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崴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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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期
2021-07-05
110年7月製

 【WFH大評比】哪個產業最適合遠端? 台灣工作文化嚴重落後歐美國家
一年多以來的全球疫情造成各國紛紛採取封城手段,而企業不得不採用遠端來應付移動限制,但並非每種產業都適合遠端工作,高盛一份最新的研究顯示,遠端工作讓美國生產力提高5%,不過多數來自於減少通勤時間的貢獻。
根據《彭博社》報導,從圖表可知最適合遠端工作的產業分別為教育、專業科學與技術產業、管理、金融與保險、通訊等。而最不適合的無意外是住宿與食品、農業與野外、實體商品以及營建業。
隨著歐美國家陸續解封回到正常生活,企業會如何在「後疫情時代」調整工作模式受到很多關注。研究顯示大概有20%的工作會在疫情之後持續維持遠端工作。而企業也思考因應更高比例的員工在家工作,要減少辦公室空間的租用。
類似臉書這樣的矽谷巨頭,執行長祖克柏此前表示遠端工作讓臉書發現一堆新的人才,並表示這些員工將會持續遠端工作,而薪資將依照他們的居住地點計算。
遠端工作的階級差距
不過,遠端工作明顯有階級差距,通常能遠端的工作通常都是高薪高端的工作。報告中指出「遠端工作是給富人的」,報告中調查各國中有多少工作可以改成遠端,結果顯示遠端比例高的國家清一色是已開發國家,名列前茅的國家包括盧森堡、挪威、愛爾蘭、瑞士、瑞典、美國、德國等。而吊車尾的包括莫三比克、緬甸、巴基斯坦、尼泊爾、厄瓜多爾等。
這顯示遠端工作還有地緣經濟的差距,越富有的國家越能將工作轉為遠端,而開發中國家的員工多數依舊得到現場上班。
台灣企業不願遠端?
台灣是落在哪個區間?英國《衛報》21日一篇報導指出,台灣企業在進入三級警戒之後,原本預期會跟已開發國家一樣擁抱遠端工作,但台灣企業顯然普遍不太信任員工在家上班。
一名蒐集在家工作故事的作家Kathy Cheng表示,「台灣工作文化不太相信員工可以在家有效率的上班。」
另外一名上班族表示,一些公司要求員工一周來一半,一些要求只遠端輪替一周,這些都只是讓員工增加互相接觸。
有些人分享公司對員工充滿不信任的做法,例如有人資直接表示公司無法信任員工在家工作,一家公司主管會隨即抽檢員工是否在電腦前面,還有公司要求員工在家打開GPS定位系統。種種顯示台灣的工作文化對「遠端工作」相當不友善。
一名在台北開設食品公司的企業家James Bell則表示「不幸地過去18個月在台灣邊界之外發展,多數的台灣企業沒有制定遠端工作的策略。」
110.06.01 上報 國際中心

 疫情期間勞工請假權益到底有哪些? 6大假別帶你一次看清楚
台灣本土疫情持續延燒,不但餐飲服務、旅遊等行業大受打擊,許多店家暫停營業,就連學校也直接停課或改採遠距教學,不少人因此請假需求大增,同時也有勞工因為快篩、隔離、居家檢疫、打疫苗等理由需要請假,但是這麼多假別,到底有什麼差別,請假勞工又有哪些權益保障呢?
1.接種疫苗請假:接種新冠疫苗成為抗疫關鍵,如果公司要求員工接種疫苗,必須給予公假,薪資照算,而自今年5月5日開始,員工若自行接種疫苗,可請疫苗接種假,請假當天公司雖可不給薪,但應予以准假,且不得視作曠職,或以事假等其他假別處理。如果勞工因接種疫苗後身體不適,隔日則可請普通病假。
2.防疫隔離假:如果勞工因為與確診者接觸,或因其他理由需居家隔離,可以請防疫隔離假,雖不強制資方給薪,但雇主如果願意給付薪水,可以從當年所得稅額中加倍扣除。但是,如果員工是因職務出差,被隔離檢疫,雇主應該給予公假且薪水照給。
3.快篩採檢請假:如果員工因為和確診者足跡重疊需到快篩站採檢,雖公司並不需強制給薪,但不得將其視為曠職,或是強迫員工休事假等其他假別,同時也不可以強迫勞工補班,或扣全勤獎金等不利處分。
4.防疫照顧假:員工疫情期間如果需請假照顧家中孩童等,可請防疫照顧假,雖然不強制公司給薪,但資方不得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也不可做任何不利勞工處分。
5.因染疫請假:如果員工確診必須請假,因職業關係染疫,可請公傷病假,雇主應給予職災補償,包含發放原額工資;如果不是因為職業關係染疫,可請普通病假,或事假、特休等。
6.企業停業:如公司受到政府強制停業,勞工不需請假,資方雖可不給薪,但不得做任何不利勞方處分;若企業是因爲疫情影響,所以自行停業,仍須照給員工薪水。如果企業是因爲配合地方政府勸導停業,可以召開工會或開勞資會議協商,與勞工討論妥善給付薪水方案。
110.06.02 吳哲宜

