,當勞工與雇主對於離職原因產生歧見而衍生勞資爭議時,陳文宗說,若雇主拒絕開立離職證明,經向地方局(處)申請調解後,勞工就可依就業保險法規定,檢附調解受理文件,先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出失業給付申請,不須等待爭議結果確定。
根據勞保局統計,去年有899名勞工因此獲得及時協助,而從就業保險開辦至今,已協助1萬1000多名勞工。
陳文宗提醒,就業保險是勞工、雇主及政府共同分攤保費成立的社會保險,勞工因勞資爭議請領失業給付,是為避免勞工因爭議影響給付權益,先行提供給付保障,因此在爭議結果確定後15日內,應將調解紀錄或判決等資料送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勞工保險局,如果確認未符合失業給付請領規定者,仍應返還已領的失業給付。
110.03.30 The Central News Agency 中央通訊社(編輯:陳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