 林穎孟被控慣老闆怒解僱5助理 勞部認定「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本刊去年接獲林穎孟前助理爆料,指控她表裡不一、詐領助理費、挪用勞健保補助款,甚至還刁難女性助理的生理假,雙方關係鬧得尷尬,事後林穎孟先後解僱了5名助理,助理們則向勞動部提起出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裁決結果近日出爐,認定林穎孟對助理從事工會行為有不利對待,解僱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林穎孟去年和助理們爆發勞資糾紛,助理們向本刊爆料,林不但違法要求女助理請生理假要附憑證,甚至還安排人頭詐領助理費、挪用助理的勞健保補助款,根本就是「議會慣老闆」「假面甜心」。
與辦公室團隊成員鬧翻,林穎孟始終喊冤是被政治鬥爭,強調不會隨之起舞,還反控2名辦公室主任對她的抹黑與侵擾,令她深受折磨,決定終止與2人的契約關係;而辦公室主任則稱,自從雙方進入勞資協商後,她幾乎每天都「找碴」。
林穎孟在勞資糾紛爆發後解僱了5名助理,助理對此向勞動部提出不當勞動行為裁決。
近日裁決結果出爐,裁決庭認為,林穎孟逕自發布「違失工作定義」「出缺勤打卡規則」「請假規則」「加班規則」,違反《團體協約法》第6條1項、工會法第35條1項1、3、5項款,按日期成立5個不當勞動行為,後續勞動部會依《工會法》裁罰3至15萬,以及《團體協約法》罰10至50萬。
裁決庭指出,林穎孟因其中2名助理擔任工會代表,因此對他們及工會有敵意;而不續聘另外2名助理則被認為是對於勞工參加工會活動而為之不利待遇,「除削弱申請人工會組織外,有可能進一步造成寒蟬效應,構成不當勞動行為。」另外還有1名助理也在前4人之後,以沒有信任關係為由,收到不續聘通知。
裁決庭認為林穎孟對勞工從事工會活動有不利對待,不續約原因與助理參加工會行動有關,因此認定她構成不當勞動行為、違反工會法,將面臨罰鍰。
此外,助理投訴關於林穎孟涉嫌詐領助理費、挪用勞健保費等情事,勞動部認為這些涉及刑事問題,不屬於勞動裁決處理範圍,認為這些爆料對協商並無幫助,也因此認定這些被爆料的行為不構成不當勞動行為,予以駁回。
110.06.02 鏡週刊 陳凱俊

 產檢假薪資補貼7月上路 雇主修法前先給付也適用
(中央社記者吳欣紜台北4日電)育嬰留停新制7月上路,勞動部已完成訂定相關修正辦法,其中新增的2天產檢假薪資補助因涉及性平法修法、趕不及7月,但勞動部說,雇主若先給付產檢假薪資,仍可申請補助。
因應少子女化趨勢,行政院日前提出「助圓夢、安心生國家跟你一起養」三面向政策,為推動相關措施,勞動部今天發布修正「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並增訂「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要點」及「產檢假薪資補助要點」。
配合預防保健產檢次數從7月1日起從10次調高為14 次,勞動部訂定「產檢假薪資補助要點」,針對給予勞工第6日、第7日有薪產檢假的雇主給予薪資補助。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黃維琛受訪表示,配合預防保健產檢次數調高為14次,「性別工作平等法」有關產檢假日數也將從現行5日修正為7日,修法草案5月24日已報送行政院審查中。
黃維琛提到,「性別工作平等法」可能趕不上7月政策上路時修法完成,但是為鼓勵雇主,7月起,雇主若在修法前先給付勞工第6日、第7日產檢假薪資,仍可以向勞保局申請補助。
黃維琛強調,勞工產檢次數增加後,必然會去產檢,屆時如果雇主不給產檢假,勞工請病假去產檢,雇主仍須給付半薪給勞工,建議雇主先給付勞工第6日、第7 日產檢假薪資。
另外,勞動部表示,為鼓勵雙薪家庭父母共同陪伴子女成長,也修正放寬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彈性,受僱者在子女滿3歲前,如有少於6個月育嬰留職停薪需求也可提出申請,但每次仍不得低於30日,且少於6個月的育嬰留職停薪申請以2次為限。
考量雇主人力調配需求,也規範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時,應於10日前以書面向雇主提出。
為提升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勞工的經濟性支持,勞動部也發布「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要點」,只要是依「就業保險法」相關規定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的被保險人,就可享有育嬰留職停薪薪資補助,可依該津貼所依據的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20%,與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合併發給,合計可達80%的薪資替代率。
110.06.04 The Central News Agency 中央通訊社(編輯:陳政偉)

 勞動部修正發布「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勞工權益更有保障
勞動部於今(8)日修正發布「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相關加保及請領保險給付規定,增進勞工之勞保權益。
勞動部說明,勞工保險是保障勞工朋友的重要社會保險制度,為了因應勞工及投保單位在實務上的需求,有關加保及請領給付的規定,都會進行檢討或修正。本次「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主要重點:
一、配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擴大農場認定範圍,雇主在設立投保單位時,除可檢附農場登記證外,另得檢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發之相關農場證明文件,確保受僱該類農場之勞工加保權益。
二、被保險人及受益人申請保險給付,如所附國外證明文件為英文者,於我國駐外機構進行驗證時,部分文件得不必另檢附中文譯本。
三、申請傷病給付時如提供醫院開立載有傷病名稱、醫療期間及經過之相關證明文件,得不必另檢附傷病診斷書。
勞動部表示,本次修正條文已自110年6月8日起施行,勞工朋友或投保單位如於加保或給付上遇有問題,或對於相關申請程序不甚熟悉,皆可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洽詢(電話:02-2396-1266)。
110.06.08 勞動部

 落實移工防疫管理,雇主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不得以切結書形式免除防疫管理責任
針對近期科技大廠移工感染事件,部分雇主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以切結書形式,約定移工染疫後自負法律責任及治療期間一切所需費用,試圖免除就業服務法管理責任,勞動部表示切結書無法律效果,雇主仍應依法擔負雇主管理責任,加強防疫措施,避免疫情擴大。
勞動部指出,雇主聘僱外國人應依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執行。又依該計畫書載明,雇主應遵守中央主管機關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指示,實施應變處置或措施。又為避免已入境移工發生群聚感染情事,已發布「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雇主聘僱移工指引」,以利雇主、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移工有所依循,雇主與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均應依上開指引與規定辦理防疫作為。
至雇主或仲介業者以要求外國人自行切結免除雇主責任,甚至要求移工賠償負擔費用,勞動部表示,雇主聘僱移工依法須擔負管理責任,法定義務尚不得以切結書形式予以轉嫁。至於移工如因雇主未善盡防疫管理責任致使移工染疫,或自行從移工薪資扣減費用而有未依規定給付薪資者,已涉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規定,可處新臺幣6萬元至30萬元罰鍰,並廢止雇主聘僱許可。又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則涉有同法第40條第1項第15款規定,同樣處新臺幣6萬元至30萬元罰鍰。勞動部呼籲,雇主及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於防疫期間,仍應遵守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依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確實執行,並依聘僱移工指引落實防疫措施,以降低廠區移工染疫風險。
110.06.08 勞動部

 老闆以薪資逼上繳紓困金 勞工局:罰100萬
全台疫情持續延燒,許多行業大受衝擊,行政院也推出紓困方案,希望幫助民眾度過這個困難的時期,但有網友在PTT上發文,說自己有一個朋友,在高雄是從事送餐、洗碗的勞工,由於老闆有幫他加入職業工會,所以希望他把領到的紓困金「上繳」,貼文一出使許多網友都非常憤怒。高市勞工局也表示紓困金是勞工個人的財產,雇主無權要求上繳,否則會觸法,最重能罰100萬。
一名網友昨(9日)在PPT發文分享,自己的朋友在高雄是從事送餐、洗碗的勞工,月薪大約3萬,好不容易成功領到紓困金,卻被老闆要求「上繳紓困金」。原PO表示老闆並沒有幫員工繳勞健保,而是把員工加入職業工會,老闆認為「職業工會的保費是雇主繳的,所以紓困金也該給雇主」,還表示:「趕快上繳,下個月薪水就會很快入帳」。對此網友都非常氣憤,表示:「公司沒幫員工保勞健保已經先違規了,就算有保職業工會也是低報,也可以檢舉。」、「笑死,自己逃漏稅還敢要錢,檢舉死他!」。
據《三立新聞網》報導,對於「上繳紓困金」這件事,高市勞動條件科長陳俊源表示:「這份紓困金會成為勞工個人的財產 ,雇主自己從勞工的薪資,扣除相關的費用或是任何費用,就會涉嫌違反勞動基準法。」。可見網友們的評論雖然激動,但非常中肯,老闆逼「上繳紓困金」,確實是違法的行為!民眾們如果發生了類似的情況,可直接撥打勞動部24小時免付費專線,「1955」或「0800-777-888」詢問,不要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
110.06.10 民視新聞網

 員工染疫職災認定 三情境
疫情帶給商家極大風險,若員工不幸染疫,雇主到底有沒有責任呢?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指出,依據職災實務認定要件,雇主必須留意三類場合,包括員工於提供勞務過程中、於工作場所中,甚至是於工作前後通勤時染疫,皆有可能構成職災認定,為雇主帶來職災補償、公傷病假等相關成本。
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陳彥勳指出,職災認定有二大要件,首先是「業務遂行性」,也就是災害是在雇主支配下的勞動過程中發生;另一個要件是「業務起因性」,即災害與勞工所擔任的業務間,存在相當因果關係。
陳彥勳指出,從上述二項要件來看,基本上勞工於提供勞務過程中染疫、於工作場所染疫者,二類情境可能都會構成職災認定。

陳彥勳舉例,像服務業接觸客戶染疫、同事間群聚染疫等,主管機關為勞工從寬認定,未來皆視為職災的可能性不低。
除了工作時間與工作場域外,還有另一種職災認定樣態是「通勤途中」,這點雇主也必須特別留意;陳彥勳指出,依據《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規定,如果雇主要求勞工通勤上下班,勞工在通勤途中不慎染疫,經勞工舉證後審查確實者,將視為職業災害,勞工得以請領職災相關給付。
若染疫視為職災,雇主將會面臨哪些責任呢?陳彥勳表示,相關衍生成本可能有二項,首先是在《勞動基準法》第59條當中的規定,假設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產生疾病、失能或死亡,雇主在勞保給付之外,應依給予醫療費用,以及勞工因醫療中而不能工作時的原領工資等,負有補償相關費用的義務,而日後勞工請休公傷病假,亦須給予全薪。
110.06.11 經濟日報 / 記者程士華

 疫情期間事業單位停業或採分流、遠距辦公勞工之工資給付原則
近期國內疫情持續嚴峻,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為防範社區傳播擴大,宣布特定場所關閉,並建議各企業落實「企業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營運指引」,降低疫情對企業之衝擊。有關該期間勞工工資給付原則,勞動部特予說明。
勞動部指出,事業單位如因指揮中心或地方政府宣布特定場所關閉而停業,因停工原因不可歸責於勞雇任一方,停業期間的工資可由勞雇雙方協商約定。但雇主如果在停業期間請勞工協助消毒或內部整理工作,仍應照給工資。此外,該期間如遇原約定之例假及休息日或休假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工資應由雇主照給。至於非屬指揮中心或經地方政府要求停業之特定場所,但雇主自主停業,停業期間仍要依照原約定的工資給付勞工。
勞動部建議,事業單位可採行彈性上下班、分流上班機制,或使勞工遠距工作,讓勞雇雙方受疫情影響的衝擊降至最低。部分事業單位如只需保留部分人力辦公,在兼顧內部管理之公平原則下,可採輪流出勤方式,進行內部人力調整。但是雇主採行各項措施,如有涉及勞動條件的變更或調整,應與勞工協商合意後才能實施,不得強迫勞工請(休)假、片面變更勞工工作時間或減少工資。
勞動部最後呼籲,「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嚴峻,勞雇雙方均應共同遵循指揮中心發布之指引及當地衛生主管機關之規定,執行防疫措施。雇主於疫情警戒期間所採取之因應作法,如涉及勞動權益,宜與勞方妥為溝通、討論,以獲致共識,希望勞雇雙方於兼顧勞資和諧之前提下,共同為防疫而努力。
110.06.15 勞動部

 疫情停業時間若有例假、國定假日 勞部:雇主應給工資
勞動部今天說,事業單位若屬於政府宣布疫情期間停業者,雇主在停業期間仍應給付勞工例假、休息日或國定假日等天數的工資;若是自行停業的事業單位,停業期間仍應給付工資。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為防範社區傳播擴大,宣布特定場所關閉,並建議各企業落實「企業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營運指引」,降低疫情對企業衝擊。
有關期間勞工工資給付原則,勞動部表示,事業單位如因指揮中心或地方政府宣布特定場所關閉而停業,因停工原因不可歸責於勞雇任一方,停業期間的工資可由勞雇雙方協商約定;雇主如果在停業期間請勞工協助消毒或內部整理工作,仍應照給工資。
然而,停業期間如遇原約定例假及休息日或休假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工資應由雇主照給。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黃維琛告訴中央社記者,以6月為例,包含週休及端午節等共9天假期,就算事業單位整個6月停業,雇主仍應給勞工9天薪資。
另外,勞動部說,非屬指揮中心或經地方政府要求停業的特定場所,雇主若自主停業,停業期間仍要依照原約定的工資給付勞工。
勞動部建議,事業單位可採行彈性上下班、分流上班機制,或使勞工遠距工作,讓勞雇雙方受疫情影響的衝擊降至最低;部分事業單位如只需保留部分人力辦公,在兼顧內部管理的公平原則下,可採輪流出勤方式,進行內部人力調整。
勞動部強調,雇主採行各項措施,如有涉及勞動條件的變更或調整,應與勞工協商合意後才能實施。黃維琛說,雖然在3級警戒中要避免群聚,雇主仍可透過如視訊會議等方式取得工會、勞工同意,不得強迫勞工請(休)假、片面變更勞工工作時間或減少工資。
110.06.15 yahoo新聞

 雇主合法資遣員工 二理由
本土疫情持續,三級警戒再度延長,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指出,雇主面對嚴峻環境,可以主張「虧損或業務緊縮」、「不可抗力暫停工作達一個月以上」等二項事由,合法資遣員工,但仍須留意相關應給付項目,以及雇主的通報義務。
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陳彥勳表示,企業如因疫情影響,使業務緊縮或虧損持續,雇主發現除了資遣員工外,已無其他合適方法時,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視具體情況適用「虧損或業務緊縮」或「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等二款解僱事由,依法預告後,對勞工進行資遣。
陳彥勳表示,雇主資遺勞工時,要留意相關通報義務,應於員工離職的十日前,將被資遣員工的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以利後續就服資源協助及失業給付申請,假使未依法辦理通報,將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除此之外,陳彥勳指出,如果選擇資遣這條路,雇主還要依法結算並給付相關費用,例如: 資遣費、離職前工資、折算未休畢的特別休假工資、約定應給付的獎金等,許多勞工也可能請求服務證明書或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雇主也不得拒絕發放。
陳彥勳表示,即便雇主資遣勞工程序一切合法,最後卻未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可能導致勞工無法申領失業給付,這點在實務上非常容易產生勞資糾紛,請企業務必留意。
110.06.24 經濟日報 / 記者程士華

 因職災、未保勞保要告雇主 勞動部納入扶助範圍
勞動部今天(25日)指出,自7月1日起,若勞工發生「職業災害補(賠)償」或「未幫勞工保勞保或就保」,必須要跟雇主進入司法訴訟,勞動部將提供訴訟必要費用,包括律師費、鑑定費、執行費及證人費等。
勞動部25日宣布,自7月1日起擴大訴訟必要費用扶助的類型及項目,除原本「勞動基準法終止勞動契約」、「資遣費」或「退休金」爭議所生民事裁判費及聲請費扶助外,增加「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及「未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就業保險法辦理加保」類型的案件。
另外扶助項目也擴大至鑑定費、執行費及證人費或經法院裁定須支出的必要費用等。勞動部勞動關係司司長王厚偉說:『(原音)我們的目的是希望勞工朋友,在司法訴訟上,減少他的障礙跟經濟負擔,讓他可以比較安心地從司法救濟裡面把權利保全回來。』
王厚偉也提到,過去勞工要先跟法扶申請律師費,再到勞動部申請裁判費,非常麻煩,現在也同步改為只要向法扶申請即可。
勞動部也統計,截至2020年底止,勞動部提供律師代理扶助超過2萬9千件,替勞工爭取超過新台幣74億元、提供訴訟必要費用扶助計83件及訴訟期間必要生活費用扶助計879人次,支付近1,300萬元。
110.06.25 中央廣播電台 楊文君採訪